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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陳鴻廷

具 保 人 陳美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美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美淑因受刑人即被告陳鴻廷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陳美淑因被告陳鴻廷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於106年7月18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案經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通知,應於109年3月3日到案接受執行(109年度執字第1647號),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被告之住所「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10日通知1件、送達證書2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3月2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05720號函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3月11日拘票暨報告書1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