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永順 陳志德 陳美慧 邱淑貞 陳祚昌 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已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陳美華雖對被告陳永順、陳祚昌、陳志德、陳美慧、邱淑貞及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原告所指有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刑事科查無」戳章可憑,足認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