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雄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正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罪)、6 月、罰金新臺幣6 千元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7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