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陳美華
- 被告
- 陳永順
- 被告
- 陳志德
- 被告
- 陳美慧
- 被告
- 邱淑貞
- 被告
- 陳祚昌
- 被告
- 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順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已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陳美華雖對被告陳永順、陳祚昌、陳志德、陳美慧、邱淑貞及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原告所指有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刑事科查無」戳章可憑,足認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