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4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盈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盈筑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起「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凌晨5時許」更正並補充為「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凌晨5時18分許及同日21時6分許、22時33分許」、第4行「可供觀賞」更正為「可觀賞」、第8行「性侵事件」更正為「假性侵事件」、第13行「恭喜你」更正為「恭喜妳了」、同行「不實言論」後補充「及『魯蛇』、『渣兄妹』、『噁男噁女』等辱詞」;證據清單㈠「警詢」更正為「警詢供述」;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被告先後於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在社群網站上發表文字誹謗且公然侮辱告訴人吳健瑋與吳宜庭,係為達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在緊密之時間,先後反覆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認前男友即告訴人吳健瑋對情感不忠,一時情緒失控,致未能理性處理,而以事實欄所載手段,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社群網站上,不顧告訴人2人名譽而妨害之,自我控制能力顯有不足,實不應該,兼衡被告無前科而素行良好、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因雙方調解方案落差過大致無法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2043號
被 告 郭盈筑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盈筑與吳健瑋前為男女朋友,吳健瑋與吳宜庭為兄妹,郭
盈筑與吳健瑋前因細故發生糾紛而分手,詎郭盈筑竟心生不
滿,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凌晨5
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上發布主題為「內有大量圖可供觀
賞!亞東渣男吳○瑋/外加渣妹大放送」、「泰山兄妹劈腿
秀/警告已放生/亞東/朝陽注意囉」、「亞東哥哥稍等,朝
陽妹妹先來」等文章,其文章內容提及「之前他妹約炮常跑
夜店,甚至還發生性侵事件」、「好像在臺中朝陽商業與管
理群還是應英我忘了,108學年只有一個吳○庭啦,你們自
己去查」、「小心長菜花」、「有男朋友還跑夜店約炮」、
「甚至還搶別人的男朋友,搶不過還去跟別人男朋友要避孕
藥的錢」、「這位哥已約炮約到屁股爛掉了」、「已經警告
過還遇到得病,也只能恭喜你」等不實言論,並擅自將吳健
瑋與吳宜庭之生活照片及不雅影片公布於Dcard文章,而貶
損吳健瑋與吳宜庭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吳健瑋與吳宜庭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郭盈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吳健瑋與吳宜庭於之指訴。
(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會員資料及社群網站Dcard之
網頁搜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並侵害告訴人吳健瑋與吳宜庭之人格及名譽,為想像競合
犯,請從一重誹謗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