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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6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6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泓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逸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泓逸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別為施用毒品、詐欺等罪案件,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行為類型及侵害法益、犯罪間隔時間、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施用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04.23           │108.11.2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3606│109年度偵字第25322號│                    │
│                │號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6786號│109 年度簡字第549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11.18     │      109.09.07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6786號│109 年度簡字第549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12.09     │      109.11.30     │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備            註│109 年度執字第2528號│109年度執字第15482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6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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