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中洋 代 理 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馮志剛 吳佳盈 鄭佑熙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9號駁回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3332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聲請人即告訴人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馮志剛、吳佳盈及鄭佑熙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332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公司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同年12月13日以108年度上聲議 字第539號處分書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處分書經 寄送至聲請人公司之營業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聲請人公司本人,乃於109年1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 段、第137條規定,交予在聲請人公司營業所之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聲請人公司並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之同年1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委任梁宵良律師向 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交付審判期間,應自送達前揭處分書之翌日即109年1月8日起算10日,另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因原屆滿日即109年1月19日為星期日,故應以109年1月20日<星期一>為聲請交付審判期間屆滿之日),分別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及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9號卷第5頁正面至第8頁、第9頁正面至第11頁背面、第13頁,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頁正面、第11頁),足認聲請人公司係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本案交付審判聲請之程序核屬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馮志剛係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街000號,下稱喬依斯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吳佳盈係大大企業社(址設: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之負責人、被告鄭佑熙則係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至4樓及同 址266號地下1樓至1樓,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之員工,負 責商品開發、節目製作等業務。被告馮志剛、吳佳盈及鄭佑熙(下稱被告三人)均明知商標圖樣「PPLs」(下稱本案商標圖樣),業經聲請人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00000000 ,專用期限:民國117年5月31日),指定使用於草藥、減肥藥、維生素、營養補充品、營養滋補劑、營養補助劑等保健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竟共同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聯絡,未經聲請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108年3月26日起,由被告馮志剛以喬依斯公司名義,委託被告吳佳盈所經營之大大企業社,在上址東森得易購公司、由被告鄭佑熙負責監製之購物頻道廣告節目上行銷名為「Dr.Choice臺灣綠蜂膠游離型葉黃素舌下滴劑」 之產品(下稱本件產品)時,擅自使用與本案商標圖樣近似之「PPLS」、「4PLS」圖樣介紹本件產品,有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認被告三人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 侵害商標權罪云云。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稱: (一)聲請人公司利用獨特之萃取方式,自臺灣綠蜂膠取得「Propolin」成分,並加入其他營養成分製成食品後,在各大藥妝店銷售,並以「PPLs」申請取得商標權,使用於聲請人公司之商品包裝上,因此「PPLs」顯係聲請人公司之商標權,與商品成分無關。檢察官對於「PPLs」在學說上是否為成分名稱,「PPLs」是否可以作為「Propolin」或臺灣綠蜂膠之同義詞使用,並未詳為查證,復未對於被告三人所辯稱「PPLs」即為「Propolin」或異戊二烯類黃酮成分之依據為何,或令被告三人說明,率爾信其等所辯,顯嫌速斷,而有偵查不完備之情事,即應准予交付審判。 (二)被告三人聲稱本件產品因有「PPLs」成分,故以「PPLs」相稱,然何以聲請人公司以律師函告知侵害商標權之情事後,節目隨即改以「4PLs」相稱,又若被告三人所述,「4PLs」係因有4倍「PPLs」成分,故改稱「4PLs」,顯然與被告三 人所辯並非以之作為商品標示而為宣傳之詞,前後矛盾,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更有甚者,本件產品究竟有無「 Propolin」或其他臺灣綠蜂膠應有之成分,檢察官自始並未查證,亦未令被告三人提出本件產品成分之說明,竟片面採信被告三人之辯詞,謂節目中稱「PPLs」僅止於介紹本件產品之成分,檢察官對於上開諸多應調查事項而未調查,遽為不起訴處分,顯有偵查不完備及不當之情事,即應准予交付審判。 (三)聲請人公司以獨特製程自臺灣綠蜂膠(Propolis)去蕪存菁,萃取異戊二烯類(即「Propolin」)黃酮化合物及其他成分,並申請專利,加入其他特殊營養成分合成獨特配方,並以此推出多款保健食品。因前述獨特配方內含許多結構複雜之化合物,聲請人公司為使消費者得輕易記憶並辨識聲請人公司生產之商品含前述獨特配方,且係由聲請人公司以特殊製程所製造,亦為與其他業者單以「Propolin」作為成分之產品,在成分、品質及效用上有所區別,遂以「PPLs」申請取得商標權,是「PPLs」並非學理或習用之化學成分名稱,從而,駁回再議處分(聲請狀誤載為不起訴處分)認定被告三人於販售本件產品時,使用「PPLs」作為單一成分名稱,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情形,顯屬於對本案事實之誤會,即應准予交付審判。 (四)被告三人並非僅係以「PPLs」作為商品成分之介紹,而係出於行銷之目的,使用「PPLs」銷售本件產品,被告三人之所為,已足使消費者聯想本件產品係由聲請人公司所製造、授權製造、技術指導或共同開發,自屬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 侵害商標權行為。原不起訴處分認事用法既有違誤,且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法,即應准予交付審判。 三、按聲請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目的係為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介入審查,提供聲請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以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所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之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而法院之審查僅能限制在檢察官終結偵查處分是否違反上開應起訴而未起訴之起訴法定原則情形,若案件未達起訴門檻者,即應認無理由而予駁回。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四、經查: (一)聲請人公司為本案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 本案商標圖樣係聲請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草藥、減肥藥、免疫調節藥劑、治療新陳代謝治劑、清肝丸、維生素、西藥品、中藥品、綜合維他命、肝臟保護藥劑、營養補充品、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高蛋白質粉、營養補充劑、植物滋補劑、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含蛋白質之營養粉、營養補充膠囊、營養補充劑之商品,專用期限為117年5月31日等節,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418號卷<下稱他卷>第230頁)。是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被告馮志剛為喬依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佳盈為大大企業社之負責人,被告鄭佑熙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之商品開發員工,負責東森得易購公司經營之東森購物臺節目製作。喬依斯公司與東森得易購公司簽立商品寄售契約書,喬依斯公司則與大大企業社簽署產品代理授權契約書。 被告馮志剛為喬依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佳盈為大大企業社之負責人,被告鄭佑熙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商品開發員工,負責東森得易購公司經營之東森購物臺節目製作。嗣喬依斯公司與東森得易購公司於104年8月29日簽立商品寄售契約書,雙方同意由喬依斯公司負責商品、服務及相關宣傳素材(包括但不限於喬依斯公司之公司名稱、商品名稱、商品標示及商標等)之提供與授權,東森得易購公司負責製作相關之節目及(或)廣告,經由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型錄、書刊、手機、報紙、廣播及DM等媒體通路為公開播送、傳輸及(或)刊載,以行銷喬依斯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後喬依斯公司與大大企業社於107年6月30日簽署產品代理授權契約書,雙方約定喬依斯公司將其所擁有之產品,委託大大企業社於電視購物頻道(含電視購物頻道公司同時經營之型錄、網站)做銷售,大大企業社為喬依斯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含電視購物頻道公司同時經營之型錄、網站)之全權經銷商等情,業據被告吳佳盈、鄭佑熙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他卷第95頁背面、第96頁正面),並有喬依斯公司及東森得易購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產品代理授權契約書及東森購物商品寄售契約書在卷可查(見他卷第75頁正面至第78頁、第79頁正面至第83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108頁正面至第115頁)。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三)喬依斯公司為行銷本件產品,由被告馮志剛代表喬依斯公司依據產品代理授權契約書,委託大大企業社即被告吳佳盈與東森得易購公司依照前開商品寄售契約書分別製播使用「PPLS」、「4PLS」之用語、節目播放影片及字卡含有「PPLS」、「4PLS」文字之電視節目(下稱「PPLS」電視節目、「 4PLS」電視節目),被告鄭佑熙並有參與該等電視節目之製作。 喬依斯公司為行銷本件產品,由被告馮志剛代表喬依斯公司依據前開產品代理授權契約書,委託大大企業社即被告吳佳盈與東森得易購公司依照前開商品寄售契約書製作「PPLS」電視節目,被告鄭佑熙並有參與該電視節目之製作,且該電視節目於108年3月26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在東森得易購公司營運之東森購物臺頻道播放共8次, 復喬依斯公司再委託大大企業社與東森得易購公司依照前開商品寄售契約書製作「4PLS」電視節目,被告鄭佑熙仍有參與該電視節目之製作,該電視節目並於108年4月24日、同年4月25日、同年4月28日、同年4月29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1日、同年5月2日、同年5月3日、同年5月5日及同年5月 6日在東森購物臺頻道播放共25次等節,業據被告三人於偵 訊時供稱在卷(見他卷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正面、第96頁正面),並有「PPLS」電視節目、「4PLS」電視節目播出畫面擷圖表及東森購物臺節目播出表在卷可憑(見他卷第5頁至 第67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PPLS」電視節目、「4PLS」電視節目使用「PPLS」、「4PLS」之行為非屬商標使用。 1、按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本規定立法理由以:「商標之使用,可區分為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及他人侵害商標權之使用兩種樣態,二者之規範目的雖有不同,惟實質內涵皆應就交易過程中,其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加以判斷。本條之目的在於規範具有商業性質之使用商標行為,所謂『行銷之目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Agreement)第16條第1項所稱交易過 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之概念類似」。某行為是否為商標之使用,應審酌其目的與方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予以判斷。次按,「商標者,乃用以表彰商業主體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受保護之商標須具有顯著性,亦即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始為商標法上所謂之商標使用;若非因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形式上縱有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事實,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係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者,而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intent to use),乃屬通常之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 用(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87號行政判決意旨)。2、觀諸「PPLS」電視節目畫面擷圖(見他卷第210頁至第214頁)所示,節目畫面均明顯露出本件產品名稱為「臺灣綠蜂膠游離型葉黃素舌下滴劑」,並明顯揭示「Dr. Choice」之名稱,更強調本件產品添加兩大成分「臺灣綠蜂膠」、「游離型葉黃素」,復稽之「PPLS」電視節目之節目帶譯文(見他卷第179頁至第191頁),細譯節目主持人及來賓於節目中提及「PPLS」之文句(詳下述),渠等均是將「PPLS」一詞用於指涉臺灣綠蜂膠內含的某一種可以修復視神經的成分,而本件產品就是內含此種成分,所以對於修復視神經有其功效,此外,節目播放影片用到「PPLS」文字時(見他卷第10頁、第23頁、第24頁、第26頁、第28頁、第31頁、第32頁、第42頁),是在視神經圖像當中使用內含「PPLS」文字之圓形圖案,旁邊並未有任何本件產品圖像存在,又節目字卡用到「PPLS」文字時(見他卷第16頁、第34頁至第36頁),則是使用「PPLS臨床抗老化實驗,降低眼睛年齡25歲,減緩視力退化280%」、「臺灣綠蜂膠PPLS」,旁邊亦沒有本件產品 圖像存在,然後本件產品圖像出現在節目上時,旁邊則未有「PPLS」之文字(見他卷第25頁、第31頁、第32頁、第41頁)。綜觀前述節目播放內容,則觀看「PPLS」電視節目之相關消費者在一邊觀看節目,一邊聽著主持人及來賓介紹本件產品時,是否會認為節目所使用之「PPLS」用語及文字為表彰本件產品之標識,實非無疑。 (1)「因為各位,我們知道所有的事情,包括你有青光眼、白內障、黃斑部病變,那叫什麼,那叫事後處理,已經發生了,可是你最多只能停留在原地,你不可變好,只能讓它不惡化而已,但是在今年開發出最新的,它全新的叫什麼,PPLS,它的功能非常簡單,再來我會特別介紹它」。 (2)「我想各位最近在衛星購物或是一般電視廣告上都可以看到,免問,就是PPLS,沒錯,什麼意思呢,PPLS這個成分呢,在臺灣特有的綠蜂膠當中達到類黃酮素最高」。 (3)「是,就解決,所以你可以看得到這些所有的效果,全臺灣285間診所通路都有販售,而且也是眼科醫生共同開發研究 的,但我們剛剛提到的,為什麼PPLS是這個成分,現在在所有廣告當中大家夯到不行」。 (4)「有聽過再生神經嗎,沒有,為什麼,因為所有的東西都不能再生神經,而今年最新的成分叫PPLS,它最主要針對視神經連結已經產生破損的,PPLS會在5分鐘內經由舌下傳導再 生視神經,你的視神經會重新長回來」。 (5)「全新這成分為什麼會有臺灣綠蜂膠PPLS這東西,這是世界眼科協會ICA直接論文報告臺灣綠蜂膠臨床實驗對眼球視覺 神經的改善報告,就是臺灣綠蜂膠」。 (6)「就是今天的全新新品,它叫PPLS,各位我們來看一下,為什麼會選上臺灣綠蜂膠,全世界有非常多的蜂膠,可是裡面唯一PPLS含量最高的在哪裡,臺灣綠蜂膠它是一般所謂全世界包括連澳洲的蜂膠,它的PPLS含量在5倍以上,所以ICA找了臺灣的綠蜂膠做研究,臺灣綠蜂膠內含有特殊的PPLS,再講一遍,衛購有在講對不對,它能滲透到神經細胞內,重新激活視神經修復,再生達到550%,它會重新連結視神經」 。 (7)「神經長度差到500%,黃斑部的濃度有沒有提升,我本身 就有葉黃素了,但是我再加了PPLS,它可以補充葉黃素,它等於是兩種效果,包含葉黃素跟PPLS都可以」。 (8)「當所有疾病的最主要來源是什麼,就是視神經萎縮,這是目前唯一一支,所有國外文獻,每個大學在做實驗,都是拿臺灣綠蜂膠PPLS,在全世界各國期刊報導上面瘋狂報導」。(9)「大家在廣告上都會聽到綠蜂膠或是PPLS,但你一定也聽過另外一個學名,它叫做類黃酮,其實就是這個東西,它可以怎樣,它所有的文獻報告降低白內障、青光眼機率拉高,臺灣綠蜂膠葉黃素增加神經抵抗、再生能力」。 (10)「荷蘭眼科協會也是世界非常一個權威的眼科協會,他本身也告訴我們PPLS可以有效治療,美國華盛頓大學研究眼科非常知名的,90%太晚就醫造成的渾濁,PPLS可以明亮你的眼睛」。 (11)「美國紐約醫學院實驗證明PPLS真的有效,青光眼也可以修護,抗衰老中心直接講綠蜂膠PPLS可以直接將眼睛黃斑部老化減少」。 (12)「全部都可以,各位過去只有一個東西叫葉黃素,唯一能減緩眼睛病症的叫PPLS」。 (13)「這是唯一有GRAS認證加PPLS,有效修復視神經,今天是新品首賣,只會做一次而已」。 (14)「美國保健專家Dr. Choice研發綠蜂膠葉黃素採滴劑型舌下直接吸收,採用特有臺灣綠蜂膠,從高濃度的類黃酮中萃取出特有的神經滋養物PPLS,能修補96%以上破損視神經」。(15)「全新PPLS是用臺灣最好的綠蜂膠,全世界含量5倍以上」 。 (16)「你現在吃什麼東西,你會到日本買葉黃素,那個只能停住而已,它不可能讓你的視神經重新再生的,目前唯一的一個成分叫做PPLS」。 (17)「這個我要先幫明山講一下,因為其實在外面單1瓶1980的 價格,你買游離葉黃素就不錯了,但我今天不是只有游離型葉黃素而已,而是我們再更高規的加上PPLS,也就是你去查它學名叫類黃酮,它其實就是剛剛明山所提到去修補視神經」。 (18)「現在我們被研發出來臺灣綠蜂膠,它要的就是那PPLS」。(19)「臺灣特有的綠蜂膠內含的PPLS,能使視神經修復,抵抗藍光增加450%,臺灣特有的綠蜂膠萃取的PPLS,可以再生視 神經490%,有效成功逆轉眼睛老化的症狀」。 (20)「它除了再生之外,我告訴你它還有哪些症狀的發生,我們先來看一下,一般的綠蜂膠,神經元會不會變好,會,但是只有部分,臺灣的綠蜂膠PPLS,各位你看一下,這個嚇死人了」。 (21)「這些所有國際性的國際期刊都在講PPLS,有沒有像10多年前,在開始流行葉黃素的時候,我們終於知道有東西可以保養眼睛」。 (22)「唯一一個成分PPLS,修復視神經」。 3、觀諸「4PLS」電視節目畫面擷圖(見他卷第215頁至第229頁)所示,節目畫面亦均明顯露出本件產品名稱為「臺灣綠蜂膠游離型葉黃素舌下滴劑」,亦明顯揭示「Dr. Choice」之名稱,亦強調本件產品添加兩大成分「臺灣綠蜂膠」、「游離型葉黃素」,復稽之「4PLS」電視節目之節目帶譯文(見他卷第192頁正面至第209頁),細譯節目主持人及來賓於節目中提及「4PLS」之文句(詳下述),渠等亦均是將「4PLS」一詞用於指涉臺灣綠蜂膠內含的某一種可以修復視神經的成分,而本件產品就是內含此種成分,所以對於修復視神經有其功效,此外,節目播放影片用到「4PLS」文字(見他卷第51頁、第53頁、第57頁、第59頁)及節目字卡用到「PPLS」文字(見他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第61頁)時,使用情形亦與「PPLS」節目相同,然後本件產品圖像出現在節目上時,旁邊也未有「PPLS」之文字(見他卷第54頁、第 58頁)。綜觀前述節目內容,則觀看「4PLS」電視節目之相關消費者在一邊觀看節目,一邊聽著主持人及來賓介紹本件產品時,是否會認為「4PLS」為表彰本件商品之標識,亦非無疑。 (1)「因為我們現在都在說如果你眼睛又乾又澀又癢,一定要吃葉黃素,但今天很特別,目前全電視購物通路唯一一支臺灣綠蜂膠葉黃素4PLS,它已經不再是針對酸澀癢看東西模糊散光,而是它針對視神經」。 (2)「各位,4PLS全電視購物唯一,唯一舌下滴劑,唯一擁有 4PLS,那為什麼我先說這個成分」。 (3)「可是你繼續補充葉黃素,它會不會再發生,還是會,為什麼,各位,這不是我們亂講,各位在今天之前,沒有4PLS之前,我們不知道視神經是可以修復的」。 (4)「是你的白內障跟黃斑部比較沒有什麼關係,各位你注意看一下,最新開發叫4PLS,它只有在哪邊,它是目前唯一一個在臺灣綠蜂膠裡面,它才能萃取什麼東西,4PLS」。 (5)「以前視神經沒有4PLS,它是不能再生的」。 (6)「臺灣綠蜂膠裡面有個特殊的東西,它叫做4PLS」。 (7)「唯一的,在我們家,而且做舌下滴劑,外面膠囊11倍效果,但全臺灣獨家成分4PLS」。 (8)「沒有臺灣綠蜂膠,沒有我們家4PLS之前,它是沒辦法改變的」。 (9)「視神經回來後那個膠體會長回來,所以剛剛我就說了各位,它不是黃斑部濃度,它是目前唯一一支第一個葉黃素濃度足夠,但是是添加4PLS的,而且它沒有年紀的使用限制,這是因為它是臺內唯一一支叫舌下滴劑」。 (10)「你每天這樣一管,它會有足夠黃斑部所謂葉黃素之外,它裡面有什麼東西,4PLS」。 (11)「重點喔,4PLS,舌下吸收」。 (12)「葉黃素我們有,但是4PLS」。 (13)「因為6分鐘內4PLS就會進入你的視神經裡面了」。 (14)「因為4PLS這成分的確蠻特別的」。 (15)「唯一電視購物有添加的,4PLS」。 (16)「綠蜂膠4PLS,唯一東森購物臺我們家獨家,舌下滴劑也是我們家獨家」。 (17)「它如果是單純是補充葉黃素,我覺得它沒需要加成這樣,它不特別,但是它是目前真的用到全臺灣最紅的是什麼,看節目大家都知道臺灣綠蜂膠很紅,4PLS,我們挑戰」。 (18)「美國保健專家Dr. Choice研發綠蜂膠葉黃素採滴劑型舌下直接吸收,採用特有臺灣綠蜂膠,從高濃度的類黃酮中萃取出特有的神經滋養物4PLS,能修補96%以上破損視神經」。(19)「它是目前東森購物臺唯一一家拿到的,它叫視神經的顯微圖,因為我們已經不再講葉黃素,葉黃素主要那叫基本的,那我們家做到的是臺灣綠蜂膠4PLS」。 (20)「全球一直在去年之前發現4PLS,之後才發現這種全新滋養物,對視神經破損是有效果的,但當你視神經一破損之後,老花眼、青光眼、白內障是伴隨而來的,4PLS第一個我在講5分鐘神經再生,當你的視神經長回來之後,它才會有所謂 的效果,為什麼現在全球都沒有這個東西,那我給各位看一下,在4PLS被開發之前,各位我們過去曾用什麼,水晶體直接做更換」。 (21)「在一些檢查之前,全世界針對4PLS在研究,日本眼科學會,臺灣綠蜂膠4PLS降低白內障、青光眼機率百分之320,臺 灣4PLS有效增加神經抵抗能力、再生能力298%」。 (22)「4PLS臨床抵抗老化實驗降低眼睛年齡25歲,減緩視力退化280%,世界臨床組織,荷蘭眼科學會直接告訴我們4PLS可 以增加黃斑部代謝,還可以修復你的黃斑部之外,各位往下看一下,這直接告訴你,美國華盛頓大學說90%太晚就醫造成的黃斑部病變,4PLS可以讓你眼睛清晰,變得明亮,所以現在全球在針對臨床實驗,只針對一個成分,只叫那個4PLS」。 (23)「4PLS可以有效增加什麼東西,抵抗藍光,還讓你什麼東西,神經再生450%,原本萎縮的神經從新神經元長回來」。 (24)「這一支6分鐘體驗,30秒:不乾澀,2分鐘:不疲勞,別人或許做得到,但是5分鐘:神經再生,你沒有4PLS,你沒辦 法修復神經元的,因為那不可能做到」。 (25)「我們還添加了全球最紅的臺灣綠蜂膠,4PLS」。 (26)「葉黃素是基本的,濃度是基本的,可是過去所有的成分,它不能講視神經破損,叫視神經修復,4PLS主要的目的在做所謂的神經復原跟神經單位」。 (27)「各位,臺灣綠蜂膠叫4PLS,降低白內障、青光眼機率320 %,臺灣4PLS增加神經抵抗再生能力299%,4PLS臨床實驗 裡面,世界臨床組織,降低眼睛年齡25歲,減緩視力退化 280%,荷蘭眼科協會,它可以代謝黃斑部修護之外,90% 太晚就醫越老,所謂黃斑部產生混濁」。 (28)「4PLS讓你清晰,明亮眼睛,視神經修復,4PLS臨床實驗證實可以修護什麼東西,視神經」。 4、綜上所述,因觀看「PPLS」電視節目、「4PLS」電視節目之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認為節目提及之「PPLS」、「4PLS」為表彰本件商品之標識,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前開二節目使用「PPLS」、「4PLS」之行為非屬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五)被告三人參與「PPLS」電視節目、「4PLS」電視節目之行為,並不該當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95條第3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之客觀構成要 件為行為人客觀上有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行為,倘行為人並無使用商標之行為,自不能遽以該條款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罪之刑責相繩。查被告三人雖以前揭行為參與「PPLS」電視節目、「4PLS」電視節目之製播,然因該等節目於使用「PPLS」、「4PLS」時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認識「PPLS」、「4PLS」為表彰本件商品之標識,均非無疑,則依卷內證據,尚難遽認本案存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本案商標圖樣之商標行為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被告三人上揭所為自不該當商標法第95條第3款款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罪 ,本案並未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至為明確。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按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 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縱使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果有聲請人所指摘之違法或不當之處,倘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仍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難謂已經跨越起訴門檻,法院亦難遽予裁定交付審判。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一)至(四)係主張原不起訴處分及前開駁回再議處分有認事用法及偵查作為不備之違誤,並未參照卷內事證詳予說明被告三人所為已符合前述起訴門檻,本院依據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亦認定被告三人被訴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3款 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罪嫌,仍有不足,亦即仍不足謂已跨越起訴門檻。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一)至(四)部分,均難遽採。六、從而,原不起訴處分及前開駁回再議處分認告訴意旨之指述,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三人有何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3款 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犯行,犯罪嫌疑仍有不足,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本案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既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