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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2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錫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錫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裁定」補充為「105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同欄二第5行「958-EXX號」更正為「958-EXK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更正為「如犯罪事實欄補充所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且觀其前科內容,同為施用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惟審酌其前案執行完畢日期距本案施用日期已逾二年,與本案關聯性應屬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考量,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
    被      告  陳錫維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4月1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88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36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
    第1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4年
    度簡上字第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
    定,前開2件經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
    106年2月20日執行完畢。
二、詎陳錫維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5月7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旁,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
    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
    於同日22時43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與樹人街口,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並
    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07公
    克,驗餘淨重0.1574公克),復經警採尿送驗,結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2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
    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
    108年6月21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及施用後持有所剩
    毒品,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 號解釋
    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07公克,驗餘淨
    重0.157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7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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