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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評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 月(共61罪)、5 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7 月(共27罪)、8 月(共5 罪)、9 月(共5 罪)、10月(共2罪)、11月(共2 罪)、1 年(共2 罪)、1 年3 月、1 年4 月、1 年8 月、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嗣上開各罪刑經臺中高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9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4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31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提起非常上訴後則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非字第89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㈢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送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中高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9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2 月3 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81 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80 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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