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安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字第10094 、12144 、1475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H○○犯如附表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H○○為東風新聞社、南風雜誌社、華人網路新聞報、舊金山新聞論壇報之負責人,因故與下列之人有嫌隙而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2 年9 月上旬,在高雄市立圖書館岡山文化中心分館(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同圖書館)內,明知散布飛航器上有爆裂物之不實訊息足以造成恐慌之結果,並基於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恐嚇公眾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使用同圖書館之公用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內容」欄所示之分別有加害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及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信件各1 份,並存於隨身碟後至某影印店列印,並偽以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製作。H○○並於3 份信封上,各黏貼附有附表編號1 至3 「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2 年9 月7 日(郵戳時間)前某時,自高雄市三民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下稱科工館)附近路口郵筒,以平信郵件投遞寄送附表編號1 至3 之信件至蘋果日報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並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㈡於108 年4 月上旬,在同圖書館內,基於恐嚇危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以附表編號4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4 「內容」欄所示有加害戊○○(法號:釋蓁慧)之生命、身體、名譽涵義語詞並檢附戊○○在高雄市鳳山街頭化緣之照片1 張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H○○之個人信箱(電子信箱帳號:Z000000000000000@yahoo .com .tw,下稱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4 「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4 月3 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高雄市某處郵筒投遞,並請郵差送至大門管理室,戊○○收受並開啟前開信件閱讀內容後,見聞知悉上開信件內容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戊○○生命、身體、名譽之安全,並均足生損害於「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H○○復於同年月28日11時42分,接續前開恐嚇之犯意,將裝有疑似汽油彈物品之紙箱放置在戊○○停放在活佛素食餐廳(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旁,使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戊○○之生命、身體安全。 ㈢於108 年6 月上旬,在同圖書館內,基於恐嚇公眾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以附表編號5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5 「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5 「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6 月17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高雄市○○區○○○路000 號(高雄順昌郵局前郵筒)投遞寄送至總統府,恐嚇在總統府服務之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5 等人之權益。 ㈣於108 年8 月上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偽以附表編號6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6 「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6 「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8 月8 日(郵戳時間)前某時,搭乘統聯客運至臺北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 號(臺北火車站郵局郵筒)投遞寄送至總統府,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6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㈤於108 年8 月下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接續偽以附表編號7 至8 「信件署名」欄等人名義,以同圖書館內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7 至8 「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2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2 份信封上,各黏貼記載附表編號7 至8 「收件人」欄及「地址」欄之資訊,於108 年8 月26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高雄市○○區○○○路000 號(高雄順昌郵局前郵筒)分別以平信郵件投遞寄送至總統府及立法院,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且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7 至8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㈥於108 年8 月下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偽以附表編號9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9 「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9 「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8 月30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 號(臺北火車站郵局郵筒)投遞寄送至總統府,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9 「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㈦於108 年9 月中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偽以附表編號10「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10「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10「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9 月16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0號前郵筒投遞寄送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0「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㈧於108 年11月上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偽以附表編號11「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之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11「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信封上,黏貼附有附表編號11「收件人」欄及「地址」欄資訊之紙片,嗣於108 年11月7 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0號前郵筒投遞寄送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1「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㈨於108 年11月下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接續偽以附表編號12及編號13「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電腦開啟WORD檔案分別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13「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各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2 份信封上,各黏貼記載附表編號12及編號13「收件人」欄及「地址」欄之資訊,嗣於108 年11月22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0號前郵筒分別投遞寄送至總統府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2及編號13「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㈩於109 年2 月下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公眾之犯意,在同圖書館內,接續偽以附表編號14及編號15「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以同圖書館電腦開啟WORD檔案繕打內容如附表編號14及編號15「內容」欄所示寓有加害多數人及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涵義語詞並於信紙上繪有炸彈結構之信件各1 份,並以電子信件寄至同電子信箱後,至某影印行登入同電子信箱並列印之。H○○並於2 份信封上,各黏貼記載附表編號14及編號15「收件人」欄及「地址」欄之資訊,嗣於109年2月20日(郵戳時間)前某時,以平信郵件自臺北市○○區○○○路0 號(行政院郵局前郵筒)分別投遞寄送至新北市議會及法務部,恐嚇該信件內容所載之多數人及不特定人,致生危害於公安,均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4及編號15「信件署名」欄等人之權益。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H○○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黃進發、戌○○、I○○、B○○、丙○○、午○○、申○○、林懋文、宇○○、黃○○、C○○、卯○○、巳○○、甲○○、乙○○、壬○○、G○○、辛○○、地○○、玄○○、D○○、酉○○、F○○、E○○、癸○○、己○○、天○○、丁○○、子○○、宙○○、A○○、寅○○、亥○○、辰○○、未○○、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2 樓及屏東縣○○市○○○路000 號9 樓),恐嚇信及信封掃描影本各15份,疑似爆裂物照片4 張,被告Facebook個人頁面截圖2 張,東風新聞社西元2019年6 月13日、7 月13日、2 月27日報導影本共3 份,行動電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共3 紙,被告同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共10頁,被告筆記影本13紙,大順輪胎行名片影本1 份,南風雜誌社報導影本各1 紙,民國99年度導遊人員第28期學員名冊1 份,客運購票證明7 張之翻拍照片1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蒐證照片4 張,署名人一覽表,新北市議會收到恐嚇信案件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單送鑑恐嚇信分析一覽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H○○涉刑法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安罪報請指揮、調取通信紀錄偵查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部分: ⒈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刑法第305 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151 條所謂恐嚇公眾;又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該當本罪;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本件附表編號1 、3 及編號2 所示信件分別寄至蘋果日報、味全公司,使蘋果日報及味全公司內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之,已足使公眾因恐誤食飲料,將受有生命、身體上之侵害而心生畏懼及於該期間內坐上班機,將受有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侵害而心生畏懼;附表編號5 至15之信函寄至各機關收發室內,至少已足使各機關收發室內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該信函,並認恐將於該日受有生命、身體上之侵害而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 ⒉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然製作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苟由該具有思想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書面所載內容,或由該書面本身附隨之情況,如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情觀之,可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製作者,亦屬之。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製作附表各編號之信函要屬文書無疑,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信函內,均偽以附表各編號「信件署名」欄等人之名義,並附具相關個人資料,其中被害人戊○○因被告於附表編號7 、編號8 信函內誤載其法號為「釋芊慧」並附具地址與車牌號碼(見偵字14756 卷第398 頁及第400 頁),證人林懋文於附表編號6 、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5之信中遭被告以暱稱記載為「文仔」並附具其手機號碼(見偵字14756 卷第396 頁、第406 頁、第410 頁、第412 頁及第414 頁),證人未○○於附表編號14之信封寄件人處遭被告記載其地址(見偵字14756 卷第413 頁),依據上開附具之個人資訊足使閱覽信件之人推知係特定名義之人所為,亦確使渠等因此受有被調查、需受通知至警局說明等事實上損害。 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 條已於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⒋核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同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一、㈢至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同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附表編號4 所示信件僅戊○○一人閱覽,其內容亦僅涉戊○○一人,並未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心生畏懼,起訴書認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另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容有誤會。 ㈡罪數部分: ⒈接續犯之說明: 被告於事實㈠、㈤、㈨、㈩之犯行,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製作、寄送恐嚇信接續進行,而各侵害單一社會法益;另被告於事實一、㈡之犯行亦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製作、寄送恐嚇信及放置裝有疑似爆裂物紙箱之舉動,而各侵害個人自由法益。此上開行為皆各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⒉想像競合犯之說明: ⑴被告就事實一、㈠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及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05 條第1 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罪;就事實一、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安罪;就事實一、㈢至㈩之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上開犯行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⑵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被告就本案事實一、㈠至㈩,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數罪併罰之說明: 被告就事實一、㈠至㈩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量刑審酌部分: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為因故與人有嫌隙而心生不滿,偽以其等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恐嚇信,此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我認識張一均及黃○○,他們是商業會的工作人員,因為跟他們有嫌隙所以將他們寫入恐嚇信署名中,其他人都是我有接觸或認識,算是有點嫌隙才會把他們寫入恐嚇信內等語(見偵字14756 卷第21-22 頁),並佐以被告於108 年間與被害人戊○○因化緣發生爭執後,偽以戊○○法號並附具戊○○住宅地址、車牌號碼等個人資訊,製作恐嚇信寄送至總統府與立法院,堪以認定。被告因故與人發生糾紛,不思循正常、理性管道與人溝通解決,反而以上開犯行之方式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並足生損害於被害人等人之權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實有不該。並參酌被害人戊○○於109 年6 月2 日致電本院稱:被告一再為相關犯行,已經不知道悔改,造成很大的困擾,希望可以從重量刑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及經被害人酉○○於109 年5 月29日以陳報狀覆:被告犯行使本人身心畏懼而必須疲於奔波至各地法院解釋說明,導致精神衰弱、無法工作,被告犯行不可宥恕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上開被害人所陳稱被告犯罪行為對渠等所造成之危險及損害程度非輕,被告之犯行應予受到相當之懲罰。 ⒉然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對本件犯行均坦承不諱之犯罪後態度。復審酌被告自陳:專科畢業,曾擔任英語觀光領隊導遊、證券高級營業員、期貨營業員、債券營業員、證券投資信託顧問、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室內電路設計工程師、游泳裁判,都有國家頒發的證照,也有餐飲證照、職業大客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目前從事媒體業,單身,母親過世,沒有小孩,需要撫養未婚妻等語(見本院卷第45及第46頁),上開有關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爰就被告事實一、㈠至㈩之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再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事實一、㈠及㈢至㈩之犯罪類型、動機、行為態樣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行為次數、犯罪之間隔時間,且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衡酌法律目的、被告違反之嚴重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與本案一切情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爰就被告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有關沒收部分: 本案扣押之物(見偵字14756 卷第111 頁至第113 頁及第129 頁),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該扣案物跟本案犯行都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而本院遍查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押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於此併敘。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郁璇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 信 件 署 名 │ 收 件 人 │ 地 址 │ 內 容 │罪名及宣告刑│ ├──┼────────┼───────┼────────┼─────────────────────────────┼──────┤ │1 │張一均 │蘋果日報 │臺北市內湖區行愛│告統一企業生產的茶裏王,飲冰室茶集,美研社,麥香紅茶,純喫│H○○犯行使│ │ │(見偵字14756 卷│(見偵字14756 │路141巷38號 │茶,與味全食品生產的大醇豆並在7-ELEVEN便利連鎖商店. 0K便利│偽造私文書罪│ │ │第386 頁) │卷第387 頁) │(見偵字14756 卷│連鎖商店,Family便利連鎖商店,全聯,家樂福,遠東愛買,大潤│,處有期徒刑│ │ │ │ │第387 頁) │發等,所上架的各式飲品都被注射入氰化鉀,請統一企與味全食品│陸月,如易科│ │ │ │ │ │速存入本人張一均帳戶20億元,以免釀成重大傷亡事件,否則本人│罰金以新臺幣│ │ │ │ │ │概不負責(見偵字14756 卷第386 頁) │壹仟元折算壹│ ├──┼────────┼───────┼────────┼─────────────────────────────┤日。 │ │2 │黃○○ │蘋果日報 │臺北市內湖區行愛│中華航空公司與長榮航空公司,復興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中│ │ │ │(見偵字14756卷 │(見偵字14756 │路141巷38號 │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外各客貨飛機將於2013年8月與9月遭爆裂物在│ │ │ │第388 頁) │卷第389 頁) │(見偵字14756 卷│空中炸得粉碎,請台灣旅客切勿乘坐飛機,以免死於非命,請各媒│ │ │ │ │ │第389 頁) │體廣為報導,以解救蒼生,致各媒體(見偵字14756卷第388 頁) │ │ ├──┼────────┼───────┼────────┼─────────────────────────────┤ │ │3 │張一均 │味全食品公司 │臺北市松江路125 │告統一企業生產的茶裏王,飲冰室茶集,美研社,麥香紅茶,純喫│ │ │ │(見偵字14756卷 │(見偵字14756 │號 │茶,與味全食品生產的大醇豆並在7-ELEVEN便利連鎖商店. 0K便利│ │ │ │第390 頁) │卷第391 頁) │(見偵字14756 卷│連鎖商店,Family便利連鎖商店,全聯,家樂福,遠東愛買,大潤│ │ │ │ │ │第391 頁) │發等,所上架的各式飲品都被注射入氰化鉀,請統一企與味全食品│ │ │ │ │ │ │速存入本人張一均帳戶20億元,以免釀成重大傷亡事件,否則本人│ │ │ │ │ │ │概不負責(見偵字14756卷第390 頁) │ │ ├──┼────────┼───────┼────────┼─────────────────────────────┼──────┤ │4 │己○○、楊明儒、│(無) │高雄市慈文路178 │釋芊慧(高雄市○○路000 號軒尼詩大樓3061NY ),釋芊慧四處亂│H○○犯行使│ │ │謝欣佑、G○○、│(見偵字14756 │號軒尼詩大樓(請│寄黑函汙衊慈濟證嚴法師、佛光山普門寺星雲法師、大岡山超峰寺│偽造私文書罪│ │ │郭泰補、午○○ │卷第393 頁) │郵差送到大門管理│天池法師,胡亂造謠汙衊這些道德品行優良的出家人,亂說男女出│,處有期徒刑│ │ │(見偵字14756卷 │ │室) │家人光屁股在寺廟內胡搞性愛趴,釋芊慧真是喪心病狂,沒有良心│陸月,如易科│ │ │第392 頁) │ │(見偵字14756 卷│、我們是一群正義之士,我們要剷除釋芊慧這個邪魔附體的禍害,│罰金以新臺幣│ │ │ │ │第393 頁) │釋芊慧甚至四處胡亂檢舉餐廳商店逃漏稅,釋芊慧胡亂檢舉餐廳食│壹仟元折算壹│ │ │ │ │ │物有殘留農藥會致癌,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惡劣品行,已經造成社│日。 │ │ │ │ │ │會恐慌,釋芊慧真是罪大惡極,我們要殺死釋芊慧,我們要用大型│ │ │ │ │ │ │拖車在高速公路上把釋芊慧撞死成爛泥,我們要釋芊慧在街上行走│ │ │ │ │ │ │時,用轎車撞死釋芊慧,我們要在釋芊慧的食物中下氰酸鉀劇毒,│ │ │ │ │ │ │把釋芊慧這個人間大惡的畜生毒死到七孔流血,讓釋芊慧的屍體充│ │ │ │ │ │ │滿劇毒永不腐化,釋芊慧死後永不超生,孤魂野鬼四處飄蕩孤零零│ │ │ │ │ │ │死後更加痛苦,我們要對釋芊慧潑硫酸,我們要用鐵棒亂棒打死釋│ │ │ │ │ │ │芊慧,我們要把釋芊慧的手腳膝蓋機椎骨打碎,把釋芊慧打成植物│ │ │ │ │ │ │人,釋芊慧就不能再繼續幹壞事了(見偵字14756卷第392 頁) │ │ ├──┼────────┼───────┼────────┼─────────────────────────────┼──────┤ │5 │羅振倫、朱倉賢、│總統府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在今年6 月30日當天全臺灣人民要攻進總統府,把蔡英文趕出總│H○○犯行使│ │ │酉○○ │(見偵字14756 │南路一段122號 │統府,在總統府前槍斃蔡英文。(見偵字14756卷第394 頁) │偽造私文書罪│ │ │(見偵字14756卷 │卷第395 頁) │(見偵字14756 卷│ │,處有期徒刑│ │ │第394 頁) │ │第395 頁) │ │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6 │文仔(林懋文,起│總統府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訴書漏載)B○○│(見偵字14756 │南路一段122 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丙○○、午○○│卷第397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申○○、洪誌宏│ │第397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戌○○、袁俊傑│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楊壁華、林連明│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張昌明、湯平、│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I○○(見偵字14│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756 卷第396 頁)│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 │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 │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 │ │ │20 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 │ │ │ │ │ │ │亡…(見偵字14756卷第396 頁) │ │ ├──┼────────┼───────┼────────┼─────────────────────────────┼──────┤ │7 │釋芊慧(戊○○,│總統府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起訴書漏載)、魏│(見偵字14756 │南路一段122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丁、卯○○、謝欣│卷第399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佑、巳○○、黃水│ │第399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添、甲○○、王炫│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評、壬○○、朱興│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陳慧松、許萬吉│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G○○、王熠凡│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許國明、辛○○│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許毓秀、許惠茵│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見偵字14756 卷│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第398 頁) │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 │ │ │…(見偵字14756卷第398 頁) │ │ │ │ │ │ │ │ │ │ │ │ │ │ │ │ ├──┼────────┼───────┼────────┼─────────────────────────────┤ │ │8 │釋芊慧(戊○○,│立法院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內容部分同上(見偵字14756卷第400 頁) │ │ │ │起訴書漏載)、魏│(見偵字14756 │南路一號 │ │ │ │ │丁、卯○○、謝欣│卷第401 頁) │(見偵字14756 卷│ │ │ │ │佑、巳○○、黃水│ │第401 頁) │ │ │ │ │添、甲○○、王炫│ │ │ │ │ │ │評、壬○○、朱興│ │ │ │ │ │ │、陳慧松、許萬吉│ │ │ │ │ │ │、G○○、王熠凡│ │ │ │ │ │ │、許國明、辛○○│ │ │ │ │ │ │、許毓秀、許惠茵│ │ │ │ │ │ │(見偵字14756 卷│ │ │ │ │ │ │第400 頁) │ │ │ │ │ ├──┼────────┼───────┼────────┼─────────────────────────────┼──────┤ │9 │鄭玉祥、F○○、│總統府 │10048 臺北市中正│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E○○、癸○○、│(見偵字14756 │區建國里重慶南路│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王建國、C○○、│卷第403 頁) │一段122 號 │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鄧友瀚、鄧秋燕、│ │(見偵字14756 卷│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耿益昌、耿永生、│ │第403 頁)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耿冬梅、袁俊傑、│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戌○○、王天送、│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己○○、天○○、│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任台平、賴雪玲、│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潘行一、丁○○、│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子○○、陳輝皇、│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陳漢傑、丑○○、│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宇○○、I○○、│ │ │…(見偵字14756卷第402 頁) │ │ │ │丁履繡、許宗佑、│ │ │ │ │ │ │沈德立、宙○○、│ │ │ │ │ │ │許俊騰、陳順良 │ │ │ │ │ │ │(見偵字14756卷 │ │ │ │ │ │ │第402 頁) │ │ │ │ │ ├──┼────────┼───────┼────────┼─────────────────────────────┼──────┤ │10 │魏丁 、卯○○、│新北市警察局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謝欣佑、許宗佑、│(見偵字14756 │路32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巳○○、黃水添、│卷第405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甲○○、乙○○、│ │第405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壬○○、朱興 、│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陳慧松、許萬吉、│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G○○、C○○、│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王熠凡、許國明、│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辛○○、許毓秀、│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許惠茵 │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見偵字14756卷 │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第404 頁) │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 │ │ │…(見偵字14756卷第404 頁) │ │ ├──┼────────┼───────┼────────┼─────────────────────────────┼──────┤ │11 │文仔(林懋文,起│新北市警察局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訴書漏載)、黃和│(見偵字14756 │路32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平、玄○○、賈福│卷第407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生、B○○、王振│ │第407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太、午○○、郭泰│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楠、洪誌宏、陳可│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唯、袁俊傑、楊壁│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華、林連明、張昌│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明、湯平、I○○│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宇○○(見偵字│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14756 卷第406 頁│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 │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 │ │ │…(見偵字14756卷第406 頁) │ │ ├──┼────────┼───────┼────────┼─────────────────────────────┼──────┤ │12 │陳昭義、A○○ │總統府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臺灣一定會暴動,殺光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蘇嘉全洪│H○○犯行使│ │ │(見偵字14756卷 │(見偵字14756 │南路一段122號 │恆珠蘇震清整個貪汙混蛋家族,殺光貪汙總統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偽造私文書罪│ │ │第408 頁) │卷第409 頁) │(見偵字14756 卷│陳幸妤家族,殺光檢察官,殺光賊警察,殺光法官 │,處有期徒刑│ │ │ │ │第409 頁) │(見偵字14756卷第408 頁) │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 │13 │文仔(林懋文,起│新北市警察局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壹仟元折算壹│ │ │訴書漏載)、康哲│(見偵字14756 │路32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日。 │ │ │瑋、亥○○、張金│卷第411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 │ │ │龍、地○○、賈先│ │第411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 │ │ │龍、黃○○、劉延│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 │ │ │宗、丙○○、許濬│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 │ │ │騰、申○○、洪誌│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 │ │ │宏、戌○○、袁俊│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傑、楊壁華、林連│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明、張昌明、湯平│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I○○、宇○○│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D○○(見偵字│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14756 卷第410 頁│ │ │…(見偵字14756卷第410 頁) │ │ │ │) │ │ │ │ │ ├──┼────────┼───────┼────────┼─────────────────────────────┼──────┤ │14 │文仔(林懋文,起│新北市議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用炸彈炸死、用汽油彈燒死蔡英文、林萬億、許宗力、賴英照、李│H○○犯行使│ │ │訴書漏載)、許議│(見偵字14756 │路二段166號 │遠哲、馬英九、李登輝、吳敦義、陳建仁、陳世雄、金溥聰、侯友│偽造私文書罪│ │ │中(起訴書漏載)│卷第413 頁) │(見偵字14756 卷│宜、侯昱帆、任美鈴、紀政、蕭美琴、鄭麗君、王定宇、顧立雄、│,處有期徒刑│ │ │、B○○、丙○○│ │第413 頁) │蘇貞昌、薛巧惠、柯文哲、王世堅、馬唯中、馬元中、馬鶴凌、周│陸月,如易科│ │ │、午○○、申○○│ │ │美青、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黃睿靚…殺光│罰金以新臺幣│ │ │、洪誌宏、戌○○│ │ │民進黨、殺光蔡英文全家、殺光林萬益全家、殺光李登輝全家、殺│壹仟元折算壹│ │ │、袁俊傑、楊壁華│ │ │光(警察、檢察官、法官、憲兵、海巡貪官)以上這些壞人與他們│日。 │ │ │、張昌明、陳聰敏│ │ │的家人去百貨公司、KTV 、晶華酒店、喜來登大飯店、民宿…放置│ │ │ │、陳慧松、林達明│ │ │燃燒彈,設定好時間,熊熊烈火燒死她們全家人,或用氰酸鉀注射│ │ │ │、湯平、I○○、│ │ │入各賣場鋁箔包,或直接用硫酸潑他們,不要丟鞋子,直接丟(硫│ │ │ │宇○○、D○○(│ │ │酸玻璃瓶)扔向蔡英文、柯文哲、侯友宜…收到此信的人必須轉寄│ │ │ │見偵字14756 卷第│ │ │20份…沒轉寄會惡運纏身得癌症失財遭殺身之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 │ │412 頁) │ │ │…(見偵字14756卷第412 頁) │ │ ├──┼────────┼───────┼────────┼─────────────────────────────┤ │ │15 │文仔(林懋文,起│法務部 │台北市貴陽街1 段│內容部分同上 │ │ │ │訴書漏載)、劉延│(見偵字14756 │235號 │(見偵字14756卷第414 頁) │ │ │ │宗、丙○○、許濬│卷第415 頁) │(見偵字14756 卷│ │ │ │ │騰、申○○、洪誌│ │第415 頁) │ │ │ │ │宏、戌○○、袁俊│ │ │ │ │ │ │傑、楊壁華、張昌│ │ │ │ │ │ │明、陳聰敏、陳慧│ │ │ │ │ │ │松、林達明、湯平│ │ │ │ │ │ │、I○○、宇○○│ │ │ │ │ │ │、D○○(見偵字│ │ │ │ │ │ │14756 卷第414 頁│ │ │ │ │ │ │) │ │ │ │ │ └──┴────────┴───────┴────────┴─────────────────────────────┴──────┘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第105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 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