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澤洋、雲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古景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被 告 雲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古景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