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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錫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錫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0.31           │108.05.07           │108.09.2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1644│108 年度毒偵字第3017│108 年度毒偵字第5679│
│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5969號│108 年度簡字第627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10.25     │      108.12.17     │     109.03.06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5969號│108 年度簡字第627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12.03     │      109.02.04     │     109.04.28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備            註│109 年度執字第741 號│109 年度執字第2590號│109年度執字第8010號 │
│                ├──────────┴──────────┤                    │
│                │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                    │
│                │第940 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7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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