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翟洪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67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翟洪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翟洪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第1 行「107 年11月14日19時54分前某時」更正為「107 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15時52分許間某時」、一㈡第1 行「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後補充「(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證據部分補充「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使用紀錄」、附表編號11、53之地址欄應分別補充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區○○街000 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下稱悠遊聯名卡),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電子錢包內進行悠遊卡儲值,此即所謂自動加值,又一般人持悠遊卡電子錢包進行消費時,並無核對該持卡人是否為真正所有者之必要,蓋悠遊卡電子錢包之功能本即取代一般現金交易而設,另持悠遊聯名卡進行消費之人,若悠遊卡電子錢包內款項不足時,則是另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自動加值悠遊卡金額,此時該收費設備系統即予以自動加值,所持有之悠遊卡電子錢包亦因此增值,而可供行為人嗣後消費。是於行為人持他人悠遊聯名卡先自動加值悠遊卡金額,後再以悠遊卡內金額扣款消費,其首獲取之利益即悠遊卡電子錢包內之增額款項,至嗣後是否再持悠遊卡電子錢包予以消費乃其不法取得利益後如何花費其不法所得而已。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本條文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惟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及同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17罪。又被告於如聲請附表編號1 至3 、4 至6 、7 至9 、10至12、13至16、17至21、22至24、25至27、28至30、31至33、34至36、37至41、42至46、47至49、50至52、53至55、56至58所示持卡消費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下接續所為,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②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1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③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④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89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⑤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前開①至⑤案件,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9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均為累犯。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被告本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侵占告訴人傅家慶不慎遺失之悠遊聯名信用卡,再利用該信用卡自動加值之功能感應消費,除侵害告訴人及悠遊卡公司之財產法益,亦有害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侵占之台北富邦銀行悠遊聯名信用卡1 張,未據扣案,被告復於偵訊中供稱已將該卡丟棄等情(見偵緝卷第3 頁反面),惟該物品客觀上價值甚微,且掛失後即已失去功用,顯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持悠遊聯名卡自動加值後,該悠遊卡內之加值款項即屬其所獲取之不法利益而可供其自由扣款使用,是被告於如附件附表所示,經自動加值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2 萬9000元(計算式:500 ×58=29000 ),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799號被 告 翟洪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翟洪劍分別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19時54分前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馬路邊,拾獲傅家慶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擅將該信用卡侵占入己。 ㈡其知悉上開富邦銀行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在特約機構或商店消費時,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亦無庸簽名,即可消費,且於逾越餘額限度亦可自動由悠遊卡之信用額度內加值,無庸支付現金或簽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信用卡以悠遊卡自動加值設備先自動儲值新臺幣500 元後,以小額感應付款消費方式,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就相關消費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傅家慶發覺帳戶內存款大幅減少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上開信用卡交易明細而查獲。 二、案經傅家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翟洪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傅家慶指訴、證人余金翰及告訴代理人謝明義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翻拍照片6 張、上開信用卡遭盜刷之冒刷明細2 份、台北富邦悠遊金融卡交易明細1 份、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影本及證人余金翰報案紀錄各1 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翟洪劍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及同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交易時間多次持上開信用卡儲值消費之犯行,其時間密切、手段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及觸犯之構成要件均相同,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檢 察 官 歐蕙甄 附表 ┌──┬────┬──────┬─────┬────┬────────┐ │編號│盜用時間│遭盜用地點及│地址 │犯罪所得│備註 │ │ │ │特約商店 │ │(新台幣)│ │ ├──┼────┼──────┼─────┼────┼────────┤ │1 │107 年11│萊爾富便利北│新北市三重│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4日19│縣重盈店 │區文化北路│ │ │ │ │時54分許│ │10號 │ │ │ ├──┼────┼──────┼─────┼────┼────────┤ │2 │107 年11│統一超商文正│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4日20│ │區中正路18│ │ │ │ │時42分許│ │8 號1 樓 │ │ │ ├──┼────┼──────┼─────┼────┼────────┤ │3 │107 年11│統一超商采旺│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4日21│ │區天祥街74│ │ │ │ │時26分許│ │號 │ │ │ ├──┼────┼──────┼─────┼────┼────────┤ │4 │107 年11│統一超商三洋│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5日10│ │區中正路67│ │ │ │ │時19分許│ │7 號679 號│ │ │ ├──┼────┼──────┼─────┼────┼────────┤ │5 │107 年11│統一超商德天│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5日20│ │區德行西路│ │ │ │ │時33分許│ │52號1 樓 │ │ │ ├──┼────┼──────┼─────┼────┼────────┤ │6 │107 年11│OK 超商士林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5日22│芝山店 │區福華路15│ │ │ │ │時30分許│ │5 號 │ │ │ ├──┼────┼──────┼─────┼────┼────────┤ │7 │107 年11│頂好富國陽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6日9 │ │區富國路 2│ │ │ │ │時49分許│ │號 │ │ │ ├──┼────┼──────┼─────┼────┼────────┤ │8 │107 年11│統一超商三洋│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6日10│ │區中正路67│ │ │ │ │時38分許│ │7 號 679號│ │ │ ├──┼────┼──────┼─────┼────┼────────┤ │9 │107 年11│統一超商德天│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6日17│ │區德行西路│ │ │ │ │時51分許│ │52號1 樓 │ │ │ ├──┼────┼──────┼─────┼────┼────────┤ │10 │107 年11│頂好富國陽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7日8 │ │區富國路 2│ │ │ │ │時44分許│ │號 │ │ │ ├──┼────┼──────┼─────┼────┼────────┤ │11 │107 年11│家福股份有 │不詳 │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7日9 │ │ │ │ │ │ │時56分許│ │ │ │ │ ├──┼────┼──────┼─────┼────┼────────┤ │12 │107 年11│統一超商文正│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7日23│ │區中正路18│ │ │ │ │時42分許│ │8 號1 樓 │ │ │ ├──┼────┼──────┼─────┼────┼────────┤ │13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8日0 │ │區富國路20│ │ │ │ │時01分許│ │號1 樓 │ │ │ ├──┼────┼──────┼─────┼────┼────────┤ │14 │107 年11│統一超商德天│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8日17│ │區德行西路│ │ │ │ │時44分許│ │52號1 樓 │ │ │ ├──┼────┼──────┼─────┼────┼────────┤ │15 │107 年11│OK 超商士林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8日22│芝山店 │區福華路15│ │ │ │ │時23分許│ │5 號 │ │ │ ├──┼────┼──────┼─────┼────┼────────┤ │16 │107 年11│統一超商文正│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8日23│ │區中正路18│ │ │ │ │時27分許│ │8 號1 樓 │ │ │ ├──┼────┼──────┼─────┼────┼────────┤ │17 │107 年11│OK 超商士林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9日17│芝山店 │區福華路15│ │ │ │ │時32分許│ │5 號 │ │ │ ├──┼────┼──────┼─────┼────┼────────┤ │18 │107 年11│雅庭投注站 │臺北市北投│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9日22│ │區德行西路│ │ │ │ │時35分許│ │76號 │ │ │ ├──┼────┼──────┼─────┼────┼────────┤ │19 │107 年11│雅庭投注站 │臺北市北投│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9日22│ │區德行西路│ │ │ │ │時51分許│ │76號 │ │ │ ├──┼────┼──────┼─────┼────┼────────┤ │20 │107 年11│雅庭投注站 │臺北市北投│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9日23│ │區德行西路│ │ │ │ │時07分許│ │76號 │ │ │ ├──┼────┼──────┼─────┼────┼────────┤ │21 │107 年11│雅庭投注站 │臺北市北投│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19日23│ │區德行西路│ │ │ │ │時14分許│ │76號 │ │ │ ├──┼────┼──────┼─────┼────┼────────┤ │22 │107 年11│頂好富國陽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0日9 │ │區富國路 2│ │ │ │ │時40分許│ │號 │ │ │ ├──┼────┼──────┼─────┼────┼────────┤ │23 │107 年11│OK 超商士林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0日14│芝山店 │區福華路15│ │ │ │ │時36分許│ │5 號 │ │ │ ├──┼────┼──────┼─────┼────┼────────┤ │24 │107 年11│統一超商文正│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0日21│ │區中正路18│ │ │ │ │時11分許│ │8 號1 樓 │ │ │ ├──┼────┼──────┼─────┼────┼────────┤ │25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1日4 │ │區富國路20│ │ │ │ │時34分許│ │號1 樓 │ │ │ ├──┼────┼──────┼─────┼────┼────────┤ │26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1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17分許│ │7 段223 號│ │ │ ├──┼────┼──────┼─────┼────┼────────┤ │27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1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5分許│ │7 段223 號│ │ │ ├──┼────┼──────┼─────┼────┼────────┤ │28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2日4 │ │區富國路20│ │ │ │ │時55分許│ │號1 樓 │ │ │ ├──┼────┼──────┼─────┼────┼────────┤ │29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2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33分許│ │7 段223 號│ │ │ ├──┼────┼──────┼─────┼────┼────────┤ │30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2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42分許│ │7 段223 號│ │ │ ├──┼────┼──────┼─────┼────┼────────┤ │31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3日4 │ │區富國路20│ │ │ │ │時30分許│ │號1 樓 │ │ │ ├──┼────┼──────┼─────┼────┼────────┤ │32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3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18分許│ │7 段223 號│ │ │ ├──┼────┼──────┼─────┼────┼────────┤ │33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3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4分許│ │7 段223 號│ │ │ ├──┼────┼──────┼─────┼────┼────────┤ │34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4日4 │ │區富國路20│ │ │ │ │時28分許│ │號1 樓 │ │ │ ├──┼────┼──────┼─────┼────┼────────┤ │35 │107 年11│康是美芝山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4日17│ │區福華路16│ │ │ │ │時44分許│ │4 巷6 號 │ │ │ ├──┼────┼──────┼─────┼────┼────────┤ │36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4日23│ │區新北大道│ │ │ │ │時47分許│ │7 段223 號│ │ │ ├──┼────┼──────┼─────┼────┼────────┤ │37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5日6 │ │區富國路20│ │ │ │ │時02分許│ │號1 樓 │ │ │ ├──┼────┼──────┼─────┼────┼────────┤ │38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5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0分許│ │7 段223 號│ │ │ ├──┼────┼──────┼─────┼────┼────────┤ │39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5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7分許│ │7 段223 號│ │ │ ├──┼────┼──────┼─────┼────┼────────┤ │40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5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36分許│ │7 段223 號│ │ │ ├──┼────┼──────┼─────┼────┼────────┤ │41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5日23│ │區富國路20│ │ │ │ │時30分許│ │號1 樓 │ │ │ ├──┼────┼──────┼─────┼────┼────────┤ │42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6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11分許│ │7 段223 號│ │ │ ├──┼────┼──────┼─────┼────┼────────┤ │43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6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17分許│ │7 段223 號│ │ │ ├──┼────┼──────┼─────┼────┼────────┤ │44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6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1分許│ │7 段223 號│ │ │ ├──┼────┼──────┼─────┼────┼────────┤ │45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6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28分許│ │7 段223 號│ │ │ ├──┼────┼──────┼─────┼────┼────────┤ │46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6日18│ │區新北大道│ │ │ │ │時25分許│ │7 段223 號│ │ │ ├──┼────┼──────┼─────┼────┼────────┤ │47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7日3 │ │區富國路20│ │ │ │ │時20分許│ │號1 樓 │ │ │ ├──┼────┼──────┼─────┼────┼────────┤ │48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7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04分許│ │7 段223 號│ │ │ ├──┼────┼──────┼─────┼────┼────────┤ │49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7日9 │ │區新北大道│ │ │ │ │時13分許│ │7 段223 號│ │ │ ├──┼────┼──────┼─────┼────┼────────┤ │50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8日3 │ │區富國路20│ │ │ │ │時07分許│ │號1 樓 │ │ │ ├──┼────┼──────┼─────┼────┼────────┤ │51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8日3 │ │區富國路20│ │ │ │ │時16分許│ │號1 樓 │ │ │ ├──┼────┼──────┼─────┼────┼────────┤ │52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8日3 │ │區富國路20│ │ │ │ │時17分許│ │號1 樓 │ │ │ ├──┼────┼──────┼─────┼────┼────────┤ │53 │107 年11│美廉社 │不詳 │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9日9 │ │ │ │ │ │ │時25分許│ │ │ │ │ ├──┼────┼──────┼─────┼────┼────────┤ │54 │107 年11│全家便利商店│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9日9 │新莊裕民店 │區裕民街97│ │ │ │ │時53分許│ │號1 樓 │ │ │ ├──┼────┼──────┼─────┼────┼────────┤ │55 │107 年11│OK 超商士林 │臺北市士林│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29日11│芝山店 │區福華路15│ │ │ │ │時32分許│ │5 號 │ │ │ ├──┼────┼──────┼─────┼────┼────────┤ │56 │107 年11│統一超商富營│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30日6 │ │區富國路20│ │ │ │ │時27分許│ │號1 樓 │ │ │ ├──┼────┼──────┼─────┼────┼────────┤ │57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30日12│ │區新北大道│ │ │ │ │時13分許│ │7 段223 號│ │ │ ├──┼────┼──────┼─────┼────┼────────┤ │58 │107 年11│武元興業社 │新北市新莊│500 │悠遊卡感應消費 │ │ │月30日12│ │區新北大道│ │ │ │ │時21分許│ │7 段 22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