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紹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7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紹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徐紹傑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4樓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前某日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邀約彭 秋雲(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擔任聯傑公司掛名登記負責人,而彭秋雲對於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等給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有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預見竟仍同意之,兩人即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4年7月29日前某日由彭秋雲提供個人國民身分證等給徐紹傑配合辦理聯傑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申請,由彭秋雲自104年7月29日起擔任聯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成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再由徐紹傑前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領統一發票,於104年9至12月間接續虛偽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交給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國際社群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水啓動公司),經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911,904元,彭秋雲並取得徐 紹傑交付之對價共2萬元。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紹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訴字卷第63、70、77、7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秋雲於偵查中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030號卷【下稱14030號偵字卷】第340、341頁、108年度偵字第27866號 卷【下稱27866號偵字卷】第41、42頁)、證人即103年7月3日前聯傑公司登記負責人吳哲旭於偵查中之證述(27866號 偵字卷第17、18頁)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聯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作業查詢列印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68411號函、聯傑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8月14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043414904號函、北區國稅局(新北市)三重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委託書、彭秋雲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各1份、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 錄申報IP明細表3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營業稅稅籍查詢列印資料、104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銷項明細、欠稅查詢情形表各1份(14030號偵字卷第5-21、24-35、57-70、195-199、264-275、288-299頁、27866號偵字卷第24-29頁)可證,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被告本案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按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又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彭秋雲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雖非聯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然其與該公司商業負責人彭秋雲共同實行前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三)被告與彭秋雲共同於104年9至12月間,陸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7張,幫助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公司逃漏營業稅,其行為時間密接、模式亦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四)被告於前揭期間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供作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目的均在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是其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科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本院訴字卷第83-89頁),其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以前揭手法填製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國際社群公司、水啓動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又考量被告初雖否認犯行然於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而其覓得人頭彭秋雲擔任聯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主導本案犯行者、犯罪期間、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本院訴字卷第70、7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於審理中供稱並未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好處(本院訴字卷第70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因本案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發票年月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 │ │字軌號碼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一 │104/09 │國際社群商務股│RN00000000│ 514,286│ 25,714│14030號偵字卷 │ │ │ │份有限公司 │ │ │ │第265、266、29│ │ ├─────┼───────┼─────┼──────┼──────┤0頁 │ │ │104/09 │國際社群商務股│RN00000000│ 342,857│ 17,143│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0 │國際社群商務股│RN00000000│ 514,286│ 25,714│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0 │國際社群商務股│RN00000000│ 342,857│ 17,413│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1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1,000,000│ 5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1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1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2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1,700,000│ 85,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2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1,800,000│ 9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2 │國際社群商務股│SG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統一發票共10張,總計│ 9,114,286│ 455,714│ │ │ │ │ │ │ │ ├──┼─────┬───────┬─────┼──────┼──────┼───────┤ │二 │104/09 │水啓動國際實業│RN00000000│ 609,524│ 30,476│14030號偵字卷 │ │ │ │有限公司 │ │ │ │第266、296頁 │ │ ├─────┼───────┼─────┼──────┼──────┤ │ │ │104/09 │水啓動國際實業│RN00000000│ 609,524│ 30,47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0 │水啓動國際實業│RN00000000│ 304,762│ 15,238│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1 │水啓動國際實業│SG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1 │水啓動國際實業│SG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2 │水啓動國際實業│SG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4/12 │水啓動國際實業│SG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統一發票共7 張,總計│ 9,123,810│ 456,19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