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受刑人
- 陳鴻廷
具 保 人 陳美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美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美淑因受刑人即被告陳鴻廷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陳美淑因被告陳鴻廷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於106年7月18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案經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通知,應於109年3月3日到案接受執行(109年度執字第1647號),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被告之住所「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10日通知1件、送達證書2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3月2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05720號函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3月11日拘票暨報告書1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