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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原   告
奇樂企業社
代 表 人
阮志強
原   告
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靜
原   告
蔡秉昌
林家豪
被   告
李維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維旭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奇樂企業社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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