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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連雅婷陳宏璋黃園舒

  • 當事人
    謝清曜喻修富許維仁(原名:許國雄)胡耀仁蔡緯學吳承羲羅峻宥陳煦晨趙柏源王采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清曜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 被 告 喻修富 選任辯護人 唐于智律師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許維仁(原名許國雄)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已解除委任) 被 告 胡耀仁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蔡緯學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 被 告 吳承羲 選任辯護人 李榮林律師 林耀泉律師 被 告 羅峻宥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陳煦晨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趙柏源 選任辯護人 黃永嘉律師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王采翎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0954號、第18588號、第18589號、第18590號、第18591號、第18592號、第18593號、第18594號、第25133號、第30997號、第3288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3014號、第34078號、第36216號、第42299號、111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宇○○(綽號毛哥)與陳彥廷(綽號鼠哥,未據起訴)自民國 108年間起,共同基於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與陳彥廷分工,由宇○○承租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為據點(下稱開封街據點)並申 裝網路設備,對外以雲頂物業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葡京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葡京公司)、沃達物業有限公司(下稱沃達公司)等名義作為掩護及代銷、招攬殯葬商品生意,對內設立分贓之業績制度,並陸續招募集團成員巳○○(綽 號小喻、喻哥,組織部分非首次,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1號案件審理中)、天○○(綽號小蔡、緯 緯、發發發、WEIWEI)、丙○○(綽號火神)、卯○○(原名許 國雄,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有罪在案)、癸○○(暱稱胡適、鞏會計)、玄○○(暱稱MARK、 L)【癸○○、玄○○組織部分均非首次,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 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判決在案,尚未確定】、辰○○(綽 號小陳、JASON、JENSEN)、戌○○(綽號子龍、PETERPETER )。天○○、丙○○、辰○○、戌○○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天○○、丙○○於000年0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辰○○、戌○○則 分別於000年00月間、000年0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乙○○知 悉雲頂公司係以詐騙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為目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猶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000年00月間透過巳○○之介紹,而與該詐欺集團配合 為被害人尋覓借款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刷卡換現金之業務。 二、其等分工方式如下:由宇○○承租營運據點並申裝網路設備, 負責該詐欺集團事務之營運及管領,操縱、指揮組織成員之分工,向集團成員收取詐得款項繳回集團首腦。由巳○○擔任 幹部,指導擔任業務員之集團成員出面對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施以詐騙話術、收取詐得款項,並扮演買方人員、雲頂公司經理、課長等角色配合詐術演出。天○○、丙○○、癸○○、卯 ○○、玄○○、辰○○、戌○○則擔任詐騙業務員,負責出面與被害 人接洽。犯罪模式為先由集團首腦自不詳管道取得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資料清冊,由宇○○、巳○○將清冊交予業務員,再 由業務員分別撥打持有殯葬商品之被害人電話或至被害人住處投遞名片、紙條、登門拜訪,假意有買家欲收購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俟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可高價出售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後,由該業務員繼續施以詐術,或將取得之被害人聯繫方式及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交予其他業務,或由數名業務互相搭配,以「需加購、換購、升級殯葬商品配合買方之需求」、「需與買方製作金流外觀、有交易往來紀錄」、「需支付款項處理稅務問題」、「需支付過戶費、稅金、節稅款、訂金、鑑定費、處理費、轉移費、疏通費」、「需交付款項暫放國稅局作擔保」、「需支付款項解除設定後始能進行交易」等話術,誘騙被害人繳納各式名目之費用,並伺機要求被害人提供國稅局財產清冊及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下稱聯徵資料)以確認被害人之財力狀況,如發現被害人名下有不動產、保險契約、持有信用卡或尚有資力申辦汽車貸款,則由家中經營殯葬事業、曾以逢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逢燁公司)名義推銷殯葬商品,較有經驗之巳○○佯以 公司主管或買家代表之身分出現以取信被害人,與業務員共同向被害人佯稱「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買方、金主借款做金流、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走完程序即會回復原狀、塗銷抵押權設定」、「因辦理節稅,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製作帳面負債之假象才能順利成交」、「以刷卡換現金方式與買方做金流、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實際上不會請款」、「以保單借款方式製作金流,走完程序會歸還款項」、「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才能完成交易」、「以購車、申辦車貸方式與買方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處理稅務,實際上不需支付車貸」,如被害人信以為真,同意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再由巳○○、天○○聯繫與雲 頂公司互相配合之乙○○為被害人尋覓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 動產抵押借款或辦理刷卡換現金之人員,待被害人辦理抵押借款或刷卡換現金後,業務員旋即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如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車及申辦車貸,則由曾在中古車行任職之辰○○安排購車並辦理汽車貸款,所購得之汽車交由巳○○ 使用或讓渡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如被害人同意以保單借款,借得之款項亦旋由業務員出面收取。業務員於收款後,將申購殯葬商品之收款證明、簽收單、鑑定書、提貨單、骨灰罐保管單,以各式理由趁機交給被害人,製造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係向雲頂公司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嗣後如被害人不斷追問交易進度,則由未參與前階段之業務如天○○、癸○○、辰 ○○、玄○○等人,扮演雲頂公司主管、會計或稽查人員向被害 人以承辦人員染疫、被調查、離職為由搪塞,或以會再為被害人處理買方、安排交割日期推託,再伺機要求被害人簽署放棄聲明書,以撇清雲頂公司責任,或配合扮演沃達公司或葡京公司人員,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之案件,接手為被害人出售殯葬商品,藉機要求被害人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使參與前階段之業務得以此為由推託,以遂其等共同詐欺之犯行。 三、其等具體實施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如下: (一)丁○○部分 丙○○、戌○○、巳○○、乙○○、癸○○、玄○○與宇○○(未據起訴)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丙○○自不詳管道知悉丁○○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丁○○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 產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但須將其所持有之骨灰罐捐出9個作為節稅之用云云,再由丙○○及佯裝雲頂公司會計之戌○ ○向丁○○佯稱:節稅金仍不夠,除捐出9個骨灰罐節稅外,尚 須加購1個骨灰罐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10日 交付新臺幣(下同)8萬1600元予前來收款之丙○○用以購買 骨灰罐1個,丙○○收款後將款項繳回雲頂公司予宇○○。 2.丙○○復向丁○○佯稱:買方「維多利亞集團」欲以2800萬元收 購其所持有之殯葬產品,惟須先建立金流關係,買方事後會支付1成訂金,要求丁○○先行交付280萬元,該款項之後會歸 還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惟因丁○○表示無資力,戌○○遂於 000年0月間某日要求丁○○提供財產清單及聯徵資料,因而獲 悉丁○○所有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戶籍地之房地已有多筆貸款, 惟其另與其兄弟共有坐落於宜蘭縣員山鄉永同路3段240號之土地,持分為4分之1(下稱宜蘭土地),認有機可趁,由丙○○向丁○○佯稱:要以宜蘭土地向金主借款作金流外觀,之後 會回復原狀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同意以宜蘭土地設定抵 押向金主借款。丙○○遂將上情告知巳○○,由巳○○聯繫乙○○安 排於109年3月18日將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丙○○於 109年3月18日駕車搭載佯裝「善願基金會」人員之巳○○、丁 ○○前往宜蘭縣,與乙○○、不知情之戊○○、代書許智銘、金主 未○○等人碰面,於會勘宜蘭土地後,旋即前往宜蘭地政事務 所將該地設定抵押權予未○○,向未○○借款350萬元,扣除相 關費用後,實際匯款295萬2000元至丁○○指定之帳戶,由巳○ ○向丁○○佯稱:上開借款無須歸還任何本金、利息、手續費 ,之後會辦理塗銷,若有人向丁○○追討款項,均由巳○○承擔 云云,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未署名之「擔保書」1紙交予丁○○,用以取信丁○○。 3.丁○○收受前開款項後,丙○○遂向丁○○佯稱:需提領其中280 萬元給買方、要做金流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欲提款,惟因農會人員查覺有異,要求丁○○提供金融帳戶匯款,丁○○將上情告知丙○○後,丙○○遂聯繫 巳○○,由巳○○提供不知情之簡亦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丁○○匯款,丁○○於109年3月20日匯款 280萬元至上開帳戶後,丙○○於109年3月30日交付18個骨灰 罐保管單及23本寶石鑑定書予丁○○,以製造丁○○交付之款項 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4.嗣因丁○○不斷要求丙○○依約交付訂金280萬元,遂推由癸○○ 扮演葡京公司人員,於109年4月6日向丁○○佯稱:葡京公司 因土地開發挖到100多具骸骨,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云云,並向丁○○詢問是否有委託其他公司出售殯葬商品,癸 ○○於109年4月7日在丁○○面前撥打電話予扮演葡京公司人員 之玄○○「演電話」,佯裝詢問丁○○手中之殯葬商品現由何公 司在處理,玄○○回稱經向殯葬公會確認是由雲頂公司處理後 ,癸○○旋向丁○○佯稱:先前已與雲頂公司接洽,雲頂公司硬 卡案件,一物不得二賣云云,要求丁○○簽署文件以放棄對雲 頂公司之委託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7日致電 向丙○○表示欲解除與雲頂公司之委任關係,再推由丙○○持放 棄民、刑事訴訟之文件要求丁○○簽署,然因丁○○察覺有異而 拒絕。 (二)酉○○部分 卯○○、玄○○、巳○○、乙○○、癸○○、天○○、宇○○(未據起訴)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卯○○自不詳管道知悉酉○○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酉○○佯稱:可協助銷售其手中之殯葬 產品云云,其後卯○○依宇○○之指示將酉○○之聯繫方式提供予 玄○○,由玄○○於000年00月間出面與酉○○接洽,再由玄○○於1 09年2月24日至3月2日間介紹扮演買方特助之巳○○予酉○○認 識,玄○○、巳○○向酉○○佯稱:因買方公司要節稅,必須與買 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完成交易云云,巳○○要求酉○○提供 個人財產清單及聯徵資料,因而知悉酉○○名下有位於基隆市 ○○區○○街000○0號2樓房地(下稱新豐街房地),遂向酉○○佯 稱:須先支付250萬元與買方建立資金往來紀錄云云,於酉○ ○表示資金不足後,巳○○向酉○○佯稱:可代為找尋金主借款 ,此僅為形式上流程,用於創造與買方有交易往來之外觀,之後支票、借據等相關資料會全部歸還、塗銷云云,致酉○○ 陷於錯誤,同意以新豐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巳○○遂 聯繫乙○○安排於109年3月3日將新豐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 借款。玄○○、巳○○於109年3月3日將酉○○帶至基隆市地政事 務所與乙○○、不知情之戊○○、自稱白小姐之金主申○○碰面, 再由乙○○、戊○○陪同酉○○向申○○借款250萬元,並將該房地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予申○○。 2.申○○於109年3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酉○○之彰化銀行帳戶,酉 ○○將其中37萬6000元匯入申○○之配偶宋萬鋐之帳戶用以支付 相關費用後,申○○復於同日匯款150萬元至酉○○之彰化銀行 帳戶,巳○○遂向酉○○佯稱:需提領200萬元現金用來和買方 公司走程序、做金流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同日提領20 0萬元,在其住處附近之海中天社區對面之公車站,將200萬元全數交予前來收款之玄○○。 3.嗣因酉○○不斷向玄○○詢問交易進度,遂推由癸○○、天○○進行 後續處理。先由癸○○扮演葡京公司人員,於109年4月9日向 酉○○佯稱:知悉酉○○遭靈骨塔業者詐騙,可改委由葡京公司 代為處理及追償云云,癸○○與天○○於109年4月10日討論分飾 不同角色,改以其他話術詐騙酉○○,並於109年4月12日一同 前往酉○○住處,然因酉○○拒不開門而無所獲。 (三)黃○○部分 卯○○、巳○○、癸○○、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卯○○從不詳管道得知黃○○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12月初某日向黃○○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 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再由扮演雲頂公司科長之癸○○、丙○○與黃○○見面,向黃○○佯稱:買方「善願基金會」欲 以高價收購黃○○所持有之殯葬商品用以節稅,若以贈與之一 次性節稅方式較佳,但須先繳納贈與稅云云,黃○○信以為真 ,遂於同月10日簽立買賣契約書,同意將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以2億7440萬元價格出售予雲頂公司,再由癸○○於同月12 日,向黃○○佯稱需支付150萬元之贈與稅云云,惟因黃○○表 示資金不足,癸○○遂佯稱會為黃○○支付差額40萬元云云,致 黃○○陷於錯誤,交付110萬元予癸○○,癸○○則當場交付申購 不詳物品之收款證明1紙予黃○○,製造黃○○交付之款項係購 買商品之假象。 2.癸○○於同月18日向黃○○佯稱:需補繳贈與稅411萬元,不足 部分會幫忙籌措,但黃○○需補足生前契約之尾款27萬元及做 金流才能成交云云,惟因黃○○表示資金不足,遂由扮演雲頂 公司經理之巳○○向黃○○佯稱:會請善願基金會執行長協助, 黃○○需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支付27萬元才能成交云云,致黃 ○○陷於錯誤,於同月30日由癸○○駕車搭載黃○○至家樂福內湖 店,安排黃○○前去刷卡換現金。黃○○遂以其玉山銀行、永豐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遠東商銀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共計27萬3,000元之家樂福禮物卡儲值金,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以24萬元向黃○○換得前揭禮物卡,黃○○取得現金24 萬元後,全數交予癸○○。巳○○於同月31日又向黃○○佯稱:需 補繳10萬元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同日 晚間交付1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卯○○。 3.嗣因黃○○多次追問何時可以完成交易,然遭巳○○等人藉故拖 延交易時間,其後失去聯繫,黃○○察覺有異遂向善願基金會 及國稅局查證,始悉受騙。黃○○表示要報警處理並向臺北市 議員張茂楠陳情,巳○○、癸○○始於109年3月30日與黃○○在議 員辦公室達成和解,並賠償黃○○147萬元。 (四)亥○○部分 巳○○、天○○、癸○○、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巳○○自不詳管道知悉亥○○持有塔位、骨灰罐等殯葬商品,有 脫售之需求,於108年10月16日向亥○○佯稱:買方地○○欲以2 400萬元收購亥○○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可協助代為銷售云 云。復於108年10月21日向亥○○佯稱:國稅局需要骨灰罐鑑 定書才能成交,故需支付鑑定費用18萬元云云,惟因亥○○表 示資金不足,巳○○遂佯稱:可先為亥○○墊付,但不能讓雲頂 公司知道,會請天○○來拿取亥○○持有之骨灰罐送請鑑定云云 ,致亥○○陷於錯誤,將骨灰罐交由天○○送請鑑定(已歸還) 。繼由天○○出面向亥○○佯稱:經公司稽查發現巳○○違反規定 為亥○○代墊款項,亥○○需補足18萬元,才能繼續進行交易云 云,致亥○○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5日在新北市○○區○○路0 00號前交付18萬元予天○○,天○○則交付申購不詳物品之收款 證明予亥○○。 2.天○○於109年1月15日向亥○○謊稱出車禍,無法前來向亥○○收 取骨灰罐載往與買家進行交易,再由巳○○向亥○○佯稱會改由 癸○○前往,癸○○到場後向亥○○佯稱因買方當天出國,該日無 法進行交易。嗣於109年4月23日由扮演雲頂公司稽查組人員之辰○○,自稱「林先生」向亥○○謊稱:天○○遭公司調查,會 幫亥○○將問題反映給癸○○,再由癸○○於109年5月18日向亥○○ 佯稱:會再為亥○○安排交割日期,但鑑定書是產權,亥○○需 先簽收云云,嗣於109年5月20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 之全家便利超商,交付寶石鑑定書及切結書予亥○○,製造亥 ○○交付之款項係骨灰罐鑑定費用之假象。 (五)地○○部分 巳○○、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巳○○於106年9月1日自不詳管道知悉地○○持有眾多牌位、骨 灰罐、骨灰甕等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於000年0月間以臥龍生命有限公司老闆之子身分,向地○○佯稱:旭地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地建設)欲以高價收購地○○所持有之殯 葬商品,其可協助代為銷售云云。其後,巳○○於108年10月1 6日向地○○佯稱:需處理土權分割,繳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 費用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17 日交付11萬901元予巳○○。 2.巳○○於108年10月22日向地○○佯稱:買方要增加節稅額度, 必須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始能完成交易,加購後買方欲以8550萬元向地○○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云云,致 地○○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7日、11 月29日陸續交付34萬5000元、10萬元、10萬元、21萬2000元,共計75萬7000元予巳○○。 3.巳○○於109年2月24日向地○○佯稱:需繳交價金之千分之四作 為轉移費用以處理稅務問題,地○○須負擔24萬元云云,致地 ○○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26日交付24萬元予巳○○。巳○○於前 開各次向地○○收款後,均交付申購不詳商品之收款證明予地 ○○,製造地○○交付之款項係購買商品之假象。 4.嗣再推由天○○於000年0月間,以巳○○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 ,故由天○○出面與地○○接洽,並向地○○佯稱:其持有之殯葬 商品遭設定,需支付30萬元、40萬元解除設定,始能完成交易云云,惟因地○○察覺有異,而未交付款項。 (六)寅○○部分 巳○○、辰○○、天○○、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宇○○、巳○○自不詳管道知悉寅○○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 需求,由巳○○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雲頂公司課長之身分向 寅○○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有買家願意以高 價收購其所持有之塔位,且已開立500萬元支票,惟買方要 求塔位必須要搭配「硬度8」之骨灰罐,才願意一起收購, 需支付費用進行塔位升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08年4 月15日、17日分別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予巳○○。 2.巳○○於000年0月間向寅○○佯稱:其原先託售之仲介有以其殯 葬商品去國稅局做設定,須支付215萬元解除設定才成進行 交易云云,惟寅○○表示資金不足,巳○○遂佯稱會代墊部分款 項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08年5月8日交付105萬元予巳 ○○。巳○○又向寅○○佯稱:需支付款項給之前的仲介和買方並 解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9日交付33萬 元予巳○○。 4.巳○○於000年00月間向寅○○佯稱:買家是中古車行有稅金問 題,需購車、辦理車貸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走流程,交易完成就會解除車貸云云,致寅○○陷於錯誤,由扮演巳○○助理 之辰○○安排寅○○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向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辦理汽車貸款50萬元,然辰○○未將該車交付予寅○○,而是由巳○○取走使用。其 後巳○○、辰○○向寅○○佯稱:需將該車權利轉讓以取消車貸, 此為塔位交易之過程云云,致寅○○陷於錯誤,由辰○○安排不 知情之蔡意呈於109年2月3日7時30分許,在寅○○工作之臺北 市大安區某全聯商店內簽署汽機車權利讓渡書,由寅○○以7 萬5000元代價將該車之權利轉讓予蔡意呈後,辰○○將該車交 付予蔡意呈,並向蔡意呈收取權利金7萬5000元。 5.嗣因寅○○不斷致電詢問辰○○交易進度,辰○○遂於109年4月8 日與天○○討論是否繼續詐騙寅○○,並由宇○○於109年4月13日 指示辰○○以巳○○感染武漢肺炎而無法聯繫為由,藉故拖延交 易時間,辰○○於109年4月20日與天○○討論是否繼續詐騙以及 如何回覆寅○○,復於109年4月30日向天○○詢問如何與寅○○應 對,天○○要求辰○○聽從宇○○之指示,辰○○於109年5月4日、5 日向宇○○回報寅○○之狀況,並詢問宇○○應如何處理,宇○○則 指示辰○○詢問天○○如何「包客戶」,即讓寅○○不去報警。其 後推由辰○○於109年5月14日與寅○○見面,要求寅○○簽署放棄 聲明書,表明係因寅○○之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以撇清 雲頂公司之責任。 (七)己○○部分 天○○、巳○○、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天○○從不詳管道得知己○○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7月25日向己○○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 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並抄錄己○○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名 稱及數量後,再由扮演雲頂公司課長之巳○○和天○○於108年8 月20日與己○○見面並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己○○所持有 之殯葬商品,但己○○待售之骨灰罐與買家風水不合,必須加 購買家指定之骨灰罐2個云云,遭己○○拒絕後,巳○○遂向己○ ○佯稱與買家討論後,買家會自行處理骨灰罐之部分,仍有意與己○○繼續交易云云,再推由天○○於108年9月17日(追加 起訴書誤載為8月,應予更正)向己○○佯稱:己○○所持有之 殯葬商品得以總價1560萬4000元售出,扣除相關稅捐、費用後,可實拿1509萬6880元,己○○信以為真,遂於同日簽立委 任意向書,天○○復於同日向己○○佯稱需支付鑑定骨灰罐之費 用14萬元,惟因己○○表示資金不足,天○○向己○○佯稱會為其 代墊不足款項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交付10萬元予天○○。 2.天○○於108年10月25日向己○○佯稱:需支付將骨灰罐送請國 際級鑑定師鑑定之費用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交付20萬元 予天○○。 3.巳○○於108年11月4日向己○○佯稱:其所持有之塔位於先前交 易時曾被拿去節稅50萬元、80萬元,遭國稅局注意云云,於108年11月6日復佯稱: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需換地方放,因此需支付轉放費用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7日 交付104萬9700元予前來收款之天○○,並於108年11月8日向 南山人壽終止保險契約,交付90萬3000元予天○○。 4.天○○於108年11月11日向己○○佯以收取要轉放之殯葬商品權 狀後,巳○○於同日17時許向己○○佯稱:有3本鑑定書被前業 務抽走,國稅局大哥表示3本鑑定書不可或缺,故需要請新 竹的廠商連夜趕工製作,每本要價10萬元云云,致己○○陷於 錯誤,於108年11月12日交付3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天○○。 5.巳○○、天○○於108年11月15日向己○○佯稱:3個骨灰罐經鑑定 後為便宜貨,巳○○會再與國稅局人員商討解決方案云云,復 於108年11月18日向己○○佯稱:會去找國稅局大老疏通,需 要支付20萬元、130萬元作為疏通費用及補件費用云云,致 己○○陷於錯誤,於同日交付2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天○○。因己 ○○表示資金不足,巳○○遂於108年11月19日介紹乙○○給己○○ 認識,由乙○○安排己○○於108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之基隆市 七堵區福五街76號3樓房地(下稱福五街房地)設定抵押向 台新銀行借款400萬元,待款項於108年11月28日匯入己○○之 台新銀行帳戶後,巳○○、天○○旋向己○○佯稱:除需支付疏通 國稅局大老之費用130萬元外,另需交付120萬元押在國稅局做登記,於108年12月11日可將120萬元領回云云,致己○○陷 於錯誤,於108年11月29日將100萬元匯入其華南銀行帳戶後,提領250萬元交付予巳○○、天○○。 6.巳○○於108年12月1日向己○○佯稱:其將前開匯入華南帳戶之 100萬元,分別匯到基隆二信、郵局帳戶各30萬元,並提領2萬元之行為是資金動用,國稅局在查其資金流向,必須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並交出做資金流動,交付之款項會於108年12月8日返還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日分別從 基隆二信、郵局帳戶各提領20萬元,從華南銀行帳戶提領30萬元、從台新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後,交付105萬元予前來 收款之巳○○。巳○○於108年12月31日向己○○佯稱:擔心交易 會拖延至過年後,需包紅包給國稅局大哥作為疏通之用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同日提領共計24萬元交付予前來收款 之天○○。 7.巳○○於109年1月7日向己○○佯稱:需支付170萬元交由國稅局 做金流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9日由乙○○安排 將福五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250萬元,待金主撥款214萬8500元後,己○○於同日交付170萬元予巳○○。巳○○於109年 1月15日向己○○佯稱:需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以其壽險借款 ,將借得款項交由天○○送請金管會、國稅局過目,1個半小 時後就會歸還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同日以其壽險保單 借款13萬9307元、26萬8000元,並將款項共計40萬7307元交予前來收款之天○○。嗣天○○向己○○佯稱其中途出車禍,遲至 同日16時許才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巳○○。 (八)甲○○部分 丙○○、癸○○、宇○○、巳○○、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丙○○自不詳管道知悉甲○○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6月13日向甲○○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 ,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再由丙○○及佯裝雲頂公司課長 之癸○○於108年6月24日向甲○○佯稱:買方指定購買夫妻塔位 ,甲○○需將待售之個人塔位轉換為夫妻塔位,才能順利成交 ,若未能成交會歸還轉換費用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0 8年6月28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之統一超商富崗門市交付12萬元予癸○○,癸○○則交付收款證明予甲○○,製造甲○○交付之款項 係辦理塔位轉換之假象。 2.甲○○支付上開款項後,遲未接獲交易訊息,致電雲頂公司找 尋癸○○未果後,由佯裝雲頂公司經理之宇○○以門號00000000 00號致電甲○○,允諾會請癸○○與甲○○聯繫,癸○○遂於108年8 月13日與甲○○見面討論交易事宜。再由扮演雲頂公司經理之 巳○○於000年0月00日出面與甲○○接洽,向甲○○佯稱:買家欲 以300萬元收購,但甲○○需繳納稅款19萬元,且需再支付11 萬元購買夫妻塔位1個才能完成交易云云,致甲○○陷於錯誤 ,於108年9月11日、17日分別在上址交付19萬元、11萬元予巳○○。 3.天○○於108年11月21日向甲○○佯稱:因原本交易時間拖太久 ,原先的買家已經轉向他人購買,但另有其他買家需要家族塔位,甲○○需將待售之塔位轉換為家族塔位,才能順利成交 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31日在上址交付13萬6 00元予天○○,天○○則交付收款證明予甲○○,製造甲○○交付之 款項係申購家族塔位之假象。 (九)庚○○部分 癸○○、玄○○、巳○○、天○○、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癸○○自不詳管道知悉庚○○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月間某日向庚○○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 品,有買家願意以高價收購,再由癸○○、玄○○向庚○○佯稱: 待售之骨灰罐不符合買家需求,需支付費用進行升級並補差額,買家才願意收購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7 日、19日分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公司樓 下交付20萬元、22萬元予癸○○、玄○○。癸○○、玄○○於收款後 交付申購骨灰罐之收款證明予庚○○,製造庚○○交付之款項係 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2.癸○○、玄○○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庚○○佯稱:買家要求骨 灰罐裡要有內膽,因庚○○持有骨灰罐8個,每個內膽27萬元 ,總價共計216萬元,去除尾數,尚需支付210萬元購買內膽以符合買家需求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28日 在其公司樓下交付40萬元予玄○○,因庚○○表示無力支付其餘 款項,癸○○遂於108年10月30日駕車搭載庚○○前往中國人壽 保險公司,以保單借款方式籌措現金,庚○○當場交付70萬元 予癸○○。癸○○、玄○○於收款後交付申購內膽之收款證明予庚 ○○,製造庚○○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3.癸○○於108年11月1日依經理巳○○指示聯繫庚○○,佯稱買家願 以2583萬元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惟必須支付105萬元 節稅、處理稅務問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 4日、12月23日分別在其公司樓下交付30萬元、75萬元予癸○ ○。 4.巳○○於109年3月1日以完成交易需跑流程為由,與庚○○相約 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之麥當勞見面,向庚○○佯稱: 須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與買方做金流、有交易往來紀錄,跑完流程會塗銷、回復原狀云云,致庚○○陷於錯誤, 同意以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巳○○遂聯繫乙○○ 安排於109年3月1日將庚○○之房地設定抵押向不知情之丑○○ 借款350萬元,並於109年3月2日前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待丑○○扣除相關費用,匯款301萬元至庚○ ○指定之第一銀行帳戶後,庚○○於109年3月3日提領301萬元 交付予前來收款之玄○○以作為與買方做金流、跑流程之用。 5.巳○○於109年3月11日向庚○○佯稱:需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與 買方旗下之公司有交易往來紀錄,僅是需要發票跑流程,實際上不會請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巳○○指示以電話詢 問信用卡發卡銀行各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並由玄○○駕車搭 載庚○○至家樂福桂林店與巳○○碰面。巳○○遂聯繫乙○○於109 年3月11日尋覓業務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待庚○○到場後 ,乙○○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瀧」之成年男子帶庚○○ 前往家樂福櫃台,以庚○○之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上海商銀、日盛銀行、星展銀行、聯邦銀行等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共計105萬元之家樂福禮物卡,由「小瀧」以92萬4000元向庚○○換得前揭禮物卡,庚○○取得現金92萬4000 元後,依指示全數交付予玄○○攜回做金流。 6.嗣因庚○○不斷詢問交易進度,癸○○、玄○○、巳○○遂向庚○○表 示此後由天○○與其接洽,天○○於109年4月7日與癸○○討論是 否繼續詐騙庚○○,讓庚○○再去刷卡換現金,並於109年4月13 日、17日討論以出差、處理買方搪塞及安撫庚○○,再由癸○○ 於109年4月22日向不知情之戌○○領取骨灰罐交付予庚○○,於 109年5月4日傳送放棄聲明書之照片予庚○○並致電向其說明 ,復由天○○於109年5月15日與庚○○見面,要求庚○○簽署放棄 聲明書,表明係因庚○○之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並以該 聲明書作為結案證明,以撇清雲頂公司之責任。 (十)辛○○部分 卯○○、丙○○、巳○○、乙○○、癸○○、天○○、宇○○(未據起訴)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卯○○從不詳管道得知辛○○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0月間某日,與辛○○相約見面,向辛○○佯稱可協助 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賣出,會再委由雲頂公司其他業務員與辛○○接洽云云,並將辛○○待售之殯葬商品資料拍照,再依宇 ○○之指示將辛○○之聯繫方式、商品資料交出。其後由丙○○出 面向辛○○佯稱:買方善願基金會欲出資2100萬元購買其所持 有之殯葬商品,但因交易金額龐大會有稅金問題,需支付款項用以節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13日、16日 各交付3萬5000元(共計7萬元)予丙○○,丙○○則交付申購骨 灰罐之收款證明予辛○○,製造辛○○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 品之假象。 2.丙○○於000年0月間向辛○○佯稱:需與買家做金流、節稅,需 提供財產清冊、聯徵資料、不限用途之印鑑證明云云,辛○○ 信以為真,將上開資料拍照傳送予丙○○,丙○○因而得知辛○○ 名下有不動產。丙○○、巳○○遂於109年2月26日向辛○○佯稱: 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製造與買方有金流之交易往來紀錄,交易完成後抵押權設定會塗銷云云,致辛○○陷於錯誤, 同意以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2住所(下稱三 峽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巳○○聯繫乙○○安排於109年2 月26日前往辛○○之住所,將該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丑○○借款 350萬元,並於同日前往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 設定,待丑○○扣除相關費用,於109年2月27日匯款301萬元 至辛○○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巳○○旋向辛○○佯稱:要提領 現金286萬元用以做金流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同日前 往台北富邦銀行三峽分行提領286萬元交付予前來收款之丙○ ○。 3.丙○○、巳○○於109年3月12日、13日向辛○○佯稱:需以刷卡換 現金之方式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只是需要補發票、收據,實際上不會請款、刷卡完都會止付云云,致辛○○陷於錯誤 ,同意刷卡換現金。巳○○遂聯繫乙○○於109年3月13日尋覓業 務為辛○○辦理刷卡換現金。由丙○○於109年3月13日駕車搭載 辛○○前往家樂福桂林店,與乙○○及其覓得之業務「小瀧」碰 面,乙○○詢問辛○○欲刷卡之金額,辛○○當場致電詢問巳○○, 巳○○則指示辛○○能刷多少就刷多少,乙○○及「小瀧」遂帶辛 ○○前往櫃台刷卡購買家樂福禮物卡,之後丙○○、乙○○、「小 瀧」與辛○○前往SOGO百貨忠孝復興店,由乙○○、「小瀧」帶 辛○○至百貨公司櫃台刷卡購買SOGO禮券,辛○○以購得之家樂 福禮物卡、SOGO禮券向「小瀧」換得現金255萬2833元後, 依指示全數交付予丙○○攜回做金流。 4.丙○○、巳○○於109年3月17日至26日向辛○○佯稱:要處理稅務 問題達到節稅目的,需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向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以保單借款方 式共借得116萬7000元,並於109年3月27日將上開款項全數 交付予前來收款之丙○○。 5.嗣因辛○○不斷詢問交易進度及要求支付信用卡費用,遂推由 癸○○扮演會計人員「鞏裕昭」與丙○○向辛○○佯稱巳○○目前遭 調查局調查,雲頂公司正在處理云云,由丙○○將寶石鑑定書 、骨灰罐保管單交付予辛○○,製造辛○○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 葬商品之假象。由癸○○於000年0月00日出面交付5萬元予辛○ ○支付信用卡費用以搪塞辛○○,要求辛○○刪除與巳○○、丙○○ 之對話紀錄及簽署放棄聲明書,表明係因辛○○之個人因素而 無法完成交易,並以該聲明書作為結案證明。天○○於109年5 月13日請示宇○○是否扮演沃達公司人員後,於109年5月15日 自稱是沃達公司之塔位仲介人員,向辛○○佯稱:沃達公司有 意承接雲頂公司之案件,辛○○之殯葬商品可以3450萬元售出 云云,並要求辛○○申辦自然人憑證交予天○○查詢節稅狀況, 再由癸○○向辛○○佯稱:沃達公司出資3450萬元價格沒有問題 ,已有新仲介為其服務云云,以撇清雲頂公司之責任。 (十一)童啓銘部分 卯○○、辰○○、巳○○、丙○○、癸○○、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1.卯○○自不詳管道知悉童啓銘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前往童啓銘之住處,將名片及紙條 放入信箱中,童啓銘依紙條上之行動電話與卯○○取得聯繫, 卯○○遂向童啓銘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有買 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並於108年11月16日與童啓銘相約在 麥當勞板橋中山店見面,查看童啓銘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卯○○攜辰○○於108年11月18日與童啓銘見面,辰○○向童啓銘 佯稱:有買家願以1200萬元向其收購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云云,童啓銘信以為真,遂簽立買賣契約書。辰○○於108年11月2 7日向童啓銘佯稱:因同業競爭關係,需先支付訂金30萬元 ,童啓銘表示資金不足,辰○○遂佯稱:可先為其代墊5萬元 ,但不能讓雲頂公司知道云云,致童啓銘陷於錯誤,於108 年11月27日、28日分別在捷運中原站附近交付5萬元、20萬 元予辰○○。辰○○於108年12月17日向童啓銘佯稱:其待售之3 個骨灰罐不符合買家需求,需以每個6萬元之價格換購骨灰 罐3個才能成交云云,致童啓銘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0日在捷運中原站附近交付18萬元予辰○○。辰○○於108年12月24 日交付簽收單及提貨券予童啓銘,製造童啓銘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2.辰○○於108年12月31日向童啓銘佯稱:須支付骨灰罐鑑定費5 0萬元才能成交,會由經理巳○○與其聯絡云云,再由扮演雲 頂公司經理之巳○○於同日向童啓銘佯稱:需支付鑑定費50萬 元才能和買方成交云云,因童啓銘表示無力支付,巳○○遂佯 稱:會由雲頂公司之週轉金代為墊付云云,再由辰○○於109 年1月9日在捷運中原站附近與童啓銘見面,由巳○○在電話中 向童啓銘佯稱:因稅務有問題,解決方式有二,一為交付20萬元,二為提供印鑑證明、聯徵資料、財產清單,財產資料於成交時也會用到云云,童啓銘信以為真,因無力支付20萬元,遂依巳○○指示,於109年1月10日將其印鑑證明、財產清 冊、聯徵資料之照片傳送予辰○○。 3.辰○○於109年1月15日向童啓銘佯稱:買方是車行,必須向買 方購車作為稅務抵扣,實際上不會取得車輛,也不用支付車貸云云,致童啓銘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16日由辰○○聯繫不 知情之王秀如,安排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109年1月21日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50萬元,然辰○○未將該車交付予童啓銘。 4.辰○○與天○○於109年4月15日於電話中討論以其他話術詐騙童 啓銘及如何向童啓銘收取40萬元,辰○○、癸○○、天○○於109 年4月18日至20日於電話中討論如何以話術向童啓銘收款, 嗣推由辰○○與扮演經理之丙○○出面向童啓銘佯稱:因國稅局 查稅,帳務上作業需將40萬元交給國稅局作為擔保,之後該筆款項會歸還云云,致童啓銘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21日在上址捷運站將40萬元交予前來收款之辰○○,辰○○遂交付申購 不詳物品之收款證明予童啓銘,製造童啓銘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十二)子○○部分 巳○○、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丙○○自不詳管道知悉子○○持有塔位等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 求,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子○○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 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可協助代為銷售云云,再由丙○○及扮 演主管之巳○○與子○○見面,向子○○佯稱:需支付過戶費才能 完成交易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10日交付10 萬4000元予丙○○。 2.巳○○、丙○○又向子○○佯稱:必須加購、升級骨灰罐以配合買 方之需求,始能完成交易,屆時買方欲以2850萬元向其收購殯葬商品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5日交付8萬 元予丙○○。 3.巳○○、丙○○復於109年2月26日向子○○佯稱骨灰罐升級費用仍 有不足,且需以保單借款之方式製作金流,走完程序就會將現金歸還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27日提領以保 單借款貸得之18萬6000元,並於109年3月2日將款項全數交 付予丙○○。丙○○於收受前揭款項共計37萬元後,將款項繳回 雲頂公司予宇○○(未據起訴)。 (十三)壬○○部分 卯○○、戌○○、癸○○、乙○○、天○○、宇○○(上2人此部分未據 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卯○○從不詳管道得知壬○○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000年0月間某日,前往壬○○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之 住所(下稱南雅南路房地),向壬○○佯稱可協助將其手中之 殯葬商品全數賣出,會再由雲頂公司之其他業務員與壬○○接 洽云云,再依宇○○之指示將壬○○之聯繫方式交出,由戌○○前 往上址檢視壬○○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後,戌○○與癸○○向壬○○佯 稱:買方旭地建設願以高價收購壬○○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供 善願愛心協會辦理捐贈用以節稅,惟因辦理節稅過程中必須有金流紀錄,必須將壬○○作帳成負債1000萬元以上才能節稅 云云,壬○○信以為真,同意以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 借款。癸○○將上情告知天○○,由天○○聯繫乙○○,乙○○遂安排 壬○○於109年3月30日將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不知情之 金主丑○○,向丑○○借款200萬元,待丑○○匯款171萬元至壬○○ 指定之金融帳戶後,癸○○旋向壬○○佯稱:要提領款項交回作 金流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領160萬元交予癸○ ○。 2.癸○○於109年4月上旬某日向壬○○佯稱:節稅金額不足云云, 致壬○○陷於錯誤,同意再以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借款。癸 ○○於109年4月11日將上情告知天○○,由天○○聯繫乙○○,乙○○ 安排壬○○於109年4月24日以南雅南路房地向新北市中和區農 會設定抵押借款,該日由戌○○、癸○○將壬○○及其妻杜李玉蓮 帶至中和區農會,再由乙○○陪同壬○○、杜李玉蓮以南雅南路 房地設定抵押向中和區農會借款710萬元,待款項710萬元匯入壬○○之農會帳戶後,乙○○旋向壬○○稱要先清償向金主丑○○ 借款之200萬元,當場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於同日將271萬元匯入乙○○之中國信託蘆洲分行帳戶。再由戌○○、癸○○向壬 ○○佯稱:節稅金額仍不足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同日依 指示提領80萬元交予戌○○,復於同月27日將150萬元交予癸○ ○,於同月30日將100萬元交予戌○○。 3.癸○○於109年5月上旬某日向壬○○佯稱:金流金額仍不足,尚 須200萬元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再透過乙○○安排壬○○於1 09年5月13日將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權向丑○○借款250萬元 ,待丑○○於同月15日匯款214萬7000元至壬○○指定之金融帳 戶後,再由戌○○、癸○○向壬○○佯稱:做金流之金額不足云云 ,致壬○○陷於錯誤,於同月18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6日, 應予更正)將126萬元交予戌○○,於同月20日將60萬元交予 癸○○,癸○○並向壬○○佯稱:手續即將完成、很快可以完成交 易及撥款云云以取信壬○○。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組織犯罪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後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之3及第159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準此,本案各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宇○○、天○○、丙○○、辰 ○○、戌○○、乙○○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 二、其他罪名部分: (一)被告巳○○之辯護人雖爭執共同被告乙○○、玄○○、戌○○、辰○○ 、丙○○、天○○、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證述之證據能 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含書面及言詞),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共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巳○○、卯○○、癸○○、乙○○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丁○○、酉 ○○、黃○○、亥○○、地○○、寅○○、己○○、甲○○、庚○○、辛○○、 童啓銘、子○○、壬○○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然並未釋明 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復未查得上開之證言存有顯不可信之具體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至於以共犯被告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之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 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經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戌○○、卯○○於109年5月27日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玄○○於109年6月18日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109年6月23日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係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命其具結以擔保供述之真實性。而對於前揭證人於偵查中所為具結證述,其他共同被告巳○○、卯○○、乙○○、癸○○及其等之辯護人 並未釋明、客觀上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依上,證人戌○○、卯○○、 玄○○、癸○○、乙○○先前於偵查經具結之證言,自得作為認定 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2.證人即共同被告癸○○、玄○○、乙○○於偵查中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所為之陳述部分,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然本院審酌各該共同被告,向檢察官為陳述時之態度、與訊問者檢察官之互動關係、筆錄記載整體情況(具完整、回答詳細、對陳述 人自己或其他被告有利、不利事項記載均完整),且依法踐 行權利告知,且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等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予以觀察,綜合判斷上開共犯被告向檢察官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及辯護人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得謂為「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上開共同被告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雖未經具結而陳述,但為證明被告巳○○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為發 現實質真實目的,認除各該項審判外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認有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被告巳○○及其辯護人於審理中亦未就 詐騙被害人黃○○、告訴人亥○○部分聲請傳喚共同被告癸○○、 就詐騙告訴人丁○○部分聲請傳喚共同被告玄○○、就詐騙告訴 人庚○○部分聲請傳喚共同被告乙○○,顯已放棄對質詰問權之 行使,依上,應認證人癸○○、玄○○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 身分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四)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供述證據而為規範。行動電話或電腦內應用程式軟體所存通訊紀錄及對該通訊紀錄畫面予以翻拍之照片,均係科技產物所產生之證據,與供述證據性質不同,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為定,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換言之,就通訊軟體所存通訊紀錄或對該紀錄翻拍之照片,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其對話內容或所拍攝內容,加以直接、忠實之記錄,又因係透過機械之運作,故該紀錄或透過照片傳達之情形與真實物品狀況原則上具有內容一致性,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因知覺、記憶而經常發生之表現錯誤,是無論通訊軟體所存通訊紀錄或對該通訊紀錄予以拍攝照片之性質,皆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1.被害人黃○○與被告丙○○、癸○○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 訴人亥○○與被告辰○○、癸○○、天○○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簡 訊擷圖、告訴人地○○與被告巳○○之簡訊擷圖、告訴人寅○○與 被告辰○○、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己○○與被 告巳○○之簡訊擷圖、告訴人己○○與被告乙○○、天○○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甲○○與被告癸○○之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擷圖、告訴人庚○○之行動電話通訊錄擷圖、告訴人庚○○與 被告玄○○、天○○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簡訊擷圖、告訴 人辛○○之行動電話通訊錄擷圖、告訴人辛○○與被告丙○○、天 ○○、「刷卡小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童啓銘 與被告卯○○、巳○○、辰○○之簡訊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 圖、告訴人子○○與被告巳○○、丙○○之簡訊擷圖,係員警就被 害人黃○○、告訴人亥○○、地○○、寅○○、己○○、甲○○、庚○○、 辛○○、童啓銘、子○○之行動電話內留存之通訊錄、對話內容 逐一翻拍,並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且是藉由科學、機械之原理,對畫面為忠實、正確之紀錄,並未摻雜個人主觀意見在內之人為操作,係以該等訊息擷圖本身之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性質上應屬物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依證人黃○○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亥○○、地○○、寅○○、己○○、甲○○、庚○○、辛○○、童啓銘、子 ○○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足認上開對話內容確為各該被害 人、告訴人與被告、「刷卡小瀧」間之通訊對話內容,堪認該對話內容為真正。且上開對話與本案犯罪事實均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取得或偽造、變造之情事,且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有證據能力。 2.卷附被告天○○與辰○○、癸○○、宇○○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辰○○與被告宇○○、天○○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被 告天○○、辰○○之行動電話通訊錄,係員警就被告天○○、辰○○ 扣案之行動電話內留存之對話畫面予以翻拍,該證據取得之合法性無何疑慮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五)按文書證據即書證,依其證據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屬供述證據,有屬物證,亦有供述證據及物證併具之情形。如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之情形相同者,即屬供述證據,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若以文書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之,與一般「物證」無異,只須合法取得,即有證據能力,並得直接以文書本身之解讀,推論待證事實,而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1.告訴人丁○○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報價單為警方於持搜索票在 雲頂公司所扣得(見偵十八卷第193頁),並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又卷附擔保書係由告訴人丁○○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證物(見偵五卷第199頁) ,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加以該擔保書內容完整且有檢附被告巳○○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見有何刻意偽造 或變造之狀況,參以扣案證物亦有類似內容之擔保書(見偵二十一卷第123頁),足認該擔保書並非告訴人丁○○所偽造 或變造,而係由本案被告所交付,該擔保書取得證據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2.卷附買賣契約書為被害人黃○○於警詢時所提出之證物,並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又上開買賣契約書內容完整,立契約書人甲方有被害人黃○○之簽名,乙方亦蓋有雲頂公司大小 章,與一般契約書形式無異,參以在雲頂公司扣案之買賣契約書格式與前揭契約書相同(見偵十八卷第173頁),未見 有何刻意偽造或變造之狀況,應認取得證據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3.卷附買賣契約書為告訴人亥○○於警詢時所提出之證物,並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又上開買賣契約書內容完整,與一般契約書形式無異,參以在雲頂公司扣案之買賣契約書格式與前揭契約書相同(見偵十八卷第173頁),未見有何刻意 偽造或變造之狀況,應認取得證據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又卷附切結書為告訴人亥○○於警詢時所 提出之證物,另有相同格式及內容之切結書1份為警在被告 癸○○住處扣得(見偵二十一卷第143頁),被告癸○○於審理 中亦供稱該切結書為其交付予告訴人亥○○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91頁),足認該切結書並非告訴人亥○○所偽造或變造,而 係由本案被告癸○○所交付,該切結書之取證過程並無違法, 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4.告訴人地○○之委任意向書、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簽收單 為警方於持搜索票在被告天○○住處所扣得(見偵二十一卷第 209-215、221頁),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5.卷附票據、財損究責聲明書照片為告訴人寅○○於警詢時所提 出之證物,性質上均係透過手機或相機拍攝所得,而且都是以人手持手機、相機,螢幕顯示票據、文件之完整內容進行翻拍,難認有何偽造或變造之情形,且取證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又卷附商品表為告訴人寅○○於 警詢時所提出,另被告天○○及辰○○之對話紀錄中亦有傳送該 文件檔案(見偵八卷第519頁),復有相同格式之商品表為 警在雲頂公司扣得(見偵十八卷第193頁),卷附放棄聲明 書為告訴人寅○○於警詢時所提出,且與在被告癸○○住處扣得 之放棄聲明書格式相同(見偵二十一卷第95頁),足認上開文件並非告訴人寅○○所偽造或變造,而係由本案被告與告訴 人寅○○接洽時交付,上開文件之取證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 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6.告訴人己○○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委託銷售契約書、委任意 向書、聲明書、收款證明為警方於持搜索票在被告天○○住處 所扣得(見偵二十一卷第217、225-227、237-239、249-251頁),又告訴人己○○於警詢提出之委任意向書,與上開扣案 之委任意向書格式相同,足認該文件並非告訴人己○○所偽造 或變造,而係由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己○○接洽時交付,又上開 文件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7.告訴人庚○○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買賣契約書、報價單、收 款證明為警方持搜索票在被告戌○○、癸○○住處所扣得(見偵 二十一卷第151-155、187-205頁),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8.告訴人辛○○之委任稅務專案保證書、保密合約書、告訴人童 啓銘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報價單、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為警方持搜索票在被告戌○○住處所扣得(見偵二十一卷第16 5-169、171-185頁),告訴人辛○○之放棄聲明書為警方持搜 索票在被告癸○○住處所扣得(見偵二十一卷第95頁),並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9.卷附刷卡證明為告訴人辛○○於警詢時所提出之證物,上開刷 卡證明上有被告丙○○之簽名,被告丙○○於審理中亦供稱有向 告訴人辛○○收取刷卡換得之現金255萬2833元等語(見本院 卷九第138頁),足認上開刷卡證明並非偽造或變造,且取 證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10.卷附紙條為告訴人童啓銘於警詢時所提出之證物,被告卯○○ 於審理中亦供稱有留紙條給告訴人童啓銘等語(見本院卷十第77頁),足認上開紙條為被告卯○○交付予告訴人童啓銘, 且取證過程並無違法,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11.告訴人子○○之買賣契約書、骨灰罐領取簽收單、借據為警方 持搜索票分別在雲頂公司開封街據點、癸○○住處、趙伯源住 處所扣得(見偵十八卷第168-171頁、偵二十一卷第127、163頁),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12.其餘扣案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物,均為警方持搜索票在備註欄所示地點扣得,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復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而具證據能力。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所稱之其他文書,係指必須 具備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但此必須由提出之人證明該文書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始得作為證據。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所謂文書是否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其製作是否係於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須依個案之情形酌定,要屬法院之職權,如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不得指為違法。又賦予此種備忘文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傳聞例外,與同條第2款賦予日常例行性業務製作之文書證據能力,尚有區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參照)。卷附告訴 人己○○之筆記資料,與其於審理中當庭提出筆記原本相符, 上開筆記係自000年0月間其與被告有所接觸時起開始記載,並逐日記錄其與被告巳○○、天○○、乙○○聯繫及接洽之經過、 歷次交付款項之原因、數額,為告訴人己○○親身經歷事實, 於記憶猶新之際所作成之文書,書寫時當無預見日後將被提供作為法庭訴訟證據使用,而萌生偽造之動機,其虛偽製作之可能性甚低。又觀諸該筆記記載內容之篇幅位置,與其前頁之記載連續一貫,且敘事語氣、書寫筆跡均屬一致,並非事後所補行添載,客觀上具有可信性,堪認本案筆記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 定,自具證據能力。 (七)告訴人己○○之保險資料,為本院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所得之資料,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台新大安租賃法字第1110011號函及附件亦為本案函 調之資料,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具證據能力。 (八)本院以下所引用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經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九)至證人即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共同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共同被告於羈押訊問時之陳述、共同被告宇○○、巳○○、卯○○ 、天○○、丙○○、辰○○、戌○○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本院 並未採為認定其他共同被告詐欺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就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認無贅述之必要,併予敘明。又被告乙○○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乙○○有罪 之基礎,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十)至被告癸○○、丙○○、卯○○、巳○○之辯護人所爭執其餘證據資 料之證據能力,因本院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癸○○、丙○○、卯 ○○、巳○○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亦不贅述此部分之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丁○○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三第247頁、本院卷九第107-110頁),核與證人丁○○於偵查 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99-205頁 、本院卷七第292-338頁),並有委託銷售契約書、報價單 、收款證明、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收款憑證、本票、通訊監察譯文、匯款申請書、簽收單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5-168、171-172頁、偵五卷第191、193-197、205、227、229、233-234、236-239、241-265頁、偵九卷第67頁、偵十七卷第98頁、偵十八卷第193頁、偵二十九卷 第213-265頁),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 (二)訊據被告戌○○、巳○○、乙○○、癸○○、玄○○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被告戌○○辯稱:我和丁○○接觸已經是丙○○收取8萬160 0元之後,沒有向丁○○說過要升級、節稅,所以要買骨灰罐 ,只有單純和丁○○聊天,我有向丁○○拿個人財產清單及聯徵 中心資料,我收到後交給丙○○,之後再也沒有和丁○○見面過 云云。被告戌○○之辯護人辯稱:戌○○只有參與拿取財產清單 和聯徵資料部分,因為當天丙○○不舒服而單純去幫忙,沒有 參與詐騙丁○○的整個經過云云。被告巳○○辯稱:我有和丁○○ 在宜蘭見面,但我不清楚當天丁○○要去辦貸款,之後的事情 我都不記得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丁○○遭詐騙最後 是於000年0月間匯款280萬元,之後均為事後行為,非犯罪 之一部。巳○○於109年4月6日遭警方拘提及羈押,難認此後 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巳○○亦未參與丁○○交付 8萬1600元部分。就匯款280萬元部分,丁○○提出之擔保書無 被告巳○○之簽名,且其上字跡亦非巳○○之字跡,巳○○頂多是 搭乘丙○○的車和丁○○一起去宜蘭,並未對丁○○施用詐術,巳 ○○亦不記得有無介紹乙○○去辦貸款。又丁○○已經歷多起相同 話術之詐騙,業已知悉話術之不真實,不可能再次受騙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只是貸款中人,只有去宜蘭介紹丁○○辦 貸款,不知道丁○○貸款之原因云云。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 :乙○○僅是貸款中人,不知道丁○○與其他被告間的關係,也 不知道借款原因是靈骨塔之類的東西云云。被告癸○○辯稱: 我看到丁○○的電話丟在桌上,想要跑這個客人,我有叫丁○○ 不要做雲頂的案件,要做我的案件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 辯稱:癸○○僅是在犯罪已經完成後,做事後的聯絡云云。被 告玄○○辯稱:我有聽過癸○○說丁○○的名字,癸○○打電話問我 就回答,但我不認識丁○○,丁○○的部分我沒有參與云云。被 告玄○○之辯護人辯稱:玄○○僅有接癸○○的電話,完全未與丁 ○○有直接接觸,玄○○亦不知癸○○身旁還有誰,只是主觀上認 為是雲頂公司承作該案件而回覆,其未對丁○○施以詐術,更 沒有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云云。 (三)有關被告戌○○於000年0月間某日向告訴人丁○○收取其個人財 產清單及聯徵中心資料。被告乙○○於109年3月18日有與告訴 人丁○○、代書許智銘、金主未○○等人在宜蘭縣碰面,於會勘 宜蘭土地後,旋即前往宜蘭地政事務所將該地設定抵押權予未○○,向未○○借款350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匯款295 萬2000元至告訴人丁○○指定之帳戶。告訴人丁○○收受前開款 項後,於109年3月20日匯款280萬元至簡亦辰之帳戶。其後 由被告癸○○扮演葡京公司人員,於109年4月6日向告訴人丁○ ○詢問是否有委託其他公司出售殯葬商品,被告癸○○於109年 4月7日撥打電話予被告玄○○,詢問告訴人丁○○手中之殯葬商 品現由何公司在處理,經被告玄○○回稱是由雲頂公司處理後 ,被告癸○○要求告訴人丁○○簽署文件以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 託等事實,業據證人丁○○、未○○、戊○○於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七第292-348頁、本院卷九第15-22頁),並有名片、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收款憑證、本票、通訊監察譯文、匯款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5-168、171-172頁、偵五卷第193-197、205、227、229、233-234、236-239、241-265頁、偵十七卷第98頁、偵二十九卷第211、213-26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我原本就持有骨灰罐、內膽、塔位 、功德牌位、生前契約、刻經文的憑證。雲頂公司人員吳承義於108年12月17日到我家找我,在那之前他有打電話詢問 我是否要銷售殯葬產品,說有買方維多利亞集團要跟我承購,要成交之前需要配合他們作金流、節稅,買方會以2800萬跟我買28個塔位、28個骨灰罐、28個内膽、4個功德牌位、4本生前契約,及捐贈用的骨灰罐9個,說是買方要捐贈「善 願愛心協會」作為節稅用途。大部分都是丙○○跟我聯絡,後 來有一位會計戌○○要我配合雲頂公司去聯徵中心申請聯徵資 料及國稅局的財產清單,我申請完之後有交出聯徵資料和財產清單。於000年00月間,丙○○看了我產品清冊後,表示我 捐贈9個不夠,還需要花錢再買1個,我因而於109年1月10日花了8萬1600元多買了1個骨灰罐鑑定書,實際上9個骨灰罐 都沒有捐出,都還在我這邊。後來戌○○、丙○○都有跟我說過 金額不夠節稅。聯徵資料和財產清單交出後,因為我的戶籍地不動產已經借很多錢,為了要配合雲頂公司跑完流程,總共需要約2、300萬元,我向丙○○表示我手上沒有現金,吳承 義叫我把我所有的不動產權狀帶著,於109年3月18日開車帶我去宜蘭土地跟要借錢給我的金主會合,金主未○○已經在宜 蘭等我,當天我簽了350萬的本票1張,在場還有乙○○、仲介 戊○○、許智銘,當天吳承義也有介紹巳○○給我,說巳○○是善 願基金會的人,也有主動秀身份證給我看,之後巳○○跟丙○○ 在地政事務所外等,說不便露面。從地政事務所出來後,巳○○有當面拿擔保文件連同身分證給我,要我配合把程序跑完 。因為有扣除54萬8000元的利息、仲介、代書費,之後我收到撥款295萬2000元。丙○○開車帶我到板橋農會要領280萬現 金,農會的小姐跟我說這不是小數目,要我不要領現金,要找帳戶匯入比較好,我就打電話向丙○○說農會不讓我領現金 ,巳○○在電話中指示我要我匯款到簡亦辰的帳戶,這筆錢要 作跟買方維多利亞集團的金流、手續費,而且我們也有成交,這樣不會被國稅局懷疑。原本約定109年3月30日會給我2800萬元的1成定金,但實際上給我的是18本骨灰罐的提貨券 、23本寶石鑑定書。後來葡京事業的癸○○於109年4月6日晚 上拿了10萬元現金到我家,表示他們公司是建設公司,挖到100多具骨骸,要買我所有塔位,問我是否已經有人要幫我 賣,因為程序上無法一物兩賣,要我放棄我和雲頂公司的委託,這樣才能處理。當天晚上我有打電話給雲頂公司表示我要轉給葡京公司處理,我也有簽放棄給雲頂公司處理的文件,之後丙○○拿了放棄民、刑事訴訟的文件要我簽,但我沒有 簽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99-205頁)。 (五)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本案之前我持有66個塔位、150個 以上的骨灰罐。先與我接洽的是丙○○,向我表示維多利亞集 團要收購我的殯葬商品,但必須與買方有金流紀錄。戌○○也 有向我表示會幫我賣掉殯葬商品。一開始要我捐出9個骨灰 罐節稅,之後戌○○表示無法完全節稅,要我買1個骨灰罐, 價格是8萬1600元,我因而交付8萬1600元。之後戌○○說需要 我的聯徵和財產資料,因為要了解我的財務狀況,否則買方不會放心用2800萬元向我買殯葬商品,我因此將聯徵及財產資料交給戌○○。之後丙○○開車載我和巳○○去宜蘭,要用宜蘭 土地向金主借錢,丙○○有介紹巳○○給我認識,說巳○○是善願 基金會的私生子,我和丙○○、巳○○搭同一台車,我們抵達宜 蘭時,乙○○、金主未○○、戊○○、代書許智銘已經到了。當天 我是第一次見到乙○○、未○○、戊○○、許智銘,我和乙○○在宜 蘭碰面前,沒有叫她去幫我找金主,我也不知道為何乙○○會 知道我要找金主。乙○○將名片給我,說有找到金主,要配合 辦抵押設定,金主才會撥款。看完宜蘭土地後,我坐上丙○○ 的車,丙○○、巳○○載我到宜蘭地政事務所,巳○○在外面等, 我去地政事務所將宜蘭土地拿去抵押向金主借款350萬元, 之後金主撥款約295萬元到我的板橋農會帳戶。這是我第一 次以土地設定抵押,且款項比較大筆,所以我記得很清楚。丙○○、巳○○以要與買方有金流紀錄、生意往來讓我去借錢, 撥款後他們本來要拿現金280萬元,但農會人員表示這麼大 一筆錢要戶頭匯入比較好,我向丙○○表示需要帳戶,之後巳 ○○給我簡亦辰的帳戶要我匯款,理由是要與買方有金流紀錄 ,所以需要我先匯款。丙○○有表示下週會給我280萬元,巳○ ○有口頭說之後會將抵押權塗銷,於設定抵押權後也有出具擔保書,我只要配合做金流就能完成交易,我當時一心想要成交才會配合。但之後丙○○沒有給我280萬元,卻給我骨灰 罐提貨券和鑑定書。後來癸○○來我家表示因為有挖到無主孤 墳100多具,需要向我買殯葬商品,但我要放棄和雲頂公司 的委託案,癸○○的公司才能幫我賣,我因而打電話給丙○○表 示不委託雲頂公司幫我賣,癸○○有要我簽放棄委託的相關文 件。癸○○有在我面前打電話回去他服務的葡京公司去瞭解現 在是哪一家公司在幫我賣,讓我以為癸○○不知道雲頂公司在 幫我賣,癸○○在做查證,之後查到是雲頂公司,癸○○要我和 雲頂公司解除委任才能幫我賣,不然會一物二賣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92-338頁)。 (六)徵之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戌○○以雲頂公司會 計之身分與其接洽,並與被告丙○○共同以有買家欲收購其所 持有之殯葬商品,但節稅金不足,除需捐出9個骨灰罐,另 需加購1個骨灰罐等詞詐騙,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8萬1600元。其後被告丙○○以須先與買方建立金流關係等詞,要求告訴 人丁○○交付280萬元,再由被告戌○○向告訴人丁○○拿取財產 清單及聯徵資料,復由被告丙○○佯稱需以宜蘭土地向金主借 款作金流外觀,之後會回復原狀云云,告訴人丁○○因而同意 以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再由被告丙○○駕車搭載告 訴人丁○○與扮演善願基金會人員之被告巳○○前往宜蘭縣,當 日有與被告乙○○見面,並以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 期間被告巳○○有向告訴人丁○○佯稱借款無須返還,抵押權設 定之後會辦理塗銷,並交付擔保書及身分證影本取信告訴人丁○○。待金主撥款後,被告丙○○以要交款給買家、做金流等 詞,要求告訴人丁○○提款280萬元,然因農會人員察覺有異 ,遂由被告巳○○提供簡亦辰帳戶要求告訴人丁○○將款項匯入 ,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為求順利出售殯葬商品而匯款28 0萬元至簡亦辰帳戶。其後再由被告癸○○扮演葡京公司人員 ,以挖到骸骨,欲收購告訴人丁○○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因 一物不能二賣,告訴人丁○○需簽署文件以放棄對雲頂公司之 委託等詞,致告訴人丁○○信以為真,因而向被告丙○○表示欲 解除與雲頂公司之委任關係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大致一致,又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 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戌○○、巳○○、癸○○、乙○○、玄○○與證人丁 ○○間,並無嫌隙,是證人丁○○之證詞自值採信。 (七)參諸扣案之委託銷售契約書記載「丁○○所有本約標的物,委 託雲頂物業有限公司仲介受理銷售」,並由告訴人丁○○、被 告丙○○簽名於其上,又扣案之報價單記載告訴人丁○○所持有 之殯葬商品種類及數量,金額合計2800萬元,有委託銷售契約書、報價單可佐(見偵十八卷第193頁),其後告訴人丁○ ○依指示匯款280萬元,恰為上開報價金額之1成,堪認證人丁○○所證,被告戌○○與丙○○共同向其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 持有之殯葬商品,再陸續以需節稅、需先支付價金之1成與 買方做金流,要求告訴人丁○○交付款項等節非虛。又被告戌 ○○有向告訴人丁○○收取財產清單及聯徵資料,此為被告戌○○ 所自承,若非配合被告丙○○以需支付280萬元與買方做金流 ,告訴人丁○○表示無力支付,被告戌○○豈會無端向告訴人丁 ○○收取上開資料。又若非被告戌○○此前已有以雲頂公司會計 人員身分與告訴人丁○○接洽,告訴人丁○○又豈會將屬於高度 個人隱私之財產資料交予被告戌○○。況被告戌○○於偵查中供 稱:丁○○一開始有花8萬多買1個罐子,是丙○○賣給他。我有 將丁○○財產清冊裡面有土地的事情告訴丙○○,再由丙○○請巳 ○○去聯絡貸款人員,之後巳○○、丙○○、乙○○、丁○○有去宜蘭 。原本有向丁○○提到善願基金會,實際上有這個組織,但該 組織沒有要向丁○○買東西,2800萬元也是虛構的等語(見偵 十五卷第191-195頁)。堪認被告戌○○對於告訴人丁○○係因 誤信有買家要以2800萬元高價收購其殯葬商品,為籌措與買方做金流等款項,才交付財產清冊與聯徵紀錄,並以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借款等節顯然知悉並參與其中。其嗣後辯稱:僅是單純去幫丙○○拿取資料,沒有參與詐騙云云,顯不可採。 (八)又觀諸被告丙○○與巳○○於109年3月11日18時27分許之對話內 容顯示:「丙○○:丁○○他的宜蘭爸爸留下來的房子,他沒有 監護所有權喔,只有土地權狀,其他的都有。巳○○:好。」 ;被告丙○○於109年3月13日17時37分許有向被告巳○○回報其 該日有去找告訴人丁○○;被告丙○○於109年3月18日11時35分 許有向被告巳○○表示:「喻哥,我現在要去丁○○那邊了」; 被告丙○○與被告巳○○於109年3月30日11時58分許之對話內容 顯示:「丙○○:接下來是丁○○,你可能要幫我打個電話跟他 延個時間,然後我過去把罐子拿給他。巳○○:你直接過去, 然後我打給他,我跟他講就好了,我打給你我跟他講。丙○○ :好,可是丁○○那天我延賣押,我是跟他講說因為要設定金 額轉帳,所以禮拜五那天就設定了,然後禮拜一款項才會下來,那現在是用什麼方式跟他延?巳○○:行,行,沒事,等 一下我直接來講就好了,你到他那邊了嗎?你到那邊之後打給我,我接了我再跟你說」,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27、229頁、偵十七卷第98頁)。參以證人戌○○於偵查 中結證稱:我有將丁○○的財產清冊內有土地的事情告知丙○○ ,丙○○有請巳○○去聯絡貸款人員,因為我們都是同公司,所 以知道只有巳○○、天○○可以聯絡貸款人員等語(見偵十五卷 第191-195頁)。證人乙○○於審理中亦證稱:我會接到丁○○ 的案子是巳○○向我表示丁○○有資金需求,要我評估能否貸款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9-360頁),佐以金主未○○撥款至告 訴人丁○○帳戶後,告訴人丁○○旋於109年3月20日匯款280萬 元至其不認識之簡亦辰帳戶,有匯款申請書可參(見偵五卷第205頁)。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丙○○將告訴人丁○○所 有之宜蘭土地尚能抵押借款一事告知被告巳○○,再由被告巳 ○○聯繫被告乙○○安排以宜蘭土地向金主辦理抵押借款,待金 主撥款後,被告巳○○旋即指示告訴人丁○○將280萬元匯到簡 亦辰帳戶等事實無訛。又細觀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丙○○於109年3月30日向被告巳○○討論其原先向告訴人丁○○說 下週一款項會下來,要再以何種說詞向告訴人丁○○延期,被 告丙○○並稱會將罐子拿給告訴人丁○○等語,足認被告巳○○有 與被告丙○○共同以須支付280萬元與買方做金流才能成交, 之後買方會支付1成訂金等詞,詐騙告訴人丁○○,其後再推 由被告丙○○交付骨灰罐保管單、寶石鑑定書予告訴人丁○○, 以製造告訴人丁○○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被告 巳○○辯稱:沒有詐騙丁○○,不知道丁○○有無貸款云云,顯不 可採。 (九)至被告巳○○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丁○○提出之擔保書非被 告巳○○所書寫及交付云云。惟查,上開擔保書係連同被告巳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同在宜蘭縣交付,業據證人丁○○證 述如前,並有擔保書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偵五卷第199頁),如非有被告巳○○之授意,告訴人丁○○實 無可能無端取得檢附被告巳○○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擔保 書,又被告巳○○與丙○○共同以需與買方製作金流才能成交為 由,要求告訴人丁○○支付280萬元等事實,業經認定如前, 縱該擔保書非被告巳○○所親自書寫,亦無法作為有利被告巳 ○○之認定。 (十)參以告訴人丁○○於109年4月13日不斷質問被告丙○○到底有無 買方「維多利亞集團」存在,並表示花了8萬1600元買了1個骨灰罐,為何農曆年前沒有成交,那是第一次跳票,當時被告丙○○、戌○○2人均有與告訴人丁○○接洽,之後被告戌○○向 告訴人丁○○要財產清冊及聯徵資料,告訴人丁○○為求成交故 將個人資料交出。其後被告丙○○看了土地權狀後,馬上決定 要以宜蘭土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並積極聯繫被告巳○○、乙○○ 等人,被告巳○○、丙○○與告訴人丁○○一同去宜蘭,以宜蘭土 地設定抵押借款350萬元,依被告巳○○指示匯出280萬元是為 了能成交,但109年3月30日卻未收到訂金280萬元,而是收 到骨灰罐提貨券、鑑定書,之後被告戌○○有來詢問有無收到 提貨券、鑑定書,表達方式像是說明告訴人丁○○花了280萬 元是要購買上開物品,塑造告訴人丁○○借的錢就是要買骨灰 罐,又告訴人丁○○為了找被告巳○○還打電話去善願基金會, 但善願基金會表示查無此人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41-265頁)。足認被告戌○○、扮演善願基金會人 員之巳○○有與被告丙○○共同以買家欲高價收購告訴人丁○○之 殯葬商品,再陸續以再補1個骨灰罐才能成交、與買家製作 金流才能成交並拿到訂金等詞,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因 而交付8萬1600元,及以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借款後,匯款280萬元至被告巳○○指定之帳戶,其後再交付骨灰罐提貨券、鑑 定書,以製造告訴人丁○○交付之款項係購買上開商品之假象 。又被告戌○○嗣後有出面向告訴人丁○○說明提貨券、鑑定書 部分,益徵其對於上開犯罪計畫知之甚詳並分擔部分行為。 (十一)佐以告訴人丁○○與被告戌○○、巳○○等人接洽前,已持有66 個塔位、150個以上的骨灰罐,業據證人丁○○證述如前, 並有報價單可佐(見偵十八卷第193頁)。衡以殯葬產品 ,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丁○○既無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 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丁○○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尚未出售, 且告訴人丁○○除宜蘭土地外,其餘房地均已抵押借款,且 有4張保單借款,尚須向他人借款周轉,有通訊監察譯文 可佐(見偵五卷第244、254頁),殊難想像告訴人丁○○有 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而再以其土地設定抵押借款,並負擔高額利息之理。是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要出售 手中的殯葬商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07、335頁),自屬可信。 (十二)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丁○○已經歷多起相同話術 之詐騙,知悉話術之不真實,不可能再次受騙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丁○○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丙○○、戌○○ 、巳○○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手中之殯葬商品,但需節稅、做 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交付款項。被告巳○○等人若非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丁 ○○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丁○○ 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告訴人丁○○前有受騙之經驗,然其 後被告巳○○利用告訴人丁○○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理 ,以前揭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丁○○一時不察而輕信,又 遭與先前類似之手法詐騙,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揭所辯,並非可採。 (十三)至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戊○○於審理中 證稱:我和丁○○第一次見面是在宜蘭,當時我和乙○○在宜 蘭一間偏遠的統一超商等丁○○,在宜蘭見面前約2星期, 我透過乙○○知道丁○○有借款需求,乙○○給我土地或房屋的 資料,丁○○要借可能不只是200、300或400萬元,要貸款 的金額也是乙○○跟我說,然後我就去找金主未○○提出金額 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38-348頁)。證人丁○○亦於審理中 證稱:我是109年3月19日在宜蘭才認識乙○○,之前沒有和 乙○○聯絡過,也沒有叫乙○○幫我找金主等語(見本院卷七 第325-326頁)。而被告乙○○於審理中供稱:我是透過巳○ ○知悉丁○○有貸款需求,和金主確認後回覆巳○○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359-360頁)。互核前揭情詞,可知被告乙○○ 從被告巳○○處知悉告訴人丁○○欲貸款之金額及取得土地資 料後,聯繫戊○○為告訴人丁○○找金主,其後將金主會於10 9年3月19日前去宜蘭土地會勘一事告知被告巳○○,被告乙 ○○與告訴人丁○○在宜蘭土地附近見面前,未曾與告訴人丁 ○○聯繫,向告訴人丁○○本人詢問資金需求目的、欲貸款之 金額,並確認告訴人丁○○之資力、償債能力,雙方第一次 見面即是與金主未○○會勘土地,並於同日前往地政事務所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此過程顯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又證人戊○○、未○○於審理中證稱當日會勘土地、前往地政事 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有告訴人丁○○、被告乙○○、戊○○、 金主黃正雄或其代書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41頁、本 院卷九第17頁),被告乙○○於審理時供稱:巳○○介紹完丁 ○○後就離開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9-360頁)。然被 告乙○○於當日方認識告訴人丁○○,此前告訴人丁○○有貸款 需求係由被告巳○○告知,告訴人丁○○之土地資料亦是由被 告巳○○提供,依常情而言,被告巳○○理應於土地鑑價、設 定抵押權時陪同借款人丁○○較為合理,俾於金主、代書等 人就相關資料有所疑問時,可立即回答並解決,詎被告巳○○卻將告訴人丁○○介紹給被告乙○○認識後旋即離去,反由 第一次與告訴人丁○○見面,尚未建立信任關係之被告乙○○ 陪同前往,被告巳○○既已於該日特意與告訴人丁○○前往宜 蘭縣與被告乙○○碰面,卻刻意迴避參與鑑價、設定抵押之 流程,此亦與常情有悖,被告乙○○以辦理貸款為業,對於 前揭違常之處,實難諉稱不知。 (十四)又被告乙○○另有配合被告巳○○、天○○為本案被害人酉○○、 庚○○、辛○○、己○○、壬○○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甚至刷卡 換現金,被害人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有與共同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 彩鳳設定抵押借款,聯繫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甚至於林彩鳳猶豫是否辦理貸款時,被告乙○○打電話 給丙○○並非確認原因,或單純告知,而係要求丙○○撥打電 話給林彩鳳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堪認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已配合相當時 日,其對於雲頂公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又告訴人丁○○之所以設定抵押借款,係因遭被告丙○○等人以與 買方做金流等詞詐騙,告訴人丁○○設定抵押借款後,於10 9年4月14日向被告丙○○表示其有聯繫被告乙○○,但被告乙 ○○否認是買方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6 4頁),堪認被告丙○○、巳○○有在告訴人丁○○面前將被告 乙○○塑造為買方人員,當日辦理抵押借款即是要與買方做 金流。再參以被告天○○與癸○○於109年4月15日之對話內容 顯示:「天○○:好啦,以後不要再用這個話術了,我現在 要統一宣導下去。癸○○:好,OK。天○○:因為剛剛阿俊刷 卡硬要,然後毛哥放給他過,然後大哥說不要再用這種了,因為王姐也是不希望我們用。癸○○:就是王姐當買方嘛 ?天○○:你們說王姐是買方處理這些程序的人員。癸○○: 反正就是要塑造他是我們私自介紹的啦。天○○:對阿,就 是盡量把他…。癸○○:或者說盡量把他塑造成貸款業務就 好了,比如說我們幫客戶房子拿去房貸,叫客戶也房貸,那我介紹幫我辦房貸的業務。天○○:之類的,對,簡單來 講,向心力在我們身上」,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09頁、本院卷四第145頁),而證人癸○○、戌○○於審理中證稱:雲頂公司人員稱呼乙○○為「 王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六第73、87頁)。依上,足認被告乙○○有向雲頂公司人員反應,被告天○○、癸○○才討論 改變詐欺話術,將被告乙○○從買方人員塑造為貸款中人。 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乙○○對於告訴人丁○○係遭靈骨塔 詐騙,應有所認識。被告乙○○辯稱其僅為單純貸款中人, 不知丁○○遭詐騙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十五)至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貸款過程中所簽文字內容都有 和丁○○解釋,丁○○有說借款是自用和投資股票,沒有不正 常或特殊狀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42-347頁)。證人未○ ○於審理中證稱:貸款過程簽署的契約等文件都有和丁○○ 一一講明,在評估時我有問丁○○金錢用途,丁○○說要投資 股票,有和丁○○說借款金額和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 -21頁)。然證人戊○○有與被告乙○○經手處理宜蘭土地抵 押貸款,且另有與被告乙○○共同經手為本案被害人酉○○、 庚○○、辛○○、壬○○等人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證人未○○ 則為本案之金主,其等所述事項與其自身利害關係密切,自難期待其等據實證述。縱告訴人丁○○表面上同意以土地 設定抵押借款,然被告乙○○為從事貸款業務之人,其除與 告訴人丁○○接洽外,另有與被告巳○○及雲頂公司人員接觸 ,在與雙方接洽之過程有前述違反交易常情之處,實為從事該行業之人所得預見,此由被告天○○、癸○○前揭對話內 容提及因應被告乙○○之反應,此後要改變話術等情亦可見 一斑,自無從以證人戊○○、未○○前揭證述解免被告乙○○詐 欺犯行之成立。 (十六)至被告癸○○、玄○○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被告玄○○與 癸○○於109年4月7日7時23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玄○○: 喂。癸○○:喂,經理呀。玄○○:是。癸○○:你幫我確認一 下那個,我這邊有一個客戶,他叫丁○○,你幫我打去殯葬 公會確認一下說,他那個法葬山的那個物件哪,有沒有其他的仲介公司就是去呈上那個就是要交割的那個流程,因為有的話我這邊會卡到。玄○○:這樣子是不是?癸○○:對 啊,因為經理你知道我這案件很急啊。玄○○:那我可能要 幫你查一下喔。癸○○:對對對,你馬上幫我查一下,拜託 一下」,於同日7時27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癸○○:喂 。玄○○:喂,小胡啊,我剛剛幫你確認過了啊,是那個雲 頂物業的。癸○○:有呈上去嗎?玄○○:對對對。癸○○:他 們只有簽委託銷售…啊,他們硬卡案件就對了啦?玄○○: 對對對,我剛剛有幫你查出來。癸○○:呃,有辦法撤掉嗎 ?是不是一定要那個放棄委託?玄○○:這個我還要再跟裡 面講看看,怎麼了怎麼了?需要什麼協助嗎?癸○○:沒有 ,因為我這案件很急。」,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65-166頁)。證人丁○○亦於審理中證稱被告癸○○有 在其面前打電話與葡京公司人員聯繫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336-337頁),堪認被告癸○○於109年4月7日在告訴人 丁○○面前撥打電話予扮演葡京公司人員之被告玄○○「演電 話」,佯裝詢問告訴人丁○○手中之殯葬商品現由何公司在 處理,再由被告玄○○回稱經向殯葬公會確認是由雲頂公司 處理等事實。從上開對話內容以觀,被告玄○○與癸○○間對 話流暢,被告玄○○未就被告癸○○所述情節表達不解,甚至 還能配合被告癸○○之說詞,回電表示有向殯葬公會確認過 ,是雲頂公司有呈上交割流程且硬卡案件,若非知悉被告丙○○等人之前以何種說詞與告訴人丁○○接洽以及目前之狀 況,並於通話前討論在告訴人丁○○面前應如何應答,實無 可能杜撰上開情節配合演出。參以被告辰○○於109年4月1 日向玄○○表示:巳○○現在用別人的手機,巳○○請癸○○與玄 ○○聯絡,由癸○○用巳○○助理或同等級主管身分進場幫玄○○ HOLD一下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64-165頁),堪認被告巳○○、玄○○、癸○○有互相配合演出,以 安撫其他被告接觸之被害人。況被告玄○○於偵查中自承: 癸○○叫我配合演出電話,癸○○說會打給誰誰誰,叫我配合 演等語(見偵十一卷第185頁),被告玄○○嗣後改稱只是 單純接電話,不知道癸○○旁邊有誰云云,顯不可採。 (十七)參諸被告癸○○於109年4月7日19時37分許,向被告丙○○表 示有同行要為告訴人丁○○處理殯葬商品事宜,要與被告丙 ○○解除委任後,被告癸○○旋即於該通電話中與被告丙○○對 話,內容顯示:「癸○○:你好,請問是雲頂吳先生嗎?丙 ○○:是。癸○○:我這邊葡京物業,古月胡,吳先生我請教 一下,那個吳大哥這邊的東西你們公司是不是有公會那邊設交易排程。丙○○:有。癸○○:但你們這個東西會拖蠻久 的吧。丙○○:對。癸○○:我希望說你們如果沒有辦法成交 的話,可以讓給我們公司來做,不要同行惡性競爭。丙○○ :你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癸○○:我剛大概有聽大哥說 你們的事情了,我覺得我可以比你們公司更快處理掉。丙○○:嗯。癸○○:到時候該給你們的紅包一定會給。丙○○: 好,沒問題。癸○○:可以麻煩你傳真一下你們公司的放棄 委託聲明書嗎?我等一下到便利商店,我會給你傳真號碼,我當場接收。丙○○:我現在不在公司,我請會計傳真到 你們公司。癸○○:沒關係,我等一下聯絡你。丙○○:好。 」;於同日20時6分許對話內容顯示:「癸○○:吳先生嗎 ?丙○○:是。癸○○:我是葡京小胡,剛剛跟你通過電話的 。丙○○:是。癸○○:那個你現在在公司沒錯吧,你剛傳真 那個給我。丙○○:我請公司會計傳的。癸○○:好,那你幫 我聯絡你們公司的人員,可以蓋大小章的人員,請他稍等我,你們公司在民權東路嗎?丙○○:對。癸○○:稍等我半 小時,請他幫我蓋大小章。丙○○:這是你的電話嗎?癸○○ :對。丙○○:沒問題。癸○○:我到了之後直接上去嗎?丙 ○○:你到了跟我聯絡一下。癸○○:OK。」;於同月9日19 時23分許對話內容顯示:「癸○○:我這邊葡京物業,上次 跟你通過電話。丙○○:是。癸○○:我有請你們公司準備一 份聲明書。丙○○:我知道。癸○○:不是上次那一份,我有 請你們公司再擬一份新的,公會這邊才能撤掉,公司有給你了嗎?丙○○:有。癸○○:那你現在幫我趕過來。丙○○: 帶聲聲明書過去嗎?癸○○:對。丙○○:那我到了跟吳大哥 聯絡嗎?癸○○:好,你到了跟大哥聯絡,也跟我講一下。 丙○○:好,沒問題。癸○○:那要退還的本票正本在哪裡? 丙○○:這個我要問一下。癸○○:好。丙○○:那我現在過去 好了,等我一下。癸○○:好,掰掰。」,其後告訴人丁○○ 於109年4月13日向被告丙○○表示:「最圓滿的就是能夠幫 我把成交的動作,因為現在說實在胡先生他也都把那個撕毀掉,他們也沒有啦。就是當初那個什麼放棄委託的什麼書那些,我在想他也是騙的,我也在懷疑那個胡先生是不是你們找來的,他們有一家建設公司啊,什麼要建設商品,就一直催促說快一點快一點還跑到我家裏來拿了10萬元的訂金,我說我這一兩年不會隨便收錢的啦,沒有真的買方沒有簽下買賣合約,我也不會隨便說嘛,他那天拿了10萬元的現金說,先當作握錢金一樣,我說我不會輕易收這種錢,要我們就寫下買賣合約,還是怎麼樣然後訂金多少,我沒有收,他那天到底是哪一天,我是忘記是哪一天啦,反正就是來,那天打電話給你那一天啦,我以不知道要怎麼講,啊現在就是說,你如果說你沒有騙我的話,買方應該還在吧」、「那你現在講說胡先生要你們放棄委託契約,但是胡先生我現在打過去,他說他已經把那個撕毁掉了,他也不會去處理,表示這個胡先生我很懷疑是不是…你說不是你們找來的,但是我現在當我打電話請他來幫我處理這28套,他說他現在已經找到賣方了,當初到我家裡捧著現金10萬塊錢,但是我重點絕對不會隨便收錢的,要我們就直接簽掉買賣合約書,那我現在收下訂金10萬塊錢,他都沒有這些東西出來,就捧著10萬元現金說要給我處理那些東西,所以才那天晚上打電話給你的,是這樣的!那現在呢?我打電話給他,他說已經找到像我這樣的賣方,然後那一張已經斯毀掉了」等語,被告丙○○則以告訴人 丁○○已簽放棄委託文件,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為由推託,有 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39-240、248-260頁)。由上可知,被告癸○○係配合被告丙○○出面扮演葡京公司人 員,向告訴人丁○○佯稱欲收購其殯葬商品,再與被告玄○○ 配合演出,佯裝有向殯葬公會確認,雲頂公司硬卡案件,以一物不能二賣之說詞要求告訴人丁○○簽署文件放棄對雲 頂公司之委託,其後被告丙○○面對告訴人丁○○要求支付訂 金280萬元、繼續完成交易時,即能以告訴人丁○○已放棄 委託為由推託。足認被告丙○○、戌○○、巳○○、癸○○、玄○○ 各扮演雲頂公司業務、善願基金會人員、葡京公司業務等不同交易角色,輪流配合接洽告訴人丁○○,並告以相關話 術。 (十八)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 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丁○○遭被告丙○○、戌○○、 巳○○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以高價出售予買家,但 須節稅、與買方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陸續交付、匯出款項。於告訴人丁○○資金不足時,由被告戌○○向告 訴人丁○○取得財產清冊、聯徵資料,再由被告巳○○聯繫被 告乙○○為告訴人丁○○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被告乙○○主 觀上對於告訴人丁○○係遭詐騙,方欲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有 所認識,惟為能賺取高額費用,仍安排告訴人丁○○以宜蘭 土地抵押借款,告訴人丁○○貸得之款項亦旋即依被告巳○○ 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待告訴人丁○○要求被告丙○○依約支付 訂金280萬元及完成交易時,再由被告癸○○、玄○○扮演葡 京公司人員,以雲頂公司硬卡案件,一物不能二賣之說詞,要求告訴人丁○○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使被告丙○○得 據此主張因告訴人丁○○自行放棄委託而無法完成交易,足 認被告丙○○、戌○○、巳○○、乙○○、玄○○、癸○○對於彼此從 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共犯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戌○○、巳○○、乙○○、玄○○、 癸○○與丙○○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十九)綜上所述,被告戌○○、巳○○、乙○○、玄○○、癸○○所辯均係 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戌○○、 巳○○、乙○○、玄○○、癸○○、丙○○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酉○○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玄○○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73頁、本院卷九第114頁),核與證人酉○○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517-521頁、本院卷八第15-45頁),並有名片、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預告登記同意書、匯款單據、土地、建物謄本、監視器畫面擷圖、借款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借據、本票、存摺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86、388、390、394-402、404、406-408、410-425、566-567、594、600-602、606-607、655-671頁、偵三卷第151-161、166、170-172頁、偵十七卷第155-171頁、他二卷第111、113-115、117-125、127頁、基隆地檢偵卷第71-73頁、基隆地檢他545卷第40-50頁、基隆地院民事卷第149、193-197、270-282頁、高院民事卷第1457卷第379-385頁),足認被告玄○○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卯○○、巳○○、乙○○、癸○○、天○○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被告卯○○辯稱:我有問酉○○要不要向我買罐子,沒有 說要幫酉○○賣殯葬商品,宇○○有要求我把顧客名單交出去, 其他人才會知道我聯絡的客戶等語。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 :卯○○雖有和酉○○接洽,但沒有達成骨灰罐買賣之合意後, 就沒有再與酉○○聯繫云云。被告巳○○辯稱:我只有和酉○○見 面介紹殯葬商品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酉○○之配偶 先前在銷售殯葬商品,酉○○應知買殯葬商品不需繳交稅款, 不可能輕信節稅之詞辦理貸款。酉○○是因與玄○○、巳○○接觸 、說服而交付200萬元,與乙○○、卯○○、癸○○、天○○都無關 ,無證據證明巳○○和共同被告乙○○、卯○○、癸○○、天○○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癸○○、天○○所為均為事後行為,難認為 本案共犯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只是貸款中人,不知道他 們之間的關係云云。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乙○○只是從事 貸款之人,不知道酉○○係因出售塔位與其他被告間有資金需 求而貸款云云。被告癸○○辯稱:我去找酉○○是想要跑這個客 人,後面也沒有再聯絡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癸○○ 僅因酉○○告知其被詐騙,詢問是否需要協助,無詐欺之犯罪 行為云云。被告天○○辯稱:玄○○想和酉○○和解,請我去找酉 ○○談和解,但我沒有見過酉○○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 :酉○○沒有和天○○見面過,詐騙的過程也沒有和天○○接洽, 天○○和酉○○遭詐欺之事無關云云。 (三)有關被告乙○○安排告訴人酉○○於109年3月3日將新豐街房地 設定抵押向金主申○○借款。當日告訴人酉○○在被告乙○○之陪 同下,在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向申○○借款250萬元,並將新豐 街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予申○○。申○○於109年3 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告訴人酉○○之彰化銀行帳戶,告訴人酉 ○○將其中37萬6000元匯入宋萬鋐之帳戶用以支付相關費用後 ,申○○復於同日匯款150萬元至告訴人酉○○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酉○○於同日提領20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酉○○、 玄○○、戊○○、申○○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16-91 ),並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預告登記同意書、匯款單據、土地、建物謄本、監視器畫面擷圖、借款契約書、貸款申請綜合資料表、土地所有權狀、借據、本票、存摺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偵一卷第386、388、394-402、404、406-408、410-425、566-567、594、600-602、606-607頁、偵三卷第151-161、166、170-172頁、偵十七卷第155-171頁、他二卷第111、113-115、117-125、127頁、基隆地檢偵卷第71-73頁、基隆地檢他545卷第40-50頁、基隆地院民事卷第149、193-197、270-282頁、高院民事卷第1457卷第377、379-38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酉○○於偵查中證稱:卯○○於108年10月先跟我接洽,後 來由卯○○的同事玄○○來找我,向我表示卯○○調去中南部,由 玄○○接手。玄○○說要幫我賣塔位,之後又來找我說買方特助 巳○○要來和我接洽買殯葬商品,我們在內湖瑞光路怡客咖啡 廳見面,巳○○說他的老闆是建築業,買賣雙方要節稅,需要 和他們公司有金流,只是作程序,巳○○看過我的聯徵資料, 發現我的戶頭沒有錢可以和他們公司做金流,主動說要借我250萬元,之後通知我要於109年3月3日去地政事務所簽借貸文件。當天巳○○帶他們公司的會計乙○○到場,乙○○帶我和我 太太去地政事務所和自稱白小姐的申○○及戊○○見面,文件全 部簽完後,申○○才去我的住處內部拍照。109年3月4日申○○ 通知我要去匯款給宋萬鋐,申○○於109年3月5日先匯款100萬 元到我的彰化銀行帳戶,我匯款37萬6000元給宋萬鋐。我告知申○○已經匯款後,申○○才撥款150萬元到我的帳戶,之後 玄○○到海中天社區對面公車站牌向我收200萬元等語(見偵 一卷第517-521頁)。其於審理中證稱:卯○○於000年00月間 和我接洽,向我表示知道我手中有殯葬商品要賣,卯○○也有 到我的住處,之後玄○○和我接洽,向我表示卯○○因調到中南 部,業務由玄○○接手,要我繼續和他們做塔位買賣。當時我 手中有祥雲觀塔位4個、生前契約9個、骨灰甕10幾個,玄○○ 表示會幫我處理,叫我交給他做。之後玄○○帶我到內湖的咖 啡店,介紹特助巳○○給我認識,巳○○、玄○○都有向我表示我 必須和巳○○的公司以250萬元做金流,我才能賣出殯葬商品 。因為我沒有資金,巳○○表示要拿房子去抵押借款做金流來 往,只是程序上手續,做一個借錢的動作,之後才會由乙○○ 牽線去找申○○借貸。玄○○於109年3月3日到我家將我和我太 太載到基隆地政事務所外面,當天巳○○也有在地政事務所外 面等我們,但沒有入內,巳○○盡量跟申○○弄成一個斷點沒有 接觸。之後玄○○、巳○○將我和我太太在地政事務所門口交給 乙○○,乙○○帶我到樓上和戊○○、申○○見面辦貸款,我向申○○ 借款250萬元,當天就直接辦抵押權設定。那天是我第一次 和乙○○見面,之前從來沒有聯繫過。申○○於109年3月5日先 匯款100萬元給我,要我匯款37萬6000元給宋萬鋐,我匯款 後,申○○才又匯款150萬元給我,之後巳○○要求我將200萬元 領出來,交給玄○○帶回公司做金流,走形式上的程序,之後 錢不用還,資料也會全部歸還給我,巳○○也有教我向銀行櫃 檯人員說要買房子所以要領200萬元,因為巳○○怕我的錢提 領不出來。我提領200萬元後與玄○○在車上見面,當時我很 掙扎是否要將錢交出去,玄○○有打給巳○○讓他跟我通話,巳 ○○要我快點將200萬元交出來,否則會延誤他辦程序。癸○○ 於109年4月9日打電話給我說要幫我處理被靈骨塔業者詐騙 的事情,其實癸○○於通話前1、2個月有來找過我,向我說要 幫我賣塔位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6-44頁)。 (五)徵之證人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卯○○先與其接洽, 其後由被告玄○○接手,再由被告巳○○以買方特助身分出面, 向其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須與買方做金流、走程序等詞進行詐騙,於其表示無資力做金流時,被告巳○○佯稱可以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做金流,之後會塗銷 、回復原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與被告乙○○所覓得之金主 申○○借款250萬元,並以其房地設定抵押。待申○○撥款後, 被告巳○○以須提款200萬元做金流才能完成交易等詞,致其 陷於錯誤,提領並交付20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被告玄○○等主 要事實及基本情節大致一致,且卷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預告登記同意書、匯款單據、土地、建物謄本、監視器畫面擷圖、借款契約書、貸款申請綜合資料表、土地所有權狀、借據、本票、存摺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等件(見偵一卷第386、388、394-402、404、406-408、410-425、566-567、594、600-602、606-607、655-671頁、偵三卷第151-161、166、170-172頁、偵十七卷第155-171頁、他二卷第111、113-115、117-125、127頁、 基隆地檢偵卷第71-73頁、基隆地檢他545卷第40-50頁、基 隆地院民事卷第149頁、高院民事卷第377、379-385頁), 均足為其指證內容之補強證據。又證人酉○○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卯○○ 、乙○○、癸○○、天○○與證人酉○○間,並無嫌隙,是證人酉○○ 之證詞自值採信。 (六)證人玄○○於審理中證稱:卯○○把酉○○的電話給我,向我表示 酉○○要賣掉殯葬商品,讓我去找酉○○談,我於000年00月間 開始和酉○○聯絡。我於109年3月2日和巳○○到內湖的怡客咖 啡廳和酉○○見面,我在酉○○面前稱呼巳○○為特助,巳○○假裝 要買酉○○夫妻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買家存 在。巳○○有叫酉○○提出聯徵資料,有向酉○○談到做金流、節 稅和借款,並以節稅、做金流等理由,要酉○○拿出不動產去 抵押借款,109年3月3日巳○○叫我把酉○○夫妻載到地政事務 所。之後酉○○表示有款項匯入帳戶,巳○○叫我去向酉○○收20 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八第75-91頁)。衡以證人玄○○就所參 與加重詐欺犯行自承犯罪,若非確有其事,實無自陷己罪或甘冒偽證刑責而無端構陷被告巳○○之必要,堪認其所證上開 內容應屬實情。被告卯○○於審理中亦供承:我先和酉○○接洽 後,依宇○○指示將客戶資料交出,之後才由玄○○與酉○○接洽 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33頁)。互核前揭情詞,堪認先由被 告卯○○出面向告訴人酉○○佯稱要為其出售殯葬商品,卯○○將 客戶資料交出後,由被告玄○○與扮演特助之被告巳○○出面向 告訴人酉○○佯稱有買家要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須交 付款項做金流、跑流程,於告訴人酉○○表示無資力後,被告 巳○○佯稱可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創造與買方有交 易往來之外觀,僅為形式上流程,之後都會回復原狀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同意以其房地設定抵押借款。再由 被告巳○○聯繫被告乙○○找金主貸款予告訴人酉○○,待金主撥 款後,被告巳○○再以前揭做金流、僅為形式上流程等詞,要 求告訴人酉○○將200萬元交付予前來收款之被告玄○○等事實 。 (七)參以被告巳○○、玄○○與告訴人酉○○於109年3月3日之對話內 容顯示:「玄○○:特助,因為我現在在詹先生這邊,那他們 就是可能有一些疑問在啦。巳○○:我們不是約11點嗎?我已 經到了。玄○○:你已經到地政那邊了哦?巳○○:對,問題是 他要跟我通電話嗎?還是跟我碰面?玄○○:你要不要跟他通 個電話?巳○○:可以,沒有問題。玄○○:好,他就在我旁邊 ,等我一下。酉○○:特助,因為我用我的土地權狀還有那個 房屋權狀,你要我印鑑證明給你,這個情形假如3樣東西給 你的話,等於是說我已經簽字蓋章,等於所有財產都蓋給你了,這個事情對我一點保障都沒有,因為這個事情我相信你只要規規矩矩做這一筆,問題是說這之間含有很多陷阱在裡面,我也不能說不從,我是擔心我們兩老以後…。巳○○:你 那邊有很多回音,你先停一下」;被告巳○○與告訴人酉○○於 109年3月4日13時48分之對話內容顯示:「巳○○:詹先生, 我小喻,你聽的到嗎?這邊跟您報告一下,因為我們那個金流的部分已經走過去了,我也知道你今天在工作,就是你有辦法幫我在3點半之前趕到銀行嗎?不然這邊我後續稅的部 分,你今天這筆款項沒有提出來,公司幫你做稅的部分會過不了關。酉○○:我知道那個白小姐說明天下午郵局會轉那個 富邦。巳○○:沒有你聽我說,王小姐那邊是在做檯面上的部 分,那實際操作你要聽我說,那實際操作昨天程序都跑完,我們要幫你趕案件的關係,那我們要幫你趕進度,那進度確確實實我們也趕上了,所以現在款項已經撥到你的戶頭了。酉○○:已經撥進去了哦?巳○○,對對對,因為你剛剛在工作 ,我有跟羅先生他們溝通一下,我說那麼沒關係,因為款項總共撥了210幾萬,原本這些款項是全部都要領出來的,我 有跟我BOSS那邊講說,因為補償你工作上的損失,你就只要領200萬整出來就好了,剩下的10幾萬就讓你留著自己用, 也不用返還。酉○○:不是,你現在聽我說,今天我的疑問我 先問你,這250萬…。巳○○:沒有,210幾。酉○○:對啊!那 剩下的37萬6是怎麼回事。巳○○:沒有那個是我們走程序在 用,你要記得所有的錢都只是數字而已,檯面上的數字,你只是在走程序,我有跟你講過,中間一定要創造我們有營利的樣子,才會走過關嘛!不然你跟我們公司也不是朋友也不是什麼關係,你僅嗎?這筆錢存在的目的就是創造營利,那就是我們所謂的營利,檯面上的東西而已,那個錢你都不用去理他,所以我現在要麻煩詹先生,如果你OK抽身回去,幫我把這200萬領出來,還有多10幾萬,那個你就放著用,那 我其他我請小羅打給你。酉○○:你聽我講好不好,那時候要 求說明下午…。巳○○:我跟你講王小姐的話…。酉○○:不是王 小姐,是白小姐,地政事務所跟我講說最快明天到期。巳○○ :你聽我說,你不要急,他們所走的都是程序,他們的話也是我們製作影片内容所需要的,但是所有的實際操作你必須要聽我說。酉○○:以你為準就對了?巳○○:因為我是主要操 盤,他們是協助我,你懂我意思嗎?這個再麻煩你一下。酉○○:那我再冒昧問一下,你說你的帳都確定進去了嗎?巳○○ :確定都進去。酉○○:250萬都進去了?巳○○:沒有,210幾 。酉○○:已經進去了?那我必須提200萬出來還給你。巳○○ :沒錯,小羅會來跟你碰面會來幫我送,因為我要幫你走後續國稅程序的問題。酉○○:那這樣好不好,我明天早上去提 出來給你可以嗎?巳○○:這個樣子這樣稅可能會來不及,因 為我這邊要做一個時間差的問題,錢進去跟出來我必須做的時間差,因為我人現在就要出發去國稅了,不好意思,知道你在工作還影響你工作,這個可能要麻煩你一下。酉○○:那 沒關係,我跟我好朋友講一下,我下午就出去。巳○○:真的 不好意思,那我請小羅聯絡你,我馬上處理這件事情。酉○○ :我拿本子直接領出來就好了?巳○○:你拿到本子之後打電 話給我,我教你怎麼跟銀行說,這支是我的手機,好不好?酉○○:這筆錢我怎麼交到你手上?巳○○:我已經請羅先生跟 你碰面了,那就先這樣子,你拿到本子的時候撥個電話給我。酉○○:那不行用轉帳嗎?巳○○:不行轉帳金流就錯了。酉 ○○:可能會比較麻煩,是不是?巳○○:非常麻煩,轉帳你前 面就前功盡棄了。酉○○:我直接領,然後交給小羅帶過去給 你,那我現在就出去了。巳○○:沒錯沒錯,那你拿到本子的 時候撥個電話給我。酉○○:好。」,於109年3月4日14時39 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詹大哥你到銀行了嗎?還是 拿到資料了嗎?酉○○:我現在還沒,差不多2分鐘就到銀行 。巳○○:好,那我跟你講一下,你等一下去到銀行,你要記 得,你領這個錢他一定會問你要幹嘛,你打算怎麼說?酉○○ :我說我要投資用的。巳○○:不要講投資,這樣銀行一定不 會讓你領,你就直接講說你要買土地還是買房子,就說我自己用的,記得跟銀行講一件事情,你要非常堅持,這個錢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領?你懂我意思嗎?那我在局裡這邊等你。酉○○:等一下,我會跟小羅過去那邊,還有一些詳細問 題要跟你請教一下。巳○○:沒有問題。」,於109年3月4日1 5時27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詹先生跟你回報一下 ,會計那邊手誤,帳號錯了,可能會到明天下午才會入帳,我剛剛請他們馬上去銀行查,你先休息一下,那我剛剛也有跟小羅講這件事情,他說好跟你碰個面,他好像也已經到基隆了,那您再打個電話給他,不好意思讓你多跑這一趟。酉○○:那時間是明天…。巳○○:明天下午沒錯。酉○○:不會再 出錯吧?巳○○:不會再有狀況,請你放心。酉○○:那這筆錢 你追回來囉?巳○○:這個沒有問題,他只是帳號寫錯,並不 是寫到別人的帳號,你放心,那你聯絡一下羅先生。酉○○: 好,知道。」,於109年3月5日11時7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你好。酉○○:喻特助你好。巳○○:您是。酉○○:我 跟你講,你那個白小姐現在把100萬弄進去了。巳○○:您是 哪位?酉○○:我酉○○啦。巳○○:詹先生,不好意思,您電話 好多支喔,我留的電話一直沒有記錄到您的電話。酉○○:喔 這樣子喔。巳○○:您說您說。酉○○:那個白小姐現在把100 萬弄進去而已。巳○○:是。酉○○:她下午要我把37萬6匯到 您們的那個富邦銀行那個樹林分行那邊。巳○○:是。酉○○: 現在可能會剩下62萬4,你這樣我就沒有辦法領200萬給您了。巳○○:沒關係,我幫你聯絡一下,你等我一下下。酉○○: 他明天我匯進去之後,所以他明天才要轉150萬到我戶頭。 巳○○:沒關係,我先幫你聯絡一下,你等我一下,好不好, 我來安排。酉○○:你澄清這個問題,我下午要進去,要不然 200萬我沒有辦法給你。巳○○:OK。」,於109年3月5日11時 15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詹先生,來我跟您報告一 下。酉○○:請講。巳○○:我這邊已經安排好了,那白小姐那 邊我也溝通好了,等一下麻煩您盡快先去幫我把那個白小姐告訴你的30幾萬匯回去,那匯回去他馬上第一時會把150萬 再匯到你戶頭,然後您再去領就可以了,這樣今天我們就可以完成了,可是時間可能會晚一些些。酉○○:對你會不會影 響到?巳○○:不會不會,這我們都溝通好了,你等下37萬匯 完,趕快跟我說,如果能的話就盡早過去。酉○○:好。巳○○ :那就先這樣子,款項100萬已經匯到您戶頭了。」;於109年3月5日11時49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酉○○:喻特助。巳 ○○:詹先生來我跟你報告一下,你等一下去匯款的時候要特 別交代銀行的行員趕快緊急幫你匯出。酉○○:怎樣?巳○○: 緊急匯出,要趕快匯出,叫他們馬上去處理匯出,不然他們會拖時間,懂我意思嗎?不然我們今天會走不完,再麻煩你一下。」;於109年3月5日14時52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 巳○○:好,我這樣跟你說,詹先生嘛,我這樣跟你說一下, 今天我們先去走程序,明天我會跟你約個時間過去,把一些該有的文件交給你。酉○○:嗯。巳○○:對對對,因為今天.. .等下程序會到我們公司過來,那因為他們有一些仲介的問 題、法規的問題,對對對,在我們簽約交割之前,這個我不想讓我們買賣雙方觸法,這我相信羅先生都會跟你說,你懂我意思,你明天什麼時間比較有空?酉○○:那我今天就不跟 你那個囉!我們明天做。」;於109年3月5日14時55分許之 對話內容顯示:「酉○○:那我們就乾脆明天那個不是,不行 嗎?巳○○:欸會來不…你這樣程序會來不及。我今天也跟人 家講,我現在是…不是卡在公司的問題,不是我們卡在我們公司的問題,是卡在國稅的問題。」;於109年3月16日13時40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酉○○:喻特助,我酉○○,那個案 子行程走的怎麼樣?巳○○:目前一切都順利,我要這樣跟你 說,一般的借款程序,塗銷大概1到2天就好了,但是我們今天沒有做這個借款動作,所以塗銷的時間會比較久,大概是一週的時間,明後天就好了。酉○○:後天哦?巳○○:快一點 明天,慢一點後天就OK了。酉○○:那到時候那個蕭…。巳○○ :所有的資料都會送回去給你。酉○○:我要怎麼跟你接洽? 是交給小羅?巳○○:沒有,我會親自送回去給你,當然我也 會約羅先生,這個我們一定都到場的。酉○○:了解,後天嗎 ?巳○○:基本上是這樣子,那地政機關這邊程序好,我馬上 第一時間聯絡羅先生,請他幫我跟您約時間。」;於109年3月16日19時54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我跟你回報一 下狀況,明天的部分,我有跟羅先生約時間,明天下午我會當場把所有的資料交給他,他會一併交給你。酉○○:那天我 們所簽的借貸文件呢?巳○○:沒錯,他會一併交給你,因為 程序已經走完了。酉○○:我再請教你一個問題,那天我不是 簽借250萬,為什麼單子會跑出500萬?巳○○:設定跟借款金 額是不一樣的,這個你不用擔心。酉○○:那是設定唷?巳○○ :設定跟借款金額是不一樣的,這個你不用擔心。酉○○:怎 麼會差那麼多?巳○○:差那麼多是法規問題,總之你記得一 件事情,明天所有的文件,跟所有的設定程序全部都會弄到好。酉○○:支票借據通通會還給我嗎?巳○○:沒錯。酉○○: 確定齁?巳○○:對。酉○○:為什麼18號拖到現在?巳○○:有 拖比較久一點點是因為說現在時空背景的關係,時間有拉比較長一點點,重點是多拖了2天,原本是18號,今天22號, 嚴格來說多拖了2個工作天,可是都已經OK了。酉○○:嗯。 巳○○:都幫你處理好了。酉○○:本票90萬也都在裡面對不對 ?巳○○:到時候我都會一併交給羅先生。酉○○:那本票裡面 是多少?不是90萬嗎?巳○○:那個全部都會還給你,那大致 上就先這樣,明天我跟羅先生見完面,我會請他打電話跟你說。酉○○:好。」,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51- 161頁)。依上,堪認被告巳○○有扮演買方特助,與被告玄○ ○共同以買方公司要節稅,必須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告訴人酉○○,於告訴人酉○○表示資金不 足後,被告巳○○再以代為找金主借款走形式上流程、做金流 ,之後借款相關資料會全部歸還、塗銷等詞詐騙告訴人酉○○ 以其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待金主撥款後,被告巳○○旋 即通知告訴人酉○○領出現金200萬元等事實無訛。被告巳○○ 辯稱其只有向告訴人酉○○介紹殯葬商品,沒有詐騙云云,顯 不可採。 (八)佐以告訴人酉○○與被告卯○○、巳○○等接洽前,已持有祥雲觀 塔位4個、生前契約9個、骨灰甕10幾個,業據證人酉○○於審 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18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酉○○既無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 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酉○○於本案之前已有前 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苦無出售管道,殊難想像告訴人酉○○ 有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而再以其棲身之所設定抵押借款,並負擔高額利息之理。是證人酉○○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要出 售手中的殯葬商品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7頁),自屬可信。被告卯○○辯稱:我和酉○○見面是要問酉○○要不要買骨灰罐, 酉○○沒有委託我賣殯葬商品云云,並非可採。 (九)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酉○○之配偶曾從事殯葬商品 買賣,應知買殯葬商品不需繳交稅款,不可能輕信節稅之詞辦理貸款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酉○○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卯○○佯稱要為其處理 出售殯葬商品事宜,被告玄○○、巳○○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手中 之殯葬商品,但需節稅、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設定抵押借款並交付款項。被告巳○○等人若 非以要為告訴人酉○○出售殯葬商品,並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 幌,告訴人酉○○實無可能將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並交付款項 ,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告訴 人酉○○之配偶曾從事殯葬商品買賣,然詐騙手法、話術日新 月異,被告巳○○利用告訴人酉○○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 理,以做金流、節稅等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酉○○一時不察 而輕信,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 揭所辯,並非可採。 (十)至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戊○○於審理中證 稱:乙○○向我表示酉○○有借款需求,提供土地相關資訊讓我 評估,在決定借款前沒有看過房地,是看google地圖,然後從實價登錄抓價格,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是申○○決定 ,我再通知乙○○等語(見本院卷八第54-57頁)。證人申○○ 於審理中證稱:我和酉○○見面前有先收到謄本,上實價登錄 估價,我認為可以借款將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告知戊○○,戊○○說借款人同意這些條件,我們才約對保,簽完借據 及辦完抵押權設定後才去評估屋況等語(見本院卷八第62-73頁)。證人酉○○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抵 押設定那天才認識乙○○,之前沒有和乙○○聯絡過等語(見本 院卷八第21頁)。而被告乙○○於審理中亦供稱:酉○○是巳○○ 介紹給我,巳○○打電話表示酉○○有資金需求,傳酉○○不動產 資料給我評估,我沒有向巳○○問酉○○為何有資金需求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360-361頁)。互核前揭情詞,可知被告乙○○ 從被告巳○○處知悉告訴人酉○○欲以新豐街房地設定抵押借款 後,聯繫戊○○找到金主申○○,其後申○○有將借款金額、利息 、還款期限告知戊○○,戊○○再告知被告乙○○,被告乙○○再轉 知被告巳○○,被告乙○○與告訴人酉○○第一次見面即是在地政 事務所辦理新豐街房地抵押借款事宜,此前未曾與告訴人酉○○聯繫,向告訴人酉○○本人詢問資金需求目的、欲貸款之金 額,並確認告訴人酉○○之資力、償債能力,甚至亦未曾詢問 被告巳○○為何告訴人酉○○有貸款需求,雙方第一次見面即是 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待借款相關文件簽署完畢、已完成抵押權設定後,才由金主申○○前往新豐街房地 拍照,此過程顯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又觀之告訴人酉○○與 申○○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為250萬元,借款期限自1 09年3月3日起至109年6月3日止,利息為月利率2%,遲延利 息20%,有借款契約書可佐(見高院民事卷第379-385頁),是告訴人酉○○向申○○之借款金額非低,借款期間僅3個月, 且每月需支付之利息不少,惟告訴人酉○○當時年逾65歲,且 已退休,戶籍及現居地均為新豐街房地,該房地已有設定抵押權,有貸款申請綜合資料表可參(見高院民事卷第377頁 ),且告訴人酉○○於109年3月3日簽立之資金用途說明書上 記載借款用途為海外投資(見偵十七卷第581頁),則年邁 又退休之借款人是否有資力還款、按月給付利息,海外投資項目為何,是否可能導致血本無歸而無法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應為金主決定是否借款之重要因素。然證人戊○○於審理 中證稱:因為酉○○收入不明確,無法找銀行貸款,我當天沒 有向酉○○問他收入不明要如何支付利息,酉○○說他有能力支 付利息,我沒有過問酉○○要做什麼海外投資等語(見本院卷 八第59-60頁),證人申○○於審理中證稱:我知道酉○○有年 紀,我評估酉○○可以還款是因為酉○○有做工作,我忘記工作 是什麼,酉○○說他要海外投資,但沒有明講要投資什麼,我 也沒有多問,酉○○也沒有說要借款多久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67、71-73頁)。則被告乙○○與戊○○、申○○有無確實評估告 訴人酉○○有無資力返還本金、支付利息、還款來源為何,亦 有可疑。又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在地政事務所1樓有看 到酉○○和介紹人,介紹人示意完就離開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51頁),核與證人酉○○於審理中證稱:巳○○有到場但在外面 ,盡量和申○○弄成一個斷點沒有接觸等情相符(見本院卷八 第20頁),被告乙○○於審理中亦供稱:巳○○只有到地政事務 所門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0-361頁)。然被告乙○○於當 日方認識告訴人酉○○,此前告訴人酉○○有貸款需求係由被告 巳○○告知,告訴人酉○○之房地資料亦是由被告巳○○提供,依 常情而言,被告巳○○理應於設定抵押權時陪同借款人酉○○較 為合理,俾於金主、代書等人就相關資料有所疑問時,可立即回答並解決,詎被告巳○○卻將告訴人酉○○介紹給被告乙○○ 認識後旋即離去,反由第一次與告訴人酉○○見面,尚未建立 信任關係之被告乙○○陪同前往,被告巳○○既已於該日特意前 往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卻刻意迴避參與設定抵押、辦理借款之流程,此亦與常情有悖,被告乙○○既以辦理貸款為業,對 於前揭違常之處,實難諉稱不知。又參以證人申○○、戊○○未 曾因告訴人酉○○貸款一事與被告巳○○接洽,被告巳○○於告訴 人酉○○及申○○、戊○○、被告乙○○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借款 時亦未在場,業據證人申○○、戊○○證述如前(見本院卷八第 48-50頁),然被告巳○○對於申○○何時會撥款相當清楚,甚 至要求告訴人酉○○盡快匯款37萬6000元,申○○才會再匯款15 0萬元,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55-157頁),堪認被告乙○○有將貸款細節、撥款時間及條件告知被告巳○○, 被告巳○○因而得以掌握撥款時間,並要求告訴人酉○○提領款 項。 (十一)被告乙○○另有配合被告巳○○及天○○為本案被害人丁○○、庚 ○○、辛○○、己○○、壬○○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甚至刷卡換 現金,被害人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有與共同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彩 鳳設定抵押借款,聯繫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堪 認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已配合相當時日,其對於雲頂 公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又告訴人酉○○之所以 設定抵押借款,係因遭被告巳○○等人以與買方做金流等詞 詐騙,被告巳○○亦有向告訴人酉○○表示被告乙○○那邊是在 做檯面上的部分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51-152頁),堪認被告巳○○將被告乙○○塑造為幫忙製作 金流之人員。 再參以證人癸○○、戌○○、玄○○於審理中證稱:雲頂公司人 員稱呼乙○○為「王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六第73、87頁 、本院卷八第80頁),互核被告天○○與癸○○於109年4月15 日對話內容提及儘量將被告乙○○塑造為貸款業務乙節,已 於前述。依上,足認被告乙○○有向雲頂公司人員反應,被 告天○○、癸○○才討論改變詐欺話術,將被告乙○○塑造為貸 款中人。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乙○○對於告訴人酉○○係 遭靈骨塔詐騙,應有所認識。被告乙○○辯稱其僅為單純貸 款中人,不知告訴人酉○○遭詐騙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 ,委無足取。 (十二)至證人戊○○雖於審理中證稱:簽約時大家都知道利息、費 用是多少,酉○○確認沒問題才會簽約,也知道是要借錢等 語(見本院卷八第45-60頁)。證人申○○於審理中證稱: 借款文件我都有一一向酉○○說明等語(見本院卷八第61-6 4頁)。然證人戊○○有與被告乙○○經手處理以酉○○之房地 設定抵押貸款,且另有與被告乙○○共同經手為本案被害人 丁○○、庚○○、辛○○、壬○○等人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證 人申○○則為本案之金主,且本案設定抵押借款之過程有前 述不合常情之處,其等所述事項與其自身利害關係密切,自難期待其等據實證述。縱告訴人酉○○表面上同意以房地 設定抵押借款,然被告乙○○為從事貸款業務之人,其除與 告訴人壬○○接洽外,另有與被告巳○○及雲頂公司人員接觸 ,在與雙方接洽之過程有前述違反交易常情之處,實為從事該行業之人所得預見,此由被告天○○、癸○○前揭對話內 容提及因應被告乙○○之反應,此後要改變話術等情亦可見 一斑,自無從以證人戊○○、申○○前揭證述解免被告乙○○詐 欺犯行之成立。 (十三)至被告癸○○、天○○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被告癸○○與 告訴人酉○○於109年4月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癸○○:我 這邊葡京事業,詹大哥最近是不是有被很多靈骨塔業者詐騙許多錢?酉○○:對。癸○○:這邊有需要我們公司幫你代 處理,就是跟他們公司追償回來嗎?我們公司有請律師調了滿多資料,詹大哥近期好像受騙滿多的。酉○○:對啊。 癸○○:那大哥有需要我們公司幫你代處理嗎?酉○○:不用 不用啦,我已經請律師在弄啦。癸○○:因為我們公司也是 有法律團隊,可以幫忙處理,費用的話也不會像那個自己律師的律師費那麼高啦,所以主要是看大哥有沒有這個意願要我們協助去…。酉○○:你這邊也是殯葬業的嗎?癸○○ :沒有,我們就是代處理,因為我們公司有法務團隊。酉○○:那不用啦,因為我律師已經叫好啦,你說再這樣弄我 要怎麼辦,謝謝啦,我有一直在處理了,你現在又插進來,我不知道怎麼去跟小孩子交代。癸○○:不會啊大哥,到 時候如果我們公司這邊沒有幫你處理好也不會跟你收取任何費用…。酉○○:不用啦不用啦。」;被告癸○○與天○○於1 09年4月1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癸○○:老詹你打打看, 因為我昨天才打。天○○:我昨天才用兩支號碼打過,我等 一下再打。癸○○:老詹我總共打了6次,所以不用擔心。 你用用看你的話術。」;被告玄○○與天○○於109年4月12日 16時27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天○○向被告玄○○表示有 到告訴人酉○○住處,被告玄○○要求被告天○○和告訴人酉○○ 談和解,但被告天○○怕有警察埋伏被抓走,被告玄○○問被 告天○○是否要跟被告卯○○一起去找告訴人酉○○,並要被告 天○○想辦法和告訴人酉○○見面;被告天○○、癸○○於109年4 月12日17時3分許均在告訴人酉○○之新豐街房地附近,雙 方對話內容顯示:「癸○○:你要不要先走了?天○○:怎麼 說?癸○○:我在你左邊,不要看不要看,我剛剛按門鈴, 然後還沒按之前他們裡面都講話聲,按了之後都沒聲音也都不開門」,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66、170-172頁)。證人玄○○於審理中證稱:之後我想和酉○○和解 ,但酉○○不和我見面,所以我叫天○○去等語(見本院卷八 第86頁)。由上可知,被告癸○○、天○○對於告訴人酉○○前 遭被告卯○○、玄○○、巳○○以有買家欲收購其殯葬商品,但 須支付款項才能成交等詞詐騙並交付款項等節顯然知情,方於事後分飾不同角色,試圖再以其他話術詐騙告訴人酉○○,僅因告訴人酉○○拒絕而未果。足認被告卯○○、玄○○、 巳○○、癸○○、天○○各扮演雲頂公司業務、買方特助、葡京 公司業務等不同交易角色,輪流配合接洽告訴人酉○○,並 告以相關話術。 (十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 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酉○○遭被告卯○○、玄○○、 巳○○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出售,但須與買方做金 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於告訴人酉○○資金不足時,再 由被告巳○○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酉○○安排以不動產抵押 借款,被告乙○○主觀上對於告訴人酉○○係遭詐騙,方欲以 不動產抵押借款有所認識,惟為能賺取高額費用,仍安排告訴人酉○○以其房地抵押借款,告訴人酉○○貸得之款項亦 旋即依被告巳○○指示提領交予被告玄○○。待告訴人酉○○不 斷詢問被告玄○○交易進度時,再由被告癸○○、天○○扮演葡 京公司等其他公司之人員聯繫告訴人酉○○,試圖以其他話 術再為詐騙,足認被告卯○○、玄○○、巳○○、乙○○、天○○、 癸○○對於彼此從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 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卯○○、玄○○ 、巳○○、乙○○、天○○、癸○○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 (十五)綜上所述,被告卯○○、巳○○、乙○○、天○○、癸○○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卯○○、玄○○、巳○○、乙○○、天○○、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黃○○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卯○○、丙○○、癸○○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被告巳○○辯稱:我只有和黃○○見面過兩次,一次是黃○○委託 我找不常見的骨灰罐,一次是和解的時候云云。被告巳○○之 辯護人辯稱:無證據證明巳○○有參與詐騙黃○○之部分,或與 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被告癸○○辯稱: 我覺得已經民事和解了,只是民事糾紛云云。被告癸○○之辯 護人辯稱:癸○○只有向黃○○推銷殯葬商品及收取款項,事後 黃○○想退款,癸○○亦與黃○○和解,雙方僅是民事糾紛云云。 被告丙○○辯稱:我只有一開始有去找黃○○,當時因為有給名 片,之後黃○○找不到癸○○、巳○○時會要我幫忙找,我不知道 黃○○為何要找癸○○、巳○○,黃○○部分我沒有參與云云。被告 丙○○之辯護人辯稱:丙○○未與癸○○一起前往黃○○住處,此部 分除黃○○之單一指訴外,無證據證明丙○○有詐騙黃○○云云。 被告卯○○辯稱:我有留紙條問黃○○要不要買罐子,沒有提到 有買家存在,之後我只有去向黃○○拿資料云云。被告卯○○之 辯護人辯稱:卯○○只是和被害人接洽,沒有達成買賣骨灰罐 之合意。卯○○有依巳○○指示去收取文件,但不知道文件內容 為何云云。 (二)有關被害人黃○○於108年12月30日前往家樂福內湖店,以其 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遠東商銀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共計27萬3000元之家樂福禮物卡儲值金,以及被告巳○○、癸○○於109年3月30日與黃○○達成和解並賠償147萬元 等事實,為被告癸○○、卯○○、丙○○、巳○○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三第88-90、122-123、249-250、269-270頁),核與證人黃○○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630-633頁 ),並有收款證明、信用卡交易單據、購物清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622、623、625頁、偵三卷第217-223、233-299頁) ,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證人黃○○於偵查中結證稱:一開始是卯○○在108年12月初留 字條給我的大樓管理員,說要幫我賣我持有的殯葬商品。卯○○、丙○○、癸○○和我相約到我家確認我的東西是否成套,並 表示已和善願基金會配合很多年,他們要買我的殯葬商品來做節稅,為了要幫我節稅要我先繳一筆贈與稅,一開始說110萬,後來變411萬,說是一次性買賣,之後不會有稅務問題,他們說我錢不夠可以借我,我才會當真。我於108年12月10日有簽買賣契約書,108年12月18日癸○○向我收現金110萬 ,之後又說經理巳○○表示金額不夠無法作帳,108年12月30 日17時許,癸○○來我家接我,要我打電話向銀行確認每一張 信用卡最高額度,並要我提高到最高額度,之後癸○○開車載 我到内湖家樂福刷卡換現金,巳○○有打給癸○○跟我說,刷卡 換現金的錢要交給癸○○,要拿去給善願基金會的人作帳,癸 ○○有陪我進家樂福,並表示善願基金會的高層會來幫忙刷卡 換現金,要我於過程中不要多問,我刷了玉山、中國信託、遠東、永豐4張信用卡,共刷27萬3,000元,對方只給我24萬元。我換到現金後到1樓上車,巳○○打電話給癸○○叫我聽, 要我把錢交給癸○○,因為要拿去善願基金會作帳,並說411 萬元部分已經幫我很多了,所以這27萬3,000元要我自己付 。巳○○於108年12月31日打電話給我表示金流不夠還要再加1 0萬元,所以我向朋友借了10萬元,於當晚23時許交給來我 家收現金的卯○○。我向丙○○要繳贈與稅的節稅證明,他們都 不給我。我也有打給巳○○、癸○○、卯○○,都沒有得到回應。 因為遲遲沒有成交,我覺得很奇怪,於109年2月10日打給善願基金會確認,基金會人員回覆我可能遇到詐騙集團,要我去報案,我也有打給國稅局查詢有無繳贈與稅,國稅局人員說沒有,我才知道被騙。後來我找臺北市議員張茂楠陳情,希望被告4人還我147萬元,計算方式為108年12月18日交付 的110萬元現金,12月30日刷卡27萬3000元,我只算27萬, 還有12月31日卯○○向我收10萬。後來我和巳○○、癸○○在張茂 楠議員的辦公室寫和解書,最後有給我147萬現金等語(見 偵一卷第630-633頁)。徵之證人黃○○於偵查中就其與被告 卯○○、癸○○、丙○○、巳○○接洽之經過、交付款項及刷卡換現 金之原因、款項分別於何時、何地交予何人等細節均已詳細陳明,若非其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且記憶深刻,實難就本案經過及時序,為如此詳細之證述。又證人黃○○於偵查中係以證 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卯○○、癸○○、丙○○、巳 ○○與證人黃○○間,並無嫌隙,是證人黃○○之證詞自值採信。 (四)觀諸黃○○所簽立之買賣契約書,出賣人為黃○○、買受人為雲 頂公司,契約內容為黃○○將其塔位相關商品以2億7440萬元 出售予雲頂公司,簽約日期為108年12月10日,有買賣契約 書可佐(見偵一卷第624頁);又黃○○與被告癸○○於108年12 月12日簽立之收款證明,原價金為150萬3,000元,其後經修改為411萬元,並由黃○○及被告癸○○於修改處簽名,有收款 證明可憑(見偵一卷第623頁),此核與證人黃○○所證,被 告卯○○、癸○○、丙○○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其遂簽立買賣契約書,同意將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以2億7440萬元價格出售,其後再由被告癸○○於108年12月12日,向其 佯稱需支付150萬元之贈與稅云云,其後又改稱需支付411萬元之贈與稅等情相符。 (五)參以黃○○於108年12月18日向被告癸○○表示:「明天完稅後 ,後天就可以成交了。請國稅局那用急件處理OK?繳稅了?完稅單拿到了?明天幾點可以拿到完稅單?」;於108年12 月19日表示:「你媽有保單可以借錢?保單借當天就給錢。你媽媽可以來刷卡換現金?只扣6%,ok?我想跟你一起去國稅局繳稅,今天要付411萬用現金付?合作金庫那2本不要匯了,你跟買方說一下。」、「所有合約都在你和同事來我家時,我全部都拿出來給你們看過,合約內容本來你們公司自己就要看清楚才對,你們公司也要把合約內容告訴買方才對呀!你們是專業的仲介也應該在簽合約前要把生前契約看清楚才對呀!為何要成交了反而怪我?我看不懂合約,但是你們做6年多又是專業仲介人員,是你們沒把合約內容拿給公 司經理看?或是當初你們沒把合約內容給買方了解?」、「30份生前契約就直接送給買方,這樣ok?還是買方的傭金,由我來付補生前契約的價金?這樣ok?」;於108年12月20 日表示:「直接從總價金減ok?」,被告癸○○回以:「姐稍 等開完會回撥給您」,黃○○表示:「還是買方的傭金,由我 來付補生前契約的價金?這樣ok?直接從總價金減ok?(語音通話)今天去國稅局全弄好了?下星期一,上午你會帶我去國稅局拿完稅單?」;黃○○於108年12月24日表示:「我 把資料等一下卯○○,會來我家拿過去給你,早上9點去稅捐 處辦財產清冊,聯徵資料。我資料小許有拿給你了?你可以請經理跟善願說一下,能不能在12/27星期五成交?明天12/26先去繳完384萬,後天就可以成交了」,被告癸○○回以: 「姐有消息會馬上通知您」;黃○○於108年12月25日表示: 「剛小吳有幫忙問過經理了,執行長願意幫忙了,那是不是今天就可以先去繳384萬了,明天就可以成交了。如果384萬是用現金拿去國稅局繳384萬,就沒有查帳的問題,成交我 馬上還384萬,ok?」;於108年12月29日表示:「善願明天12/30會先付384萬?後天12/31可以成交了?」,被告癸○○ 回以:「姐我明天9點去找您」;黃○○於108年12月31日表示 :「中午你們的經理有打電話給我,說善願有傳簡訊給他,說昨晚有趕上做好帳了,又說善願要把帳再做細一點,所以可能要到下星期二,1月7日才能成交,但是星期五1月3日可以先匯給我300萬,讓我先付卡費,再不付我就變成銀行黑 名單,以後也無法再貸款了」,於109年1月20日表示:「中國信託上次去內湖刷9萬9千帳單收到了,不是說好只要做金流而已?刷的卡費不會請款?3個朋友一直問我,說一定會 在年前成交?我回說會一定在年前會成交,也會馬上還他們的錢,經理怎麼說?」;於109年2月4日表示:「12月30日 去內湖家樂福刷卡換現金,刷27萬多原本說好不會請款,結果刷卡的帳單我全收到了,怎麼跟當初說的不一樣?我真的不知道只是要塔位套組,很單純的買賣卻搞得如此複雜,12月18日你說有用我的名義已付了贈與稅,你也應該把已繳的贈與稅單給我才對呀!已經一個多月你都沒拿給我?我只是單純賣塔位套組,真搞不懂為何要刷卡換現金?當初告訴我不會請款的,為何我又收到帳單?我只是賣塔位套組,連我房子辦二胎也有事,真的太複雜了搞了2個月還沒成交,我5個朋友一直催我要還錢,你在過年前打電話告訴我在過年前一定可以成交,我也這樣跟朋友說成交馬上還錢,結果過年前又沒成交」、「還有我刷卡27萬多當初你們說只是要金流,不會請款而現在已請款帳單我都收到了,朋友說我是不是遇到詐騙集團,一個案子怎麼連5%訂金買方都不付。之前你經理和你都在我家,經理有說可以幫我跟善願基金會,幫我談1200萬訂金先給我還朋友錢結果?我付贈與稅和刷卡換現金,我刷27萬多當天只拿到24萬,我把現金交給你說做完金流就可以成交?12月31日我又跟朋友借10萬交給小許拿給小吳,你經理在1月1日中午打給我,只要金流做好就可以成交,結果又變成要成立基金會,為何那麼複雜?我現在把朋友問我的話說我是不是遇到詐騙集團,從頭到尾我一直相信你們,已2個月了還未成交,我連一點訂金都沒有拿到,我卻 付了贈與稅又刷卡換現金,12月30日也把現金24萬交給你,12月31日又拿10萬交給你們公司小許,一切一切簡直越來越像我朋友說我是否遇到詐騙集團」;於109年2月5日表示: 「如果基金會有成立了,那所有買賣總價金3億是否全匯入 基金會,3億那筆錢匯全入基金會,我個人如何能動用基金 會的錢?包括要還我欠債和要付你們的仲傭的錢,又如何從基金會撥款這會不會產生未來更大問題?匯款基金會就不是我個人可以隨意使用裡面的錢?那如果基金會無法成立,就等於無法成交了,12月18日那天我拿110萬現金給胡科長去 付贈與稅先可以退給我?12/30去內湖家樂福刷卡換現金27 萬3千,12/31你們公司小許晚上拿10萬現金交給你,沒成交就要全部共147萬應該退還給我」,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見偵三卷第261-296頁)。 (六)再參以黃○○與被告丙○○於108年12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丙○○:蘇姐這是我能幫的我盡量幫忙。剩下的可能就是看 您怎麼配合了。黃○○:了解。(語音通話4次)。黃○○:你 可以請經理跟善願說一下,能不能在12/27星期五成交?明 天12/26先去繳完384萬,後天就可以成交了。丙○○:我有跟 經理說了。」;於108年12月26日之對話內容顯示:「丙○○ :開會。黃○○:善願今天有要先幫忙付384萬了?可以問一 下經理,何時可以成交?丙○○:好稍等歐。黃○○:經理有說 何時可以成交?(語音通話)如果384萬是用現金拿去國稅 局繳384萬,就沒有查帳的問題,成交我就馬上還384萬,OK?」;於108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黃○○:能不能 趕在今天成交?(語音通話)黃○○:小許到了?丙○○:有。 黃○○:你有跟善願人見面了?(語音通話)」;於108年1月 1日之對話內容:「黃○○:中午你們的經理有打電話給我, 說善願有傳簡訊他,說昨晚有趕上做好帳了,又說善願要把帳再做細一點,所以可能要到下星期二,1月7日才能成交,但是星期五1月3日可以先匯給我300萬,讓我先付卡費,再 不付我就變成銀行黑名單,以後也無法再貸款了」;於109 年1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黃○○:請回我電話OK?丙○○: 蘇姐等我一下。黃○○:請你問一下經理,1/1中午經理有打 電話給我說善願今天可以先匯300萬給我付卡費,1/7下星期二可以先成交,今天300萬會先匯給我?胡科長都沒接電話 ,你可以請他回我電話?(語音通話)」;於108年1月13日黃○○傳送催繳卡費簡訊擷圖,並表示:「我好幾張卡費都付 不出來。3個朋友一直天天打來問我何時還錢?我真的不知 道該怎麼辦?你們有要來我家了?」;黃○○於109年1月15日 表示:「到底哪天可以成交?(傳送催繳卡費簡訊擷圖)」;於109年2月5日表示:「如果1800萬可以成立基金會?你 可以問一下善願基金會(語音通話)1850+150你的錢共2000萬,是否也可以成立基金會?可以跟善願基金會說一下?現在只有2000萬的錢可已成立基金會?(語音通話)3億的4% 是1200萬,可以請善願基金會先用訂金方式付?」;於109 年2月6日表示:「如果基金會有成立了,那所有買賣總價金3億是否全匯入基金會,3億那筆錢匯入基金會,我個人如何能動用基金會的錢?包括要還我個人欠債和要付你們的仲傭的錢,又如何從基金會撥款這會不會產生未來更大問題?匯進基金會就不是我個人可以隨意使用裡面的錢?那如果基金會無法成立,就等於無法成交了,12月18日那天我拿110萬 現金給胡科長去付贈與稅先可以退給我?12/30去內湖家樂 福刷卡換現金27萬3千,12/31你們公司小許晚上拿10萬現金交給你,沒成交就要全部共147萬是應該退還給我,上面有 胡科長簽名,如果沒成交一定會退我錢(傳送收款證明照片)。」;於109年2月9日表示:「27萬3千帳單全來了,當初不是說不會請款?只是善願基金會要做金流?到底會變成這樣?我沒有錢可以付卡費怎麼辦?(傳送信用卡卡費帳單照片數張)那如果基金會無法成立,就等於無法成交了,12月18日那天我拿110萬現金給給胡科長去付贈與稅先可以退給 我?12/30去內湖家樂福刷卡換現金27萬3千,12/31你們公 司晚上拿10萬現金交給你,沒成交就要全部共147萬是應該 退還給我」;其後黃○○表示:「只要你們把147萬還我,就 不會提告,癸○○簽收是411萬,我也有跟警察說實際是現金1 10+刷卡27+10現金,真實是147萬只要他們還我錢。那天在 警察局癸○○跟我對話警察都聽到了,我跟癸○○說我有打去善 願基金會,基金會說沒有羅秘書這個人,小姐又幫我打給執行長和會長,回我說不認識雲頂這家公司,說我是遇到詐騙集團」,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三卷第233-259頁)。 上開對話內容均與證人黃○○所指其與被告卯○○、丙○○、癸○○ 、巳○○間之聯繫、互動經過相吻合,均足為其證述內容之補 強。 (七)由上可知,被告丙○○及扮演雲頂公司科長之被告癸○○,共同 向黃○○佯稱買方善願基金會欲以高價收購黃○○之殯葬商品, 但黃○○需繳納贈與稅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交付110 萬元予被告癸○○。復由被告癸○○向黃○○佯稱需繳納贈與稅41 1萬元,不足部分會幫忙籌措,但黃○○必須補足生前契約之 尾款27萬元及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惟因黃○○表示資金不足 ,遂由扮演雲頂公司經理之被告巳○○佯稱已取得善願基金會 執行長協助繳納384萬元部分,但黃○○仍須繳納27萬元才能 成交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依被告巳○○指示前去刷卡 換現金,並將換得之現金24萬元交予被告癸○○。其後被告巳 ○○又向黃○○佯稱需再補繳10萬元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致黃 ○○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31日晚間交付10萬元予被告卯○○ 等事實無訛。再稽之上開對話內容,被告丙○○對於黃○○所述 均未表示任何不解或異議,且應答如流,甚至能順勢接話,於108年12月25日向黃○○回覆被告癸○○已出發前往黃○○住處 ,並為黃○○向扮演經理之被告巳○○傳達聯繫善願基金會及繳 稅後能否盡速成交等事宜,復於108年12月31日向黃○○回覆 被告卯○○之去向,堪認被告丙○○有與被告癸○○、巳○○、卯○○ 共同以買方善願基金會欲收購黃○○之殯葬商品,但須繳納贈 與稅、做金流等詞詐騙黃○○無訛。被告丙○○辯稱:我只有向 黃○○推銷過,其後只有代為轉達,對其他被告和黃○○所談內 容毫不知情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可知黃○○於108年12月24日已將資料交由被告 卯○○轉交予被告癸○○,並於同月31日依被告巳○○之指示將10 萬元交予被告卯○○攜回製作金流,被告卯○○於偵查及審理中 亦自承:有留紙條給黃○○,想要詢問黃○○有無塔位,之後我 有受癸○○委託向黃○○拿資料回公司,亦有於108年12月31日 有受巳○○委託向黃○○拿取紙袋等語(見偵一卷第748、749頁 、偵四卷第319頁、本院卷三第122-123頁),堪認被告卯○○ 有與被告巳○○、癸○○、丙○○共同以有買家欲收購黃○○之殯葬 商品等詞進行詐騙,並依被告巳○○指示向黃○○收取10萬元用 以做金流等事實無誤。又被告癸○○於警詢時坦承詐騙黃○○( 見偵五卷第31頁),其於偵查中供稱:黃○○向巳○○表示現金 不夠,巳○○提供刷卡換現金的方式給黃○○,我於108年12月3 0日有開車載黃○○到家樂福內湖店刷卡換現金,黃○○有將換 得現金交給我等語(見偵五卷第497頁),且其此部分供述 與證人黃○○前揭證述及對話內容相符,其嗣後翻異前詞,改 稱沒有向黃○○說有買家存在,也沒有帶黃○○去刷卡換現金云 云,委無足取。 (八)佐以證人黃○○於偵查中證稱:107年10月1日我先跟禾善事業 有限公司買了國榮公墓綠金園塔位,價值160萬。108年1月18日再跟禾善事業有限公司買10個玉石罐及送的10個生前契 約,價值100萬。108年8月16日我跟懷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買了10個生基罐,價值100萬。108年10月21日我又買了300 萬元的20個生基罐,之後又多買了20個塔位、30個牌位、30個内膽罐及20個玉石慣送生前契約20份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630-631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 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黃○○既無相關管道或人 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黃○○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尚未出售, 豈有再向被告癸○○、卯○○、丙○○、巳○○購買之理。參以黃○○ 連8萬5000元都尚需向友人商借,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 偵三卷第274頁),是黃○○當時已無資力,本身已持有為數 甚多之殯葬商品,殊難想像黃○○有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 再以刷卡換現金、向親友借貸之方式籌措款項之理。是證人黃○○證稱其是要出售殯葬商品,交付款項、刷卡換現金是為 了能與善願基金會順利成交乙節,自屬可信。 (九)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卯○○、癸○○、丙○○、巳○○確有共同 向黃○○佯稱買方善願基金會欲以高價收購黃○○所持有之殯葬 商品用以節稅,但需繳納贈與稅、補足尾款、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致黃○○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甚至以刷卡換 現金之方式籌措款項交付予前來收款之被告癸○○、卯○○之詐 欺事實無誤。 (十)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本件由被告卯○○先與 黃○○接洽,佯稱有買家欲收購黃○○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後 再由被告丙○○、扮演科長之被告癸○○向黃○○佯稱買家善願基 金會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黃○○需支付贈與 稅,使黃○○信以為真,交付款項予前來收款之被告癸○○。被 告癸○○復與扮演經理之被告巳○○向黃○○佯稱需補足尾款、做 金流才能成交,致黃○○陷於錯誤,聽從被告巳○○指示,在被 告癸○○之帶領下前去刷卡換現金,並將換得現金全數交予被 告癸○○。再由被告巳○○向黃○○佯稱需補繳款項做金流,使黃 ○○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予前來收款之被告卯○○,堪認被告卯 ○○、丙○○、癸○○、巳○○就上開部分,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縱未每一階段均參與,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十一)被告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雙方只是民事糾紛云云。惟按 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黃○○於偵查中明確指證被告卯○○、癸○○、 丙○○、巳○○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手中之殯葬產品,進而要求 其繳納贈與稅、補繳尾款、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支付款項及於刷卡後將換得現金交出。被告卯○○、癸○○、丙○○、巳○○若非以虛構之買家存在 為幌,黃○○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被告卯○○、癸○○、丙 ○○、巳○○自屬施用詐術而使黃○○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是被 告癸○○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並非可採。(十二)綜上所述,被告卯○○、癸○○、丙○○、巳○○所辯均係臨訟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卯○○、癸○○、 丙○○、巳○○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亥○○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天○○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九第1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亥○○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 述情節相符(見偵四卷第275-279頁、本院卷六第154-180頁),並有收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畫面擷圖、寶石鑑定書、切結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五卷第417、419、423-431、433-437、439-441、443-449、457-463、472-479頁、偵八卷第393-413 、431、513、515、523頁、偵二十三卷第73-74、189-192頁),足認被告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癸○○、辰○○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巳 ○○辯稱:我只有賣2個罐子給亥○○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 辯稱:亥○○於本案前歷經多起相同話術之詐騙,不可能於本 案再次因相同話術受騙,又癸○○、辰○○所為均係事後行為, 且有部分所為係在巳○○遭羈押後,難認巳○○與其他共同被告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被告癸○○辯稱:當時天○○跟我 說他出車禍,我只有幫忙送鑑定書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 辯稱:癸○○受天○○所託,前去交付鑑定書,不知天○○、巳○○ 與亥○○之交易經過,癸○○未參與詐欺亥○○云云。被告辰○○辯 稱:當時我的手機借給癸○○使用云云。被告辰○○之辯護人辯 稱:辰○○未與亥○○接觸,是癸○○曾使用辰○○手機與亥○○通話 ,事後亥○○回撥,辰○○才會接聽並告知會協助轉達,辰○○也 沒有說過自己是林先生云云。 (三)證人亥○○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巳○○跟我接洽說有買家地 ○○要用2400萬買我的塔位跟骨灰罐,快要成交前一天巳○○說 買方買罐子和塔位來節稅,報稅時需有鑑定書,我需要支付18萬元鑑定骨灰罐之費用,我表示沒有錢,巳○○說可以先幫 我付這筆錢,後來天○○出面表示巳○○違反規定幫客戶墊錢被 公司抓到,要我拿出18萬元,我的案件才能繼續下去,我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將18萬元交給天○○,天○○有給我 收據。原本過年前說要成交,後來一直以疫情、客戶要居家隔離、稅法更動,會計師需要調整推託,直到000年0月間,自稱「林先生」的人出現,表示天○○被公司調査,需等到他 調査結束,我後來就跟他們說再不出面就要去派出所告他們,癸○○就拿了1份跟我當初送鑑骨灰罐不符的鑑定書給我, 該份鑑定書之前天○○也有拿給我看過,當時我就已表示跟我 的罐子不符合,他們回說這樣就符合了,買方都會接受。我交給他們4個骨灰罐去鑑定,鑑定後有還我,要成交之前有 再將骨灰罐拿走,後來我覺得奇怪,有再請他們拿回來還我等語(見偵四卷第275-279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本身 持有4個塔位、4個骨灰罐,一開始是由巳○○向我表示要幫我 賣掉祥雲觀塔位、骨灰罐,且已經有找到買家地○○,並拿買 賣契約書讓我簽,實際上我沒有見過地○○。之後巳○○說需要 支付鑑定骨灰罐的費用18萬元才能成交,可以先幫我墊,後來天○○表示巳○○幫忙墊款被公司查到,要我支付18萬元,我 為了順利成交所以交付18萬元鑑定費給天○○,天○○有給我一 張收款證明,並將我的骨灰罐載走拿去鑑定,之後有將骨灰罐還給我。第二次載骨灰罐是因為本來巳○○說要成交了,但 是當天又改稱買方臨時有事,所以不來載我的骨灰罐,我表示既然要成交了,你就先把我的骨灰罐載走,巳○○才叫癸○○ 來把我的骨灰罐載走,說會載回他們公司放,後來因為沒有成交,天○○將骨灰罐拿來還我。之後癸○○有將寶石鑑定書拿 來全家便利超商交給我,但癸○○交付的鑑定書上面記載的骨 灰罐不是我的骨灰罐,我有向癸○○反映,癸○○找了一堆藉口 。「林先生」是後來出現的,「林先生」表示他是雲頂公司稽查組人員,因為巳○○、天○○現在都有別的事,所以由「林 先生」來跟我聯絡。當時我有把「林先生」的電話0000000000號存起來,我有向「林先生」反應我已經交了18萬元,但是都沒有拿到鑑定書,「林先生」不接電話時,我會傳訊息表示我要報警,「林先生」一聽到我說要報警就會聯繫我,我打「林先生」的電話反應要報警或是要拿鑑定書,該門號的使用人沒有向我說過打錯電話或找錯人。「林先生」和癸○○是不同人等語(見見本院卷六第154-180頁)。徵之證人 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 、癸○○、辰○○與證人亥○○間,並無嫌隙,是證人亥○○之證詞 自值採信。 (四)參諸告訴人亥○○所提出之被告巳○○、天○○之雲頂公司名片( 見偵五卷第421頁),再觀諸卷附買賣契約書,出賣人為亥○ ○、買受人為地○○,議定價格為2400萬元,簽立日期為108年 10月16日(見偵五卷第415頁)。證人地○○於審理中證稱: 我不認識亥○○,我沒有要買亥○○的殯葬商品,我是要出售自 己持有的殯葬商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76-377、383-384頁),足認被告巳○○、天○○有出面佯稱可協助告訴人亥○○ 將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以2400萬元出售予買方地○○。又參之 告訴人亥○○與被告天○○於108年12月25日簽立之收款證明, 其上僅記載收款日期及金額,申購商品並未填載,有收款證明可佐(見偵五卷第417頁)。上開收款金額非低,倘被告 巳○○、天○○僅係單純向告訴人亥○○收受骨灰罐之鑑定費用, 理應於收款時在收款證明上填載收款事由,以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交易糾紛,然其等卻捨此不為,顯有可疑。依上各情,足認證人亥○○證稱被告巳○○、天○○向其佯稱買方地○○欲以 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國稅局需要骨灰罐鑑定書才能成交,其誤信為真,為順利成交方於108年12月25日交 付18萬元鑑定費用等情非虛。 (五)參以告訴人亥○○於109年2月2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巳○○稱:「 喻先生我無法接受你這樣拖延請將罐子及IGI証書還我。我 壓力太大已無法承受星期一早上10:00前請蔡先生戴回來還我。」;被告巳○○於109年3月11日13時36分許與告訴人亥○○ 之對話內容顯示:「巳○○:小蔡跟你解釋,你聽不懂是不是 ?亥○○:我不懂他的意思。巳○○:其實沒有什麼大事,只是 因為,只是因為他的稅法細項條令有改,有小改一下。亥○○ :嘿。巳○○:這個其實每個月都在更新,這個很正常,他稅 法有改,因為這次疫情的關係,他有一些修正,那這些修正剛好跟我們案子有影響到,那就是補資料而已,那這個我們會計師會弄,就等一下下而已,他這個怎麼會解釋不清楚。亥○○:他說那個我那540萬的稅金,稅務不能延用啦,然後… 。巳○○:不是這樣。亥○○:買方會虧很多錢啦,我說那稅務 都他們家做的,怎麼會跟我有關係,嚇得我緊張的。巳○○: 沒有他的意思是說,我跟你講意思是說,這次稅不是由我們主做嘛,我們是沿用過來的嘛!就是因為沿用的關係,跟這次稅法條令有一些小矛盾,那我們會計師需要去補資料,他的意思是說現在如果喊說不要做了,買方那些全部都會白花,可是誰會不要做,神經病,我們要趕快把案件成交。亥○○ :我哪有不要做,我跟他講說日期是3月12號,是3月12號嗎?3月12是明天耶。巳○○:還沒啦!我禮拜一就叫他跟你說 稅法改了。亥○○:他沒說啊。巳○○:抱歉,你還是直接打給 我好了。亥○○:對啊,他每次跟我講都講不清楚,你知道嗎 ?巳○○:抱歉,你還是直接打給我好了,他嘴巴比較笨啦。 亥○○:可是問題是我打給你你都不接也不回電話啊。巳○○: 我比較忙,我一定會接,多打幾通,打個10通、20通都沒有關係,我最近很忙,電話紀錄一直刷掉。亥○○:那所以我問 你到底什麼時候要成交?巳○○:這個會計師說禮拜一就跟我 們講,補資料這些時間,這個補資料是要跑不同機關的,他們要去跑,大概需要3到5個工作天,看機關那邊反應快還是慢,快一點可能2天就好了,但他說基本上不太可能,因為 現在剛改,有影響到案件非常非常多,都是會計師在忙,等這個過就可以交割了,就可以交易了。」;被告巳○○於109 年3月11日20時4分許與被告天○○之對話內容顯示:「天○○: 亥○○上面那個鑑定書是什麼原因核辦?巳○○:買方需要吧? 天○○:是稅務上的東西嗎?還是怎樣?巳○○:就是買方需要 。天○○:嗯。巳○○:對。天○○:他現在也一定會有,他跟我 說稅務關她什麼事,那也是買方出的,他說稅務的東西關他什麼事,他說你說買方幫她出。巳○○:對阿。天○○:買方的 會計處理的。巳○○:對。天○○:干他什麼事。巳○○:靠北, 去年延用好了,去年延用好了,但是是延到去年,那今年稅法改了,干他什麼事,靠北,省的是不是他的稅,人家幫你出錢省的是不是你的稅,現在人家在幫你處理,你還怪到人家那邊去,不然去年買方幫你出的錢你還他。天○○:嗯。巳 ○○:你不能不管怎麼這樣就撇開啊。天○○:因為我們1月跟2 月都有賣呀,然後我們都給他出狀況,他說你們公司也很好笑,怎麼1月2月都沒事,現在3月才開始有稅務的問題。巳○ ○:廢話。天○○:我就問她你多久之前做的。巳○○:稅法細 節、條令三月才改。天○○:有這種事。巳○○:有啊,每個月 都會有條令更新,它是真的。天○○:OK,我想說這個都會上 網查過細項的,條文不清楚,我就要被他屌打了。巳○○:不 會啦,我跟你講那個查不到。天○○:3月剛好變動是不是。 巳○○:你這個本來就是…幹,政府政府…。天○○:每個月都有 。巳○○:你不能怪我啊,啊不然你去跟政府講好了。天○○: 那你還要再付他嗎?巳○○:先不要先不要。天○○:我不太敢 了,幹你娘。巳○○:先延押,先處理其他客人啦。」;被告 巳○○於109年3月16日18時52分許與告訴人亥○○之對話內容顯 示:「巳○○:會計室在明後天,我那時候不是跟你講說稅務 變更要補資料什麼的嘛,會計室那邊明後天會好,回崗位後我都有去了解各個客戶的狀況,你的案件的部份是最快明天,最慢後天資料補齊,會計室會把資料送回來,送回來之後,下一個時間軸會跟你報告,我有跟會計室聊,我們爭取這個禮拜全部完成,可能週四週五你要留時間給我。亥○○:我 一定要留時間,我這個禮拜要給人家一堆錢,上個禮拜要給人家的都還沒給,人家已經催死了。巳○○:我知道我知道, 我一定幫你趕。亥○○:一定要留啊!我希望是禮拜四,因為 我已經沒辦法再拖了。巳○○:因為你的買方我是都溝通好了 ,週四週五是都OK。」;被告天○○於109年3月31日15時44分 許與告訴人亥○○之對話內容顯示:「亥○○:喂,剛剛你有打 電話是不是?天○○:有啊,我今天有幫你去提了,他們沒有 很正面的回答,因為我這個也是很婉轉,我們說律師我們用如果請個走後門的方式,就是找個立委或一些大老出來的話可不可以,我也是就是今天有過去這樣做告知這個動作。亥○○:然後呢?天○○:律師沒有很正面的回答我,會計師,對 ,他說好他知道了,然後我在想他們會不會可能有請了,或者是因為在顧慮說這個東西本來就是錢不要露白,畢竟我們這個交易的東西,金額也滿大的,我這邊也是有幫你提了,律師他那邊說他知道了。」,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偵五卷第443-445、448-449、451-452、457頁),被告癸○○於偵 查中亦供稱:我有到亥○○住處載骨灰罐,但忘記是我打給巳 ○○還是請亥○○打給巳○○,我將亥○○的骨灰罐載到公司放等語 (見偵五卷第499-503頁),足認證人亥○○所證被告巳○○、 天○○佯稱有買方存在,但國稅局需骨灰罐鑑定書才能成交等 詞,其因而陷於錯誤,將骨灰罐交由被告天○○送請鑑定(已 歸還),並交付骨灰罐鑑定費用18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被告天○○。再由被告癸○○依被告巳○○之指示前來載骨灰罐以便日後 成交時使用,其後被告巳○○、天○○再設詞推拖交易時間等情 非虛。 (六)觀諸告訴人亥○○於109年某日與癸○○之對話內容顯示:「亥○ ○:不是說早上聯絡約下午見。又不遵守約定嗎?我是不會再等了。我已經之前就告訴過林先生了。癸○○:等一下打給 你好嗎?」;被告天○○於109年5月16日向被告癸○○詢問告訴 人亥○○之後續情況,並於109年5月18日將告訴人亥○○所提供 之骨灰罐照片傳送予被告癸○○等情,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 圖可佐(見偵五卷第423頁、偵八卷第513、515頁),復參 以被告癸○○於109年5月18日與告訴人亥○○之對話內容顯示: 「亥○○:胡先生,問的怎麼樣?癸○○:我這邊還在了解一些 後續的情況,目前是差在鑑定書還沒交到你手上,因為那個不是交割也要用的嗎?亥○○:對啊,交割那天一起給我就好 啦。癸○○:那個是你的產權,你要先簽收,那交割日會安排 。亥○○:我現在擔心的是,我現在唯一有的就是你們收了我 的錢,然後還沒有給我鑑定書,我如果收了,到時候你們交割日要怎麼延我怎麼知道。癸○○:交割日沒有要延啊劉姐。 亥○○:那你們交割日什麼時候你告訴我?已經從1月15號到 現在了。癸○○:姐中間有蠻多狀況我有聽公司講。亥○○:1 月15號到現在了,那天天○○說他車禍結果是你來載我的東西 嘛?2月買方要居家檢疫,3月稅務調整,你們到底什麼時候要交割?癸○○:公司說是劉姐不願意簽收導致後面流程沒辦 法繼續。」;於109年5月1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亥○○:那 你什麼時候會到?癸○○:劉姐你的鑑定書我問過公司,他們 是說買方那邊是絕對沒問題的,然後再來是姐你說要切結書對不對,那切結書的話到時候會先開一份然後姐你要先簽名,簽完名公司蓋完大小章再拿給你。亥○○:我要先簽名?你 要給我看内容我才能簽名啊。癸○○:我一定會先拿過去給你 看完内容,然後你覺得OK簽名然後我們蓋完大小章拿給你。亥○○:沒有蓋公司大小章我不簽名,你要蓋公司大小章來我 才能簽名啊,我在一張空白的沒有意義的紙上面簽名,那你要是再不拿來給我,到最後是我在催人。癸○○:姐前面的案 件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處理,我這邊我真的是用我最有效率方法在幫你處理了。亥○○:我要你蓋公司大小章拿來。癸○○ :姐這個你不能為難我啊,因為我是看公司的決定。亥○○: 什麼叫做為難你?你拿一張空白的切結書來叫我簽,然後你再蓋大小章給我,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拿來給我。癸○○:應 該說公司擔心的點是說會不會有被做修改,因為修改完再簽名還是有效。亥○○:簽名的地方要蓋章啊,你要蓋章我也要 蓋章啊。癸○○:公司就是擔心說業務員會不會跟客戶可能收 回扣怎樣的。亥○○:我們現在之間還有什麼收回扣的問題嗎 ?癸○○:這是公司的立場啊,那個不是我的立場。」;於10 9年5月2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亥○○:你有什麼事要跟我講 嗎?癸○○:然後交割日的話,我一樣看明天能不能確定出來 ,因為劉姐你這邊確定是這禮拜都OK啦?亥○○:這禮拜不可 能嘛。癸○○:就是接下來這一個禮拜啦,這一個禮拜都OK, 那早上10點前就是要拿罐子的話嘛,然後要提前兩天跟你說,這個我會安排。」,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偵二十三卷第189-192頁)。由上可知,於被告天○○出面向告訴人亥○○ 收款後,被告天○○、巳○○即以車禍、買方出國需檢疫、稅務 調整等詞推託交易時間,並由被告癸○○與天○○、「林先生」 共同處理告訴人亥○○反應收款後無法成交、未收到鑑定書之 善後事宜,且被告癸○○於109年5月18日有向告訴人亥○○佯稱 事後會再為其安排與買方之交易日期,但需簽收鑑定書,嗣於109年5月20日將鑑定書及切結書交付予告訴人亥○○等事實 無誤。又從被告癸○○與告訴人亥○○之上開對話內容以觀,被 告癸○○面對告訴人亥○○之提問,無須再向他人確認便能即時 回應,且應答流暢,並能順勢接話,向告訴人亥○○表示鑑定 書於交割時會用到,交割日不會延期,會再為告訴人亥○○安 排,但若告訴人亥○○不簽收鑑定書則無法繼續交易云云,設 詞誆騙告訴人亥○○簽收鑑定書,且被告癸○○前有依被告巳○○ 之指示將告訴人亥○○持有之骨灰罐載回雲頂公司,足認被告 癸○○對於被告巳○○、天○○向告訴人亥○○佯稱有買家要收購其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支付骨灰罐之鑑定費用等詐術,以及於收款後交付鑑定書予告訴人亥○○,製造告訴人亥○○交付 之款項係骨灰罐鑑定費用之假象等犯罪計畫,顯然知之甚詳且參與其中。又觀諸在被告癸○○住處扣得之切結書,其上有 告訴人亥○○之簽名,並記載:「此紅玉罐鑑定書確為本公司 案件使用,嗣後若有任何無法與本公司案件使用之狀況,本公司願付所有責任」,有切結書可佐(見偵二十一卷第143 頁),倘若告訴人亥○○僅是單純鑑定骨灰罐而支付鑑定費用 ,切結書又豈會特別記載配合雲頂公司案件使用,益徵告訴人亥○○確係因雲頂公司人員即被告巳○○、天○○佯稱可代為銷 售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有骨灰罐鑑定書才能成交,告訴人亥○○為求順利出售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才會依指示交 付鑑定費18萬元。 (七)查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辰○○所持用,業據被告辰○○於審 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04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 、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五卷第425-429、472-479頁)。又告訴人亥○○將上開門號予以儲存並稱呼該門號持有者為「 林先生」,亦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五卷第425-429頁 ),堪認被告辰○○自稱「林先生」與告訴人亥○○聯繫。參諸 被告辰○○收到告訴人亥○○傳送:「我的案件至今已卡在貴公 司近7個月了,所以我請天○○幫我向公司反應幫我申請紓解 我的財務負擔。但如今又卡住」之簡訊後,於109年4月27日將上開簡訊截圖傳送給被告天○○,並詢問被告天○○如何回覆 ,被告天○○於同日回稱:「稽核」;被告辰○○以上開門號於 109年4月30日17時4分許與亥○○之對話內容:「辰○○:劉小 姐妳好,請問有什麼事嗎?亥○○:我想要知道說我的案件現 在到底是怎麼樣啊?辰○○:對,那個現在因為蔡先生那邊還 在接受調查,他這邊調查完的話,我盡快回撥給你好不好?亥○○:你知道我這個案子已經卡在你們公司7個月了耶。辰○ ○:對,但是發進款項是必須要接受調查的流程,那小姐,那這邊調查完的話我再跟你回撥電話好不好?亥○○:不是, 這個不是去年底就已經結案了嗎?辰○○:對,小姐,那你們 業務狀況那邊的話,我們在這邊正接受調查,整個流程調查完之後,小姐我在跟你回撥電話跟你講詳細狀況好不好?亥○○:不是,我實在很不懂耶,因為那個是已經結案的東西, 所以我才能辦成交,我錢也繳了,問題是我錢繳了,為什麼現在還有問題,我真的是搞不懂。辰○○:對,小姐,你這邊 的話,你這邊的話一期是18萬,但是公司進帳確實有三筆,那我們這邊整個流程要調查完,調查清楚多兩筆18萬是從哪裡出現的。亥○○:這個是以前就調查過的啊。辰○○:沒有, 因為我們蔡先生現在還在做調查,他電話都完全不能接,因為他在這邊接受我們公司調查。亥○○:那他跟我講的是說, 去年底已經調查完畢ok了,所以公司接受這樣子啊。辰○○: 這個事情沒這麼快,沒關係,姐,劉小姐,我這邊調查完盡快回撥給你好不好。亥○○:因為我實在已經卡到七個月,我 已經受不了。辰○○:劉小姐,那我晚上回撥給你,我現在去 幫你問一下好不好。」;被告天○○於109年5月8日詢問被告 辰○○:「亥○○最後怎麼處理,是你處理還是耀仁?」,被告 辰○○回以:「她一直不相信沒處理完,一直說不是去年底就 結束了,是我處理亥○○,因為當初是我的手機」;告訴人亥 ○○於109年4月30日至5月12日間均不斷傳訊息至上開門號詢 問交易時間、質疑買方及交易之真偽,並表示:「先是天○○ 車禍,再來是買方出國回來要居家隔離,3月開始說報税有 問題。究竟是要作什麼?現在又說要調查…又已超過2個星期 了」、「再不聯絡我就拿那張18萬天○○收錢的收據到民權東 路的民有派出所告你們公司詐欺。」、「我不瞭解你們為何要查天○○,當初接我案件的人是巳○○,蔡先生只是助理幫我 送罐子鑑定和收錢」等語,嗣於109年5月13日告訴人亥○○將 其持有之骨灰罐資料傳送至上開門號,並於109年5月13、14日不斷催促對方回覆,被告辰○○復於109年5月18日12時36分 至14時58分與告訴人亥○○之訊息內容略以:「辰○○:有在幫 你催了。大姐他們有沒有打我沒辦法控制我只能幫你催好嗎…今天一定會有人打給你好嗎…。亥○○:信你最後一次。今天 再沒人聯絡給我確實消息,大家明天見。很奇怪,這不是業務部的事?他們都不在意需要你催?你催那麼久都沒人理,今天就會有人聯絡?辰○○:我只能幫你施加壓力。」;被告 癸○○遂於同日20時5分許與告訴人亥○○聯繫,討論在交割前 交付鑑定書事宜,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偵五卷第429、472-479頁、偵八卷第523頁、偵十三卷第70頁、偵二十三卷第189頁、本院卷四第147、151-179頁)。依上可知,被告辰○○有與被告天○○討 論告訴人亥○○案件之善後事宜,且其等均知悉被告癸○○亦有 就此部分進行處理。又被告辰○○與天○○討論後,由被告辰○○ 扮演公司稽查組人員,向告訴人亥○○自稱「林先生」,一面 以被告天○○正在接受公司調查為由推託,一面將告訴人亥○○ 反應之內容轉知被告天○○、癸○○,其後被告癸○○亦有與告訴 人亥○○聯繫交付鑑定書事宜,並交付鑑定書予告訴人亥○○, 以掩飾詐欺犯行,由其等相互接應出現,且彼此說詞前後承接,所杜撰之情節亦可前後連貫,而無矛盾及出入以觀,倘非事前確已謀議,實難想像其等可杜撰如此縝密情節,且相互呼應並援引彼此所言內容。至被告辰○○雖辯稱109年5月13 日並非其與告訴人亥○○聯繫,而是有人持其行動電話與告訴 人亥○○聯繫,其對於被告癸○○與告訴人亥○○如何接洽均不知 情云云。然觀諸上開對話內容,被告辰○○未曾向告訴人亥○○ 表示其與本案交易毫無關聯、一無所悉,或要求告訴人亥○○ 自行聯繫被告天○○、癸○○處理交易事宜,反而向告訴人亥○○ 謊稱被告天○○正在接受調查,並表示有協助告訴人亥○○查詢 、催促進度,且其對被告天○○表示告訴人亥○○由其負責處理 ,並即時將告訴人亥○○所述不利雲頂公司或其他共犯之訊息 轉達被告天○○,足認被告辰○○對於彼此從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一節應有認識且分擔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縱109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非被告辰○○所為,亦無從為對被 告辰○○有利之認定。 (八)佐以告訴人亥○○於108年10月前已持有4個塔位、4個骨灰罐 ,業據證人亥○○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155頁) ,並有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50-153頁)。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塔位、骨 灰罐等殯葬商品之用途乃係在人往生火葬後,用來存放骨灰之處所,一般人若無特殊之情況,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亥○○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非少之 殯葬商品尚未出售,豈有再向被告巳○○、天○○購買,讓自己 又再囤積更多殯葬商品之理。是證人亥○○證述,其自始至終 都不是要向被告等人買殯葬商品,是想要賣掉自己持有的塔位和骨灰罐乙節,自屬可信。 (九)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巳○○、天○○確有向告訴人亥○○佯稱 買家地○○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有骨灰罐 鑑定書才能成交等詞,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交付鑑定費 用18萬元予被告天○○。之後由被告癸○○依被告巳○○指示向告 訴人亥○○收取骨灰罐佯裝日後成交時需要用到。繼由被告辰 ○○扮演稽查組人員謊稱被告天○○遭公司調查,會協助告訴人 亥○○將問題反映給被告癸○○,再由被告癸○○出面佯稱會為告 訴人亥○○安排交易日期,但需先簽收鑑定書云云,將寶石鑑 定書及切結書交予告訴人亥○○,製造告訴人亥○○交付之款項 係骨灰罐鑑定費用之假象。又被告巳○○、天○○、癸○○、辰○○ 就上開部分,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縱未每一階段均參與,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被告巳○○與天○○、癸○○等人共同參與詐欺告訴 人亥○○之犯行,客觀上參與人數已達3人以上,且被告巳○○ 主觀上對於參與人數達3人以上亦有所認識,而具有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 (十)至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亥○○前已歷經多起相同話術之 詐騙,不可能於本案再次因相同話術受騙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亥○○於偵查及審理 中均明確指證被告巳○○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 且已尋得買家地○○,進而要求其需支付鑑定費用18萬元,取 得鑑定書才能成交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支付鑑定費用18萬元。被告巳○○若非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亥 ○○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被告巳○○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 人亥○○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告訴人亥○○前有受騙之經驗, 然其後被告巳○○利用告訴人亥○○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 理,以前揭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亥○○一時不察而輕信,又 遭與先前類似之手法詐騙,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揭所辯,並非可採。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巳○○、癸○○、辰○○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巳○○、天○○、癸○○、 辰○○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地○○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天○○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九第120頁),核與證人地○○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73-174頁、本院卷四第370-386頁),並有收款證明、簽收單、委任意向書、買賣契約書、簡訊擷圖、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70-75頁、偵 八卷第387頁、偵十九卷第324-349頁、偵二十一卷第209-215、221頁、偵二十三卷第41-63、255頁),足認被告天○○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向 地○○說有買方,只有賣過東西給地○○云云。其辯護人辯稱: 地○○購買殯葬商品是一種投資,自不能以投資失利就認為銷 售者涉及詐欺,即便本案銷售手法遊走邊緣,也非施用詐術云云。 (三)有關被告巳○○於108年10月17日向告訴人地○○收取11萬901元 ;於108年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7日、11月29日陸續向告訴人地○○收取34萬5000元、10萬元、10萬元、21萬2000元 ,共計75萬7000元;於109年2月26日向告訴人地○○收取24萬 元,並於收款後交付各該收款證明予告訴人地○○等事實,為 被告巳○○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70-271頁 ),核與證人地○○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二 十九卷第173-174頁、本院卷四第370-386頁),並有收款證明、簽收單、簡訊擷圖、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70-75頁、偵八卷第387頁、偵十九卷第324-349頁、 偵二十一卷第211頁、偵二十三卷第41-63、255頁),此部 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證人地○○於偵查中證稱:我本身擁有10個甕位、20個牌位、 24個種福田牌位、翠玉骨灰罐、岫玉骨灰罐及土地權狀。一開始是臥龍生命的巳○○和我接洽,巳○○幫我媒介旭地建設公 司,向我表示該公司要買我的殯葬商品來節稅、捐贈,開價8550萬元,並給我委任意向書,要我簽與旭地建設的買賣合約。之後巳○○向我表示要處理土地、塔位,要繳清土地增值 稅等相關費用,於108年10月17日向我收11萬901元。之後巳○○又說塔位買賣的稅務處理需加購21個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 ,作為節稅之用,於108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9日陸續向 我收了4次款項,共計75萬7000元。巳○○於109年2月26日又 說稅務處理方式需更改,要另外支付24萬元,我因此交付24萬元現金給巳○○。巳○○於109年3、4月間,向我表示他感染 武漢肺炎很嚴重,未再與我聯絡。後來另一位代理業務天○○ 向我表示巳○○住院治療中,我有問天○○案件處理情形及土權 設定問題,天○○向我表示解除設定需要支付30、40萬元,但 我沒有答應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73-174頁)。其於審理 中證稱:我在90年間即持有萬壽山金剛舍利寶塔塔位、10個甕位、20個牌位、24個種福田牌位、24個天然翠玉骨灰罐、24個天然岫玉骨灰罐及相關土地權狀,想要趕快賣出賺差價。巳○○於106年間和我見面,表示他父親開設臥龍公司,買 方旭地建設公司要買我的塔位節稅,並拿已經蓋有旭地建設公司大小章的買賣契約給我簽名,並給我委任意向書。事後我打電話去查詢,旭地建設公司表示沒有這個合約。我沒有要向巳○○買殯葬商品,因為我手頭上已經很多了。巳○○以買 方節稅之名義,於108年10月11日向我收11萬901元。巳○○又 向我表示買方要增加節稅額度,要加購11個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避稅,我以為巳○○真的有找到買方,買方需要避稅,才 於同年10月22日至11月29日間交付共計75萬7000元給巳○○。 於109年2月26日又以處理稅務向我收取24萬元。我是因為誤信有買方要向我買我持有的殯葬商品,才會交錢給巳○○。巳 ○○向我收取共計110萬7901元後,開始躲避我,一直說要成 交又會講很多理由,之後說他確診被隔離不能見面,就由天○○和我接洽。當時巳○○有表示要完成交易,我的塔位土地權 狀需要設定,巳○○有拿去設定,1、2週後巳○○將權狀還給我 ,並向我表示已經設定好了,我和天○○接觸時,有要求天○○ 幫我塗銷,天○○向我說塗銷要付30萬元,我說不可能,要巳 ○○出面講,所以沒有交付金錢給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 0-386頁)。徵之證人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 節相一致,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天○○與證人地○○間,並無嫌隙,是 證人地○○之證詞自值採信。堪認被告巳○○確實有向告訴人地 ○○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惟必須繳納土地增值 稅及相關費用、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增加節稅額度、繳納價金之千分之四作為轉移費用以處理稅務等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進而陸續交付11萬901元、34萬5000元、10 萬元、10萬元、21萬2000元、24萬元給被告巳○○之詐欺事實 無誤。 (五)觀諸被告巳○○與告訴人地○○於108年10月16日、17日之對話 內容顯示:「地○○:今天早上請早點來。巳○○:我盡量趕, 若真來不及,蕭大哥請別等,我就下午四點過去。地○○:10 點左右到即可。小喻改下午4點順便談土權分割。巳○○:好 的。地○○:小喻早上儘早處理土權分割」,有簡訊對話擷圖 可佐(見偵十九卷第326-327頁)。又被告巳○○於108年10月 17日向告訴人地○○收取11萬901元,有收款證明可稽(見偵 四卷第70-74頁),足認被告巳○○向告訴人地○○佯稱須處理 土權分割,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進 而交付11萬901元。 (六)又觀諸在被告天○○處扣得之臥龍生命有限公司委任意向書2 紙,均記載服務人員巳○○為客戶地○○報價,其中1紙意向書 所列殯葬商品有種福田平面火化區牌位24個、靈骨墓功德牌位20個、靈骨墓骨甕座10個、天然翠玉骨灰罐24個、天然岫玉骨灰罐24個、土地持分640(0000-0000),上開物品小計金額8350萬元、其他費用167萬元、總計8183萬元。另1紙意向書除上開殯葬商品外,增列藍晶綠髓翠玉11個,小計金額改為8550萬元、其他費用為150萬元、總計為8400萬元,有 委任意向書2紙在卷可稽(見偵二十一卷第213-215頁)。此核與證人地○○所證,被告巳○○以買方要增加節稅額度,必須 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始能完成交易等詞,向其收取款項等情相符。又觀諸告訴人地○○提出於108年12月5日簽 立之買賣契約書合約,其上記載甲方(出賣人)為地○○,乙 方(買受人)為旭地建設,甲方願將其所有之附件商品出賣乙方。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8550萬元整,有該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69頁)。再參以告訴人地○○於108年10 月27日、29日將其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傳送予被告巳○○,於 同年11月28日詢問被告巳○○是否會帶來新的品項意向書;於 同年12月5日詢問被告巳○○換約的總金額是否會更新如意向 書所載8550萬元;於同年12月26日要求被告巳○○與買方旭地 建設開完會後電話通知,被告巳○○於同日回以已談成等情, 有簡訊擷圖可佐(見偵十九卷第327-335頁)。互核前揭情 詞,堪認被告巳○○有向告訴人地○○佯稱:買方旭地建設有意 以8350萬元向其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之後再謊稱:買方要增加節稅額度,必須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加購後買方欲以8550萬元向其收購所持有之殯葬商品,致其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共計75萬7000元予被告巳○○。 (七)稽之被告巳○○於109年2月24日向告訴人地○○表示:「我跟你 回報一下狀況,我們剛從那個稅捐單位這邊出來,現在我們確定可以把原本的解稅轉移到贈與稅上面,但要加收千分之4的轉移費用,算是規費,總案件價金的千分之4,大概跟你說一下,明天我再安排個時間過去跟你解釋一下後續的狀況」;於同年月25日向告訴人地○○表示:「不好意思您方便講 話嗎?不好意思我剛這邊剛忙完,我跟你回報一下狀況,國稅那邊已經都確定好了,現在我們就是要準備那個千分之四的轉移費用,還有那邊***,兩個工作天會好,對啊對啊, 大概30多萬,我先跟你說一下,我們現在就是已經準備好了他的東西,我原本想要透過**跟你說,但最近太多案件了,我今天可能抽不出身,因為我等一下到新竹,我下一站要到新竹,新竹回來不知道幾點了,所以我先跟蕭大哥講一下,我有跟買方溝通這件事情,但是我跟***溝通這件事,但是 他們覺得第一這個東西的名目,坦白來講本來就跟他們比較沒有關係,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他們以公司的名目他們抓不出可以算這個錢,所以這個真的變成我們要自己準備,簡單來說我們費用過去後當天不算,當天不算往後推兩個工作天左右,稅務會正式從節稅方轉移到正儀,稅務轉移到正儀之後,我們會去那裡拿一些文件,拿到那些文件後我們會請公司的律師跟行政,然後跟德旭的律師做轉移的合約,然後合約需要一天,處理完總共三個工作天就可以交割了,假設我們明天開始處理的話,明天是周三,明天開始處理的話下周三就可以交了因為228,對對對大概是這個樣子。我今天坦 白講有一點點難度,因為前面墊的錢都還沒有那個,就是我們案件上面,我知道,當然你也花了不少錢,前一筆有一筆比較大筆的你不知道記不記得?我這邊也有點卡,我試著想辦法,我晚一點新竹結束,再跟你通個電話,我們再來想看看該怎麼處理這筆錢」、「我這邊確定應該是8萬塊沒有問 題,不是應該,是8萬塊絕對沒問題,對啊!我的太太下班 回來會去幫我領個6萬,其他就是領我自己身上的,那詳細 數字的話32萬4000多,對對對大概是這個樣子,因為我現在手邊沒資料,所以尾款還差24萬,那幾千塊是還好,就還差24萬,看蕭大哥這邊有沒有辦法,我也剛好這陣子之前開始都比較拮据一點不好意思」、「我們交的那天不算,後面2 個工作天,不管那天早上交還是下午交都不算一天,那兩個工作天走完程序之後,就是正式收移轉,移轉完了從綜所稅移轉到贈與稅,轉完了之後我這邊就是重新請跟徐麗(音譯)這邊做資料,做資料後我們就簽新的資料,我們簽署完資料後,就可以準備交割」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42-47頁)。又參以被告巳○○與告訴人地○○於109 年2月26日10時36分許之對話內容:「地○○:所以我這邊準 備24對不對?巳○○:沒錯。地○○:你那個是怎麼算的啊?我 怕你算錯。巳○○:千分之四,總價金的千分之四,所以總共 是32萬多。地○○:總價金不是吧?你是扣掉那個稅嗎?你是 扣掉繳的稅嗎?被告巳○○:沒有沒有,總價金是總價金,我 們總價金後來有提升一次嘛!總價金是8000初頭萬。地○○: 不是不是,你的總價金我唸給你聽,總價金是8550。然後還要扣掉500的做稅,那個500以後是8050。巳○○:對沒錯,用 8050下去算。我們這邊稅務當初有拉高總價金主要是因為稅的關係,蕭大哥你記得嗎?那我現在稅依轉移到我們這邊的,我們沒有必要擔心,就沒有必要去做這個更動了,所以是用8050去算,總共是8000初頭,總共千分之四算起來32萬多,就多那幾千塊而已。」,其後於同日13時31分許,地○○傳 訊息表示:「小喻24萬準備好了」,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48-49頁)。依上可知,被告巳○○有向告訴 人地○○佯稱需繳交價金之千分之四作為轉移費用以處理稅務 問題,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交付24 萬元予被告巳○○。 (八)佐以告訴人地○○於106年9月前已持有種福田平面火化區牌位 24個、福山陵靈骨墓功德牌位20個、靈骨墓骨甕座10個、翠玉骨灰罐24個、岫玉骨灰罐24個,業據證人地○○於偵查及審 理中證述明確(見偵二十九卷第173-174頁、本院卷四第370-386頁),並有委任意向書、土地使用權狀、種福田平面火化區永久使用權狀、福山陵萬壽山永久使用權狀、骨灰罐提領券可佐(偵二十一卷第213-215頁、本院卷五第5-94頁) 。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殯葬商品諸如骨灰罐、骨甕座、牌位,一般人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珍藏,亦非如股票般,易於在交易市場買賣、出售,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畫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商品之需求。就一般人而言,因未從事殯葬服務業,亦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告訴人地○○於 106年9月前已持有為數甚多之殯葬商品未出售,亟需脫手變現,豈會再向被告巳○○購買交易市場極度封閉,又不易自行 出售之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是證人地○○證稱其是希望 趕快將持有之殯葬商品賣出賺差價,手頭上已經有很多殯葬商品,沒有打算要再向被告巳○○購買骨灰罐乙節,自屬可信 。 (九)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巳○○確實有向告訴人地○○佯稱旭地 建設欲以高價收購告訴人地○○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可協助 代為銷售,但需支付相關費用處理土權分割、繳清土地增值稅、需配合買方加購骨灰罐、需繳交轉移費用處理稅務,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予 被告巳○○之詐欺事實無誤。 (十)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692號、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天○○於00 0年0月間,以被告巳○○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故由被告 天○○出面與告訴人地○○接洽並佯稱:其持有之殯葬商品遭設 定,需支付30萬元、40萬元解除設定,始能完成交易等情,業據證人地○○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佐以告訴人地○○於 109年4月6日至同年0月0日間有傳訊息詢問被告天○○有關土 權解除設定之問題,有簡訊擷圖可佐(見偵八卷第387頁) 。被告天○○亦有向同案被告宇○○詢問:地○○欲解除設定需準 備什麼等語,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八卷第441-459頁)。被告天○○於109年5月5日有與告訴人地○○見面, 拿取告訴人地○○之印鑑證明後交給代書,有通訊監察譯文可 參(見偵二十三卷第255頁),堪認被告天○○有以告訴人地○ ○持有之殯葬商品遭設定,需支付款項解除設定等詞詐騙告訴人地○○等事實。又被告巳○○於108年10月16日已以需處理 土權分割,繳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費用始能完成交易等詞,向告訴人地○○詐得11萬901元,業經認定如前。依上各情, 被告天○○與巳○○向告訴人地○○所述內容緊密吻合而有一定鋪 陳出場之邏輯,倘若被告天○○、巳○○之間未曾謀議以此交替 出現實施詐術之方式與告訴人地○○接洽,衡情被告天○○應無 可能援引只有被告巳○○及告訴人地○○才知道的土權解除設定 之說詞。況被告巳○○向告訴人地○○報價之臥龍生命有限公司 委任意向書、收款證明、簽收單、買賣契約書,均係在被告天○○住處所扣得,亦徵被告天○○對於被告巳○○以有買家欲以 高價向告訴人地○○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再設詞以需處 理土權分割,繳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費用、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處理稅務云云向告訴人地○○收款之犯罪計畫 知之甚詳,並再利用被告巳○○之行為,再以解除設定需支付 費用等詞,達到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應認被告巳○○、天○○ 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以,被告天○○及其辯護人 辯稱:被告天○○未收到款項,其行為止於未遂云云,所辯要 非可採,仍應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相繩。 (十一)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巳○○僅是銷售手法遊走邊 緣,並非施用詐術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地○○於偵查 及審理中均明確指證被告巳○○佯稱已尋得買家欲高價收購 其手中之殯葬產品,進而要求其繳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費用、加購骨灰罐配合買方增加節稅額度、繳交買賣價金之千分之四作為轉移費用以處理稅務問題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支付相關費用。被告巳○○若非以虛構之買家存 在為幌,告訴人地○○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被告巳○○自 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被告巳○○ 之辯護人前揭所辯,委無足取。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巳○○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天○○、巳○○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六、寅○○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二第508-510頁、本院卷九第122-123頁),核與證人寅○○於 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67-169頁、他三卷第145-149頁、本院卷七第37-51頁),並有商 品表、票據、財損究責聲明書、收款證明、華南銀行、中信銀行、郵局存摺交易明細、汽車貸款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汽機車權利讓渡書、繳交貸款紀錄、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放棄聲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45-53頁、偵五卷第466頁、偵八卷第427、431、443、457、517-525頁、偵十四卷第479-491頁、偵十七卷第111-112頁、偵十九卷第377-411頁、偵二十三卷第65-68、231-233、257頁、他三卷第117-139、153、155、161頁、他四卷第69-72頁、本院卷一第455-463、467-481、485-527、531-551頁),足認被告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天○○、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巳 ○○辯稱:我有賣骨灰罐給寅○○,而且我賣得比較便宜云云。 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其他共同被告於寅○○辦車貸後之行 為均為事後行為,難認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巳○○於109年4月 6日即遭羈押,此後即無從再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本件寅○○僅與巳○○、辰○○接洽,難認其他共同被 告有參與收款、車貸之部分,又寅○○在本案前已經歷多起以 相同話術要求交付款項,實無可能再次受騙云云。被告天○○ 辯稱:我沒有和辰○○在電話中聊要如何詐騙寅○○云云。被告 天○○之辯護人辯稱:天○○未與辰○○謀議要如何繼續騙寅○○, 寅○○亦證稱沒有聽過天○○,天○○與寅○○遭詐騙的事實無關云 云。被告宇○○辯稱:我沒有指示辰○○去和寅○○聯絡云云。被 告宇○○之辯護人辯稱:寅○○沒有提到宇○○有參與詐騙之過程 ,宇○○沒有為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宇○○縱使有在電話中提 到被害人的名字,但只是和推銷骨灰罐的業務聯繫和討論,而未明確指示要如何推銷云云。 (三)有關告訴人寅○○於108年4月15日、4月17日、5月8日、6月19 日分別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105萬元、33萬元予被告 巳○○等事實,業據證人寅○○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 二十九卷第167-169頁、他三卷第145-149頁、本院卷七第37-51頁),並有收款證明4紙及告訴人寅○○及其夫吳志文之華 南銀行、中信銀行、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可佐(見偵四卷第45-52頁、本院卷一第455-463、467-481、485-527、531-551頁)。被告辰○○安排告訴人寅○○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向和潤公司辦理汽車貸款50萬元,又安排於109年2月3日7時30分許,在告訴人寅○○工作之全聯商店內 簽署汽機車權利讓渡書,由告訴人寅○○以7萬5000元代價將 該車之權利轉讓予蔡意呈,被告辰○○將該車交付予蔡意呈, 並向蔡意呈收取權利金7萬5000元等事實,亦據證人寅○○於 偵查及審理中證述、證人辰○○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 七第43-46、66-67頁),並有汽車貸款申請書及附件、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汽機車權利讓渡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53頁、偵五卷第466頁、偵八卷第427、443、457、517-525頁、 偵十四卷第479-491頁、偵十七卷第111-112頁、偵十九卷第378-411頁、偵二十三卷第65-68、231-233、257頁、他三卷第117-139、153、155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四)證人寅○○於偵查中證稱:我原先持有淡水宜城土地塔位2個 、沒有土地的塔位及牌位2個、金山祥雲觀塔位及一些骨灰 罐。巳○○向我聯繫說有買家要買我持有之殯葬商品,買家是 仁愛路上的公司,巳○○估價可以2000多萬元賣出,買家有開 500萬元支票給巳○○的公司,巳○○有給我看支票照片,後來 表示我的罐子等級不夠需要升級才能一起賣掉,錢不夠可以幫我墊付,我因而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給巳○○用於骨灰 罐升級。之後巳○○表示我持有的殯葬商品有被其他仲介去國 稅局做設定而無法交易,要我補繳215萬元才可以成交,但 我辦了信用貸款還是付不出來,巳○○有說要幫我墊付,因此 我交付105萬元。另外我有交付33萬元給巳○○,用來處理之 前仲介及買方解除設定。巳○○又向我表示中古車行要向我買 殯葬商品,但有稅金問題,要和中古車行辦車貸,和買家有交易紀錄、做資產移轉才能成交,交易完成車貸就會解除,只是一個過程,我才會去辦車貸,但我辦了車貸50萬元,不但車子沒有給我,車貸也都是我在付。辰○○有向我表示他是 巳○○的助理,向我表示需要辦汽機車權利讓渡,這是一個買 賣塔位的過程,我因而將權利讓渡給蔡意呈,但蔡意呈的權利金7萬5000元是交給辰○○。之後辰○○表示巳○○感染武漢肺 炎被隔離,拿不追究的文件給我簽,一式兩聯,一聯由辰○○ 拿走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67-169頁、他三卷第145-149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原本持有祥雲觀靈骨塔、塔位共6 、7個,淡水宜城塔位2個、骨灰罐2個。一開始是巳○○向我 表示買家很喜歡我持有的殯葬商品,買家有開500萬元支票 給巳○○的公司當訂金,巳○○表示我的塔位有2個「硬度8」等 級不錯,對方要求要同樣材質一樣硬度才要收購,要我加購、升級,湊成一套具有一致性才能交易,我因而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給巳○○。之後巳○○表示我的殯葬商品有被其他 人拿去稅捐機關設定,我必須解除設定才能交易成功,巳○○ 要我補215萬元,但我只交付105萬元。之後我又交付33萬元給巳○○用來解設定。巳○○之後又表示幫我找到買家是中古車 行,要節稅必須有交易往來紀錄,因此需要和車行辦理車貸才有辦法順利賣出我的殯葬商品,我才會去辦車貸,但我從來沒有收到車子。辦完車貸後我有和巳○○聯繫,因為當初巳 ○○表示車貸只是一個過程,不需要繳車貸,所以我要向巳○○ 確認買方是否要給我車貸的錢。之後辰○○以巳○○助理的身分 和我接洽。辰○○、巳○○有向我表示簽汽車讓渡書是買賣塔位 的一個流程,我因而簽立讓渡書,但我沒有收到錢,從頭到尾也沒看過車子。巳○○、辰○○有和我接洽處理車貸的事情等 語(見本院卷七第37-50頁)。 (五)徵之證人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巳○○以有買家欲高 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須滿足買家需求進行塔位升級、解除設定才能成交等詞詐騙,其因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105萬元、33萬元予被告巳○○,其後 被告巳○○與扮演助理之被告辰○○共同以須購車、辦理車貸與 買家之中古車行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順利成交等詞詐騙,其因而陷於錯誤購車、申辦車貸並將該車之權利讓渡予蔡意呈,然其始終未取得該車亦未獲得權利金,之後再由被告辰○○ 設詞要求告訴人寅○○簽署放棄聲明書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 大致一致,又證人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 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辰○○、天○○、宇○○與證人 寅○○間,並無嫌隙,是證人寅○○之證詞自值採信。 (六)證人辰○○於審理中證稱:巳○○找我去幫寅○○辦車貸50萬元, 車子是向其他車行調來,貸款下來的錢由銀行匯給車行,車子交給巳○○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6-67頁、本院卷九第123頁 ),核與證人寅○○於偵查及審理中所證,被告巳○○、辰○○共 同以需辦理車貸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成交,辦車貸僅是交易流程,實際上不需繳納車貸等詞,誆騙告訴人寅○○購 車、辦理車貸,但其始終未取得該車,卻需繳納車貸等情節相符,足以作為證人寅○○前揭證述之補強。 (七)觀諸卷附雲頂公司商品表,其上記載告訴人寅○○所持有之殯 葬商品名稱、數量,金額合計為6600萬元,並有告訴人寅○○ 簽名於其上,及開立予雲頂公司面額為500萬元之支票照片1張(見偵十九卷第377頁),再參以告訴人寅○○與被告巳○○ 於108年12月6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寅○○:請問還要等多久 ?一個禮拜,有確定時間嗎?壓力很大。巳○○:你不打電話 ,早就完成。寅○○:請問現在還要等多久?對方還要我的東 西嗎?巳○○:我還在努力。寅○○:我很怕沒成功。現在12月 ,很多案件都12月底前要完成,1月過年沒案件。還是有其 他買家?真的是心,壓力太大」,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十九卷第384頁)。足認證人寅○○所證,被告巳○○向其佯 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且已開立500萬元支票,惟需配合買方進行塔位升級、解除設定才能交 易,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款項等情非虛。 (八)觀之告訴人寅○○與被告巳○○於108年12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 示:「寅○○:車貸金額可以少一點嗎?便宜車子,金額太高 怕過不去。信貸銀行一連線就看得到。巳○○:我會處理。」 ;於108年12月3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寅○○:請問車貸錢 有下來嗎?過戶順利嗎?巳○○:不要著急,基本上沒有問題 。寅○○:擔心啊。完成才能確定交易日。錢啊。」;於108 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巳○○:錢6號給你方便嗎? 寅○○:6號要扣款。巳○○:放心6號一早轉進去。寅○○:請問 證件、案件交易日。巳○○:等等打給你跟你說。證件還需要 使用。週二約時間碰面交給你。寅○○:車子過戶?交易日還 沒確定嗎?巳○○:週二一併告知。寅○○:車貸貸款是不是完 成交易,就可以全部還完?巳○○:當然。」;於109年1月16 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寅○○:可以幫我問車貸貸款錢,是交 易完取消,還是車子過戶給別人完成才取消。巳○○:稍等喔 。已經在安排了。寅○○:交易日還沒確定嗎?」;雙方於10 9年2月20日至2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寅○○:和潤打來催車 貸錢,請問有跟買家拿嗎?還是他要直接繳款,有繳費,請傳收據給我,還有2張繳費單未付,你要轉帳給我嗎?請今 天回我電話或傳簡訊告知,謝謝。巳○○:19:00電話聯絡。 寅○○:小喻,那錢我到底要不要轉帳啊?巳○○:我跟你講, 買方這邊跟我說他們走撥款這個程序要3天,叫你先繳一下 ,你先把它繳掉,下禮拜三連尾款一起給你,繳完收據拍給我。寅○○:拍給你?巳○○:對對。寅○○:那另外2個收據也 順便繳掉嗎?巳○○:對對對,先繳完先拍給我。寅○○:先繳 完先拍給你。巳○○:麻煩你一下,我還在處理你的事情,我 先忙。」,有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九卷第386-388、391頁、偵二十三卷第65-68頁),堪認證人 寅○○所證,被告巳○○有向其佯稱需辦理車貸與買方有交易往 來紀錄才能順利成交,交易完成就會解除車貸等詞,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車及辦理車貸,然始終未取得該車卻仍需繳納車貸等情非虛。被告巳○○辯稱:僅是單純賣殯葬商品給寅○○, 沒有參與辦理車貸部分云云,顯不可採。 (九)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巳○○有以幫告訴人寅○○支出費用怕被家 人發現云云,要求告訴人寅○○開立200多萬元借據1張交給被 告巳○○,然此部分僅有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寅○○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未證稱有遭被告巳○○詐騙而交付借據之情 節,亦無其他補強證據,此部分自難僅以證人寅○○之單一指 述為不利被告巳○○之認定。 (十)參以被告辰○○、天○○於109年4月8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 ○:那個寅○○怎麼辦哪?天○○:寅○○怎樣?辰○○:一直打給 我。天○○:你不是說你處理嗎?辰○○:我處理好了,但是我 不知道下一步怎麼走啊,你是要下車還是要去追加?天○○: 他沒什麼錢了吧。辰○○:喻哥那時候跟我說還有。天○○:高 美你有辦法追嗎?辰○○:寅○○真的要專業喔,因為他之前有 被毛哥加阿喻還有TONY他們夾喔。」,於109年4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武漢的症狀。你到時候要出場一小演 下車。辰○○:誰?哪個客戶?武漢是高的狀況吧!剛剛有請 教毛哥」;被告辰○○於109年4月15日向被告天○○表示:「4點 半要去寅○○那邊」;雙方於109年4月2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辰○○:高的資料可以幫我看一下他的卡還可以刷嗎?天○○ :好。辰○○:我想問一下寅○○的事情。(傳送其與寅○○對話 內容,寅○○傳送骨灰罐領回通知,並表示:過年前有請喻先 生處理,不曉得現在如何,他說有3個月緩衝期,已等3個月仍沒有回應)。了解完了照片都傳給我了。喻哥是不是有少出東西給他…。天○○:?辰○○:高跟我說。之前喻哥叫他買1 6顆。只給他兩顆而以。天○○:你問清楚吧。當初不是這樣 。辰○○:他是這樣跟我說啊。但是不是這個案件。是上一個 。喻哥湊成套。16套。他有給我看報價單。我能問的都問了…大概就安餒。天○○:不是…你問清楚吧。辰○○:她就是這樣 跟我說啊……我完全沒頭緒我怎麼問…她跟我怎麼說我就怎麼 跟你說…啊不然是?(傳送寅○○之商品表)你聯絡得到其他 人嗎?天○○:誰?打字。辰○○:高我找人陪我一起可以吧? 天○○:高剩下8。28。找誰。辰○○:耀仁或是你。天○○:都 可以。」;被告天○○於109年4月21日向被告辰○○詢問告訴人 寅○○之電話,被告辰○○有將告訴人寅○○之行動電話號碼告知 天○○;被告天○○於109年4月21日向被告宇○○表示:「寅○○他 是跟我說有請示過你。(雙方語音通話)」;被告辰○○和天 ○○於109年4月3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高的話就是找 TONY哥問對吧?感覺她快爆了。一直找我。天○○:一樣。聽 毛的」,有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五卷第466頁、偵八卷第427、443、457、517-525頁、偵二十三卷 第257頁),證人辰○○於審理中亦證稱:「謝遜」就是「毛 哥」,天○○有向我表示有雲頂公司業務的問題可以問「毛哥 」,我有將寅○○的電話給天○○,我也有向天○○詢問如何處理 寅○○的事情,天○○叫我聽「毛哥」的,我和天○○有討論到寅 ○○的信用卡還能不能刷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1-72頁 )。而被告宇○○亦於審理中供稱其暱稱為謝遜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二第231-233頁)。衡以上開對話內容為雲頂公司內 部人之對話,且在偵查機關發現前及不知遭通訊監察下所為,堪認上開對話內容所述告訴人寅○○除遭被告巳○○詐騙外, 被告宇○○亦有參與其中,且被告辰○○、天○○有向被告宇○○請 示如何處理告訴人寅○○之汽車貸款及善後問題等節與事實相 符。又細譯上開對話內容,被告辰○○於109年4月8日有與被 告天○○討論是否繼續詐騙告訴人寅○○,被告天○○表示告訴人 寅○○已經沒有錢,被告辰○○則回以被告巳○○表示告訴人寅○○ 還有錢可以詐騙,但若要繼續詐騙需要技巧,因為告訴人寅○○此前有遭被告宇○○詐騙,又被告辰○○於109年4月13日有向 被告天○○表示經請示被告宇○○,會以武漢肺炎為由搪塞告訴 人寅○○,被告天○○於109年4月21日亦有向被告宇○○表示告訴 人寅○○如何處理部分此前已經有請示過被告宇○○,被告天○○ 於109年4月30日要求被告辰○○聽從被告宇○○指示,堪認被告 宇○○對於被告巳○○、辰○○以有買家存在設詞詐騙告訴人寅○○ 之經過及目前狀況知之甚詳並參與其中,否則被告辰○○、天 ○○豈有與被告宇○○討論並請教處理方式之理。被告辰○○於10 9年4月20日有和被告天○○討論被告巳○○與告訴人寅○○接洽之 狀況,其中提及被告巳○○向告訴人寅○○佯稱「湊成套」,以 及被告辰○○傳送予被告天○○之告訴人寅○○商品表上,記載告 訴人寅○○持有之殯葬商品名稱、數量及金額合計6600萬元, 並註記骨灰罐數量不足、賣方之綜合所得稅完全由買方負責,足認被告巳○○此前確有向告訴人寅○○佯稱有買方欲以高價 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惟其需辦理塔位升級滿足買方需求、處理稅務問題才能成交等詞詐騙告訴人寅○○,而被告天 ○○、辰○○對上情知之甚明。又被告辰○○與被告天○○於同日亦 有討論告訴人寅○○的信用卡額度,欲再設詞詐騙告訴人寅○○ 去刷卡。參以被告天○○與被告辰○○討論告訴人寅○○之狀況時 應答流暢,未曾表示不解或與其無關,如非對於被告巳○○、 辰○○此前與告訴人寅○○接洽之經過有所掌握,實無可能與被 告辰○○互相討論並給予回應。是被告天○○及其辯護人辯稱: 被告天○○未曾謀議如何詐騙寅○○云云,委無足取。 (十一)再參以被告辰○○與被告宇○○於109年5月5日之對話內容顯 示:「辰○○:毛哥!我會接觸到高姐是因為喻哥去日本跨 年出發前一天晚上,喻哥跟寅○○約晚上12點,結果喻哥喝 醉請我用喻哥助理的身分去跟寅○○見面,寅○○那時候就有 我的手機了,之後喻哥進去,寅○○就一直找我,我才再次 接觸到寅○○,寅○○我一塊錢都沒有分到!之後毛哥你們跟 我說會請tony哥處理,我跟tony哥加微信有問題可以問,但是4/23問tony哥,tony哥說等公司回覆,到剛剛問tony還是等公司回覆,寅○○非常跳!而且寅○○在我之前找他就 有跟我提到tony哥!(傳送與專業外匯車買賣之TONY哥對話內容擷圖給宇○○,內容略以辰○○向TONY哥傳達已無法應 付寅○○不斷詢問繳納車貸之事,並請教TONY哥應如何處理 ,TONY哥則指示辰○○以等資料下來會再聯繫搪塞)。寅○○ 最一開始喻哥剛進去的時候,她一直打給我,我問大家沒人知道之前喻哥的版路,沒人告訴我該怎麼做,我只能自己想辦法,偉偉跟我說問她問清楚之前喻哥的版路,結果高姊自己也不清楚,我只能自己想辦法常常跟他見面聊天聊別的事情讓他安心…。而且毛哥,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被傳成都砍不動,然後王金鎮都不理我,他們進場才砍的動,但是毛哥!王金鎮今天才跟我聯絡,而且王金鎮是我培養一年的客人,另一筆吳玉貞也是我培養一年的客人,砍單收錢培養都是我一個人去的只有請耀人幫我演電話,第三筆童啟明也是培養半年,前面都是我自己收的,最後這筆是有點小狀況請火神近來收的,但是砍單也是我自己砍的,毛哥你們說我都學到很辣的話術,我這個月的業績,三個客人只有一個是喻哥的版路,其他兩個都不是!而且毛哥您可以去問耀人兩個客人賣壓全部都是在我身上!所以毛哥!其實今天我被誤會有點不舒服,還是請毛哥看完我說的話謝謝毛哥(雙方語音通話)。辰○○:(傳送其 與寅○○之對話內容擷圖給宇○○,內容略為寅○○詢問骨灰罐 下落、交易進度,要求提供聯繫方式)毛哥這個問題該怎麼回覆會比較妥當?宇○○:你問發發發發,他會教你如何 包客戶。辰○○:收到!毛哥」;被告辰○○於109年5月14日 向被告天○○表示:「寅○○剛結束」,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見偵八卷第431頁、偵十四卷第479-491頁)。證人辰○○ 於審理中證稱:包客戶的意思就是不要讓寅○○去報警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七第70頁)。佐以告訴人寅○○於109年5月 14日在內容為:「茲因持有塔位,並經審核資料無誤,此案件為特案並以急件處理,惟因個人因素,造成日後有財務糾紛不得對本公司提出法律訴訟之行為,自願放棄此權利,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為此專案之結案證明」之放棄聲明書上簽名,有放棄聲明書可稽(見偵十九卷第411 頁)。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宇○○對於告訴人寅○○因受 騙辦理車貸知之甚明,且有指示被告辰○○就告訴人寅○○之 車貸問題可以請教TONY哥,其後被告辰○○亦有向被告宇○○ 報告告訴人寅○○之狀況,並請示處理方式,被告宇○○則指 示被告辰○○向被告天○○請教如何處理不讓告訴人寅○○去報 警之方法,再推由被告辰○○於109年5月14日與告訴人寅○○ 見面,使告訴人寅○○簽署放棄聲明書,以撇清雲頂公司之 責任。依上,堪認被告天○○、宇○○就被告巳○○、辰○○向告 訴人寅○○施以詐騙話術之經過、目前面臨繼續詐騙告訴人 寅○○使其以刷卡方式支付款項或設詞推託並撇清雲頂公司 責任(即「演下車」、「包客戶」)之進度知之甚稔,互相討論後續如何與告訴人寅○○應對,最後推由告訴人辰○○ 出面使告訴人寅○○簽署放棄聲明書,避免告訴人寅○○向雲 頂公司究責,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合謀分工,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部分人員出面實施犯罪行為無疑,縱被告天○○ 、宇○○未出面,而是由被告辰○○出面與告訴人寅○○應對, 仍應對於全部行為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宇○○之辯護人辯 稱:被告宇○○僅是和業務討論要如何推銷骨灰罐,且未為 明確指示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十二)佐以告訴人寅○○與被告巳○○、辰○○等人接洽前,持有祥雲 觀靈骨塔、塔位共6、7個,淡水宜城塔位2個、骨灰罐2個等殯葬商品,業據證人寅○○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 七第38-39頁),並有前揭商品表、殯葬商品權狀、寄存 託管憑證、產品認證書、提貨單、內膽保證書、私立宜城墓園淡水宜城園區永久使用權狀、淡水懷親園區永久使用權狀、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五第173-228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 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寅○○既無 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寅○○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 多之殯葬商品尚未出售,且告訴人寅○○當時薪資需用以支 付信用貸款,尚須向被告巳○○借錢周轉,有對話紀錄擷圖 可佐(見偵十九卷第385頁),殊難想像告訴人寅○○有必 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再去申辦車貸之理。是證人寅○○於審 理中證稱:我本身就已經有殯葬商品,沒有想要再買,是想要出售原本手中的殯葬商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51頁),自屬可信。 (十三)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寅○○已經歷多起相同話術 之詐騙,不可能再次受騙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寅○○ 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巳○○佯稱買家欲高價收購其手中 之殯葬商品,但需辦理塔位升級、解除設定、購車、辦車貸和買家有交易往來關係始能成交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交付款項、購車、辦理車貸。被告巳○○等人若非 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寅○○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 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 告訴人寅○○前有受騙之經驗,然其後被告巳○○利用告訴人 寅○○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理,以前揭話術實施詐騙 ,告訴人寅○○一時不察而輕信,又遭與先前類似之手法詐 騙,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揭 所辯,並非可採。 (十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 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寅○○遭被告巳○○以可代為 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等詞詐騙,而陸續交付塔位升級、解除設定費用予被告巳○○。其後被 告辰○○與巳○○共同以辦理車貸和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 成交等詞,誆騙告訴人寅○○購車、申辦車貸、將該車權利 讓渡予第三人。被告辰○○與告訴人寅○○接洽過程遭遇瓶頸 時,被告天○○有與被告辰○○互相討論,被告宇○○有對被告 辰○○下達指示,再由被告辰○○出面與告訴人寅○○應對,使 告訴人寅○○繼續陷於錯誤而認為確有買家存在,但因其個 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而簽署放棄聲明書。倘非其等確曾謀議以此交替出現之方式與告訴人寅○○接洽,衡情應無 可能相互援引彼此所言內容,均設定雲頂公司可代為銷售告訴人寅○○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且已有買家表明欲以高價 收購等情節,並以此情節為基礎進行後續討論及詐騙。足認被告辰○○、巳○○、天○○、宇○○對於彼此從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辰○○、巳○○、天○○、宇○○就其等全部 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十五)綜上所述,被告巳○○、天○○、宇○○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辰○○、巳○○、天○○、 宇○○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己○○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天○○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三第226頁、本院卷九第129頁),核與證人己○○於偵查及審 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四卷第308-316頁、本院卷 六第270-312頁),並有筆記、名片、客戶產權基本資料、 委託銷售契約書、委任意向書、聲明書、帳戶交易明細紀錄、收款證明、保單借還款明細表、保單給付明細表、保險契約相關資料、寶石鑑定書、生前契約、對話紀錄擷圖、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福五街房地異動索引、簡訊擷圖、印鑑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89-100頁、偵七卷第78頁、偵十七卷第67-69、107-108、249-256、258-289頁、偵二十一卷第217、219、225-227、229、233-235、241頁、本院卷二第415-431、457頁、本院卷三第107、114、116-1–11 6-3、167、169、171、173頁、本院卷四第85-90、95-115頁、本院卷六第333-346頁),足認被告天○○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乙○○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巳○○辯稱 :我有和天○○一起和己○○見面,但只有討論殯葬商品云云。 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己○○對於殯葬商品之交易、流程、 價位及流通性知之甚稔,經過深思熟慮購買本案殯葬商品作為投資標的,且之前已因本案相同手法購入殯葬商品,換來無法售出之結果,故沒有受詐欺之可能,又己○○部分除單一 指訴外,無其他證據足認和巳○○有關云云。被告乙○○辯稱: 我只是貸款中人,不知道己○○與天○○、巳○○間的關係云云。 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乙○○不知己○○係因為出售塔位與其 他共同被告間有資金需求才來借款云云。 (三)有關被告乙○○安排告訴人己○○於108年11月27日以福五街房 地設定抵押向台新銀行借款400萬元,待款項於108年11月28日匯入告訴人己○○之台新銀行帳戶後,告訴人己○○於108年1 1月29日將100萬元匯入自己之華南銀行帳戶,並提領250萬 元。告訴人己○○於108年12月2日分別從基隆二信、郵局帳戶 各提領20萬元,從華南銀行帳戶提領30萬元、從台新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告訴人己○○於108年12月31日共計提領24萬 元。被告乙○○於109年1月9日安排將福五街房地設定抵押向 金主借款250萬元。告訴人己○○於109年1月15日以其壽險保 單借款13萬9307元、26萬8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己○○於偵 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四卷第308-316頁、本院卷六第270-312頁),並有帳戶交易明細紀錄、保單借還款明細表、保單給付明細表、保險契約相關資料、對話紀錄擷圖、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福五街房地異動索引、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十七卷第67-69、107-108、260-289頁、本院卷二第415-431、457頁、本院卷三第107、114、116-1–116-3、167、169、171、173頁、本院卷四第85 -90、95-11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天○○打電話給我約見面, 他來看我的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等權狀,確認我有這些東西,並表示有買家要跟我收購,他要回去和課長商量與買方議價後跟我報價。天○○於108年8月12日帶課長巳○○來找我 ,說會去和買家談價錢,天○○、巳○○於同年8月20日一起來 找我,並表示有2個骨灰罐跟買方的風水不合,要我加購2個骨灰罐被我拒絕,後來巳○○打電話來說買方要自行處理這2 個骨灰罐,所以還是願意跟我購買。之後天○○向我表示我殯 葬商品總價是1560萬4000元,扣除其他費用後,我可以賺取1509萬6880元。天○○於108年9月17日向我說要付鑑定書費用 14萬元,但是我手上有10萬,天○○說要幫我墊付4萬元,我 將10萬元現金交給天○○。天○○於108年10月25日向我收取請 國際級鑑定師鑑定之費用20萬元。巳○○於108年11月3日、4 日打電話表示我的塔位被之前的仲介偷拿去向大安、松山稅務局分別節稅50萬、80萬,因而被國稅局注意到,於108年11月6日又表示巳○○的老闆跟國稅局大老吃飯談幫我節稅的問 題,要把我名下東西換一個地方放,需要轉換的金額,天○○ 因而於108年11月7日向我收104萬9700元,之後我又去將保 險解約,於108年11月8日交付90萬3000元給天○○。天○○於10 8年11月11日拿走我全部的權狀給巳○○辦理轉存放,當日17 時許,巳○○打電話表示其中有3本鑑定書被之前業務抽走無 法提領,國稅局說不能少這3本,電腦已經在跑了,要緊急 找現貨,新竹有一家廠商願意連夜趕工,1個要10萬,共30 萬,我因而於108年11月12日早上就在我家交付30萬元給天○ ○。天○○、巳○○又於108年11月15日表示那3個雪玉罐經掃描 後是黑金鋼石的便宜貨,巳○○之後打電話跟我說一則以喜一 則以憂,喜的是有找願意幫我修改的人,憂的是國稅局大老破口大罵,要我有心理準備,於108年11月18日天○○來向我 拿20萬元,用來拜託國稅局大老讓我過關,且要我傳身份證正反面、房屋土地權狀給天○○,委託幫我找貸款銀行。巳○○ 於同日14時許打電話表示我過關了,但這兩個工作天要補150萬元,否則電腦程序又會跳回異常,因為之前已經先付20 萬元了,所以這次要補130萬元,巳○○於108年11月19日介紹 貸款小姐乙○○給我認識。天○○於108年11月21日載我到台北 與乙○○會合,並要我於108年11月28日提領250萬,但因為時 間太晚無法領到錢,要我隔天一早再去領。天○○於108年11 月29日載我到台新銀行領現金250萬元,其中130萬元就是交付給國稅局大老,巳○○當天也有去,天○○有拿走120萬元, 說要壓在國稅局做登記,於108年12月11日會還我,另外我 有匯款100萬元到華南銀行帳戶。巳○○於108年12月1日來電 說要貸款600萬元,但後來改400萬元,這部分國稅局要査,另外我有匯款100萬元到華南銀行帳戶,還有自己領了2萬元,及匯到基隆二信及基隆郵局帳戶各30萬元,這樣構成資金動用,巳○○於108年12月2日跟我說解決方法,要我一早到基 隆二信領20萬元、郵局領20萬元、華南銀行領30萬元、台新銀行領40萬元,交給國稅局處理,巳○○會來收錢,這筆錢於 108年12月8日會讓我領回,但後以要做金流為由,沒將錢還我,當天我實際交付105萬元給巳○○,因為巳○○說剩下的他 會出。巳○○於108年12月31日說要我緊急包30萬元給國稅局 大老,因為時間拖過年影響作業,當天天○○來收錢,我錢不 夠我只給24萬元,巳○○說之後會還我也沒還。天○○於109年1 月1日載我去領印鑑證明5份、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後交給他;乙○○於109年1月7日帶民間貸款來找我,我們一起去戶政事 務所領印鑑證明2份,去安樂地政事務所找代書陳盈村簽資 料,把房屋土地權狀交給他辦理。乙○○於109年1月9日帶民 間貸款來借我250萬元,因為有扣掉利息及手續費15萬元、 代書費1萬4000元,合計35萬1500元,我實拿214萬8500元,巳○○以要拿給國稅局大老且要做金流為由,向我收取170萬 元。巳○○於109年1月15日又叫我到國泰保險做保單質借,說 要給金管會過目,1個半小時之後會還我,我以保單借款第 一筆13萬9307元,第二筆26萬8000元,全部交給天○○拿走, 但1小時半後天○○說他在回基隆路上車禍,4點才把錢交到巳 ○○手上,這筆錢最後也沒還我等語(見偵四卷308-316頁) 。 (五)證人己○○於審理中證稱:我原本持有生前契約書約17份、骨 灰罐及內膽28個、骨灰位15個、牌位4個。一開始天○○先和 我接觸,表示知道我有殯葬商品,他有顧客要向我買,他來幫我整理,之後會回公司和主管商量,當天天○○有來記錄我 的殯葬商品,後來天○○有向我報價,說我的殯葬商品全部可 以賣到1509萬多元,我聽了覺得條件可以,就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委任意向書,委託天○○幫我賣我手上全部的殯葬商 品。之後天○○找他的主管巳○○一起來和我接洽。大部分的時 候,天○○、巳○○都有和我洽談,有時是天○○一人。之後巳○○ 向我說要支付鑑定費,我因而於108年9月17日、10月25日分別交付10萬元、20萬元給天○○。我沒有現金後,巳○○、天○○ 要我去辦貸款及將保險解約。巳○○於同年11月8日左右向我 說需要國稅局大老的幫忙,所以我將壽險解約交付90萬3000元給天○○。巳○○又說我的骨灰罐經掃描有3個是假的,材質 可能過不了,需要重新做,有找到新竹一個廠商願意連夜趕工,我因而於同年11月12日交付30萬元。之後因為我的現金沒了,巳○○、天○○說要找人來幫我貸款,於是巳○○介紹乙○○ 給我認識。乙○○沒有問我為何需要貸款,細節也沒有問,她 問我要貸多少,一開始幫我找安泰銀行,最後找到台新銀行貸款,乙○○幫我找很多家銀行,一家沒過就找下一家。乙○○ 有教我講投資理由,後來有成功向台新銀行貸款250萬元, 貸款下來後,巳○○說130萬元要給國稅局大老,120萬元要放 在那邊做登記,同年12月11日會還我,之後天○○向我收250 萬元,我去辦貸款是巳○○、天○○載我去。後來我的錢不夠, 透過乙○○又向民間業者貸款來還台新銀行借款,我向民間業 者貸款250萬元,實拿214萬8500元,因為巳○○說國稅局要做 金流,所以向我收170萬元。剩下的40萬元左右,之後我有 交出去。我和天○○、巳○○接洽的過程中,交付過很多次錢, 他們說的理由包含要鑑定骨灰罐需要鑑定費、鑑定書費用、和國稅局大老談節稅、疏通費、補件、做金流等,因為天○○ 、巳○○和我說這些內容,我當時很想將殯葬商品賣掉,才會 一直交錢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71-312頁)。徵之證人己○○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巳○○、天○○向其佯稱有買家欲高 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再以繳納鑑定費、鑑定書費用、支付國稅局疏通及處理費用等詞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於告訴人己○○無現金可資交付時,要求其以終止保 險契約、保單借款方式籌款,並由被告巳○○介紹被告乙○○為 告訴人己○○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之方式籌款,再以前詞訛 騙告訴人己○○使其將籌得款項交出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大 致一致,且證人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 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天○○、乙○○與證人己○○間, 並無嫌隙,是證人己○○之證詞自值採信。 (六)證人己○○於審理中證稱:平常我有記筆記的習慣,我和被告 等人接觸當下事後就會把過程記下來,每交一筆款項我也都會記下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07、308頁)。觀諸告訴人己○○之筆記內容:「108.11.4,雲頂巳○○仲介告知,我之前的 塔位買賣被人偷拿去節過稅,用同一種物品去大安稅務局節50萬及松山稅務局節80萬,還有別家仲介業做過捐贈,雖然都沒過關,但我就被國稅局注意到了。108.11.8,解約躉繳,領回0000000元,交903000給雲頂天○○,辦轉放物件費。1 08.11.11,今天天○○來拿全部權狀去給巳○○幫忙辦轉存放, 剛5點左右喻先生來電告知那三本有鑑定書的提貨卷被之前 業務抽走,無法提領,去電國稅局大哥說不能少,電腦已經在跑程序了,現在緊急要去找看有沒有現貨,不然就麻煩了,此次在雲頂這裡又花了0000000元解決事情。108.11.11,喻先生來電說找不到現貨,但新竹一家廠商願意連夜趕工,星期四交貨,但一個10萬,共30萬。108.11.12,早上9點多拿30萬給天○○。108.11.14,喻先生報喜訊,說做好了,只 剩拋光及抹油就完成了,還說恭喜。108.11.15,10點多小 蔡來電說要快見面很重要,喻先生也趕回來報告,原來那三個雪玉罐經掃描後是黑金剛石的便宜貨,他問當初是是誰幫我承辦的(氣死了),我說是柏林公司的盧橙麟辦的,這人渣,抗了我那麼多錢,又在我物件裡動手腳,剛喻先生來電說,一則喜一則憂,喜的是找到願意幫忙修改的,憂的事國稅局大老破口大罵,他們約8點見面談,喻先生要我有心裡 準備(祈禱能順利過關)。108.11.18,小蔡來拿20萬要與 巳○○去跟國稅大老拜託,讓我先過關,傳身分證正反面及房 屋權狀、土地權狀給小蔡,委託幫找貸款銀行,等到下午2 點多,終於喻先生來電說過了,但這2、3個工作天要快補130萬進去,不然電腦程序又會跳回異常也說不准,喻先生要 幫我問他的朋友,貸款事宜。108.11.19,喻修復介紹貸款 小姐認識(彩鈴),貸款150萬,明天來家裡拍照片,到合 作金庫(東門支庫)辦房貸(清償證明),三個工作天去拿,去台北來回計程車喻先生出,拿2000給我。108.11.20, 信貸王彩玲小姐來拍住宅,辦貸款。108.11.27,小蔡來載 ,去台北台新銀行辦貸款與王小姐會合。108.11.29,與喻 先生、小蔡、王小姐會合,王小姐還我地契、權狀。108.11.28,要趕快提領250萬及匯華南100萬,因時間太晚領不到 ,明早一早再去領。108.11.29,小蔡8點來載,台新銀行領現250萬,100萬匯華南銀行。☆回去後去華南銀行轉30萬放二信,30萬放郵局,領現2萬。108.12.1,晚上喻先生來電 ,說貸款部分原講600萬,後來改400萬,這國稅局來查,還有匯100萬到華南,領20000,匯二信及郵局各30萬,這樣也不行(叫資金動用)。108.12.2,解決辦法,喻先生要我一早去二信領20萬,郵局領20萬,華南領30萬,台新領40萬(合計110萬),交給國稅局去處理(喻先生會來拿),此筆 款項12/8領回(結果拿不回,說經流),實際給105萬,5萬由喻先生出(郵局領15萬)。108.11.29,一早去台新領現250萬,130萬交給國稅大哥,120萬壓在那做登記,此筆金額12/11去領回(也沒拿)。108.12.10,王彩玲小姐帶台中商銀黃廣華先生來辦貸款,共借700萬,把台新的400萬還掉,黃先生拍房子。108.12.11,喻先生來電要我把信用卡於款 還清,不然無法辦貸款,下午去基隆把3張卡餘款繳清。108.12.13,去台北富邦人壽領保單價值表(細算後)。108.12.16,拍東森進貨單給黃先生登記。108.12.18,台中商銀人員來電照會(過關了)。108.12.19,小蔡載去台北辦開戶 ,結果又說要一個保人才能貸款,所以取消了。108.12.20 ,王彩玲來講幫我找安泰銀行轉貸款。108.12.31,喻先生 在國外緊急要我先拿拿30萬,要包紅包給國稅大哥,說國稅大哥生氣了,時間拖過年,影響作業,晚上小蔡來拿錢,金額只有24萬,全給小蔡帶去,喻先生說回國後會還我,他會出(也沒還)。109.元.1,小蔡來找我,去領印鑑證明×2,財產資料歸屬清單。109.元.7,王小姐帶民間貸款來找我,我們一起去戶政事務所領印鑑證明×2,地政事務所找代書(陳盈村)簽資料,房屋權狀及土地權狀交給他辦理,明天貸款會下來,借250萬,每月利息6萬多,先扣3個月。109.元.9,王小姐帶民間貸款來借我250萬,扣掉月付利息2.5%=625 00,3個月份先收187500,手續費6%=150000,代書費14000(351500),250萬–35150=0000000,喻先生拿走170萬(會 還我,也沒還),要我去存445800(活用)。109.1.15,國泰保險借款2筆,最高額,1、139307,2、268000=407307, 被小蔡拿走,喻先生說給經保會過目一下,一個半小時會還給我(也沒還),結果小蔡車禍,4點才交到喻先生手上, 時間又D累了,後續就沒消息,錢也沒還我,又拖到農曆年 後了。2020.2.3,小蔡來電,明天來找我,我請他先把我國泰保費借款部份先拿來還我,477307。2/4,小蔡來找,說2/12後錢會從經管會那裡陸續還我,還完後就交割了,送我 一盒雞精及車子室內芳香劑,☆(以上講的都沒兌現)。」、「108.07.25,雲頂天○○來接洽。9/17,小蔡來拿140000 ,要付鑑定師費,4萬小蔡出。10/25,小蔡來拿20萬,付罐鑑定費。11/7,小蔡來拿0000000,契約書17份,每份248000×2成=49600×17=843200,罐及內膽28個,提出2000,放新 地方3000,28×5000=140000,骨灰罐15個+牌位4個,一個35 00,19×3500=66500。11/12,小蔡來拿30萬,三個被調包的 骨罐,新竹廠商連夜趕工做。11/18,小蔡來先拿20萬,巳○ ○要去拜託國稅大老先讓我過關,共要150萬,還差130萬。1 1/29,去台新領貸款250萬,給小蔡130萬去給國稅大老,120萬壓在那做登記,會還。12/2,交給喻先生105萬,給國稅局做資金流動,此筆款會還我。12/31,喻先生要我先領30 萬,要包紅包給國稅大哥,我只領到24萬交給小蔡,此金額喻先生要出,會還我。」(見本院卷六第334、336-341、345),上開筆記內容為告訴人己○○按日逐筆記錄與被告巳○○、 天○○、乙○○接洽之經過,就歷次交付款項之原因、數額甚至 計算式均鉅細靡遺之記載,若非確有其事,應無法憑空捏造上開內容。又上開內容與被告天○○於審理中坦認有對己○○施 以詐術並收取款項之情節若合符節(見本院卷三第226頁、 本院卷九第124-129頁),並有下述資料可資補強,堪認其 記載內容與事實相符。 (七)佐以告訴人己○○所提出之被告巳○○、天○○之雲頂公司名片( 見偵十七卷第258頁),又觀之被告天○○於客戶產權基本資 料上記錄告訴人己○○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名稱及數量,並於處 理狀況記載「8/26破罐子一個18W5要2個,說沒錢」(見偵 二十一卷第217頁),參諸卷附委託銷售契約書記載「己○○ 所有本約標的物,委託雲頂物業有限公司仲介受理銷售」,並由告訴人己○○及被告天○○分別簽名於其上(見偵二十一卷 第225-227頁),以及委任意向書記載服務人員天○○為客戶 己○○報價,詳列告訴人己○○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名稱及數量, 金額總計為1509萬6880元(見偵二十一卷第229頁)。其後 被告天○○於108年9月17日、10月25日向告訴人己○○分別收取 10萬元、20萬元,有收款證明可佐(見偵十七卷第249-256 頁)。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證人己○○所證,被告天○○、巳○○ 有與其見面並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後又佯稱須加購買家指定之骨灰罐2個,為告訴人己○○ 所拒後,再由被告天○○向告訴人己○○佯稱其所持有之殯葬商 品可賣得1509萬6880元,然需支付鑑定費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交付10萬元、20萬元等情非虛。 (八)觀諸告訴人己○○前揭筆記內容記載被告巳○○於108年11月4日 告知其所持有之塔位於先前交易時曾被拿去節稅50萬元、80萬元,遭國稅局注意,於108年11月7日記載被告天○○收取10 4萬9700元,詳列明細及計算式並記載「放新地方」,於108年11月8日記錄解約躉繳,領回130萬1096元,交90萬3000元給天○○辦理轉放物件,於108年11月11日記載被告天○○受被 告巳○○指示拿取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權狀以辦理轉放事宜, 同日被告巳○○表示3本有鑑定書之提貨券被之前的業務抽走 ,國稅局大老表示上開資料不可或缺,有新竹廠商願意趕工,1個10萬元,於108年11月12日記載交付30萬元予被告天○○ ,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4、336、345頁),又告訴 人己○○於108年11月8日向南山人壽辦理解約,取得解約金13 0萬1096元,並於同日交付90萬3000元予被告天○○,復於108 年11月12交付30萬元予被告天○○,有保險契約相關資料及收 款證明可佐(見本院卷四第95-115頁、偵十七卷第249-256 頁),足認被告巳○○有向告訴人己○○佯稱因其塔位於先前交 易時曾被拿去節稅,而遭國稅局注意,故需支付費用辦理轉放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交付104萬9700元予前來 收款之被告天○○後,又向南山人壽終止保險契約籌措款項, 並交付90萬3000元予被告天○○。待被告天○○向告訴人己○○收 取需「轉放」之殯葬商品權狀後,被告巳○○又以缺3本鑑定 書需請廠商連夜趕工,1本要價10萬元等詞詐騙告訴人己○○ ,告訴人己○○因而交付30萬元予被告天○○。 (九)參諸告訴人己○○前揭筆記內容記載被告巳○○於108年11月15 日表示3個雪玉罐經掃描後發現是金剛石的便宜貨,須和國 稅局大老商量,於108年11月18日交付20萬元予被告天○○, 供被告天○○、巳○○去和國稅局大老請託,並將身分證正反面 、土地及房屋權狀交予被告天○○,委託向銀行辦理貸款。同 日被告巳○○表示補件費用需130萬元,並會詢問朋友有關貸 款事宜。被告巳○○於108年11月19日介紹被告乙○○和告訴人 己○○認識,以辦理房屋貸款150萬元。被告天○○於108年11月 27日載告訴人己○○去台新銀行與被告乙○○會合並辦貸款,於 108年11月28日趕著要提領250萬元及匯款150萬元至華南銀 行帳戶,因時間太晚領不到,明早再去領,被告天○○於108 年11月29日8時載告訴人己○○去台新銀行提領250萬元,並將 100萬元匯至華南銀行帳戶,其後再從華南銀行帳戶分別轉 帳30萬元至郵局、基隆二信帳戶,並提領2萬元。同日交出250萬元,其中130萬元要給國稅局大老,120萬元壓在國稅局做登記,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6-338、345頁)。又告訴人己○○以其福五街房地向台新銀行設定抵押借款,待銀 行於108年11月28日撥款至告訴人己○○台新銀行帳戶後,告 訴人己○○於108年11月29日將100萬元匯入自己之華南銀行帳 戶,並提領250萬元,業經認定如前,是認證人己○○之證述 內容,有相對應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參以告訴人己○○於 108年11月28日16時35分許,傳送訊息向被告巳○○表示:「 剛銀行小姐有來電了,等下會撥款下來」等語,有簡訊擷圖可佐(見偵十七卷第279頁),若非被告巳○○以前揭情詞要 求告訴人己○○支付款項,並於告訴人己○○資金不足時,介紹 被告乙○○為告訴人己○○安排設定抵押借款籌措款項以繳交上 開費用,告訴人己○○又豈會於撥款前夕特意通知被告巳○○。 是證人己○○證述,被告巳○○以需支付向國稅局大老疏通及補 件費用,先由被告天○○出面向告訴人己○○收取20萬元,於告 訴人己○○表示資金不足後,被告巳○○介紹被告乙○○為告訴人 己○○安排以福五街房地抵押借款,待撥款後,被告巳○○又以 需支付國稅局大老費用、現金要押在國稅局作登記為由,要求告訴人己○○提領並交付250萬元等語,自屬可信。 (十)觀之告訴人己○○前揭筆記內容記載被告巳○○於108年12月1日 晚上表示匯款100萬元至華南銀行帳戶,以及之後匯款到二 信、郵局帳戶各30萬元並提領2萬元之行為是資金動用,國 稅局正在調查。被告巳○○於108年12月2日要求從二信、郵局 帳戶各提領20萬元、華南帳戶提領30萬元、台新帳戶提領40萬元,交予被告巳○○轉交國稅局處理、做資金流動,同年12 月8日款項可取回,實際交付105萬元予被告巳○○,5萬元由 被告巳○○支付。被告巳○○於108年12月31日表示國稅局大老 生氣,因為時間拖過年會影響作業,要求支付30萬元包紅包給國稅局大老,因全部款項提領只有24萬元,故於當日晚間交付24萬元給被告天○○,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8、3 40、345頁)。又告訴人己○○於108年11月29日9時19分許將1 00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後,於同日11時28、29分陸續轉帳30萬元、30萬元,並於11時30分許提領2萬元,復於108年12月2日9時34分、9時47分、10時52分、12時2分分別自其基隆二信、郵局、華南銀行、台新銀行帳戶提領2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共計110萬元),復於同年12月31日20時12分、13分、25分自郵局帳戶提領4萬元、4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於同日20時18、19分自基隆二信帳戶提領3萬 元、1萬元(共計4萬元),於同日21時3分至8分自台新銀行帳戶提領2萬元共5筆(共計10萬元),有交易明細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07、114、000-0-000-0、171頁),是證人己○○證稱於108年12月2日共提領110萬元,其後交付105萬 元予被告巳○○作金流,於108年12月31日因被告巳○○表示要 包紅包給國稅局大老,故於當日提領24萬元並全數交予被告天○○等語,有相對應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具有憑信性。 (十一)觀諸告訴人己○○前揭筆記內容記載被告乙○○於109年1月7 日帶民間貸款來找我,一起去戶政事務所領印鑑證明,去地政事務所找代書簽資料,並將權狀交由代書辦理,借款250萬元。被告乙○○於109年1月9日帶民間貸款借款給己○○ 2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手續費、代書費為214萬8500 元,被告巳○○於同日收取170萬元作金流,並要求告訴人 己○○將44萬8500元存起來。109年1月15日國泰保險借款2 筆,共計40萬7307元。因被告巳○○表示需給金管會、大老 過目,1個半小時後會歸還,故交付上開款項給被告天○○ 。結果被告天○○出車禍,4點才將款項交給被告巳○○,有 筆記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340、341、345頁)。又被 告乙○○於109年1月9日安排將福五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 借款250萬元。告訴人己○○於109年1月15日以其壽險借款1 3萬9307元、26萬8000元等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再參諸 於被告天○○處所扣得之聲明書(見偵二十一卷第219頁) ,告訴人己○○於其上書寫:「本人己○○因過去多次節稅專 案誤送,瑕疵未完成等,特此聲明,用以支付於國家稅務局、國家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鑒明身。肆拾萬零柒仟參佰零柒元正(新台幣)」,堪認告訴人己○○有交 付40萬7307元予被告天○○,供國稅局、金管會過目。是認 證人己○○之證述內容,有相對應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具憑信性。 (十二)又觀諸被告巳○○於109年2月25日向告訴人己○○表示:「我 們交割日期已經出來」、「買方有4個時間ok,我會告訴 你這4個時間哪一天」,告訴人己○○表示:「那4個時間是 包括我已經拿出去的錢還有那個完成交割的錢」,被告巳○○回以:「全部全部全部」等語;被告巳○○於同年3月5日 向告訴人己○○表示:「恭喜恭喜要完成了。那今天的事情 會比較麻煩啦,因為很多單子那個是我們中間一些幫你做轉換,幫你用一些東西,就是配合國稅跟金管那邊的東西,你幫我簽一簽。每一張都要簽喔,然後你叫小蔡要檢查清楚,然後送回來給我。恭喜,我也很興奮,多久了我們都半年多了,好事多磨,終於要完成了」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偵十七卷第67-69頁)。依上可知,被告 巳○○此前有與被告天○○共同以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告訴人己 ○○之殯葬商品,但需支付國稅局、金管會相關費用才能成 交,陸續向告訴人己○○收款,益徵證人己○○前揭所證情節 非虛。被告巳○○辯稱僅有與告訴人己○○討論殯葬商品,未 曾表示有買家云云,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己○○之 單一指訴,無相應補強證據云云,均非可採。 (十三)佐以告訴人己○○與被告巳○○等人接洽前,已持有生前契約 書17份、骨灰罐及內膽28個、骨灰位15個、牌位4個,業 據證人己○○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271頁), 核與客戶產權基本資料、委任意向書大致相符(見偵二十一卷第217、229頁),並有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緣吉祥生前契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54-172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 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己○○既無 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己○○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 多之殯葬商品尚未出售,殊難想像告訴人己○○有必要為了 再買殯葬商品而將其棲身之所拿去借貸、將保險契約解約之理。是證人己○○於審理中證稱:我不是要投資殯葬商品 ,我是要請被告巳○○、天○○幫我賣掉我持有的殯葬商品等 語(見本院卷六第298頁),自屬可信。 (十四)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巳○○確有與被告天○○共同向告訴 人己○○佯稱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 支付轉放費、鑑定費、國稅局大老疏通費、紅包、補件費、將款項暫時交給國稅局、金管會及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甚至以將不 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保險解約等方式籌措款項交付予被告天○○、巳○○之詐欺事實無誤。 (十五)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己○○是經過深思熟慮購買 本案殯葬商品作為投資標的,之前已因本案相同手法購入殯葬商品,換來無法售出之結果,故沒有受詐欺之可能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己○○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巳○○ 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手中之殯葬產品,進而要求其繳納轉放費、鑑定費、國稅局大老疏通費、紅包、補件費、將款項暫時交給國稅局、金管會及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交付款項。被告巳○○若非以虛構之 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己○○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被告 巳○○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 告訴人己○○前有受騙之經驗,然其後被告巳○○利用告訴人 己○○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理,以前揭話術實施詐騙 ,告訴人己○○一時不察而輕信,又遭與先前類似之手法詐 騙,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揭 所辯,並非可採。 (十六)至被告乙○○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己○○ 於審理中證稱:因為之後我沒有錢交給巳○○、天○○,所以 巳○○介紹乙○○給我認識,要幫我去向銀行借款,但借款必 須有理由,乙○○幫我想借款理由,說我要籌錢去開店類似 這樣的理由,然後要我照著這樣對銀行人員說,我也沒有問過乙○○為何要這樣說,乙○○幫我找過很多家銀行,包括 台新銀行、台中商銀、安泰銀行、農會、民間借貸,一家沒過就換另一家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80、290-303頁)。又觀之告訴人己○○與被告乙○○之對話內容,雙方未曾提及 告訴人己○○借款原因,被告乙○○即要求告訴人己○○準備貸 款所需資料,期間被告乙○○曾向告訴人己○○表示:「本身 跟張代書是朋友近期有資金需求,張剛裕代書就介紹台中商銀的黃廣華先生來幫我辦理房屋貸款,需要貸款資金金額是700萬,本身做東森天美仕的經銷商,過年前要備貨 也需要資金來開店及進貨。大致上是這樣的方向,其他的就是照會人員問什麼你再答什麼」,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十七卷第280-285頁),足認證人己○○證稱貸款理 由是由被告乙○○提供,讓告訴人己○○據此對銀行人員陳述 等情非虛。此與一般資金仲介業者多會詢問資金需求之目的,提供給資金供給方參酌是否借款之常情已有未合,況被告乙○○甚至主動為告訴人己○○設想貸款理由讓其得以回 覆銀行人員,已有可疑。又如告訴人己○○確有向被告乙○○ 表明其貸款理由為買貨、展店等合法用途,被告乙○○又何 須特別為其設想資金需求之目的,是被告乙○○對於告訴人 己○○之真實借款原因另有隱情,自應有所察覺。再觀諸告 訴人己○○之筆記記載被告巳○○於108年12月1日晚間致電表 示貸款部分原本講600萬元,後又改400萬元,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8頁),然當時係被告乙○○為告訴人己○ ○辦理貸款事宜,如非被告乙○○告知被告巳○○上情,被告 巳○○豈會知悉並轉知告訴人己○○。又被告乙○○於審理中供 稱:己○○辦完第一次貸款後,巳○○又跟我說己○○又有短期 需求,問我銀行能否貸款,我說要3個月後再看,目前無 法貸,被告巳○○又跟我說己○○在問能否辦民間,我說民間 貸款的利息很高,這樣己○○無法負擔,後來巳○○回覆沒有 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1-363頁)。然被告乙○○與告 訴人己○○於000年00月間已有聯繫管道,有前揭對話紀錄 擷圖可佐,且告訴人己○○為借款人,對於為何短期內又有 資金需求、欲借款若干最為清楚,被告乙○○大可自行直接 與告訴人己○○討論及確認,又何須透過被告巳○○從中傳達 ,甚至將告訴人己○○只能貸得400萬元告知被告巳○○,堪 認被告乙○○實是與被告巳○○互相配合。 (十七)又觀諸告訴人己○○前揭筆記記載:「被告乙○○於108年12 月10日帶臺中商銀人員來辦貸款,共借700萬元,把向台 新銀行借的400萬元還掉。被告巳○○於108年12月11日來電 表示要我把信用卡結餘款還清,不然無法貸款。被告天○○ 於108年12月19日載我去台北開戶,但因為需要一個保證 人才能貸款,所以取消。被告乙○○於108年12月20日表示 要找安泰銀行轉貸款。被告乙○○於109年1月7日帶民間貸 款人員來找我。」,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9-340 頁)。然告訴人己○○於108年11月27日方以其居住之福五 街房地設定抵押向台新銀行借款400萬元,款項400萬元於108年11月28日撥款,不到半個月被告巳○○又聯繫被告乙○ ○為告訴人己○○安排以同一房地設定抵押向銀行、金主貸 款,且觀諸被告乙○○與告訴人己○○之對話內容,未見被告 乙○○詢問告訴人己○○其資金需求之理由,即密集尋覓金融 機構、民間貸款業者以告訴人己○○之住所辦理抵押借款, 此過程顯與交易常情有違,況被告乙○○於審理中供稱:巳 ○○詢問己○○能否向民間借貸,我表示民間利息很高,己○○ 無法負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1-363頁),足認其已察 覺其中有異,仍於109年1月9日安排將告訴人己○○之住所 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250萬元。其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己○○ 係遭詐騙,方一再以其棲身之所設定抵押借款,實有所認識。 (十八)又被告乙○○另有配合被告巳○○、天○○等人為本案被害人丁 ○○、酉○○、庚○○、辛○○、壬○○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甚至 刷卡換現金,被害人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有與共同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 及林彩鳳設定抵押借款,聯繫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 ),堪認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已配合相當時日,其對 於雲頂公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況經由被告乙○○反應後,雲頂公司人員將被告乙○○塑造為貸款中人乙節 ,詳於前述。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乙○○對於告訴人己 ○○係遭詐騙,應有所認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辯稱乙○○ 僅為單純貸款中人,不知己○○遭詐騙云云,顯為事後卸責 之詞,委無足取。 (十九)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己○○遭被告巳○○ 、天○○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以高價出售予買家, 但須支付鑑定費、轉放費、國稅局大老疏通費、紅包、補件費、將款項暫時交給國稅局、金管會及做金流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巳○○、天○○。於告訴 人己○○資金不足時,再由被告巳○○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 己○○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被告乙○○主觀上對於告訴人 己○○係遭詐騙,方欲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有所認識,惟為能 賺取高額費用,仍2度安排告訴人己○○以福五街房地抵押 借款,告訴人己○○貸得之款項旋即交予被告巳○○、天○○, 被告巳○○、天○○、乙○○有欲利用他人之詐欺行為,而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共同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是其縱未每一階段均參與,仍應就其所參與之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又被告乙○○、巳○○、天○○於108年11月29日有與 告訴人己○○一起會合,業據證人己○○於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六第310頁),並有筆記可佐(見本院卷六第338頁)。因此,本案共同犯罪之人客觀上顯已達3人以上, 且被告乙○○對此有所認識。 (二十)綜上所述,被告巳○○、乙○○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巳○○、天○○、乙○○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八、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癸○○、宇○○、巳○○、天○○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被告丙○○辯稱:我有向甲○○見面表示夫妻塔位12萬元 ,但我沒有收取款項云云;被告丙○○之辯護人辯稱:甲○○部 分僅是單純買賣行為,事後其他被告如何和甲○○聯繫,丙○○ 並未參與云云。被告癸○○辯稱:我向甲○○收款12萬元是因為 甲○○要換成夫妻塔位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癸○○僅 係為甲○○代辦轉換宜城夫妻塔位事宜而收取12萬元,亦有完 成委託事項,對於其後巳○○、天○○與甲○○如何交易並不知悉 ,未有詐騙甲○○之事實云云。被告宇○○辯稱:甲○○有打電話 給我,但是甲○○只是向我詢問殯葬商品云云。被告宇○○之辯 護人辯稱:宇○○沒有參與被害人甲○○遭詐騙之過程,亦未為 構成要件行為云云。被告巳○○辯稱:我向甲○○收款11萬元、 19萬元,是因甲○○要買夫妻塔位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辯 稱:巳○○沒有參與000年0月間甲○○被詐騙12萬元之部分,其 後甲○○被詐騙13萬600元部分亦與巳○○無關。巳○○向甲○○收 取19萬元、11萬元部分,甲○○雖證稱是因巳○○告知有買家、 要節稅,但甲○○可自行查詢是否需要繳稅,不可能因巳○○告 知上情即受騙云云。被告天○○辯稱:我向甲○○收13萬600元 是因為要幫甲○○將原有塔位升級成家族塔位,也有將商品交 給她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天○○已與甲○○達成和解 ,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有關被告癸○○於108年6月28日在統一超商富崗門市向告訴人 甲○○收取12萬元後,交付收款證明予告訴人甲○○;被告巳○○ 於108年9月11日、17日在上址向告訴人甲○○收取19萬元、11 萬元;被告天○○於108年12月31日在上址向告訴人甲○○收取1 3萬600元後,交付收款證明予告訴人甲○○;被告丙○○有與告 訴人甲○○見面洽談殯葬商品買賣;被告宇○○有以門號000000 0000號與甲○○聯繫等節,為被告丙○○、癸○○、宇○○、巳○○、 天○○所不否認,核與證人甲○○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61-163頁、本院卷七第170-193頁),並有名片、收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四卷第131-135、137-141頁、偵二十三卷第73-7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丙○○打電話聯絡我,之後 由癸○○和我聯繫,丙○○有和癸○○一起來和我見面,癸○○說有 買家要買夫妻位,但我持有的是個人位,幫我轉換後保證賣掉,如果沒有賣掉,轉換費會還給我,我因而支付轉換費12萬元。後來癸○○向我表示巳○○是他的經理,之後都由巳○○和 我接洽,巳○○接手後,向我表示需要去國稅局節稅,轉換為 夫妻塔位可以賣300萬元,需要19萬元節稅,我也一樣到富 崗門市交付19萬元給巳○○。巳○○收款後一直拖延,之後向我 表示買家已經向別人買,換成天○○和我接洽,說買家要家族 位,要將我手上塔位轉換為16個家族位,需要13萬600元, 我因而在富崗門市交付13萬600元給天○○。我一開始持有宜 城的塔位41個,塔位轉換後還是沒有買家跟我買,當初保證如果沒有賣出,會歸還我的轉換費也沒有還我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61-163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原本持有宜城 塔位41個、牌位40個。一開始是丙○○和我聯繫,我們有相約 在超商見面,當時丙○○有把名片給我,丙○○說要處理我手中 的宜城個人塔位41個,之後雲頂公司課長癸○○有和丙○○一起 來找我,癸○○、丙○○都說有買家要買夫妻塔位,要我把個人 塔位2個轉換為夫妻塔位2個,我因而於108年6月28日交付12萬元給癸○○,但收款時丙○○也有來。後來我有拿到夫妻塔位 2個,但是沒有賣出去。108年7月22日我向癸○○詢問訂金可 否先拿,是因為癸○○說有跟買家陳先生談,會先幫我談訂金 部分能否先給我。之後又以昭儀之星骨灰罐沒有備齊,所以陳先生不會先給我訂金。後來巳○○和我聯絡,有提到先前癸 ○○幫我轉換為夫妻塔位要幫我賣掉的部分,由巳○○接手,巳 ○○有講到買家,以及要幫我賣夫妻塔位,巳○○說針對癸○○轉 換的夫妻塔位要支付稅金,我因而交付19萬元給巳○○,之後 巳○○表示可以繼續沿用,意思是這筆稅繳了,之後其他筆買 賣也可以繼續沿用。之後我給巳○○11萬元是因為巳○○要幫我 重新買夫妻塔位1個,目的是要搭配我原本的殯葬商品出售 。巳○○在電話中提到「小蔡」,是指天○○,因為天○○有和我 聯繫表示有買家要買家族位,要幫我把個人塔位轉換成16個家族塔位,我因而交付13萬600元給天○○。我想要賣掉手中 的塔位,丙○○、癸○○、巳○○、天○○向我表示有買家要買,但 需要升級、要繳稅,我才會支付費用。過程中有一段期間,癸○○和我收款後,我都找不到癸○○,雲頂公司給我00000000 00門號,說會請謝經理和我們聯繫,之後謝先生有用該門號打給我,表示他是雲頂的謝經理,對話內容是我要找癸○○, 謝經理有說會幫我找癸○○,請癸○○再和我聯繫,我聯絡完謝 先生後,癸○○有聯絡我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0-192頁)。 徵之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丙○○、癸○○、巳○○ 、天○○向其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支 付塔位升級費用、繳納稅金等詞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將款項交予被告癸○○、巳○○、天○○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 大致一致,且卷附丙○○、癸○○、巳○○、天○○之雲頂公司名片 、收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均足為其指證內容之補強證據。又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 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丙○○、癸○○、巳○○、 天○○、宇○○與證人甲○○間,並無嫌隙,是證人甲○○之證詞自 值採信。 (四)觀諸被告癸○○於108年7月11日向告訴人甲○○表示:「我在買 方這」,告訴人甲○○於108年7月22日向癸○○詢問:「胡課長 好,請問一下,上星期五談的訂金部分可以先拿嗎?」,被告癸○○於108年7月30日向告訴人甲○○表示:「陳先生那邊已 轉達先領訂金的部分,但因昭儀之星還沒備齊,故無法先下訂金」,告訴人甲○○於108年8月2日向被告癸○○表示:「胡 課長好,這案子有繼續嗎?如果沒有我就賣別人了」,被告癸○○表示:「王姐好,案子有要繼續進行」,有對話紀錄擷 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37-141頁),足認被告癸○○以雲頂公 司課長身分與告訴人甲○○接洽,並向告訴人甲○○虛構有買家 陳先生欲購買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辦理塔位升級符合買家之需求才能順利成交,可以先從買家處拿到訂金等詞誆騙告訴人甲○○,告訴人甲○○為求順利出售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因而交付12萬元。其後被告癸○○設詞推託,不支付訂金予 告訴人甲○○。參以告訴人甲○○所提出之被告丙○○、癸○○之雲 頂公司名片(見偵四卷第137頁),再觀之108年6月28日收 款證明,其上記載辦理轉換宜城夫妻位,並匯入申請價金12萬元,服務人員簽章部分有被告癸○○、丙○○之簽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行動電話門號,有收款證明可佐(見偵四卷第131頁),被告丙○○於審理中亦自承:有和甲○○見面說夫妻塔 位需要1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30頁),堪認被告丙○○ 與癸○○有共同向告訴人甲○○施以買方指定購買夫妻塔位,告 訴人甲○○需支付12萬元辦理塔位升級才能成交之詐術,若非 被告丙○○有與被告癸○○配合以上開話術與告訴人甲○○接洽, 上開收款證明豈會無端出現被告丙○○之名字、行動電話甚至 是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依上各情,堪認證人甲○○於 偵查及審理中所證,被告丙○○、癸○○均有向其佯稱塔位升級 才能與買方完成交易云云,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12萬元予被告癸○○等語非虛。縱被告丙○○辯稱收款證明上之簽名非其 所簽,未前去收取12萬元云云,亦無從為有利被告丙○○之認 定。 (五)觀諸被告癸○○於108年8月22日向告訴人甲○○表示:「稍晚會 有位喻先生跟您聯絡」,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41頁)。被告巳○○與天○○於109年3月13日16時32分許之對 話內容顯示:「天○○:然後王**我不是說稅務不能沿用的問 題,然後他就說。巳○○:為什麼會說不能沿用啊?幹,雞掰 ,我哪有跟你說不能沿用啊。天○○:你說時間太長不可以。 巳○○:他不是時間太長,是時間過太久了,什麼叫不能沿用 ?我就已經幫他沿用,你現在跟他講不能沿用。天○○:我跟 他講時間點的關係稅法變動啊,你這樣跟我講啊。巳○○:那 跟不能沿用有什麼關係?他媽沒有不能沿用這句話,你講這個不是打自己的臉?我就已經幫他沿用好了,因為沿用的時間過期了,你有聽懂嗎?然後你還有什麼問題?天○○:然後 他說這個可不可以用…既然對方也想買對不對,他想拿個訂金,畢竟這個東西也要等。巳○○:你這個到底有什麼好問的 ?你他媽做多久。天○○:可是要怎麼去轉?巳○○:什麼怎麼 去轉,你他媽怎麼去轉打來問我。天○○:下一步要怎麼去弄 ?巳○○:幹,看你自己想做什麼就去弄,這根本他媽不是問 題,客人問你可不可以用訂金,你就要打來問我,幹,你做多久了啊?自己想辦法。」;被告巳○○與告訴人甲○○於109 年3月13日17時32分至35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王 姐,抱歉怎麼了?甲○○:小喻,現在是他們自己,他們要做 稅是不是?巳○○:沒有,那個時候我不是有幫你弄嗎?你還 記得嗎?甲○○:去年的事啊。巳○○:對對對,那個時候不是 有花10幾萬嗎?13萬還是多少錢。甲○○:19萬吧。巳○○:我 有點忘記了,反正就10多萬,現在那個時候沿用的日期,其實是可以用的,只是沿用日期已經過了,你懂我意思嗎?沿用日期已經過了,不是過了就無效,沒有沒有,只是要補一些資料而已,因為小蔡剛剛跟我講你的反應後,我問他怎麼講他被我罵了一頓,因為案件現在是他處理,我幫他解釋而已,就只是沿用這個過了,案子能審幹嘛不審,又不用再花錢。甲○○:要審什麼?巳○○:不是啦,這個東西就是我當初 幫你做的節稅啊。甲○○:我知道,問題就是不用啊,這個案 子幹嘛要繼續做?巳○○:不是啦,節稅是做在你身上,不取 決於案子你懂嗎?你哪一個案子都可以啊,哪一個案子都得繳稅,那節稅就是做在針對你人身上。甲○○:可是現在不是 買家他們那邊要做稅嗎?還是什麼?巳○○:王姐,抱歉,剛 剛電話不知道為什麼突然斷掉。甲○○:對啊,不知道為什麼 。巳○○:所以就是小蔡解釋錯誤而已,他們沒有跟你講對, 我們現在只是主要是幫你處理這個東西,就這樣而已。甲○○ :我還是不懂耶,因為他講說本來今天要交割的。巳○○:你 們原本是約今天交割是不是?甲○○:對啊,所以他昨天晚上 臨時打電話跟我說,是因為什麼稅的問題,說是他什麼買家第2個出錢的,講到稅的問題。巳○○:買家第2個出錢的講到 稅的問題?甲○○:對啊,所以我就不懂他在講什麼。巳○○: 沒有,王姐我聯絡一下,我等一下馬上回電給你,我聯絡一下,我幫你了解案件到底是什麼狀況。」,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73-75頁),參以108年9月11日收款 證明上記載服務人員巳○○向客戶甲○○收款19萬元,但未填寫 申購項目,108年9月17日收款證明上記載服務人員巳○○向客 戶甲○○收款11萬元,申購項目為宜城火化土葬區夫妻座,10 8年12月31日收款證明上記載服務人員天○○向客戶甲○○收款1 3萬600元,申購項目為宜城16人家族,有收款證明可佐(見偵四卷第132-134頁)。依上各情,堪認被告巳○○自被告癸○ ○處知悉此前與告訴人甲○○接洽之進度及狀況後,接手與告 訴人甲○○接洽,復施以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告訴人甲○○之殯葬 商品,但需繳納稅款19萬元、支付11萬元申購夫妻塔位才能成交等詐術,告訴人甲○○因而陸續交付19萬元、11萬元予被 告巳○○。其後由被告天○○出面以原先交易時間拖太久,現另 有買家要購買家族塔位,告訴人甲○○需將待售之塔位轉換為 家族塔位才能順利成交等詞,致告訴人甲○○誤信有買家存在 ,而支付費用13萬600元。又從前揭被告巳○○、天○○於109年 3月13日之對話內容以觀,雙方提及稅法變動及沿用,互相 討論交易時間拖太長,應對告訴人甲○○告以不能沿用或沿用 的時間過期,但仍能沿用之話術,堪認被告天○○、巳○○就彼 此間以買家存在,需支付升級費、稅金才能完成交易之話術知之甚詳,並以交替出現之方式與告訴人甲○○接洽,方能相 互援引彼此所言內容。 (六)至被告宇○○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 其因找不到被告癸○○而打電話到雲頂公司,雲頂公司人員遂 告以謝經理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謝經理亦有致電表示會幫忙找癸○○,癸○○最終也有聯繫告訴人甲○○等語明確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宇○○所持用,有通訊監察譯文可 佐(見偵十六卷第57頁),又被告天○○扣案行動電話內有儲 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名稱為經理,有照片可佐(見偵八卷第441頁),若非被告宇○○有以該門號與告訴人甲○○聯繫, 自稱其為雲頂公司經理,並向告訴人甲○○表示會幫忙尋找被 告癸○○,告訴人甲○○實無可能留下該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審 理中證述上開情節。參以同案被告辰○○扣案之行動電話內有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該群組成員有被告天○○、癸○○、丙 ○○、宇○○等人,該群組內成員會回報與被害人接洽之情況, 有照片可佐(見偵十四卷第391-409頁),又開封街據點為 被告宇○○所承租,此為被告宇○○所自承,且有通訊監察譯文 可佐(見偵十六卷第57頁),在雲頂公司所扣得之筆記資料有記載向被害人佯稱有買方存在,及如何以話術和被害人應對,讓被害人交付款項,有教戰守則、筆記資料可佐(見偵一卷第454-458頁、偵十八卷第201-208頁、偵二十一卷第115、117-123、135-136頁),被告宇○○對於告訴人甲○○致電 雲頂公司尋找被告癸○○,係因被告癸○○前以虛構之買方為幌 ,向告訴人甲○○施以詐術,實難諉稱不知,其為告訴人甲○○ 聯繫被告癸○○,被告癸○○之後再次出面與告訴人甲○○接洽, 實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宇○○及其辯護人 所辯,並非可採。 (七)佐以告訴人甲○○原已持有塔位41個、牌位40個,業據其於審 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72頁),並有其提出之福田 妙國生命紀念館永久使用權狀、觀音殿使用權狀、種福田平面火化區永久使用權狀、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慈善禮儀服務契約書、慈恩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生前契約、善柏生命禮儀服務契約、淡水宜城提貨憑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347-374頁)。衡以殯葬產 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告訴人甲○○原所持有之塔位、牌位已苦無銷售管道,亟 需脫手變現,豈會再向被告丙○○、癸○○、巳○○、天○○購買交 易市場極度封閉,又不易自行出售之夫妻塔位、家族塔位。是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要賣出我原本持有的殯葬商 品,被告等人要我轉換夫妻塔位、家族塔位及節稅,才能將我原本的殯葬商品賣出,我才會陸續交付款項等語,自屬可信。 (八)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甲○○可自行查詢是否需要繳稅, 實無可能遭被告巳○○以節稅等詞所騙;被告丙○○、癸○○之辯 護人雖辯稱本案僅是一般買賣關係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明確指證 被告丙○○、癸○○、天○○、巳○○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 殯葬商品,惟需支付塔位升級費用滿足買家需求、支付稅款才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支付相關費用。被告丙○○、癸○○、天○○、巳○○若非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 告訴人甲○○實無可能支付上開款項,被告丙○○、癸○○、天○○ 、巳○○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被 告丙○○、癸○○、天○○、巳○○利用告訴人甲○○亟欲尋找買家脫 售獲利之心理,以前揭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甲○○一時不察 而輕信,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可採。 (九)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詐財之犯罪模式, 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甲○○遭被告丙○○、癸○○以可協助出售持有之殯葬商品,但 需轉換為夫妻塔位才承成交等詞詐騙而交付款項予被告癸○○ ,於告訴人甲○○尋覓被告癸○○未果時,由被告宇○○聯繫被告 癸○○出面與告訴人甲○○繼續接洽,其後再由被告巳○○出面佯 稱前揭交易需支付稅款,另需再購買夫妻塔位滿足買方需求等詞詐騙告訴人甲○○,再由被告天○○以前揭交易時間拖太久 ,原買方已向他人購買殯葬商品,但另有買方需要家族塔位,若升級為家族塔位即可順利成交等詞詐騙告訴人甲○○,使 告訴人甲○○陷於錯誤陸續支付款項,倘非其等確曾謀議以此 交替出現之方式與告訴人甲○○接洽,衡情應無可能相互援引 彼此所言內容,且彼此說詞前後承接,而無任何矛盾及出入。足認被告丙○○、癸○○、宇○○、巳○○、天○○對於彼此從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丙○○、癸○○、宇○○、巳○○、天○○就其 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十)綜上所述,被告丙○○、癸○○、宇○○、巳○○、天○○所辯均係臨 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癸○○ 、宇○○、巳○○、天○○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九、庚○○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玄○○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偵一卷第701-703、723-725頁、本院卷二第276-278 頁、本院卷三第92-93頁、本院卷九第132-136頁),核與證人庚○○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四卷第29 7-302頁、本院卷八第172-208頁),並有手機通訊錄擷圖、報價單、收款證明、客戶產權基本資料、買賣契約書、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8頁 、偵四卷第155-191頁、偵八卷第389-391、433、445、447-449、495、499頁、偵十七卷第71-84頁、偵二十一卷第153-155、187、189、199-205頁、偵二十三卷第195-197、261-262頁、本院卷四第345頁),足認被告癸○○、玄○○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乙○○、天○○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巳 ○○辯稱:我沒有向庚○○說有買家存在,沒有詐騙庚○○云云。 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庚○○對殯葬商品有一定的認識,為 了投資購買殯葬商品並未受騙。購買殯葬商品不是節稅方法,庚○○不可能遭被告等人以「節稅」為由詐騙。庚○○本身是 直銷人員,對於節稅、做金流、刷卡換現金等詞應有警覺心,不可能輕易相信。共同被告就庚○○刷卡換現金後之行為均 為事後行為,巳○○於109年4月6日遭羈押,無從與共同被告 就此後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辯稱:我只 是貸款中人,之後我有幫巳○○找刷卡換現金的人員,我不知 道庚○○貸款及刷卡換現金之原因是被詐騙云云。被告乙○○之 辯護人辯稱:乙○○不知道庚○○是為出售塔位而與其他共同被 告間有資金需求才來借款,乙○○就刷卡換現金部分只是中人 ,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是「小瀧」,換得現金也沒有交給 乙○○,乙○○亦不知庚○○是為了做金流才刷卡換現金云云。被 告天○○辯稱:我沒有叫庚○○簽放棄買賣文件,也沒有賣過東 西給庚○○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天○○並未詐騙庚○○ 云云。 (三)經查,告訴人庚○○於108年9月7日、19日分別交付20萬元、2 2萬元予被告癸○○、玄○○;於108年10月28日交付40萬元予被 告玄○○;於108年10月30日交付70萬元予被告癸○○;又於108 年11月14日、12月23日分別交付30萬元、75萬元予被告癸○○ 。被告乙○○於109年3月1日有與告訴人庚○○在臺北市中正區 羅斯福路2段之麥當勞見面,告訴人庚○○於當日將其房地設 定抵押向金主丑○○借款350萬元,並於109年3月2日前往新北 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其後金主丑○○匯款301 萬元至告訴人庚○○指定之第一銀行帳戶。被告乙○○於109年3 月11日有與告訴人庚○○在家樂福桂林店碰面。被告乙○○與暱 稱「小瀧」之成年男子帶告訴人庚○○前往家樂福櫃台,其後 告訴人庚○○以其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上海 商銀、日盛銀行、星展銀行、聯邦銀行等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共計105萬元之家樂福禮物卡等事實,業據證人庚○○、玄○ ○於偵查及審理中、證人癸○○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 第701-703、723-725頁、偵四卷第297-302頁、本院卷二第276-278頁、本院卷八第172-208頁、本院卷九第132-136頁),並有收款證明、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8頁、偵四卷第156-162、164-191頁、偵八卷 第389-391、433、445、447-449、495、499頁、偵十七卷第71-84頁、偵二十一卷第153-155、187、189、199-205頁、 偵二十三卷第195-197、261-262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癸○○、玄○○問我是否有塔 位要出售,向我表示有買家要買我的塔位,但我只有塔位,癸○○、玄○○表示塔位要配罐子和內膽,客人有指定特定款式 ,我需要升級、補差額,我因而於108年9月7日交付20萬元 給玄○○、癸○○,於108年9月19日交付22萬元給玄○○。108年1 0月27日我以保單借款40萬元交給玄○○。108年10月30日交付 70萬元給癸○○。之後經理巳○○表示國稅局要扣稅125萬元, 我因而於108年11月14日、12月23日交付共計125萬元。巳○○ 於000年0月間要我去做民間設定跑流程,要我拿不動產出來抵押借款350萬元,從109年3月1日借到6月1日,109年3月2 日有301萬元匯到我的帳戶,我在羅斯福路上的第一銀行領 款301萬元交給玄○○。借款時有見到金主、稅務人員乙○○、 男性代書。巳○○於109年3月11日又叫我到家樂福桂林店刷卡 換現金,當時說只是跑流程,過兩天就會退刷,我刷了6張 信用卡共計105萬元。當時乙○○有在場,巳○○、玄○○在樓下 接應,另外1名不認識的男性去刷卡,刷完後帶我到停車場 扣掉稅金乘以0.88,總共給我現金92萬4000元,我將錢交給玄○○,之後我的案子轉給天○○經理負責,但也是一直拖延等 語(見偵四卷第297-302頁)。 (五)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癸○○、玄○○有向我表示要幫我賣殯 葬商品,之後巳○○也有和我電話聯絡,表示他是癸○○、玄○○ 的主管,也說要幫我賣殯葬商品。我於108年11、12月陸續 交付30萬元、75萬元給癸○○,是因為經理巳○○說要節稅、作 稅務處理才可以交割。我於109年3月1日有和巳○○在麥當勞 見面,巳○○表示要做流程,借了會馬上還,不會真的扣款, 要讓乙○○、丑○○、戊○○以我的房地設定抵押借款,當天巳○○ 介紹乙○○給我認識,巳○○請我到樓上,之後我有簽借據,隔 天我有去三重地政事務所辦抵押權設定,借款過程乙○○沒有 問我為何要拿房地抵押借款。丑○○匯款301萬元到我的第一 銀行帳戶後,我將301萬元領出交給玄○○去處理稅務。之後 巳○○透過玄○○的手機向我表示刷卡換現金跑流程後馬上可以 成交,刷卡之後會退刷,不會請款,我已經投入301萬元, 想要趕快成交,只好去刷卡。玄○○於109年3月11日帶我去桂 林路家樂福和巳○○碰面,乙○○也有在場,巳○○指示我到樓上 和一名男子去刷卡,能刷多少就刷多少。乙○○沒有問我才剛 以房子抵押借款為何還要刷卡換現金,因為我不認識該男子,乙○○有向我表示該名男子是要幫我刷卡換現金的人。刷卡 時乙○○有在場,過程中有些卡刷不出來,又要再打電話向銀 行確認。最後我刷了7張信用卡共105萬元,扣掉利息後,該男子從車上拿給我現金92萬4000元,我直接交給玄○○。巳○○ 、玄○○、癸○○都有和我約定交割日期,但快要交割時又找理 由拖延,一直都沒有成交。玄○○、癸○○處理我的案子到一個 階段後,表示之後案子交給天○○處理,天○○負責最後階段, 我的聯絡人變成天○○,後續都由天○○和我接洽,我有傳刷卡 單給天○○要他處理,天○○有表示會盡量幫我處理,案子差一 步就要結束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72-207頁)。 (六)徵之證人庚○○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巳○○向其佯稱有買 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須節稅、處理稅務才能成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105萬元予前來收款之癸○○。 被告巳○○再向告訴人庚○○佯稱辦理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與 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跑流程才能成交云云,介紹被告乙○○ 為告訴人庚○○安排以房地抵押向金主丑○○借款及前往家樂福 刷卡換現金,致其陷於錯誤,將以前揭方式取得之款項全數交予前來收款之被告玄○○,其後再由被告天○○以經理身分出 面與告訴人庚○○接洽,設詞拖延交易時間等主要事實及基本 情節大致一致,且證人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 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天○○、乙○○與證人庚 ○○間,並無嫌隙,是證人庚○○之證詞自值採信。 (七)證人玄○○於偵查中證稱:我和癸○○、巳○○於108年11、12月 間,有向庚○○說要節稅做金流,而向庚○○收款共105萬元。 實際上根本沒有要節稅。我於000年0月間有和庚○○在麥當勞 見面,有提到金流往來,之後庚○○有領300萬元給我。我和 巳○○有去桂林路家樂福,當時庚○○刷卡換現金取得92萬4000 元由我收走。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時,乙○○都有到場 處理。庚○○原本是要委託代為出售殯葬商品,後來變成陸續 交付金錢買商品、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就是我們騙她的錢等語(見偵一卷第701-703頁)。其於審理中證稱:巳○ ○有向庚○○說要節稅,我和癸○○因此有去向庚○○收105萬元。 巳○○有講過乙○○叫「王姐」,000年0月間巳○○找乙○○到麥當 勞,目的是要庚○○拿房地去辦理抵押借款,巳○○叫我載庚○○ 去麥當勞與乙○○見面。巳○○將乙○○介紹給庚○○,之後巳○○叫 我去收庚○○貸款得到的301萬元。109年3月11日我有依巳○○ 指示載庚○○去家樂福桂林店刷卡換現金,巳○○有打電話向庚 ○○說國稅那邊要補發票,我也有打電話給巳○○,開擴音讓巳 ○○直接向庚○○說,巳○○有提到刷卡不會請款,只是需要發票 ,當天巳○○有介紹乙○○前往家樂福,之後巳○○叫我去向庚○○ 收92萬4000元。庚○○辦理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都是巳○○聯 繫乙○○到場。原本是我和癸○○要幫庚○○賣殯葬商品,後續都 交由天○○去和庚○○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18-227頁)。 證人乙○○於偵查中亦證稱:巳○○向我介紹庚○○,表示庚○○要 辦不動產貸款。之後巳○○問我有無管道可以幫庚○○刷卡換現 金,我找介紹人小瀧去幫庚○○刷卡換現金,有請庚○○準備她 所有的信用卡,當下詢問每張卡片的額度,也有打去銀行詢問等語(見偵十七卷第573-576頁)。其等證述情節核與證 人庚○○於偵查及審理中所證,被告巳○○與癸○○、玄○○共同虛 構有買家存在,並以節稅、處理稅務才能成交等詞,向其收取105萬元,其後被告巳○○又以需與買家有做金流、有交易 往來紀錄才能成交,僅是形式上流程,嗣後都會回復原狀等詞,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同意以其房地設定抵押借款及 刷卡換現金。再由被告巳○○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庚○○找金 主以房地設定抵押借款、安排刷卡換現金,待金主撥款、刷卡換得現金後,被告巳○○再以做金流、跑流程云云,要求告 訴人庚○○將款項交付予被告玄○○。其後被告玄○○、癸○○佯稱 由被告天○○接手承辦告訴人庚○○之塔位交易案件,再由被告 天○○設詞拖延交易時間等情節相符,足以作為證人庚○○前揭 證述之補強。 (八)觀諸被告巳○○與告訴人庚○○於109年3月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巳○○:現在我們的東西都順利,只是那個時候王小姐他 們買方那邊早送了一份文件到一個機關,所以我們在準備交割的時候,我們交割要整理前面的文件嘛!要交給律師要把那些合約擬出來,就少了他們少的那份文件,所以今天才趕快又補送,把這份文件弄好。庚○○:那要多久啊?巳○○:現 在等文件下來,這個禮拜都會完成。庚○○:因為你那個時候 跟我講說星期三。巳○○:可能會拖一天,也有可能不會,因 為今天就發現了,明天好了,禮拜三照舊。庚○○:因為我現 在就變成說我跟你講說禮拜三錢要給人家。巳○○:一個35萬 對不對?我知道我幫你想辦法,大概就是這個樣子。庚○○: 因為那個是要救命的啦!所以變成說比較趕。巳○○:怎麼了 ?庚○○:沒有就是有一個朋友他的腳,反正就是受傷了。巳 ○○:醫藥費?庚○○:對對對。巳○○:好我了解了,我來想辦 法。庚○○:我已經有處理一半了,還有一半。巳○○:好,沒 關係,梅姐我來想辦法,我馬上來處理,梅姐你這禮拜四禮拜五哪一天比較有空?庚○○:哪一天比較有空?巳○○:另外 的事情啦!我們這邊的事情,我上禮拜不是有跟你講這禮拜有一個?庚○○:禮拜五好了。巳○○:好,那我跟他約一下, 可是這次我不確定是大還是小哦!因為這個比較龜毛。庚○○ :沒關係沒關係。巳○○:他是有這個實力的,他是有大股東 的實力。庚○○:我跟你講這個是買4個等於3個的錢而已。巳 ○○:沒關係,梅姐到時候就交給你跟他說。」,有通訊監察 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71-73頁)。參之告訴人庚○○於109 年4月24日傳訊息向被告玄○○表示:「上次小喻經理叫我借 的350萬他錢拿走,要開一張收款證明給我。還有那些刷卡 消費的錢也都沒給我收款證明。」,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87頁),堪認被告巳○○有向告訴人庚○○佯稱須 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順利成交等詞,誆騙告訴人庚○○以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借款 ,再安排被告乙○○為告訴人庚○○找金主以其房地設定抵押借 款350萬元,被告巳○○有將被告乙○○塑造為買方人員以取信 告訴人庚○○。待金主撥款後,被告巳○○旋即要求告訴人庚○○ 將款項交付予被告玄○○。 (九)參之被告巳○○與玄○○於109年3月11日13時19分許之對話內容 顯示:「巳○○:來我跟你講,我已經把錢給梅姐了,那我也 大概跟梅姐講了一下,下午可能還要麻煩她走一趟,因為我說國稅說那邊還要補一些發票,我說沒辦法,你真的太會賺錢了,她說好沒問題,然後我晚一點就會打電給他,我跟她講說,阿梅姐你的卡,要準備一下,該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的,然後我就叫你去載他,我們直接在刷卡那邊碰。玄○○: 在哪裡刷?巳○○:欸還不知道臺北市。玄○○:所以不確定, 對不對?巳○○:還沒啦,我跟梅姐講我大概1點45是到達, 所以我大概2點會跟他說,我在跟梅姐約時間。玄○○:嗯。 巳○○:基本上大概還是2點半3點過後的事情了。玄○○:OKOK ,我再等你電話。巳○○:不急不急,你看你要去哪裡都OK, 不急。玄○○:好。」;於同日13時44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 「玄○○:喻哥。巳○○:約好了4點,然後地點在桂林路家樂 福,公司那邊,那我還沒跟梅姐講,我還沒跟梅姐講,我會說我這邊已經約好了,我等下會跟梅姐說。玄○○:4點是不 是?巳○○:對對對,所以你可能2點半左右就要準備去接梅 姐了,因為還要去,可能還要回他家去拿東西之類的。玄○○ :你等我一下,等我一下。」;於同日13時53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玄○○:不是,我剛剛沒打方向燈然後又違規左轉 ,然後又講電話,然後他說好啦開你一條就好了啦。巳○○: 沒事啦,下午要收錢了。玄○○:那我這邊就等你電話囉。巳 ○○:等我電話,等我電話,我這邊差不多要打電話給梅姐了 。」;被告巳○○、玄○○與告訴人庚○○於同日15時20分許之對 話內容顯示:「巳○○:小羅,你接到梅姐了嘛?玄○○:有, 我接到梅姐了。巳○○:來,你的手機開擴音講,聽的清楚嗎 ?玄○○:我開擴音嗎?好。巳○○:我直接跟梅姐講好了啦。 庚○○:喂。巳○○:來梅姐我跟你講,你等一下會去做一個刷 卡的動作,但這個刷卡一樣不會請款啦,就一樣不會請款啦,我們只是要那個發票而已,那也是買方這邊旗下的一間公司,那等下會到桂林路的家樂福去用,這樣對你比較保障。庚○○:在那個桂林路那間。巳○○:小羅會載你去,你現在先 幫我一個忙,你把你所有卡片都拿出來,然後打電話去跟銀行說兩件事情,每一張都要打一通,打電話跟銀行講說,你要去問你的可用額度還有多少,然後要跟他講等一下要買一些家電,金額會比較高,去家樂福買一些家電,不用說家樂福,你就說等一下會買家電,金額會比較高,先告訴你,怕等一下刷卡會刷不過,你懂我意思嗎,你先每一間都打,每一間都講一樣,就問你現在可用餘額,然後把他寫起來,譬如說中信,你就寫說餘額多少,可用餘額是多少,然後跟他講說你等一下會去買一些家電,然後問你多少錢,就跟他講說10幾20萬吧,大概就這樣子。庚○○:我的餘額不夠。巳○○ :沒有,你要打電話去講,因為我們就是要做程序的,因為你不講,銀行那邊會擋刷,你懂我意思嗎,我們不是真的買東西,真的買東西就直接去刷就好了,幹嘛理他。庚○○:喔 。巳○○:你先幫我做這件事情,好了以後,全部好了以後跟 我說。庚○○:全部打完,會發瘋。巳○○:不行啦,一定要打 一下啦。庚○○:喔。巳○○:反正同一間銀行只要打一次就好 了。」;被告巳○○與玄○○於同日16時之對話內容顯示:「玄 ○○:經理。巳○○:那個梅姐問得怎麼樣?玄○○:現在還在問 ,應該差不多剩幾張而已。巳○○:你問梅姐什麼狀況再跟我 說,我已經到了,我先跟業務碰面。」;於同日16時3分許 之對話內容顯示:「巳○○:你先走進來,跟梅姐一起走進來 ,跟梅姐講說等一下再問沒關係,因為我們時間要來不及了,這個做帳有時間的。玄○○:這樣子是不是。巳○○:我在裡 面等你,我帶你們上樓。」,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74-78頁)。足認被告巳○○於109年3月11日有聯繫被 告乙○○尋覓業務為告訴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並向告訴人 庚○○佯稱:需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與買方旗下之公司有交易 往來紀錄,僅是需要發票跑流程,實際上不會請款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被告巳○○指示以電話詢問信用卡發 卡銀行各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待被告玄○○與告訴人庚○○抵 達家樂福桂林店與被告巳○○碰面後,被告巳○○將告訴人庚○○ 帶至樓上交由被告乙○○、「小瀧」前往家樂福櫃台刷卡,待 「小瀧」將現金交予告訴人庚○○後,告訴人庚○○再將換得現 金全數交予被告玄○○。再參以被告巳○○於109年3月13日向告 訴人庚○○表示:「梅姐那個小蔡我就延到下禮拜再帶他過去 。」、「基本上下禮拜四一定會交割」等語,堪認被告巳○○ 確有向告訴人庚○○佯稱辦理刷卡換現金後即能順利出售殯葬 商品獲利,以及其後推由被告天○○接手繼續詐騙告訴人庚○○ 等事實無訛,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天○○接洽部分巳○○均 無參與云云,顯非可採。 (十)觀之被告天○○與癸○○於109年4月7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 ○:明天庚○○可能早上你要去喔,把他信用卡的額度問出來 ,姊姊才好準備。癸○○:問出來然後準備要刷?天○○:刷多 少因為他要先準備好。癸○○:可是梅姐正跟我要錢。天○○: 阿俊他擺爛跟我說今天要找翁奶奶又沒去說明天才要去。癸○○:我跟你說,我剛剛在幫他處理那個誰,丁○○,到8點多 ,然後我就沒辦法接梅姐電話了,然後我剛剛又一直在我的客戶講電話,那個剛下掉了,所以我都沒辦法回梅姐電話,因為原本是講好今天晚上要拿錢去給梅姐的,問題是我現在去找梅姐他就會跟我要錢啊,叫阿俊去吧。天○○:阿俊明天 要先去翁奶奶那,梅姐現在是願意誠意配合我們,重點來了,因為如果這邊是我全部我來操手對不對,我就去了。」;雙方於109年4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癸○○;梅姐狀況如 何。阿喻那邊有下掉嗎?天○○:梅姐。你南部出差。我處理 買方」;於109年4月17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梅姐有 合約?癸○○:有。(語音通話)癸○○:要先安撫梅姐,當初 因為梅姐物料的問題,已經超過合約時間,我們已經超過合約時間。小喻那時候一直幫我們齁著買方。一直幫梅姐想辦法解決,想辦法齁著買方。(語音通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三卷第168頁、偵八卷第495、499頁)。足認被告天○○接手後,有與被告癸○○討論是否繼 續詐騙告訴人庚○○,並以出差、處理買方等詞搪塞、推託交 易時間。又觀諸被告天○○於109年4月25日向告訴人庚○○表示 :「禮拜一幫您處理」,告訴人庚○○於109年4月26日表示: 「小蔡,有關塔位買賣交割案,你們公司一拖再拖,造成我精神疲憊、家人不諒解、經濟陷入困境。我先生已諮詢法律相關事宜準備處理,到時候會有一些傷害,是我不願意樂見的,麻煩小蔡經理請盡速完成交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後果」,被告天○○於109年4月28日表示:「忙完跟你說。小胡明 天會去找你跟你說詳情。」;被告天○○於109年5月4日表示 :「李姐明天下午找您」,其後告訴人庚○○於109年5月5日 表示:「小蔡:請問這案子還需要多久?你要來時,麻煩你帶放棄合約切結書一式兩份。還有我要辦理塗銷手續及信用卡退刷」,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67-171頁) 。又觀諸被告天○○與告訴人庚○○於109年5月11日之對話內容 顯示:「天○○:喂。庚○○:喂,小蔡,今天已經禮拜一了, 現在已經幾點了,阿你們怎麼每次講話都不算話呢。天○○: 我怎麼不算話了。庚○○:你不是上個禮拜五說要借我錢嗎, 那個你要跟公司申請錢哪。天○○:我有申請啊。庚○○:對啊 ,我真的急著要用錢啊,你們怎麼這樣。天○○:怎樣。庚○○ :不是啊,我現在到底,你們公司害我這樣子刷卡刷那麼多錢,那我現在要怎麼辦嘛,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呢,現在到底怎麼辦嘛我問你呀。天○○:我有申請了我今天也在催了,但 是審核部那邊最後一個章又還沒蓋,他說可以稍等一下嗎,今天禮拜一很多文件。庚○○:不是啊,那很多文件的時候你 看我這樣一直等等等,等了一天了你知道嗎,從上個禮拜五,那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呢,你們公司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公司啊,怎麼可以把人家弄成這樣咧,我都被你們害死了你們知道嗎。天○○:我也是照著流程全部這樣子都有在做。庚○○ :不是嘛那你們現在到底是怎樣嘛,你到底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到錢哪,現在到底是怎樣嘛。天○○:我有幫你申請這個資 金上的問題啊。庚○○:對啊,可是一天過一天,已經過了好 幾天了,我每天都被債追著跑你知道嗎?我為什麼會被你們公司害成這樣呢?跟你講的每一件事情都沒有兌現,我說你那個不然你看那個到底要怎麼處理啊,你說東西給你們總經理,你有把我的事情跟他講了嗎?一個禮拜又拖一個禮拜,我到月底就死了你知道嗎,你是要把我害死是不是啊。天○○ :我沒有啊。庚○○:你看我被你們家的小喻害死了你知道嗎 ,銀行把我的東西都民間設定,這個利息有多高你知道嗎?每天都一直打電話都沒有人回我,等了一天都沒有消息,你們到底是怎樣啦,為什麼要跟你們做生意做成這個樣子,我這一輩子從來沒有碰過這樣的事。天○○:我不是有傳訊息說 稍等嗎?今天禮拜一,一堆東西都塞住了。庚○○:那要等到 什麼時候我問你啊。天○○:我現在馬上幫你打電話嘛,我已 經一整天都在核稿部那邊用了,整個核核核,他們又說差一點差一點還差一個嘛,我也不願意搞成這樣啊。」,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261-262頁)。觀之上開對 話內容,被告天○○面對告訴人庚○○之質疑及詢問,均能及時 回應且應答流暢,未曾表示不解或與其無關,甚至還能找藉口搪塞、推託交易時間,如非知悉被告巳○○、癸○○、玄○○此 前以有買家存在設詞向告訴人庚○○收款之經過,並謀議以此 交替出現實施詐術之方式與告訴人庚○○接洽,實難想像其等 可杜撰如此縝密情節,且相互呼應。 (十一)再參以被告癸○○於109年5月4日傳送放棄聲明書之照片予 告訴人庚○○並致電向其說明,告訴人庚○○於109年5月5日 有向被告天○○表示:「你要來時,麻煩你帶放棄合約切結 書一式兩份」,告訴人庚○○於109年5月15日向被告天○○表 示:「小蔡經理:今天簽的那張單子麻煩請你還我,因為我現在不想處理,還是等你們公司好了」;被告天○○於10 9年5月16日回以:「昨天已經告知了」,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71、181-182、184頁),由上可知, 被告天○○有於109年5月15日與告訴人庚○○見面,讓告訴人 庚○○簽署放棄聲明書,表明係因其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 易,其後告訴人庚○○反悔,被告天○○即以此撇清雲頂公司 之責任。依上,堪認被告天○○就被告巳○○、癸○○、玄○○向 告訴人庚○○施以詐騙話術之經過、目前面臨繼續詐騙告訴 人庚○○使其以刷卡方式支付款項,或設詞推託並撇清雲頂 公司責任之進度知之甚稔,被告天○○有與被告癸○○討論後 續如何與告訴人庚○○應對,最後推由被告天○○出面使告訴 人庚○○簽署放棄聲明書,避免告訴人庚○○向雲頂公司究責 ,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合謀分工,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部分人員出面實施犯罪行為無疑,自應對於全部行為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天○○及其辯護人辯稱未參與詐騙告訴人 庚○○,亦未使其簽署放棄聲明書云云,顯不可採。 (十二)佐以告訴人庚○○與被告巳○○等人接洽前,已持有塔位8個 、骨灰罐8個,有報價單可佐(見偵二十一卷第205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庚○○既無相關管道或 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庚○○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 品尚未出售,且告訴人庚○○連35萬元醫藥費都無力支付,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72頁),殊難想像告訴人庚○○有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而再以其房地設定抵押 借款、刷卡換現金,並負擔高額利息之理。是證人庚○○於 審理中證稱:我是要賣殯葬商品,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要買東西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4頁),自屬可信。 (十三)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庚○○係為投資而購買殯葬 商品,並未受騙。告訴人庚○○本身是直銷人員,對於節稅 、做金流、刷卡換現金等詞應有警覺心,不可能輕易相信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庚○○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 巳○○等人佯稱買家欲收購其手中之殯葬商品,但需節稅、 做金流、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始能完成交易等詞,使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陸續交款、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並交付款項。被告巳○○等人若非以要為告訴人庚○○出售 殯葬商品,並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庚○○實無可 能交付款項,甚至去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取得款項並交付,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交付 財物。縱告訴人庚○○為直銷人員、前有購買殯葬商品之經 驗,然參酌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被告巳○○利用告訴 人庚○○亟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理,以做金流、節稅、 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等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庚○○一時 不察而輕信,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 護人前揭所辯,並非可採。 (十四)至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戊○○於審理中 證稱:本件是乙○○表示庚○○要借款,我去找金主丑○○。乙 ○○去接觸客戶端,我負責後端。乙○○於事前有拿資料給我 評估,忘記她給我什麼資料,不外乎謄本或是地址,我轉給金主丑○○。我於109年3月1日有到羅斯福路的麥當勞, 當下有乙○○、庚○○及庚○○之介紹人,庚○○之介紹人示意說 這位是庚○○後離開現場,然後由金主和庚○○進行對保,簽 立債權文件。隔天去三重地政事務所辦抵押權設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8-217頁)。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乙○ ○是巳○○帶來的,金主也是,我原本都不認識。巳○○在麥 當勞介紹乙○○給我認識,當天和金主丑○○借錢,隔天去地 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我除了在去地政事務所前一天有打電話給乙○○問她會不會到以外,我與乙○○間都沒有聯絡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197-200頁)。而被告乙○○於審理中供稱 :庚○○是巳○○介紹給我,巳○○向我說庚○○有貸款需求,我 一開始是評估銀行部分,之後巳○○表示庚○○有急需,但沒 有說原因,請我評估民間金主。巳○○問我能否跟庚○○及金 主約見面,我們就相約在庚○○公司附近的麥當勞,碰面後 巳○○介紹庚○○後離開,由我和金主丑○○、戊○○在麥當勞簽 署借款文件,當時我有交名片給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363-364頁)。互核前揭情詞,可知被告乙○○從被告巳○○ 處知悉告訴人庚○○欲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後,聯 繫戊○○為告訴人庚○○找金主,其後被告巳○○在羅斯福路上 之麥當勞將告訴人庚○○介紹予被告乙○○,當日即在該處簽 署借款文件。被告乙○○與告訴人庚○○第一次見面即是在麥 當勞簽署借款文件,其由被告巳○○得知告訴人庚○○急需資 金,未向被告巳○○詢問資金需求目的,亦未曾與告訴人庚 ○○聯繫,親自向庚○○本人詢問資金需求目的、欲貸款之金 額,並確認庚○○之資力、償債能力,雙方第一次見面即簽 立借款契約,此前亦未曾前往告訴人庚○○之房地確認抵押 物狀況並鑑價,此過程顯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參之本案借款須知及房貸估價單,借款金額為350萬元,貸款期限3個月,利息為月利率2.5%,3個月之利息為26萬2500元, 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176頁),是告訴人庚○ ○向丑○○借款之金額非低,借款期間僅3個月,且每月需支 付之利息不少,則借款人是否有資力於借款期限內返還350萬元、按月給付利息,應為金主決定是否借款之重要因 素。然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庚○○說可以還,但沒有具 體說要怎麼還等語,則被告乙○○、戊○○、丑○○有無確實評 估告訴人庚○○有無資力返還本金、支付利息、還款來源為 何,亦有可疑。益徵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乙○○沒有問 我為何要拿房子抵押借款,只有表示借據上都有寫好內容,叫我簽名等語非虛(見本院卷八第176-177頁)。 (十五)其後,被告乙○○又透過被告巳○○知悉告訴人庚○○於以房地 設定抵押借款後急需周轉,需辦理刷卡換現金,被告乙○○ 覓得刷卡辦現金之人員「小瀧」,並告知被告巳○○刷卡換 現金之時間、地點後,由被告巳○○於約定之時間,帶告訴 人庚○○前往家樂福桂林店與被告乙○○、「小瀧」會合,「 小瀧」即為告訴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被告乙○○有因此 取得車馬費等情,業據被告乙○○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 院卷二第363-364頁),證人庚○○於審理中亦證稱:我沒 有和乙○○約在家樂福見面,乙○○是巳○○帶來的,所以我沒 有問為何乙○○會在場。因為乙○○認識刷卡換現金的男子, 巳○○才會叫我和乙○○上樓找該名男子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181-182頁)。互核前揭情詞,可知被告乙○○從被告巳○○ 處知悉需為告訴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遂為被告巳○○尋 覓可辦理刷卡換現金業務之人,並將刷卡換現金之時間、地點告知被告巳○○,由被告巳○○帶告訴人庚○○到場。然被 告乙○○於109年3月1日甫為告訴人庚○○處理以房地向金主 抵押借款350萬元事宜,該次借款期限未屆至,被告巳○○ 旋又表示告訴人庚○○需款周轉,要以負擔高額循環利息之 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籌款,此過程顯與交易常情有違,被告乙○○於審理中亦供稱其當時覺得刷卡換現金的利息很高, 有詢問被告巳○○為何不用不動產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363-364頁),其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庚○○係遭詐騙,方於 短時間內以背負巨額債務及高額利息之方式籌款,實難諉稱不知。又被告乙○○與告訴人庚○○於109年3月1日已有聯 繫管道,業據證人庚○○於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庚 ○○之手機通訊錄可佐(見偵四卷第163-164頁),且告訴 人庚○○為借款人,對於其為何於10天內又有資金需求、何 以捨其他利率較低之籌款方式而要辦理刷卡換現金之原因最為清楚,被告乙○○大可自行直接與告訴人庚○○討論及確 認,又何須透過被告巳○○從中傳達,堪認被告乙○○實是與 被告巳○○互相配合。再者,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在麥 當勞簽署借據前,庚○○跟他的介紹人有到場,介紹人示意 完即離開,對保過程介紹人都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9頁),被告乙○○於審理中亦供稱:簽立借據當日,巳○ ○介紹完庚○○就離開現場。刷卡換現金時,巳○○帶庚○○到 場後離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3-366頁)。然被告乙○○ 於109年3月1日方認識告訴人庚○○,此前告訴人庚○○有貸 款需求係由被告巳○○告知,告訴人庚○○之房地資料亦是由 被告巳○○提供,依一般社會常情,被告巳○○理應於設定抵 押權時陪同借款人庚○○較為合理,俾於金主、代書等人就 相關資料有所疑問時,可立即回答並解決,詎被告巳○○卻 將告訴人庚○○介紹給被告乙○○認識後旋即離去,反由第一 次與告訴人庚○○見面,尚未建立信任關係之被告乙○○陪同 簽署借款文件,已有可疑。又被告巳○○於109年3月1日、1 1日既已特意前往羅斯福路上之麥當勞、桂林路家樂福, 且告訴人庚○○歷次有資金需求都是由被告巳○○所傳達,卻 刻意迴避參與辦理借款、刷卡換現金之流程,此亦與常情有悖,被告乙○○既以辦理貸款為業,對於前揭違常之處, 實難諉稱不知。衡以被告巳○○之目的係為詐得告訴人庚○○ 貸款及刷卡換現金所得之款項,若事先未與被告乙○○討論 如何與告訴人庚○○應對,面對告訴人庚○○突然提問,二人 說法不一將導致詐騙計畫穿幫,此前大費周章所為之詐術功虧一簣,被告巳○○實無可能尋覓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 行為一事毫無所悉者為告訴人庚○○安排抵押借款、刷卡換 現金。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乙○○是巳○○帶來的,我沒 有約乙○○到場,對我來說他們是一系列的人,乙○○沒有問 我已經拿房子貸款為何還要刷卡換現金,也沒有交代她為何會到場,因為我跟乙○○不熟,她又是巳○○帶來的,我當 然不會再去向乙○○說貸款、刷卡換現金之原因或追問之後 流程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1-182、198、202、204-205頁),是被告乙○○於當日刷卡換現金前,未曾向告訴 人庚○○確認短期內又急需款項之原因,即帶「小瀧」到場 並為告訴人庚○○辦理刷卡換現金,益徵被告乙○○對於其係 配合被告巳○○之詐欺犯行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扮演一定角 色。 (十六)又被告乙○○另有配合被告巳○○及天○○為本案被害人丁○○、 酉○○、辛○○、己○○、壬○○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 現金,被害人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有與共同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彩 鳳設定抵押借款,聯繫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堪 認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已配合相當時日,其對於雲頂 公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又告訴人庚○○之所以 設定抵押借款,係因遭被告巳○○等人以與買方有交易往來 紀錄才能成交等詞詐騙,被告巳○○亦有於109年3月9日向 告訴人庚○○表示:「現在我們的東西都順利,只是那個時 候王小姐他們買方那邊少送了一份文件到一個機關」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72頁),足認被告巳○○將被告乙○○塑造為買方人員之假象。再參以被告天○○ 與癸○○於109年4月1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好啦, 以後不要再用這個話術了,我現在要統一宣導下去。癸○○ :好,OK。天○○:因為剛剛阿俊刷卡硬要,然後毛哥放給 他過,然後大哥說不要再用這種了,因為王姐也是不希望我們用。癸○○:就是王姐當買方嘛?天○○:你們說王姐是 買方處理這些程序的人員。癸○○:反正就是要塑造他是我 們私自介紹的啦。天○○:對阿,就是盡量把他…。癸○○: 或者說盡量把他塑造成貸款業務就好了,比如說我們幫客戶房子拿去房貸,叫客戶也房貸,那我介紹幫我辦房貸的業務。天○○:之類的,對,簡單來講,向心力在我們身上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09頁、本院卷 四第145頁),而證人癸○○、戌○○、玄○○於審理中證稱: 雲頂公司人員稱呼乙○○為「王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六 第73、87頁、本院卷八第80頁)。依上,足認被告乙○○有 向雲頂公司人員反應,被告天○○、癸○○才討論改變詐欺話 術,將被告乙○○從買方人員塑造為貸款中人。互核前揭情 詞,堪認被告乙○○對於告訴人庚○○係遭詐騙,應有所認識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辯稱乙○○僅為單純中人角色,不知 庚○○遭詐騙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十七)至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借款前都有評估過,也有和庚 ○○對保,庚○○表示因為生意往來要借款等語(見本院卷八 第208-211頁)。然證人戊○○有與被告乙○○經手處理庚○○ 之房地抵押貸款,且另有與被告乙○○共同經手為本案被害 人丁○○、酉○○、辛○○、壬○○等人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 其所述事項與其自身利害關係密切,自難期待其據實證述。縱告訴人庚○○表面上同意以房地設定抵押借款,然被告 乙○○為從事貸款業務之人,其除與告訴人庚○○接洽外,另 有與被告巳○○及雲頂公司人員接觸,在與雙方接洽之過程 有前述違反交易常情之處,實為從事該行業之人所得預見,此由被告天○○、癸○○前揭對話內容提及因應被告乙○○之 反應,此後要改變話術等情亦可見一斑,況被告乙○○其後 亦有參與為告訴人庚○○刷卡換現金,自無從以證人戊○○前 揭證述解免被告乙○○詐欺犯行之成立。 (十八)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 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庚○○遭被告癸○○、玄○○、 巳○○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出售,但須配合買方需 求進行塔位升級、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於告訴人庚○○資金不足時,再由被告巳○○聯繫被 告乙○○為告訴人庚○○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 ,被告乙○○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庚○○係遭詐騙,方欲以不動 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有所認識,惟為能賺取高額費用,仍安排告訴人庚○○以其房地抵押借款、尋覓業務為告訴 人庚○○刷卡換現金,告訴人庚○○貸得之款項、換得之現金 亦旋即依被告巳○○指示交予被告玄○○。待告訴人庚○○不斷 詢問交易進度時,再推由被告天○○出面與告訴人庚○○應對 ,最終使告訴人庚○○繼續陷於錯誤而認為確有買家存在, 但因其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而簽署放棄聲明書。倘非被告巳○○、天○○、癸○○、玄○○確曾謀議以此交替出現之 方式與告訴人庚○○接洽,衡情應無可能相互援引彼此所言 內容,均設定雲頂公司可代為銷售告訴人庚○○所持有之殯 葬商品,且已有買家表明欲以高價收購等情節,並以此情節為基礎進行後續詐騙。依上,足認被告癸○○、玄○○、巳 ○○、天○○、乙○○對於彼此從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癸○○、玄○○、巳○○、天○○、乙○○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 負責。 (十九)綜上所述,被告巳○○、乙○○、天○○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癸○○、玄○○、巳○○、天○○、乙○○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十、辛○○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三第251-253頁、本院卷九第137-140頁),核與證人辛○○於 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四卷第322-326頁 、本院卷八第259-304頁),並有手機通訊錄、收款證明、 保密合約書、通訊監察譯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印鑑證明、借款契約書、房貸估價單、本票、切結書、借款須知、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簽單、購物清單、監視器畫面擷圖、委任稅務專案保證書、放棄聲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203-204、207-239、241-258頁、偵八 卷第417-423、439、453、511、513頁、偵十四卷第391頁、偵十七卷第88-106、118-120、467-469頁、偵二十三卷第199-206、213、263-264頁、本院卷三第83-85頁),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卯○○、巳○○、乙○○、癸○○、天○○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被告卯○○辯稱:我依宇○○指示將客戶名單交出去後, 後面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云云。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卯○○ 雖有和辛○○接洽,但沒有達成骨灰罐買賣之合意後,就沒有 再與辛○○聯繫云云。被告巳○○辯稱:辛○○是丙○○的客戶,我 沒有向辛○○說有買家,其他的部分我都沒有印象云云。被告 巳○○之辯護人辯稱:追加起訴書所載辛○○於109年3月交付現 金後,均為事後行為,非犯罪之一部,無從認定參與事後行為之人有參與此前辛○○遭詐騙之部分,巳○○於109年4月6日 即遭羈押,無從再與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辛○○ 涉案部分主要是丙○○所為,巳○○有無參與,誠屬疑義。又辛 ○○此前已因類似手法購入殯葬商品,換來沒有售出之結果, 豈有可能再因類似手法受騙。再者,一般人聽到刷卡換現金、做金流紀錄都會提高警覺,辛○○有工作經驗,實無可能毫 無警惕之心。刷卡換現金的監視器畫面沒有巳○○,不能以辛 ○○單一指訴認定巳○○有建議要刷卡換現金云云。被告乙○○辯 稱:我只是貸款中人、刷卡換現金的介紹人,貸款和刷卡換現金我都有向辛○○解說,辛○○都有同意云云。被告乙○○之辯 護人辯稱:乙○○僅是貸款中人的意思介紹貸款和刷卡售貸, 辛○○沒有將信用卡交給乙○○,刷多少金額、換現金如何計價 都不是乙○○決定,乙○○不知共同被告間的說法,也未參與共 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任何犯罪行為云云。被告癸○○辯稱:因 為丙○○當天有事不方便,所以請我去幫丙○○交付款項給辛○○ 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癸○○僅受託交付現金給辛○○ 繳納信用卡款項,不知其他被告與辛○○銷售之細節,亦未參 與銷售殯葬商品給辛○○云云。被告天○○辯稱:我只有向辛○○ 拿自然人憑證,忘記用途是什麼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 稱:天○○與辛○○聯繫時,已離開雲頂公司,在沃達公司擔任 業務,辛○○是天○○陌生開發接觸的業務,要確認辛○○的債務 狀況才會請辛○○去辦自然人憑證,辛○○也沒有交付財物給天 ○○,並未造成辛○○受有損害,未詐欺辛○○云云。(三)經查,被告乙○○有於109年2月26日與金主丑○○前往告訴人辛 ○○之住所,告訴人辛○○將該房地設定抵押向丑○○借款350萬 元,並於同日前往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待丑○○ 扣除相關費用,於109年2月27日匯款301萬元至告訴人辛○○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告訴人辛○○於同日前往台北富邦銀行 三峽分行提領286萬元。被告乙○○有覓得業務「小瀧」為告 訴人辛○○辦理刷卡換現金,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13日有在 家樂福桂林店、SOGO百貨忠孝復興店與被告乙○○及「小瀧」 碰面,被告乙○○及「小瀧」遂帶辛○○前往櫃台刷卡購買家樂 福禮物卡、SOGO禮券,告訴人辛○○有向「小瀧」換得現金25 5萬2833元。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26日有向富邦人壽、全 球人壽以保單借款方式共借得116萬7000元。被告癸○○於109 年4月24日交付5萬元予告訴人辛○○。嗣被告天○○有向告訴人 辛○○收取自然人憑證等事實,業據被告辛○○於偵查及審理中 證述明確(見偵四卷第322-326頁、本院卷八第259-304頁),並有借款契約書、房貸估價單、本票、切結書、借款須知、存摺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簽單、刷卡單據及購物清單、監視器畫面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220-228、234-239、243-252、255-258頁、偵八卷第417-423、439、453、511、513頁、偵十四卷第391頁、偵十七卷第88-106、118-120、467-469頁、偵二十三卷第199-206、213、263-264頁、本院卷三第83-8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開發人員卯○○到我住處, 問我是否要賣塔位、生前契約等產品,卯○○抄寫我的商品資 料帶回雲頂公司,之後由課長丙○○出面和我接洽,表示卯○○ 有將資料交給他,由丙○○安排買賣事宜,丙○○表示善願基金 會要以2100萬元跟我買殯葬商品,但需要拿出7萬元節稅、 給國稅局預繳,我分2次各交付3萬5000元給丙○○。我有問過 丙○○節稅、做金流的事情,丙○○表示經理巳○○對這方面很清 楚,巳○○有告訴我基金會要節稅需要做金流,叫我先去查財 產資料。我將財產資料傳送給丙○○、巳○○看,巳○○說節稅要 做金流,要我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完成之後會回復原狀,巳○○帶乙○○、金主來我家,說是基金會配合的廠商,當天 我以房地抵押借款350萬元,實際上拿到200多萬元。隔天丙○○表示金主匯入的錢是要做金流,丙○○帶我到三峽富邦銀行 提款286萬元,領完後全數交給丙○○。丙○○、巳○○又說要去 辦保單借款製造負債表象用來做金流,以及帶我去家樂福桂林店、忠孝復興SOGO刷卡,刷卡時乙○○也有在場,小瀧將刷 卡換來的現金給我,我取得現金後交給丙○○去做金流。丙○○ 之後有請鞏裕昭會計和我聯絡,鞏裕昭有拿信用卡應繳金額給我,也有向我解釋過節稅的原因,後來問我要不要找別家繼續承接案子,表示因為雲頂公司被調查,把一箱提貨券和鑑定書暫放我這邊,塑造成好像是我向他們買罐子。天○○自 稱沃達公司業務來找我,表示要承接雲頂公司的案子,問我要不要辦自然人憑證,我辦完之後有交給天○○,後來電話不 通,直到我去警局時才知道他們有串通等語(見偵四卷第322-326頁)。 (五)證人辛○○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手中有福田妙國、宜城、如 意軒、觀音殿、種福田塔位10個、骨灰罐10幾個,還有慈恩園、萬國、善恩、第一生前契約。一開始是雲頂公司的卯○○ 表示要幫我找買主,卯○○和我相約見面,看我要賣的塔位、 罐子、生前契約資料並拍照,後來由丙○○和我接洽,表示買 主善願基金會要出2100萬元向我買,但因為金額很大,需要辦理節稅,我因而交付7萬元給丙○○,丙○○有給我收款證明 以及保密合約書,保密合約書內容是我持有的殯葬商品委託丙○○幫我賣掉,節稅也由他們全權處理,他們只要將我賣出 商品的錢給我就好。丙○○表示巳○○是主管,之後由巳○○指示 丙○○要怎麼做。丙○○、巳○○表示要做金流,馬上可以完成交 易賺2100萬元,抵押權設定就可以塗銷,巳○○介紹乙○○給我 認識,當天乙○○、戊○○和丑○○來我家簽房屋貸款的文件,然 後直接去樹林地政事務所辦抵押權設定。丙○○、巳○○又表示 要做金流,不然節稅那邊會有問題,需要刷卡換現金,巳○○ 說乙○○會協助我刷卡,由丙○○載我去家樂福、SOGO刷卡換現 金,乙○○帶一個專門處理刷卡的「小瀧」來,巳○○叫我將每 張卡刷到滿,刷卡後「小瀧」將現金給我,當時乙○○有跟我 確認總共刷多少以及我總共拿多少錢,但我拿到的現金要交給巳○○、丙○○去做金流,變成我刷卡後一毛錢都沒拿到。丙 ○○將我載到家樂福、SOGO百貨後,都在外面等,由我和乙○○ 、「小瀧」去刷卡,「小龍」負責拿單子才可以一次刷很多錢,乙○○於刷卡時都有在旁邊。刷完卡得到的款項都交給在 外面等待的丙○○去做金流,丙○○有給我簽委任稅務專案保證 書。之後巳○○有叫我將有價值的保單拿出來借款,因為會被 國稅局認定為資產,所以要把保險清空,製造負債,所以我將富邦及全球人壽拿去解約,借款95萬多元、21萬多元,之後領出的錢116萬7000元被丙○○拿走。之後員警有來聯繫我 ,丙○○要我將對話內容都刪除,而且將形同廢紙的寶石鑑定 書、一箱罐子說要放我這裡,我反應我是要賣東西,丙○○怎 麼會拿這些給我。我當時一直打電話到雲頂公司問為何要把一箱罐子放我這裡,還有刷卡、貸款抵押的錢要怎麼處理,丙○○有表示公司會計鞏裕昭即癸○○會來找我,我也有向癸○○ 質問為何要把一箱罐子放我這裡,我和癸○○見面時,他有拿 一筆5萬元給我繳卡費,也有向我提過要將訊息刪除。癸○○ 在電話中有提到有新的仲介會來和我合作。之後沃達公司的仲介天○○來找我說要幫我賣,我以為是新的仲介,天○○說之 前是否有要節稅,要用自然人憑證幫我去查節稅的問題,我因而將自然人憑證交給天○○,但至今都沒有歸還。我最後發 現天○○、癸○○根本就是同一家公司的人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259-304頁)。 (六)徵之證人辛○○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卯○○先向其佯稱有 買家要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並將其待售之商品資料予以抄錄拍攝後,由被告丙○○佯稱善願基金會欲以高價收購其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需配合辦理節稅,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7萬元。待其依被告丙○○之指示交出財產資料後,被告巳○ ○與丙○○共同向其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但須辦理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被告巳○○介紹被告乙○○為告訴人辛○○安 排以房地抵押向金主丑○○借款及前往家樂福、SOGO百貨公司 刷卡換現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將以前揭方式取得之 款項全數交予前來收款之被告丙○○,被告巳○○又以處理稅務 問題,需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云云誆騙告訴人辛○○,致其陷於錯誤以保單借款後將款項全數交予被告丙○○ ,再由被告癸○○扮演會計人員與告訴人辛○○接洽,交付5萬 元予告訴人辛○○支付信用卡費用以為搪塞,之後由扮演沃達 公司仲介之被告天○○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之案件,並以查 詢節稅之處理狀況要求告訴人辛○○將自然人憑證交出等主要 事實及基本情節大致一致,且證人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天○○、乙 ○○、癸○○、卯○○與證人辛○○間,並無嫌隙,是證人辛○○之證 詞自值採信。 (七)參以告訴人辛○○提出之被告卯○○之雲頂公司名片,及其手機 內存有卯○○之聯絡電話,有手機通訊錄可佐(見偵四卷第25 3-254頁),又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15日向被告卯○○表示 :「我想說我的CASE你之前來跟我講,後來不是也幫丙○○拿 錢給我,你後來都沒有問說CASE情況怎麼樣嗎?」,被告卯○○表示:「後面我有事情,沒有在那邊做」,有通訊監察譯 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213頁),被告卯○○於審理中自承 :我與辛○○接洽後,宇○○要求將客戶資料交出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十第136頁),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卯○○與告訴 人辛○○見面後,有將告訴人辛○○之聯繫方式、待售之殯葬商 品資料依同案被告宇○○之指示交出,再由被告丙○○依據上開 資料與告訴人辛○○接洽,並告以善願基金會欲以高價收購其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再以節稅為由向告訴人辛○○收取款項等 事實。 (八)觀諸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2月26日12時22分許之對 話內容顯示:「巳○○:李姐,我剛剛跟王小姐碰面,他跟我 說地政事務在樹林哦!你們這邊最近的地政事務所在樹林,有6、7公里遠,等一下你是要跟著過去嗎?辛○○:我跟著過 去好不好?巳○○:等一下,我問一下哦!李姐,那等一下我 們這樣子,我們所有的資料都在這邊,都在您家裡這邊寫,然後我請王小姐一起載著你們到樹林地政,可是結束你要自己回來。」;被告巳○○與丙○○於109年2月26日12時25、26分 許之對話內容顯示:「丙○○:經理。巳○○:可以下樓了哦! 丙○○:經理,李姐要跟我下去嗎?還是在樓上等啊?巳○○: 李姐要下來啊!我要帶王姐跟他認識啊!他怎麼在樓上等。丙○○:好。」;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2月27日13時 53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李小姐,我是小喻,你知 道你有我的電話,我跟你說一下,我剛剛跟買方那邊都溝通完了,等一下款項應該再10分鐘就…。辛○○:對,他有跟我 講,差不多2點。巳○○:差不多再10分鐘會入帳,那可能要 麻煩你,我們今天要把程序走一走,入帳我們本來要走金流,你個人去銀行領錢的部分還OK吧?辛○○:因為是在富邦的 話,可能就要到北大,在北大附近我要騎腳踏車過去。巳○○ :他會阻止你還是什麼的嗎?辛○○:不會啊!我本人去怎麼 會阻止?巳○○:不是…因為款項比較大筆,這次你撥300左右 嘛我們金額要領個286出來,其他是留給你本身用的。辛○○ :286唷。巳○○:對啊對啊。辛○○:他好像是匯300初頭吧。 巳○○:對對對,總之匯多少沒有關係,我們要286出來。辛○ ○:等一下馬上匯。巳○○:你OK嗎?辛○○:應該可以。巳○○ :可以啦!因為錢匯到你的就是你的,轉到你的戶頭就是你的,只是銀行會擔心會刁難要不要警察護鈔什麼的,就不用…今天大哥在家嗎?辛○○:今天沒有,等一下晚點才回來。 巳○○:大概幾點?辛○○:大概3點多吧。巳○○:3點多…李姐 你騎腳踏車拎著一大袋現金怕不方便,你要不要開個車去。辛○○:可是那邊不好停車耶!那邊三峽的富邦銀行不好停耶 !巳○○:那你騎腳踏車騎去那邊,拎著200多萬現金在回家 這樣危險耶。辛○○:不是,你意思是叫我領現金出來,不是 要匯款哦?巳○○:不能用匯款啦!我們都在做金流的,當然 要領現金啊!你懂我意思嗎?辛○○:這樣子哦?巳○○:對對 對。辛○○:那個誰不是等一下也會過來。巳○○:他會過去啊 !不然這樣我叫他跟你約富邦好了。辛○○:你叫他載我過去 好了,那邊真的不好停車。巳○○:好,那我叫他載你過去, 李姐我要跟你講一下,我們中間有一些細節要注意,做金流這個程序,領比較大筆的錢,銀行會認為陌生人帶你過去,他會問你很多,你就不要理他。辛○○:不用啦!**就不用進 去,我自己進去就好啦。巳○○:這是一定的,我會叫他停遠 一點,你出來的時候打給他,然後你走過去這樣就好了,銀行問你說要領什麼錢,你打算怎麼講?辛○○:我就買賣啊! 土地買賣啊!巳○○:你要去買房子?辛○○:那也可以啦。巳 ○○:看你怎麼講啦!他如果問你說什麼,反正他一定會刁難 你,你就堅持一定要領現金,我的錢你管那麼多到底管那麼多幹嘛?這樣子就好了。辛○○:不過一般銀行都會問啦,我 們只是講做買賣這樣就好啦。巳○○:我等一下請**打給你。 」;被告巳○○與丙○○於109年2月27日14時46分許之對話內容 顯示:「丙○○:經理。巳○○:接到李姐了嗎?丙○○:有有有 ,他在我旁邊。巳○○:OK,處理好趕過來我在這邊等你。丙 ○○:好。沒問題。」,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 85-88頁)。由上可知,被告巳○○有於109年2月26日向告訴 人辛○○佯稱: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製造與買方有金流 之交易往來紀錄,交易完成後抵押權設定會塗銷云云,並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辛○○尋覓金主,被告乙○○遂與金主丑○○ 於當日前往告訴人辛○○住處,由被告巳○○介紹被告乙○○給告 訴人辛○○認識後,告訴人辛○○當場簽立借款契約書等文件, 同意以其房地設定抵押予金主丑○○借款350萬元,並於同日 即前往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待丑○○撥款後,被 告巳○○旋要求告訴人辛○○提領286萬元,且需以現金做金流 ,並指導告訴人辛○○提款時應如何與銀行行員應對才能順利 提領款項,其後被告巳○○指示被告丙○○駕車搭載告訴人辛○○ 前去提款。 (九)參之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巳○○:最近比較忙,因為要趕你的事情啦!我跟你報告 一個好消息,你這次做的程序、型態都還蠻漂亮的,那我們準備拿資料了,準備要去那個國稅局拿資料了,那我們昨天忙了一整天之後,最後一個好消息,是你整個案件結束後,還可以去做一個退稅的動作,不只不用繳稅了,還可以做一個退稅的動作,退1個84萬下來。辛○○:84萬齁?巳○○:對 ,額外再退一個84萬下來,那我…。辛○○:那跟這個…這個84 萬跟其他那些什麼稅金額款都沒有關係囉。巳○○:沒有關係 沒有關係。辛○○:就是我之前繳的一百多的。巳○○:對對對 對對。辛○○:OK。巳○○:國稅那邊我明天下午兩點去拿資料 ,就是所有節稅報告的資料,那拿完資料,下下周,可能週二左右,我們就準備來撥那個頭期款。辛○○:就訂金。巳○○ :對。辛○○:下禮拜二喲?巳○○:這要我明天拿完資料去跟 買方約時間,那基本上周一周二,應該是週二,撥個頭款、訂金,訂金撥完隔天做交割,程序一定要走,可能要麻煩李姊一下兩天都要出面一下,時間不會太久,第二天可能會比較久一點,因為第二天完稅完了以後,不是完稅完,是交割完了以後,我還是要自己直接帶你去國稅局把後面的完稅跟退稅弄一弄,國稅局那邊大概10分鍾。辛○○:那所以我請教 一下,退稅是你帶我去,退稅那個80幾萬是直接就給我拿…。巳○○:沒有沒有,匯到你戶頭。辛○○:匯到我的戶頭。巳 ○○:對對對對,我會跟你講準備好什麼東西,你去的時候我 會把你交給那個國稅局的服務人員,他就會幫你辦理了。辛○○:小喻,在請問一下。巳○○:請說。辛○○:那個王小姐, 你是跟我講說是那個什麼,可是他怎麼是**辦貸款的?巳○○ :他當然要這樣跟你講啊,我有說過他們是買方那邊公司的代表人,那他負責處理的部分就是金融這個部分的,你懂我意思嗎?辛○○:等於是公司的專門辦貸款的人。巳○○:不能 說是專門辦貸款的,是跟所有金融相關的接頭人,我這樣講,會計師主要是在處理一些數字上的細節,就譬如說帳對不對、查帳這些的,他處理的就是說數字相關的業務。辛○○: 嗯。巳○○:王姊在那邊跟你做戲的時候,是一直要到到我們 交割結束才完成,中間每一步每一步他們都還是再延伸,所以你那天問他的時候,他也說不知道,然後我跟她通完電話的時候,他離開那邊的時候,我還被他念了一頓。辛○○:嗯 。巳○○:因為我沒有跟你交代清楚。辛○○:那他這樣子裝得 也很像唷,我還問他說我說那個280幾萬領回去怎麼會不知 道,他說在問一下。巳○○:他本來就在處理這個東西,他一 定不可能出差錯,對啊他出差錯,他沒辦法給他老闆交代。辛○○:嗯。巳○○:OK,那李姊我先忙。辛○○:還有一個問題 ,不曉得那個小吳有沒有跟你問說,關於那個那天他拿幫我弄的那個產權的設定,可是那個設定是什麼時候可以塗銷?巳○○:我們交割就塗銷了。」,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 十七卷第88-91頁),可知被告巳○○確有向告訴人辛○○佯稱 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之方式,製造與買方有交易往來之紀錄即能順利成交,交易完成後抵押權設定會塗銷,並將被告乙○○塑造為買方人員,負責處理金流部分,配合演出借款及 抵押權設定之流程。 (十)觀諸被告巳○○於109年3月11日向告訴人辛○○表示:「明天大 概1點多,可能要跟我們出去跑一趟,其他見面我再跟你說 」;被告巳○○、丙○○於109年3月1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巳 ○○:聯絡李姐問他明天早一點行不行,因為人家說好要跟我 約10點桂林麥當勞。丙○○:10點嗎?巳○○:對,你可能要叫 他早一點,然後你要叫他把所有的信用卡跟雙證件帶出門。丙○○:我要怎麼講會比較好?巳○○:你就跟他講要補一些資 料跟稅務那邊要用的,這樣子買方那邊才能過,要補一些發票,明天情形會解釋清楚,但都不會花到錢就對了。丙○○: 好,我跟他說。」;被告巳○○於109年3月13日9時8分許對被 告丙○○表示:「你先接到李姐,我們直接約在桂林路家樂福 裡面講」;被告巳○○、丙○○於109年3月13日9時25分許之對 話內容顯示:「丙○○:喻哥。巳○○:你昨天怎麼跟李姐講的 ?丙○○:我直接跟他講說要帶所有的信用卡還有…。巳○○: 他有沒有問你為什麼?丙○○:他沒有特別問,我只是說都準 備著,還有雙證件跟存摺,他沒有特別問,可能有一些經理這邊有些需要,他就說好。巳○○:OK,我跟你講,等一下你 接到他打給我,你前面就先舖梗說我父母在醫院之類的,你先舖,我電話跟他講,我再準備過去,能講可是現在狀態不太好,我怕他看到我覺得怪怪的。丙○○:你說什麼有點模糊 。巳○○:沒事沒事,反正你等一下問他有沒有都帶。丙○○: 說你在醫院嗎?巳○○:反正你就打給我沒關係,然後李姐的 聯徵傳給我一下。丙○○:李姐的聯徵,好好,我用小飛機傳 給你。」;被告巳○○、丙○○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13日10 時許之對話內容顯示:「丙○○:經理,李姐說都有準備好了 。巳○○:好,那我跟他講一下,喂李姐不好意思,我今天身 體不太舒服,可能就沒有陪你們走程序了,可是等一下小吳都會陪著你走,然後我跟你報告一下現在的狀況。辛○○:你 等一下不能去?你說你等一下不能去?巳○○:我等一下不一 定趕的及到,可是那個沒什麼事情,我跟你報告一下,現在是因為我們稅的狀況還差一點發票跟收據的紀錄,跟買方他們公司,所以我們就是補一些發票的紀錄,那這個方式是用刷卡,你放心這個刷卡跟房屋一樣,不會跟銀行做請款,你可能要幫我一個忙,5天内暫時都不要刷卡,應該OK吧?辛○ ○:5天内都不要刷卡?包括保險費嗎?我那個都是自動扣繳 時間一到就會扣就不知道啦。巳○○:自動扣繳沒關係,不要 主動刷卡。辛○○:沒有啦,我很少在刷,我大部分都是繳保 費的。巳○○:那等一下過去一樣是王姐一樣會在那邊,一樣 是王小姐他們幫忙,王姐一樣會在那邊,那過去的時候他會帶你去做刷卡動作,你就陪著他刷卡就好了,然後他會把…。辛○○:等一下,你說你是指我所有的卡這5天都不能刷, 還是部份的不能刷?還是全部的信用卡都不能刷。巳○○:沒 有沒有,你的卡別…等一下有用到的就暫時不要刷。辛○○: 所以你要講清楚啊!等一下有用到的就叫我不要刷,不是我所有的都不能刷啊,都不能刷那有可能。巳○○:沒有啦,怎 麼會所有都不能刷,然後等一下過去的時候,反正就很簡單,王姐會陪著你,你就把卡片跟雙證件交給他們,然後他們會在家樂福做刷卡的動作。辛○○:要刷多少?巳○○:不一定 ,刷多少就看發票需要。辛○○:那他到時候會跟我講就對了 。巳○○:重點是這個不會請款,他們刷完會做一個止付的動 作,等於不會請款,銀行刷下去程序大概3到5天,所以3到5天之内就暫時不要刷卡,等一下他們去你就刷,刷完他會去…因為等一下去一樣會做個錄影的形式,那刷卡完會交一筆現金給你,這重點是要錄個影而已。辛○○:他給我現金是指 我刷出去的錢給我還是怎樣?巳○○:對,他會給你一筆現金 ,給你一筆現金等一下我會再請小吳把錢還給王姐就對了,那你現在要幫我一件事情,你要幫我打去…因為你有一張卡是永豐銀行的對不對?辛○○:你說什麼?巳○○:你有一張卡 是永豐銀行的。辛○○:對啊對啊!巳○○:你要幫我打去永豐 銀行跟他講一下就是你等一下要刷卡,那請他幫忙開授權。辛○○:開授權哦?那你刷不是本來就會授權了?巳○○:沒有 沒有,永豐銀行要特別打去講一下。辛○○:是嗎?他們配合 的銀行是不是?你要跟我講清楚啊!你這樣講我有點問題。巳○○:只是永豐銀行是這個狀況。辛○○:不用啊!我永豐銀 行我平常刷他也不用另外打電話過去啊!巳○○:沒有沒有, 這個是王姐那邊交代的,所以你就幫我打個電話就好了,你就打去跟他講說你等一下要去家樂福刷家電,請他開授權。辛○○:OK。」;被告巳○○於109年3月13日10時17分許向被告 丙○○表示:「等一下帶去3樓王姐那邊」;被告巳○○與告訴 人辛○○於109年3月13日11時49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 :李姐怎麼了?辛○○:小喻,你沒有來我怎麼知道,那個王 小姐在問我因為我有些卡…問我要刷多少才夠?我怎麼知道?你們在做什麼我現在都任著你們擺布,我怎麼知道要做什麼?問我刷多少夠。巳○○:等我一下,我打給他。」;被告 巳○○於109年3月13日11時50分許向告訴人辛○○表示:「你直 接跟王小姐講說就是能刷多少就刷多少這樣就好了」;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13日12時11分許之對話內容顯 示:「辛○○:小喻,我現在這邊已經刷110萬夠了嗎?。巳○ ○:應該…等我一下我馬上聯絡,等我一下。」;被告巳○○於 109年3月13日12時15分許向告訴人辛○○表示:「李姐,OKOK ,我剛聯絡好先這樣子。」;被告巳○○、丙○○於109年3月13 日12時40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丙○○:經理。巳○○:小吳 ,你有載李姐嗎?丙○○:有有有。巳○○:你要送李姐到?丙 ○○:忠孝復興。巳○○:好好好,你送到你跟我說,注意安全 ,掰掰。」;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30日之對話 內容顯示:「辛○○:那個信用卡要怎麼辦?巳○○:我已經幫 你請款了,到時候我這邊會直接幫你繳掉。辛○○:沒有,請 款那天是一張,承羲有沒有跟你講我接到2、3張?巳○○:都 傳給我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91-96、105頁),堪認被告巳○○有與被告丙○○共同向告訴人辛○○佯稱 :需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僅是需要補發票、收據,實際上不會請款、刷完卡都會做止付動作云云,並聯繫被告乙○○尋覓業務為告訴人辛○○辦理刷卡換現金 。由被告丙○○於109年3月13日駕車搭載告訴人辛○○前往家樂 福桂林店與被告乙○○見面,期間被告乙○○有詢問告訴人辛○○ 欲刷卡之金額,告訴人辛○○因而詢問被告巳○○,被告巳○○有 指示告訴人辛○○回以能刷多少就刷多少,遂由被告乙○○及業 務「小瀧」帶告訴人辛○○前往櫃台刷卡購買家樂福禮物卡。 其後又由被告丙○○載告訴人辛○○前往SOGO百貨忠孝復興店, 再由被告乙○○與「小瀧」帶告訴人辛○○前去購買SOGO禮券, 被告丙○○有將刷卡換現金之過程向被告巳○○回報,告訴人辛 ○○刷卡換得之現金則交予被告丙○○攜回做金流。被告巳○○之 辯護人辯稱被告巳○○沒有建議告訴人辛○○要去刷卡換現金云 云,顯與前揭事證不符,並非可採。 (十一)參之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17日之對話內容顯 示:「巳○○:李姐我跟你講一下,就是今天撥款的程序, 今天撥款程序撥下去的時候他有被打回來。辛○○:為什麼 ?巳○○:國稅那邊跳異常,我們就趕快先喊停止住了,你 懂我意思嗎?然後後來查出來是因為你的收入跟稅額的關係,所以簡單來講我覺得是好事,會延一天撥款,可是你那邊會多退一個14萬的3成,多退一個42萬多的稅,到時 候會再多退42萬多的稅,你等我一下會計室打來了,我等一下打給你。」;被告巳○○、丙○○於109年3月18日之對話 內容顯示:「丙○○:喻哥,我跟李姐講完了,他剛剛有點 跳你知道嗎?巳○○:真的假的。丙○○:因為你昨天跟他講 的時候,他先生在旁聽,他當然一直說好,我今天有大概點他一下流程可能要走比較細一點,因為他之前保單有借款嘛,那邊可能會有紀錄,然後付費的部分,你昨天是加額外可以多退40對不對?巳○○:42。丙○○:42?我是跟他 講說,因為他之前總共稅金繳了120幾萬,所以國稅局這 邊有辦法,因為我們走的流程不一樣,所以我們應該是有辦法全部退回來的,因為他之前做稅剛好做到120幾。巳○ ○:可以啊可以啊。」;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9年3 月1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巳○○:抱歉,我跟你講一下, 我剛從國稅出來,他現在缺一份資料,我這邊有點忘記,你之前做保險的對不對?你個人名下是不是有價值的保險還滿多的?我指的有價值是會返利息那種。辛○○:有什麼 ?巳○○:會返利,會被當成資產的,會被國稅認定成資產 的,你說那種醫療險、意外險那種就還好,我是說有沒有像壽險儲蓄險的,因為我這邊跳出來系統異常是這個東西,說你保險這個價值好像滿高的,我必須要補一些資料去處理這些東西。辛○○:哪有很高,你應該是指要保人還是 指被保人?巳○○:這個我就不太懂了耶。辛○○:那他現在 是什麼原因?巳○○:現在就是我跟專員這邊談出來,你有 價值的保險滿高的,應該有超過200萬。辛○○:有那麼多 ?巳○○:我不知道才問你啊。辛○○:應該是我全家的吧, 不是我個人的吧,那是之前很早買的壽險啊,有些我先生有,有些我自己的啊,可是你現在講的很籠統啊,是什麼…讓我覺得很奇怪耶,你們當時承羲跟我講說有可能的話,我說方便的話是用匯款,既然匯款現在不行,難道不能就拿現金給你?因為之前吳承義有跟我講說,叫我拿現金來給我拿去銀行存。巳○○:我跟你講,訂金的部份其實都 已經準備好,不用擔心,我現在就幫你把這件事情處理好就好了,你懂我意思嗎?這個部分你等我5分鐘,我馬上 打給你,我跟專員請教一下,因為我發現我真的不懂,所以你剛講要保人被保人,我真的不太懂,我現在馬上跟他聯絡,馬上跟你說。辛○○:嗯。巳○○:李姐,他今天是跟 我講2個狀況,第1是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你,這個價值有多少?第2是要保人的價值又有多少?他要了解這2件事情。辛○○:你再講一次,第1個怎樣,要保人被保人都是我 的時候?巳○○:對,你這一系列的價值保單有多少?第2 個是要保人系列價值,被保人可能是老公小孩,這樣的價值又有多少,你幫我分開打字傳給承義好不好?辛○○:我 再說一次,第一個要我要、被保人都是我的價值多少,那這個價值多少是指解約金還是我之錢存進去的?就是死亡才能拿到錢的那個。巳○○:你都幫我打好不好?辛○○:都 幫你打?那第2個是要保人就是我,是所有人要保人的保 單價值多少,意思是這樣子嗎?但是價值你是有含壽險嗎?壽險是死掉才能拿錢,我自己又用不到。巳○○:那個一 樣要算啊,因為那是落在你的價值裡面啊,懂我意思嗎?你就幫我打一下,麻煩你一下。辛○○:這樣子哦?那你所 以這個禮拜的錢都沒辦法匯就對了?巳○○:其實也不一定 ,你趕快打給我,我等一下搞不好就幫你處理好了。辛○○ :奇怪你們匯錢怎麼會牽扯到這些,我搞不僅。巳○○:因 為稅務真的很複雜,沒關係,你先幫我處理這個,我趕快跟人家聯絡。辛○○:那我等一下是怎樣?直接跟你講還是 ?我的電話你又不接。巳○○:沒有啦!你幫我傳LINE給承 羲啦。辛○○:OK,好啦。」;被告巳○○與告訴人辛○○於10 9年3月26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巳○○:李姊,我來跟你解 釋,我知道我知道,承羲有跟我說,我來跟你解釋一下,你講的東西都沒錯,國稅局確實不會知道你的保價金是多少。辛○○:嗯。巳○○:這是確實的,但是他們可以看到你 繳了多少的保費。辛○○:嗯。巳○○:你繳了多少保費,從 什麼時候開始繳,他們可以去換算,可以去換算妳懂我意思嗎?辛○○:我知道。巳○○:我們現在做的東西叫做稅務 報告,是由我們去報告妳的狀況,去跟國稅局報告妳的狀況,那妳的狀況是怎麼樣怎麼樣,我們會一五一十地寫出來,寫一套完整的故事,以達到節稅這個目的,妳懂我意思,就像國稅不知道,有些我們也是得去講,他會叫我們說,妳繳了什麼多少保費,怎麼樣算到那邊,妳懂我意思嗎?所以我們會去講,你講的都沒錯,所以我們講完之後,國稅知道這件事情了,那我們後面才會做這個動作,等於把妳的這個保險清空,在帳面上看妳來是清空,實際上當然沒有啦,因為現金放在身上,政府機關是不會知道你有多少現金是放在身上的。辛○○:可是妳現金妳存到銀行 ,那個保險公司匯到我的戶頭,銀行也是…。巳○○:妳聽 我講,匯到妳的戶頭之後,妳要把錢領出來,領出來就代表沒有了,妳懂我意思嗎?領出來就代表沒有了,在帳面上領出來就代表沒有了。辛○○:嗯。巳○○:我簡單來講, 領出來妳身上有100萬啦,妳跟銀行講說妳要做一個信用 貸款,妳裡面都沒有錢,妳跟他講說妳要貸50萬,妳跟他講說妳身上有100可以做擔保,他會理妳嗎?不會,因為 帳面上就是沒有台幣,妳懂我意思嗎?辛○○:嗯。巳○○: 所以我們要做的動作就是這樣子,妳講的沒錯,可是那天比較急,沒有解釋清楚。辛○○:所以我剛跟承羲講說那個 美金的那張,我那個申請書…。巳○○:我知道。辛○○:那 張我是覺得說可不可以不要申請,你如果只算台幣的話…。巳○○:我覺得可以先不要動,我覺得,就是照我們當初 規劃好的,先不要動。辛○○:我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富邦 的那個台幣95萬跟全球的那個21萬就已經100多萬了。巳○ ○:對對對。辛○○:那應該是OK吧。巳○○:可以啊,我是 覺得先這樣子就好,不要再麻煩了,那妳好了我馬上處理。辛○○:那好了啊,因為那個全球一點多就匯給我了啊, 然後那個富邦我要求他說我急用,你下午4點前要匯進來 。巳○○:好那我跟你講,李姊妳匯進去後。辛○○:對,就 明天。巳○○:妳先不要動,匯進去擺一個晚上,然後明天 要去領的時候我會去打給你。辛○○:明天是早上還是下午 ,你要先讓我知道啊。巳○○:妳什麼時間比較有空?辛○○ :我早上開會完就可以了啊,但是你要給我時間啊,你不能說讓我呆呆的在那邊等你們啊。巳○○:不會啦,那李姊 我等一下就給你時間,好不好?我跟人家聯絡一下,我跟人家回報一下,我跟專員回報一下進度,我等一下就跟你說,大概一到兩個小時給你電話好不好?辛○○:OK。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97-103頁)。由上可知,被告巳○○確有與被告丙○○共同向告訴人辛○○佯稱 :需要處理稅務問題達到節稅目的,需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向富邦人 壽、全球人壽以保單借款方式共借得116萬7000元,並於 翌日將上開款項全數交付予前來收款之被告丙○○。依上, 被告巳○○有與被告丙○○共同以節稅、處理稅務、做金流、 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成交等詞詐騙告訴人辛○○,被 告巳○○之辯護人辯稱無法認定被告巳○○有無參與詐騙告訴 人辛○○,顯非可採。 (十二)觀諸被告癸○○於109年4月24日向告訴人辛○○表示:「李姐 嗎?我這邊雲頂物業。我們這邊吳先生要拿一筆款項給你對不對?我現在已經快到了。我是雲頂的行政人員。」;被告癸○○與告訴人辛○○於109年4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辛○○:你昨天有跟我講說帳單過來再跟你們講…我5月又 有一張28000多的又過來,昨天晚上收到的。癸○○:好, 我記一下。辛○○:元大,這是第二次要繳的,因為我這個 是一開始我就有辦自動分期的,所以沒有什麼利息就是自動分4期的。癸○○:28000多少?辛○○:28858,因為昨天 你給我的10萬多那是到最後一次的上海的,就是最後一張,他刷我13張的卡費的最後一張第一次的上海最後一張5 月3號要繳的,元大這個是第二次來的,就是刷你們卡的 第二次帳單自動分期過來了,要刷28858,5月4號,就差 一天…然後我現在在整理你的,就是你昨天跟我講的,我刷給王小姐的那個,你是要我全部金額還是一張一張都列出來?癸○○:嗯…全部給我一個總額就好。辛○○:那我跟 你講就好了啊,早就有算出來了啊…。癸○○:姐你給我總T OTAL。辛○○:另外禮拜一就是拿小吳有給我簽收117萬那 個保險借出來的錢的收據給你拿回去蓋章對不對?癸○○: 對對對,會再拿一份新的給你,一份全新用印寫總額的,這樣子比較清楚。辛○○:你是禮拜一要一起給我嗎還是怎 麼樣?癸○○:我安排一下。」;又告訴人辛○○於109年4月 24日簽立內容為:「茲因辛○○持有福田妙國、祥雲觀、種 福田、宜城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並經審核資料無誤,此案件為特案並以急件處理,惟因個人因素,造成日後有財務糾紛不得對本公司提出法律訴訟之行為,自願放棄此權利,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為此專案之結案證明。」之放棄聲明書,告訴人辛○○之手機通訊錄內儲存被告癸 ○○之行動電話門號,並稱呼為「鞏裕朝會計」,有通訊監 察譯文、放棄聲明書、手機通訊錄可佐(見偵四卷第241 、253-254頁、偵二十三卷第199-200頁),堪認被告癸○○ 有扮演會計人員「鞏裕昭」與告訴人辛○○接洽,為被告丙 ○○出面交付5萬元予告訴人辛○○用以支付信用卡費用,並 要求告訴人辛○○於當日簽署放棄聲明書,表明係因告訴人 辛○○之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並以該聲明書作為結案 證明。 (十三)再參之被告癸○○與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 顯示:「辛○○:小鞏,你的電話怎麼都沒有接?癸○○:我 手機被警察拿去了啦,他們在看我手機啊。辛○○:是喔, 怎麼連你的也是。癸○○:我是會計啊,他們一定會查我啊 ,我沒差我給他們看我手機啊。辛○○:是這樣,我說奇怪 為什麼我打你的電話都沒有回我。癸○○:對啊,我不可能 無緣無故不接你電話啊。辛○○:你們公司怎麼都沒人接電 話,都是現在在忙就掛斷了。癸○○:沒有,是因為很多人 一直打進來所以都一直忙線。辛○○:是這樣子喔?承義有 沒有在公司?癸○○:小吳昨天是有拿一筆錢給你?辛○○: 對啊,正常是要8萬多怎麼只有拿5萬塊呀?癸○○:剩下的 錢應該是今天會再撥給你,那那個5萬塊是那個,姐那時 候小吳不是有跟你講說那個東西暫時先租出去,然後去COVER那個信用卡的卡費嗎?辛○○:對啊。癸○○:那5萬塊是 租賃方先給的訂金,然後接下來剩下的尾款就是今天或明天會請下來。辛○○:總共多少?癸○○:這個我要去看一下 租賃合約。辛○○:可是你們這樣子,我的卡這樣我怎麼… 因為它從5月7號8號開始的卡費我怎麼受得了,我哪有那 麼多錢哪。癸○○:我知道我知道,姐這個東西就是我們先 看到時候租出去的錢是多少,然後剩下的看公司再COVER 。」;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16日向被告丙○○表示:「雖 然你們公司休息兩個月你跟小喻還是要回來跟我面對一下,我也幫小喻簽名保證他可以出來了,我覺得事情還是要解決;卡費帳單接著來了,5/24富邦$24619,5/25星展$7681,5/26國泰$15123,共$47423,你們說要租出去,我 已經跟小鞏講都不夠付?而且上面都是最低應繳金額。」,有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四卷第245-246頁、偵二十三卷第201-202頁),堪認被告癸○○於面對 告訴人辛○○不斷要求雲頂公司需支付信用卡費用時,與被 告丙○○共同以雲頂公司人員目前遭調查為由推託。 (十四)參以被告天○○之手機通訊錄稱呼被告癸○○為「鞏會計」, 且有於109年5月13日指示被告癸○○扮演會計與被害人接洽 ,被告癸○○於109年5月16日將告訴人辛○○之聯絡電話傳送 予被告天○○,被告天○○回以:「驕傲。好。」;又被告天 ○○於109年5月13日向被告宇○○表示:「沃達物業有限公司 ?」,雙方語音通話後,被告天○○於109年5月15日致電向 告訴人辛○○表示:「我這邊是塔位仲介,我姓蔡,你那邊 有塔位要處理嗎?我這裡是沃達」,其後雙方於109年5月18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我是想問你之前處理的處 理掉了嗎?辛○○:還沒有,你是哪一家?天○○:沃達。辛 ○○:現在我也是要看這一家處理的怎麼樣,不行的話我才 有給人家做啦,如果真的要做也是要很急,但是我不曉得你們公司……然後你對於節稅這一方面熟不熟?天○○:節稅 這東西我就不在電話中講了,這我相信你應該也知道。辛○○:但是你要先跟我講你有沒有做過節稅的這樣就好了。 天○○:有。辛○○:金額大不大?天○○:有破千萬的,總金 額也有快到億的。辛○○:你做多久?天○○:我嗎?3年。 辛○○:我現在還在看啦,我現在是先問這一家,我也在等 他回答我,他還在處理,如果真的處理沒辦法的話,我才有給別家承接。天○○:在處理什麼?辛○○:我的塔位啊。 天○○:我相信你的東西應該都是很好的,不然怎麼這麼搶 手,你看都很多人在打電話找你啊。辛○○:問題是搶手但 是沒有一個人把我辦完成哪,而且我碰到的都是有問題的,就是好像我的運氣比較不好,就是沒有人能幫我處理掉,我現在就是很頭痛,雖然我的東西很好,就是沒有人能幫我處理掉。天○○:那一家是哪一家啊?辛○○:那一家現 在被停2個月啦,就是暫時不能動,所以我就很頭痛啊。 天○○:哪一間啊暫時被停2個月。辛○○:因為它有被調查 局查到嘛....你公司在哪裡啊?天○○:我公司嗎?三重。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263-264頁) ,足認被告天○○於請示同案被告宇○○是否扮演沃達公司人 員後,向告訴人辛○○自稱是沃達公司之塔位仲介,佯裝其 有意願協助告訴人辛○○出售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十五)又觀諸被告癸○○與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20日之對話內容 顯示:「癸○○:沒有啊,我剛在跟國稅窗口在跟他們那個 。辛○○:你昨天後來處理怎麼樣?小吳說後面的那些事他 不方便,我說好那我現在都是找你,問題我本來是想說你要找你們公司一個人出來協商,小吳現在公司派你做代表當協商,意思是這樣。癸○○:等於說現在這件案件是我在 處理。辛○○:你現在錢方面,你昨天算一算後來怎麼樣? 癸○○:我昨天一直跟公司去講說這個問題,可是公司真的 沒有辦法。辛○○:沒有辦法,這樣子怎麼跟我協商,這樣 就是擺爛讓我在處理啊,就是要我付啊,這樣不對吧。癸○○:呃,姐,公司這邊要我就是盡量幫忙,你那邊不是有 新的仲介幫你服務嗎?辛○○:服務他也不是馬上幫你拿到 錢啊拜託,而且他還要先去查你們那個進度看怎麼樣,再來昨天小吳有跟我講說那個,我就是要問你啊,他說如果給別家承接的話,我的設定跟卡費王小姐那邊就可以去處理,是嗎?癸○○:現在有在跟王小姐那邊,應該是說有在 跟他想辦法就是你跟別的仲介合作,就是把它先成交,然後我們就讓王小姐還有我去跟仲介接洽,然後看怎麼把這個轉到他們那邊。」;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21日將其所 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傳送予被告天○○,並請被告天○○報價 。告訴人辛○○於同日向被告癸○○表示:「小鞏,我跟你講 喔,你現在就是,沃達這一家,跟那個我等一下聯絡另外那個新園(音譯)那一家喔,如果可以的話,我現在跟他講好喔,大家當面談,你明天看是早上,最好是早上過來,早上我約他們兩家過來一起當面講,我也要知道你現在情況怎樣,因為你們這樣子我也很擔心哪,好不好?」,被告癸○○回以:「好啊。可以啊」;被告癸○○有將告訴人 辛○○之殯葬商品報價單拍照傳送予被告天○○,並表示:「 3450」;其後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23日詢問被告天○○價 格時,被告天○○即回以:「3450」,告訴人辛○○於109年5 月24日向被告天○○表示會去申請自然人憑證,並詢問被告 天○○能否到其公司附近收取,被告天○○回稱:「好」,其 後被告癸○○與告訴人辛○○於109年5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辛○○:我現在有一個很急事跟你講,給我設定的徐先 生喔?他今天LINE給我說,就是那天王小姐帶來辦設定那個啊,3個月到了他叫我付利息2、30萬,不是不收嗎怎麼現在又跟我收,我哪來那麼多錢?癸○○:姐,我們現在就 盡量快點先把案件交割完,這個就不用了,所以你不用擔心。辛○○:不是啊,問題是叫我27號交,我怎麼拿得出來 ,他說你如果要繼續借的話就要先缴利息,他這樣跟我講,我用LINE在跟他講,你真的要叫我跑路喔,你不能這樣做。癸○○:我等一下馬上幫你解決。辛○○:你叫他說不然 就是晚一點啊或是怎麼樣啊,既然你們有這麼肯定說交割完設定完…那天我跟你講那個金會不會太高啊,我很擔心說就像你們葡陽的1900後來變成是2100愈來愈高有沒有問題呀?癸○○:姐你說3400嘛對不對?辛○○:3450哪。癸○○ :OKOKOK。辛○○:我不是有簡訊給你嗎?你怎麼沒有回我 ,不是說你看完要回我你都不回我。癸○○:姐我現在先忙 一下,那個價錢OK,王小姐那邊我會去幫你講。辛○○:設 定這個你先去跟他講,因為他今天早上LINE給我說27號要繳利息27萬,我怎麼可能。癸○○:OKOK,姐這我幫你處理 。」,有通訊監察譯文及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八卷第418-421、423、439頁、偵十七卷第118-120頁、偵二十三卷第204頁),由上可知,被告天○○有與被告癸○○謀議一 人扮演雲頂公司會計、一人扮演其他公司之塔位仲介人員,由被告天○○向告訴人辛○○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案件, 且告訴人辛○○之殯葬商品可賣得3450萬元,並向告訴人辛 ○○收取自然人憑證以查詢目前之節稅狀況,再由被告癸○○ 向告訴人辛○○佯稱該案件可交由其他塔位仲介處理以撇清 雲頂公司責任。又觀之上開對話內容,被告癸○○、天○○與 告訴人辛○○應答流暢,無須再向他人確認便能即時回應, 被告天○○能向告訴人辛○○說明塔位交易之節稅內容,且表 明可處理節稅問題,被告癸○○面對告訴人辛○○表示無力支 付卡費,並質疑金主丑○○為何會要求支付借款利息時,均 能逐一回覆,並提及刷卡換現金、抵押借款部分有在跟買方人員王小姐進行處理,堪認被告天○○、癸○○就被告巳○○ 、丙○○向告訴人辛○○佯稱有買方存在設詞向其收款、被告 乙○○有為告訴人辛○○安排抵押借款及刷卡換現金等狀況, 以及目前面臨需設詞推託並撇清雲頂公司責任之進度知之甚稔,被告癸○○扮演會計以雲頂公司人員正在接受調查, 故由其出面處理告訴人辛○○之塔位交易案件後續事宜,使 告訴人辛○○不再聯繫其他共同被告以製造斷點,其後交付 5萬元讓告訴人辛○○繳交刷卡費用以為搪塞,再伺機讓告 訴人辛○○簽署放棄聲明書,避免告訴人辛○○向雲頂公司究 責。之後由被告天○○扮演其他公司之塔位仲介人員,佯稱 可承接雲頂公司案件,協助告訴人辛○○將殯葬商品賣出, 再由被告癸○○以將雲頂公司案件轉由其他仲介公司為告訴 人辛○○服務為由撇清雲頂公司責任,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 合謀分工,基於犯意聯絡,出面實施犯罪行為無疑,自應對於全部行為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天○○、癸○○辯稱未曾 向告訴人辛○○收取款項,故未參與詐騙告訴人辛○○云云, 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當時天○○已離開雲頂公司,因陌 生開發而接觸告訴人辛○○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 癸○○對於其他共同被告如何與辛○○接洽均不知情云云,核 與前揭事證不符,並非可採。 (十六)佐以告訴人辛○○與被告卯○○等人接洽前,已持有福田妙國 、宜城、如意軒、觀音殿、種福田塔位10個、骨灰罐10餘個、慈恩園、萬國、善恩、第一生前契約等殯葬商品,且有被告癸○○與被告天○○對話紀錄所傳送之報價單擷圖可佐 (見偵八卷第439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 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辛○○既無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 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辛○○於本案之前已 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苦無出售管道,殊難想像告訴人辛○○有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而以其安身立命之房地設 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保單借款,並負擔高額利息之理。是證人辛○○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要請仲介幫我賣掉殯 葬商品,誰能幫我賣掉我就給誰賣,讓幫我賣掉的仲介可以賺傭金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86頁),自屬可信。被告 卯○○辯稱其與告訴人辛○○接洽是要推銷塔位讓辛○○購買云 云,並非可取。 (十七)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辛○○此前已遭類似手法詐 騙,且依其工作經驗實無可能對刷卡換現金、做金流毫無警覺,難認告訴人辛○○有陷於錯誤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 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證人辛○○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巳○○佯稱買家欲收購其 手中之殯葬商品,但需做金流、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以處理稅務即能完成交易等詞,致其誤信確有買家存在,為將其所持有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脫售獲利,進而依指示交付款項、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保單借款並交付款項。被告巳○○等人若非以要為告訴 人辛○○出售殯葬商品,並以虛構之買家存在為幌,告訴人 辛○○實無可能交付款項,甚至去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 換現金、保單借款等方式取得款項並交付,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縱告訴人辛○○有一定 之工作經驗、社會歷練,前有購買殯葬商品之經驗,然參酌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被告巳○○利用告訴人辛○○亟 欲尋找買家脫售獲利之心理,以做金流、節稅、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等話術實施詐騙,告訴人辛○○一時不察而輕 信,亦無礙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被告巳○○之辯護人前揭 所辯,並非可採。 (十八)至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戊○○於審理中 證稱:本件是乙○○表示辛○○要借款,我請金主丑○○評估可 貸額度,之後有約乙○○、丑○○、辛○○,當時我們前往社區 1樓看到介紹人示意辛○○為借款人,我們就和辛○○上樓到 其住處看房子,當場簽借款相關文件如借據、本票等語(見本院八第305-306頁)。證人辛○○於審理中證稱:巳○○ 將乙○○帶來我家並介紹給我認識,乙○○有給我名片。當天 戊○○、金主丑○○也有到場,在我家簽完借款契約後,直接 前往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巳○○、丙○○有去地政事務所 ,但辦理抵押權設定時不在現場。我沒有向乙○○說是為了 投資殯葬商品才去借錢,因為乙○○是巳○○帶來的,巳○○都 已經和乙○○講好了,所以我不用特別去講我要做金流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265-269、302頁)。被告乙○○於審理中亦 供稱:巳○○跟我說辛○○有資金需求,我先評估並傳給金主 評估,之後約好在辛○○的家見面,巳○○介紹辛○○給我認識 後離開現場,由我和辛○○、戊○○、丑○○進到辛○○的家中辦 理貸款。辛○○最後貸款到多少錢我有跟巳○○說,巳○○也會 問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4-366頁)。互核前揭情詞, 可知被告乙○○從被告巳○○處知悉告訴人辛○○欲以不動產設 定抵押向金主借款後,聯繫戊○○為告訴人辛○○找金主,雙 方第一次見面即在告訴人辛○○之住處樓下,被告巳○○將告 訴人辛○○介紹予被告乙○○後旋即離開,當日即在告訴人辛 ○○住處簽署借款文件並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 記。參之本案借款內容,借款金額35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利息為月利率2.5%,3個月之利息為26萬2500元,另 有約定逾期依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違約金,有借款契約書、房貸估價單可佐(見偵四卷第221-222頁),是告訴人 辛○○向丑○○借款之金額非低,借款期間僅3個月,且每月 需支付之利息不少,尚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借款人是否有資力於借款期限內返還350萬元、按月給付利息,應為金 主決定是否借款之重要因素。然被告乙○○與告訴人辛○○第 一次見面即是在辛○○之住處簽署借款文件,其由被告巳○○ 得知告訴人辛○○急需資金,未曾與告訴人辛○○聯繫,親自 向告訴人辛○○本人詢問資金需求目的、欲貸款之金額,並 確認告訴人辛○○之資力、償債能力、還款來源,雙方第一 次見面即簽立借款契約,亦未事先前往告訴人辛○○之房地 確認抵押物狀況並鑑價,此過程顯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再者,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介紹人示意完即離開,簽 立借款契約時介紹人都不在場等語,此亦為被告乙○○於審 理中所是認(見本院卷二第364頁),然被告乙○○於當日 方認識告訴人辛○○,此前告訴人辛○○有貸款需求係由被告 巳○○告知,告訴人辛○○之房地資料亦是由被告巳○○提供, 依常情而言,被告巳○○理應於設定抵押權時陪同借款人辛 ○○較為合理,俾於金主、代書等人就相關資料有所疑問時 ,可立即回答並解決,詎被告巳○○卻將告訴人辛○○介紹給 被告乙○○認識後旋即離去,反由第一次與告訴人辛○○見面 ,尚未建立信任關係之被告乙○○陪同簽署借款文件,已有 可疑。再參之告訴人辛○○於109年3月5日有向被告巳○○反 應其有於借款時詢問被告乙○○有關286萬元領回之事,被 告乙○○表示再問一下,被告巳○○則回以被告乙○○是買方的 代表人,借款程序是在與告訴人辛○○「作戲」,被告乙○○ 因被告巳○○未向告訴人辛○○交代清楚而有微詞等語,有通 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90頁),被告乙○○亦於審 理中自承有將告訴人辛○○最終貸得之款項告知被告巳○○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365-366頁),是告訴人辛○○於貸款過 程中已有向被告乙○○反應貸得款項遭領回此有悖常情之事 ,被告乙○○主觀上就告訴人辛○○係遭詐騙應有所認識,然 被告乙○○卻將告訴人辛○○最終貸得之金額告知被告巳○○, 使被告巳○○因而得以掌握撥款時間,要求告訴人辛○○提領 款項,堪認被告乙○○實係與被告巳○○互相配合。衡以被告 巳○○之目的係為詐得告訴人辛○○貸得之款項,若事先未與 被告乙○○討論如何與告訴人辛○○應對,二人說法不一將導 致詐騙計畫穿幫,此前大費周章所為之詐術功虧一簣,被告巳○○實無可能尋覓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 所悉者為告訴人辛○○安排抵押借款。證人辛○○於審理中證 稱:我沒有和被告乙○○說為了塔位才要去借錢,因為巳○○ 、乙○○都已經講好了,乙○○也知道要怎麼做,我當然不會 再去詢問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八第299、302頁),益徵被告乙○○對於其係配合被告巳○○之詐欺犯行有所認識並參與 其中扮演一定角色。 (十九)其後,被告乙○○又透過被告巳○○知悉告訴人辛○○於以房地 設定抵押借款後急需周轉,需辦理刷卡換現金,被告乙○○ 覓得刷卡換現金之人員「小瀧」,並告知被告巳○○刷卡換 現金之時間、地點後,再由被告巳○○通知告訴人辛○○到場 與被告乙○○、「小瀧」會合,「小瀧」即為告訴人辛○○辦 理刷卡換現金,被告乙○○有因此取得車馬費等情,業據被 告乙○○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65-366頁)。 然被告乙○○於109年2月26日甫為告訴人辛○○處理以房地向 金主抵押借款350萬元事宜,該次借款期限未屆至,被告 巳○○旋又表示告訴人辛○○需款周轉,要以負擔高額循環利 息之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籌款,此過程顯與交易常情有違,被告乙○○於審理中亦供稱其覺得刷卡換現金的利息很高, 有詢問過被告巳○○借款人為何不以不動產借款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365-366頁),其主觀上對於告訴人辛○○係遭詐 騙,方於短時間內以背負巨額債務及高額利息之方式籌款,實難諉稱不知。又被告乙○○與告訴人辛○○於109年2月26 日已有聯繫管道,業據證人辛○○於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 辛○○之手機通訊錄可佐(見偵四卷第254頁),且告訴人 辛○○為借款人,對於其為何於半個月後又有資金需求、何 以捨其他利率較低之籌款方式而要辦理刷卡換現金之原因最為清楚,被告乙○○大可自行直接與告訴人辛○○討論及確 認,又何須透過被告巳○○從中傳達,益徵被告乙○○實是與 被告巳○○互相配合。再者,被告乙○○於刷卡過程中有詢問 告訴人辛○○部分信用卡要刷多少金額,告訴人辛○○當場致 電被告巳○○後,回以能刷多少就刷多少等語,有通訊監察 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96-97頁),可知告訴人辛○○連 自己需要多少資金都不清楚,竟當場打電話詢問被告巳○○ 才知道要將每張信用卡額度刷滿,當日告訴人辛○○共刷了 10張以上之信用卡,在家樂福桂林店刷卡後又前往SOGO百貨公司繼續刷卡,被告乙○○對此顯然悖於交易常情之籌款 方式及過程,自難諉稱不知。 (二十)被告乙○○另有配合被告巳○○、天○○為本案被害人丁○○、酉 ○○、庚○○、己○○、壬○○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 金,被害人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有與共同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彩鳳 設定抵押借款,聯繫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堪認 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已配合相當時日,其對於雲頂公 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又告訴人辛○○之所以設 定抵押借款,係因遭被告巳○○等人以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 錄才能成交等詞詐騙,被告巳○○有將被告乙○○塑造為買方 人員,業如前述。再參以被告天○○與癸○○於109年4月15日 之對話內容顯示:「天○○:好啦,以後不要再用這個話術 了,我現在要統一宣導下去。癸○○:好,OK。天○○:因為 剛剛阿俊刷卡硬要,然後毛哥放給他過,然後大哥說不要再用這種了,因為王姐也是不希望我們用。癸○○:就是王 姐當買方嘛?天○○:你們說王姐是買方處理這些程序的人 員。癸○○:反正就是要塑造他是我們私自介紹的啦。天○○ :對阿,就是盡量把他…。癸○○:或者說盡量把他塑造成 貸款業務就好了,比如說我們幫客戶房子拿去房貸,叫客戶也房貸,那我介紹幫我辦房貸的業務。天○○:之類的, 對,簡單來講,向心力在我們身上」,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09頁、本院卷四第145頁),而證人癸○○、戌○○、玄○○於審理中證稱:雲頂公司人員稱呼乙○○為 「王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六第73、87頁、本院卷八第80頁)。依上,足認被告乙○○有向雲頂公司人員反應,被 告天○○、癸○○才討論改變詐欺話術,將被告乙○○從買方人 員塑造為貸款中人。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乙○○對於告 訴人辛○○係遭詐騙,應有所認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辯 稱乙○○僅為單純中人角色,不知辛○○遭共同被告詐騙云云 ,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二十一)至證人戊○○於審理中證稱:借款前都有評估過,也有和 辛○○簽署借貸相關文件,辛○○表示家裡要用錢,家人都 知道,辛○○沒有說她被靈骨塔詐騙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305-306頁)。然證人戊○○有與被告乙○○經手處理告訴 人辛○○之房地抵押貸款,且另有與被告乙○○共同經手為 本案被害人丁○○、酉○○、庚○○、壬○○等人安排以不動產 抵押借款,其所述事項與其自身利害關係密切,自難期待其據實證述。縱告訴人辛○○表面上同意以房地設定抵 押借款,然被告乙○○為從事貸款業務之人,其除與告訴 人辛○○接洽外,另有與被告巳○○及雲頂公司人員接觸, 在與雙方接洽之過程有前述違反交易常情之處,實為從事該行業之人所得預見,此由被告天○○、癸○○前揭對話 內容提及因應被告乙○○之反應,此後要改變話術等情亦 可見一斑,況被告乙○○其後亦有參與為告訴人辛○○刷卡 換現金,自無從以證人戊○○前揭證述解免被告乙○○詐欺 犯行之成立。 (二十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被告卯○○先與告訴人辛○○接洽,向其誆稱可以協助出 售殯葬商品,取得告訴人辛○○待售之殯葬商品資料後, 依同案被告宇○○之指示將資料交出,由雲頂公司其他業 務員以此資料為基礎與告訴人辛○○接洽。其後告訴人辛 ○○遭被告丙○○、巳○○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出售 ,但須節稅、處理稅務、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做金流、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始能完成交易等詞詐騙,而陸續交付款項,於告訴人辛○○資金不足時,再由被告巳○○ 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辛○○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 卡換現金,被告乙○○主觀上對於告訴人辛○○係遭詐騙, 方欲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有所認識,惟為能賺取高額費用,仍安排告訴人辛○○以其房地抵押借款、 尋覓業務為告訴人辛○○刷卡換現金,告訴人辛○○貸得之 款項、換得之現金亦旋即依被告巳○○指示交予被告丙○○ 。待告訴人辛○○不斷詢問交易進度及要求支付信用卡費 用時,再推由被告癸○○扮演會計設詞推託交易時間、搪 塞告訴人辛○○,並使告訴人辛○○繼續陷於錯誤而認為確 有買家存在,但因其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而簽署放棄聲明書。再推由被告天○○出面扮演其他公司之塔位 仲介人員,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案件,已找到買家願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且可為其處理稅務問題云云,使被告癸○○得據此主張有新的仲介為告訴人辛 ○○服務,以撇清雲頂公司責任。倘非被告卯○○、丙○○、 巳○○、天○○、癸○○確曾謀議以此交替出現之方式與告訴 人辛○○接洽,衡情應無可能相互援引彼此所言內容,均 設定雲頂公司可代為銷售告訴人辛○○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有買家表明欲以高價收購等情節,並以此情節為基礎進行後續詐騙,且杜撰之情節縝密又相互呼應。依上,足認被告卯○○、丙○○、巳○○、癸○○、天○○、乙○○對於彼 此從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卯○○、丙○○、 巳○○、天○○、癸○○、乙○○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 (二十三)綜上所述,被告卯○○、巳○○、乙○○、天○○、癸○○所辯均 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卯○○、巳○○、乙○○、天○○、癸○○之犯行均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十一、童啓銘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二第510-513頁、本院卷九第141-145頁),核與證人童啓銘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四卷第285-289頁、 本院卷七第241-265頁),並有名片、雲頂公司報價單、買 賣契約書、收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勘驗筆錄、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台新大安租賃法字第1110011號函及附件等件在卷可稽(見 偵三卷第173頁、偵四卷第114-115頁、偵五卷第468-469頁 、偵八卷第427、521頁、偵十三卷第68頁、偵十四卷第439 、441-447、487頁、偵二十卷第327-334、373、339-343、345-371、373、375-401、403-428頁、偵二十一卷第173、175-179、183-185頁、偵二十三卷第115-116、207、265-267 頁、本院卷四第13-31、255-256、256-1–256-2頁),足認被告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卯○○、巳○○、癸○○、天○○、丙○○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被告卯○○辯稱:我和童啓銘見面是要問他要不要買罐 子,不是要幫他賣。我有和辰○○去找童啓銘,但我在和童啓 銘聊天,不知道辰○○在做什麼,後續的事情我也都不知道云 云。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卯○○雖有和童啓銘接洽,但沒 有達成骨灰罐買賣之合意後,就沒有再與童啓銘聯繫云云。被告巳○○辯稱:我對童啓銘沒有印象,童啓銘沒有向我買過 殯葬商品,我也沒有向他說過有買家云云。被告巳○○之辯護 人辯稱:童啓銘就有無見過巳○○前後供述不一,巳○○對於卯 ○○、辰○○如何向童啓銘推銷並不知情,巳○○沒有經手任何金 錢,縱使有要求提供聯徵資料,亦無施用買家、節稅之詐術,又巳○○於109年4月6日遭羈押,其後之犯行均與巳○○無關 云云。被告癸○○辯稱:我沒有和童啓銘接洽過,不知道其他 人如何與童啓銘接洽,辰○○有打電話要我陪他去,但被我拒 絕云云。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童啓銘不是癸○○的客戶, 癸○○未共同參與銷售殯葬商品給童啓銘,童啓銘證述其遭詐 騙的過程也沒提到癸○○,且癸○○因不願一起銷售殯葬商品給 童啓銘,有向辰○○表示沒空,不宜用電話方式參與,應該要 向童啓銘當面說明云云。被告天○○辯稱:我不認識童啓銘, 也沒和他見過面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天○○沒有和 辰○○謀議如何繼續詐騙童啓銘,童啓銘於作證時也未曾提及 天○○,辰○○亦證稱天○○沒有參與詐騙童啓銘部分云云。被告 丙○○辯稱:辰○○有打電話問我要不要陪他一起去找童啓銘, 我有答應,可是那一次沒有交錢,我只陪他去一下就離開云云。被告丙○○之辯護人辯稱:本件僅有童啓銘之單一指述, 童啓銘就丙○○有無對其施用詐術前後證述不一,向童啓銘收 款之人亦非丙○○,從通訊監察譯文僅能知悉辰○○和癸○○討論 由誰去向童啓銘說明,均無法認定丙○○有詐騙童啓銘之行為 云云。 (三)經查,被告辰○○於108年11月27日、11月28日、12月20日、1 09年4月21日有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5萬元、20萬元、18萬元、40萬元。告訴人童啓銘於109年1月20日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5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童啓銘、證人即共同被告辰○○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四卷第285-289頁、本院卷七第2 41-275頁),並有名片、收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台新大安租賃法字第1110011號函及附件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114-115頁、偵十四卷第441-447、487頁、偵二十卷第327、345-371頁、偵二十一卷第183-185頁、本院卷四第13-31、255-256、256-1–2 56-2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童啓銘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卯○○留紙條在我家信箱要 我和他聯絡,我和卯○○相約在麥當勞看契約、骨灰罐、塔位 ,之後卯○○找辰○○一起來找我,卯○○說我的案件交給辰○○, 辰○○有說有個客戶要以1200萬元買我手上的契約、罐子、塔 位,要我先簽契約書。之後辰○○表示買家父親過世,罐子要 用好一點的,我的罐子有3個有問題需要補,1個罐子6萬元 ,我在捷運中原站附近超商將18萬元給辰○○,辰○○給我5個 罐子提貨券。辰○○之主管巳○○於108年12月31日打電話給我 說罐子需要鑑定書,總共50萬元,等鑑定完就可以交易,我說我拿不出來,巳○○說先用公司週轉金出,巳○○於109年1月 9日要我準備印鑑證明、財產資料、聯徵資料,當時我和辰○ ○見面,巳○○用電話說的,我於109年1月10日提供上開資料 後,巳○○有說做稅務減免有兩種方式,一個是我直接交20萬 元,另一個是提供我個人資料給他們,之後我還有提供存款、保險資料給他們。辰○○於109年1月15日說我稅務不夠,要 跟買家買車來節稅,要我辦車貸,109年1月27日車貸辦下來了,但我從來沒有看過那台車。109年4月20日辰○○和丙○○與 我見面,說有稅金問題,要提供40萬元,隔幾天就會歸還,我於109年4月21日在捷運中原站附近公園交付40萬元給辰○○ 。我於108年11月27日、28日交付5萬元、20萬元訂金給辰○○ ,因為辰○○向我表示同行在競爭,要我先交付訂金30萬元, 他會幫我代墊5元等語(見偵四卷第285-289頁)。 (五)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稱:我原本持有龍巖靈骨塔5個、白 玉罐5個,一開始是卯○○在我家信箱丟資料,因為卯○○有留 電話,所以我打給他,當時他問我手上有沒有殯葬商品要賣,並相約在麥當勞見面看我手中的權狀。卯○○看完權狀後, 找辰○○來和我見面,卯○○表示案件會由辰○○處理,辰○○會幫 我找買家。之後由辰○○和我接洽,辰○○向我表示買家要以12 00萬元向我買殯葬商品。辰○○表示因同業競爭要我先付30萬 元訂金,我表示我沒有辦法支付,辰○○說5萬元會幫我代墊 ,我因而於108年11月27日、28日在捷運中原站附近交付5萬元、20萬元給辰○○,辰○○開立30萬元的收款證明給我。000 年00月間,辰○○說我的白玉罐3個有雜質,需要另外找罐子 來配合買家,1個罐子要6萬元,我因而交付18萬元給辰○○, 之後因為辰○○出國,所以由雲頂公司經理巳○○和我聯繫。巳 ○○有向我提到需要50萬元做骨灰罐鑑定,因為我有5個罐子 ,1份鑑定書是10萬元,所以要提供50萬元鑑定費用,我向 巳○○表示沒錢,巳○○說用週轉金支付。巳○○告知我有稅務問 題,要我做稅務減免,當時給我兩個選擇,一個是要我給一筆錢,另一個是要我辦財產清單、印鑑證明、聯徵資料,我選擇後者,之後有將資料拍照傳給辰○○。辰○○也有和我說買 家是車行,要我買他們的車做稅務抵扣,車貸是50萬元,原本辰○○說不用繳車貸,他們會處理,但是銀行一直催繳,又 找不到辰○○,我只好每個月繳車貸1萬多元。辰○○於109年4 月20日帶銷售部經理丙○○來找我,表示要做帳務抵扣、稅務 減免、要查稅,要我提供40萬元暫放國稅局,之後會還我,我於109年4月21日將40萬元交給辰○○,但該筆款項沒有還我 。我繳完40萬元後原本承諾2個星期可以交割,讓我的買賣 可以完成,但之後一直找不到辰○○,我請丙○○幫我聯繫辰○○ ,丙○○有表示我的案件還在跑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41-264 頁)。 (六)徵之證人童啓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卯○○將名片及紙 條放入信箱中,告訴人童啓銘依紙條上之行動電話與被告卯○○取得聯繫,被告卯○○佯稱可代為銷售手中之殯葬商品云云 ,並相約查看告訴人童啓銘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其後由被告卯○○帶被告辰○○與告訴人童啓銘見面,被告辰○○以買家願 出資1200萬元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再以支付訂金、需換購骨灰罐3個滿足買方需求等詞,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款 項。其後被告辰○○向告訴人童啓銘佯稱支付骨灰罐鑑定費50 萬元才能成交,再由扮演經理之被告巳○○佯稱有買方存在, 但需支付鑑定費50萬元,告訴人童啓銘表示無力支付後,被告巳○○以會由週轉金墊付,其後又要求提供財產資料,告訴 人童啓銘因而將其財產清冊、聯徵資料照片傳送予被告辰○○ 。再由被告辰○○出面佯稱需向買方車行購車、辦車貸處理稅 務,並安排告訴人童啓銘購車及辦理車貸。其後由被告辰○○ 、扮演經理之丙○○出面以因國稅局查稅,需將40萬元暫放在 國稅局等詞,致告訴人童啓銘陷於錯誤,而交付4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被告辰○○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大致一致,且告訴 人童啓銘提出之被告卯○○、丙○○、巳○○之雲頂公司名片、卯 ○○書寫之紙條,及卷附客戶產權基本資料、報價單、買賣契 約書、收款證明、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台新大安租賃法字第1110011號函及附件等件,足以佐證被告卯○○、巳○○、丙○○ 曾出面與告訴人童啓銘接洽,並為其指證內容之補強證據。又證人童啓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卯○○、丙○○、癸○○、天○○與證人童 啓銘間,並無嫌隙,是證人童啓銘之證詞自值採信。至證人童啓銘雖就被告巳○○有無與其見面前後證述略有不一,然衡 以證人童啓銘於本案前後所接觸之被告甚多,有時是以電話、通訊軟體聯繫,有時則相約見面,其對於與被告巳○○究為 見面洽談或以電話、通訊軟體聯繫之枝微細節,未必能完全記憶清楚,衡諸常情此乃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未能鉅細靡遺之正常現象,尚無礙其關於基本事實所為證述之憑信性。至證人童啓銘雖於審理中一度證稱其對在哪裡看到被告丙○○沒 有印象,惟經提示距案發較近之警詢筆錄後,其已證稱被告丙○○有和被告辰○○一起表示40萬元要暫放國稅局,之後會歸 還,該筆款項由被告辰○○出面收取等語明確,且與其偵查中 具結之證述內容相符,佐以證人童啓銘於本院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逾3年,經提示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之警詢筆錄後 ,遂能回憶與被告丙○○接洽之過程,自屬合理。況證人童啓 銘前揭證述情節,有下述對話紀錄擷圖、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補強,自難以證人童啓銘就與被告巳○○、丙○○接洽過程之細 節部分證述不一,即遽認證人童啓銘之證述有明顯瑕疵而不足採信。 (七)證人辰○○於審理中證稱:我會去找童啓銘是卯○○帶我過去, 卯○○說協助童啓銘銷售塔位的案件由我接手,我有和童啓銘 說有買家要以1200萬元買他手中的殯葬商品,卯○○將案件交 給我以後,我和卯○○仍有討論童啓銘案件要如何處理,有時 當面討論,有時以電話討論。我也有向童啓銘介紹巳○○是我 的經理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66-275頁)。其前揭證述情節 ,核與證人童啓銘於偵查及審理中所證,被告卯○○先出面佯 稱要為告訴人童啓銘出售殯葬商品,其後由被告卯○○介紹被 告辰○○給告訴人童啓銘認識,由被告辰○○佯稱有買家要高價 收購殯葬商品,再設詞使告訴人童啓銘陸續交付款項、買車、辦車貸,其間被告辰○○亦有介紹扮演經理之被告巳○○給告 訴人童啓銘認識、接洽之情節相符,足以作為證人童啓銘前揭證述之補強。 (八)參諸扣案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其上記載告訴人童啓銘之聯繫方式、殯葬商品種類、數量、處理狀況,並註記「紙條回撥客」(見偵二十一卷第171頁),另有告訴人童啓銘提出 之卯○○雲頂公司名片、紙條可佐(偵二十卷第327、337頁) ,足認證人童啓銘所證,被告卯○○有將名片及紙條放入其住 處信箱,其因而回撥被告卯○○之行動電話,取得聯繫後雙方 相約見面,被告卯○○向其佯稱可代為銷售殯葬商品,並查看 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等節非虛。觀諸被告卯○○、辰○○與 告訴人童啓銘於某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卯○○:跟童大哥講 一下狀況,我這邊有開會過啦,也詢問過,今天早上我也有電話跟你講過主管那邊也有一些指示,簡單來講有點延期到,正常來講,從開始到結束為止,每個時段都在做什麼,可是案件有如期到我們主管就會問,問我們現在狀況如何,我們也跟主管講了,早上的時候,買方那邊也有問我們說,怎麼了,有點久(問陳先生)那時候,買方怎麼講。辰○○:他 們說有點延期啦,買方他們是,大哥你知道,他們經商的人很注重每個時間地點,即使你拖到一兩天,他們會問,有點問題,你不是說很順利,因為我們前面都很順利,阿怎麼在中間卡一個問題,總會拖個一兩天,然後他們也很急,然後因為大哥罐子也出問題這部分,跟他們去商討,我跟小許他們都有去私底下找買家出來,那個代表他在台灣,我們兩個也就請他們可以幫忙(大哥)這邊,我們兩個之前還被他罵,它們說當初換個罐子也幫他出了,阿現在大哥這邊有問題,阿怎麼可能再叫他出,我們之前也被他罵一頓,我們也是想辦法幫忙處理掉,我們跟主管協調,他跟我說我跟小許先拿出來,可是大哥這樣是違法的,大哥你自己也知道,被抓到了不只我不好,沒有工作,大哥案子換人接手,又要再拖,所以可能看大哥這邊能幫我們想個辦法讓案件可以再進行下去,然後這邊我有幫大哥談到,大哥不是有一個玻璃的罐子嗎,有人願意出三萬,但是還不確定,至少不無小補,但是我只能等一下去幫大哥談談看罐子,到底怎麼樣能,我就現在把罐子拿過來,三萬先拿到手,但是我還不能跟大哥確定他願意買,因為他第一就算有看到玻璃也還是要看,就是怕裂開,但就是說我等一下我會趕過去,因為我們是約4個 多,幫大哥處理一點是一點啦,但大哥這邊畢竟案件順利,這一點小錢的事去耽誤到,畢竟錢能解決的事都是小事,除非是很難處理的事,買家跑掉阿,大哥跑掉阿,這個比較難處理的事。童啓銘:現在是卡在16、18?假如18萬可以出案子結掉的時間點在哪裡?卯○○:他說18萬出」,有對話譯文 可佐(見偵二十卷第399頁),足認被告卯○○有與被告辰○○ 共同向告訴人童啓銘佯稱有買家要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且被告卯○○對於被告辰○○以換購骨灰罐為由,要求告訴人 童啓銘支付18萬元等情知之甚詳。又參諸被告卯○○與告訴人 童啓銘之對話內容,告訴人童啓銘於108年12月20日表示: 「跟你說一聲,18萬下午我已經給陳先生,後續再麻煩你們了,幫我趕一下,下禮拜結案」;告訴人童啓銘於108年12 月30將1張名片傳送給被告卯○○,要求被告卯○○傳送予被告 辰○○,被告卯○○回以:「我轉傳給陳先生了」,告訴人童啓 銘又表示:「我的案件沒問題吧。麻煩你幫我注意一下」,被告卯○○回以:「好」。又雙方於109年1月8日之對話內容 顯示:「童啓銘:可以幫我問一下。我的案子到底怎麼了。已經過了要結案的時間還沒有下文。卯○○:經理不是在幫你 處理了嗎?童啓銘:星期一回國說,昨天要回我沒有回我。卯○○:經理回國很忙,也有很多客人要處理,我會幫你跟經 理說。童啓銘:我是希望這禮拜可以交易。因為拖很久在麻煩你。卯○○:好。一切相信經理。」;被告卯○○與告訴人童 啓銘於109年2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卯○○:明天下午小 陳會過去找你。童啓銘:有確定嗎?卯○○:確定。童啓銘: 偷問一下,你會知道,我的案子還有問題嗎或結案進度。應該沒有問題吧?卯○○:沒有問題」,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見偵二十卷第329-332頁)。由上可知,告訴人童啓銘與被 告辰○○接洽後,仍會與被告卯○○回報目前與被告辰○○接洽之 進度,其向被告卯○○詢問案件進度或傳遞資料予被告辰○○, 被告卯○○未曾表示不解或非其業務範圍,均能即時給予回應 。又被告卯○○尚能主動向告訴人童啓銘表示目前是由經理在 處理,會為告訴人童啓銘將需求反應給經理等語,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對話中提及之經理是指被告巳○○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七第252頁),堪認被告卯○○對於被告辰○○、 巳○○與告訴人童啓銘接洽之經過及進度知之甚詳且參與其中 。被告卯○○辯稱:只有問童啓銘要不要買罐子,沒有提過有 買家要出資收購云云,顯不可採。 (九)查告訴人童啓銘之行動電話內存有其與「雲頂域先生」之簡訊,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對話是我和巳○○的對話 ,「域」是我寫錯,因為用直接辨識就打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249頁),參以告訴人童啓銘有被告巳○○之雲頂公 司名片,名片上有被告巳○○之行動電話號碼,有名片可佐( 見偵二十卷第327頁),堪認上開簡訊是告訴人童啓銘與被 告巳○○所互相傳送無訛。觀之告訴人童啓銘與被告巳○○於10 8年12月31日簡訊內容顯示:「巳○○:童先生,您的意願, 再麻煩您簡訊告知。童啓銘:我是要交易,但我手頭上就是沒有現金。我就是在等50萬週轉。這跟當初說的不一樣,沒有說到鑑定書。巳○○:如果你真的願意,今天23:30前,5我 可以幫你處理,5號50。童啓銘:只要如你說的1/7交易完成看你幫我補的我會給你」,有簡訊擷圖可佐(見偵二十卷第339頁)。參以告訴人童啓銘與一名男子(下稱A男)之對話內容顯示:「童啓銘:喔,要那個,他是有跟我講說要,許先生是跟我講說要那個罐子的那個什麼,那個什麼證明,鑑定證明。A男:鑑定書。童啓銘:鑑定書,對。A男:對對對,那我是要跟你講,因為他們有回報啦,那我們今天,我剛好是壓班的…(語意不清)我有看一下狀況,他應該有跟你講到IGI,1月2號跟1月3號來台這邊的事情吧?童啓銘:沒 有。A男:都沒跟你講到!?童啓銘:沒有,他是跟我講說 他們客人都回來台灣了,然後…。A男:對對對,他們買方確 實都回來了,回來過年了。童啓銘:對,然後他是說那個要鑑定書,然後鑑定書出來之後,馬上就可以做交易了。A男 :對,沒錯沒錯沒錯,這些都沒錯。童啓銘:然後再來就是說什麼已經拿兩個去鑑定了。A男:喂?童啓銘:喂,他說 拿兩個來鑑定,對,其他的我就…然後因為他說他拿兩個鑑定,然後剩下三個鑑定費用要我出,可是我說我拿不出來。A男:是是是。童啓銘:然後就說他有插播還是什麼,然後 就先去忙。A男:是是是。童啓銘:然後後來我在路上還是 什麼不方便,就沒有再打,結果我打給他,就掛掉了。A男 :是,好,沒關係,我跟你解釋一下。童啓銘:是。A男: 我跟你解釋一下,對,現在是這個樣子啦,他那邊鑑定的費用total是50萬。」,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四第000-0-000-0頁),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對話內容是其與被告巳○○之對話,因為被告巳○○表示其待售之5個骨灰 罐需要鑑定,1個罐子的鑑定費10萬元,所以5個罐子要支付50萬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264頁),揆諸證人童啓銘 為上開對話之一方,且就通話內容亦能清楚說明,足認上開對話為告訴人童啓銘與被告巳○○間之對話無誤。互核前揭情 詞,堪認被告巳○○有於108年12月31日向告訴人童啓銘佯稱 :需支付罐子鑑定費50萬元才能和買方成交云云,告訴人童啓銘表示無力支付後,被告巳○○遂向其佯稱可先由週轉金代 墊云云等事實無訛。 (十)參諸告訴人童啓銘所提出3名男子(下稱A男、B男、C男)之對話內容顯示:「A男:我請童大哥聽一下。B男:不用啦, 開擴音就好,喂,經理你好。C男:童大哥我跟你講一下, 我們現在準備交割的東西,你要去幫我準備幾份東西。B男 :好。C男:你要幫我準備,這個希望你明天就可以準備出 來啦,來第一件事情,你必須要帶著隨便一顆印章,去戶政事務所申請三份不限用途的印鑑證明。B男:不限用途,可 是上一次我去申請印鑑證明他會要求我說開證明,開是要用做什麼作用的啊。C男:你就說你的房屋要買賣就好了,需 要證明,這是申請,這是你的權利你不需要證明,再來,第二件事情,你必須要幫我去重慶南路2號的聯徵中心調一份 個人聯徵資料。B男:再講一次,重慶南路。C男:重慶南路2號的聯徵中心去申請一份個人聯徵資料。B男:是。C男: 有聽到嗎。B男:那個是做什麼用的。C男:我跟你講,過戶都會用到的東西。B男:好好。C男:你先準備好,我明天會跟你碰面,會一項一項跟你解釋要做什麼用的,資料我不會跟你收走,準備好就會放在你那邊。B男:好。C男:好不好,再來第三件事情,你要去當地的稅捐處,去當地的稅捐處申請一份個人資料,個人財產資料歸屬清單。B男:歸屬清 單。C男:對。B男:好。C男: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好不好, 三件東西,來第一個東西你要去戶政事務所帶著印章去幫我申請三份,印鑑證明不限用途的,第二件事情你要去重慶南路2號的聯徵中心幫我申請一份個人聯徵資料,第三件事情 你要去當地的稅捐處幫我申請一份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這個麻煩你等一下把他記下來,申請好之後你幫我跟小陳約時間,我明天過去一趟。B男:好。C男:好,那就先這樣子,你幫我把電話給我們業務,謝謝。A男:(A男跟C男講電話) 喂,經理,好好,嗯嗯,好、好沒問題,好,好好好,拜拜。B男:印鑑證明三份。A男:不限用途的印鑑證明,你就跟他說,用房屋交易的就好了,對。B男:好,然後聯徵資料 是做什麼用的。A男:那種過戶那些都是需要聯徵資料。B男:好,哪一個聯,他是說什麼重慶南路。A男:對聯徵中心 ,重慶南路一段2號,就是大哥你上網找聯徵中心就有了。B男:那一個,喔聯合徵信中心。A男:對對…,在重慶南路一 段2號,然後再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個人財產資料,就這三樣 ,然後大哥看你明天什麼時候有空。B男:那我就早上請假 先去跑這個。A男:對,然後下午差不多一兩點,我們一兩 點的時候過來。B男:好。A男:因為這樣直接比較快,因為這我覺得。B男:財產清單是一份而已嗎。A男:對對對,他們去申請,他們就是給你一份。B男:然後那個聯徵資料也 是一份。A男:對,然後上面印鑑證明三份,他們問你要幹 麼就說房屋交易,印鑑證明記得要帶印章,隨便一顆。B男 :我上一次有申請嘛,他要求我用那一顆,我就直接用那一顆,好。A男:好,對,大致就是這樣,那明天早上就請大 哥去處理,我大概就中午跟你聯絡,那大致上就是這樣,明天經理會來跟你一個一個說明說要怎麼處理,這個有關交割的時間啦,反正大哥要幫我處理起來,對,那大哥今天就這樣。B男:好,謝謝。A男:那麻煩你了。」,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55-256頁)。觀之上開對話內容,A男、B男均稱呼C男為經理,A男、C男均稱呼B男為童大哥,C男稱呼A男為小陳、我們業務,堪認上開對話內容中,A男為辰○○、B男為童啓銘、C男為巳○○。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 告巳○○有要求告訴人童啓銘申請印鑑證明、聯徵資料、財產 資料歸屬清單後交付予被告辰○○,並向告訴人童啓銘佯稱成 交過戶時會用到上開資料。 (十一)告訴人童啓銘於109年1月10日將其印鑑證明、財產清冊、聯徵資料之照片傳送予被告辰○○後,被告辰○○於109年1月 16日即安排告訴人童啓銘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109年1月21日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50萬元,業據認定如前,參以告訴人童啓銘於109年1月31日向被告巳○○表示:「經理,可以麻煩你跟車 行說一下我的車貸這部分車行要我先匯款。第一次2020/1/27首期貸款費用。我不知道你們那邊如何溝通,我不知 道要如何跟車行說明。麻煩你幫我跟車行說明一下」,被告巳○○回以:「好的,稍等」等語,其後告訴人童啓銘於 109年2月3日、20日均有不斷傳訊息詢問被告巳○○車貸部 分有無處理,並告知車貸之繳款日及分期付款之金額,被告巳○○亦未曾向告訴人童啓銘表示不解或稱車貸部分與其 無關,有簡訊擷圖可佐(見偵二十卷第341、343頁),堪認被告巳○○對於被告辰○○以向買方購車作為稅務抵扣,不 需要繳車貸等詞詐騙告訴人童啓銘之犯罪計畫顯然知情,且配合被告辰○○向告訴人童啓銘取得財產資料,以確認告 訴人童啓銘之財產狀況,俾利後續申辦貸款使用。 (十二)參諸被告辰○○於109年4月13日向被告天○○表示:「童的狀 況還不錯,我跟耀仁跟他約4點公館」,被告辰○○亦於109 年4月13日與告訴人童啓銘相約在水源市場、台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附近見面,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二十卷第367頁、偵八卷第427頁),又觀之被告辰○○與天○○於10 9年4月1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我童啓銘這邊我下 午還會再來一次。天○○:收嘍?辰○○:還沒,他有點跳。 天○○:你換話術還是怎樣?辰○○:呃,演電話,因為我剛 剛還來不及演,因為剛剛有警察所以我先跑了。天○○:殺 小。辰○○:沒有,巡邏員警而已,他在那邊一直說什麼他 40萬是他最後救命錢然後講很大聲然後警察就在看我們。天○○:你跑掉這樣很難收。辰○○:我就說我先幫你問,但 我不確定可不可以,但是我下午跟你聯絡我再跟你約,他說好。天○○:你知道我們之前怎麼收嗎?辰○○:怎麼收? 天○○:那個啊,我跟阿喻怎麼收你知道嗎?200萬現金直 接在車上,我去跟警察打招呼走掉,客戶拿著200萬上車 ,然後警察看著我們,我們照收不誤,那我跟你約板橋車站啊。」;於109年4月17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你 童啓銘那個,到底是有沒有收啊?辰○○:還沒啊,我今天 沒空啊。天○○:有錢給你又一直沒收。」;被告天○○、癸 ○○、辰○○於109年4月1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你禮 拜一會不會收進來?你跟我講很久了。辰○○:我已經跟耀 仁講好啦。天○○:確定會收嗎?辰○○:就要看耀仁怎麼演 啊,我不敢跟你確定吼。天○○:沒有什麼確不確定的啦, 會就是會,不會就是不會啊。癸○○:他現在就是很害怕咩 。天○○:為什麼害怕?就是因為你看到警察跑掉。癸○○: 不是,在看到警察之前他就一直很害怕,我已經拉很久了吼。天○○:有什麼好害怕的,你是收據什麼沒的沒給他是 不是?辰○○:我前面都有給啊,我連東西都有出啊,我追 太多波啦。天○○:哪有很多。辰○○:有吼,童啓銘至少追 3波啦,4波了。天○○:童啓銘是當初跨年的時候我沒去幫 你砍的那個嘛?辰○○:對啊對啊。」;被告辰○○與癸○○於 109年4月2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喂,你4、5點的 時候有空嗎?癸○○:不一定。辰○○:因為童啓銘我約大概 4、5點左右,因為他3點半開會,然後我跟他約大概4、5 點。癸○○:你要不要找緯緯去砍哪?辰○○:他不知道到底 在幹嘛。癸○○:或是找火神哪。辰○○:所以你沒辦法接電 話?癸○○:我跟你講,午○○那個一定要現場講的,因為還 要算那些數字給他聽。」;被告辰○○與天○○於109年4月20 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天○○:先把童啓銘處理吧。辰○○: 收到。我跟他約他開完會。他開完3:30。天○○:狀況。 辰○○:稍等哦。好了。天○○:收了?辰○○:他錢存在戶頭 今天來不及領他願意領。」,有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五卷第468-469頁、偵八卷第521頁、偵二十三卷第207、265-267頁),堪認被告辰○○向被告天○○回 報和告訴人童啓銘接洽之進度,被告天○○亦會不斷詢問被 告辰○○是否已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40萬元,並將其先前收 款之經驗告知被告辰○○,被告癸○○亦有與被告辰○○、天○○ 互相討論如何以話術向告訴人童啓銘收款等事實無誤。又細觀上開對話內容,被告天○○、癸○○均未詢問被告辰○○向 告訴人童啓銘收款之原因及經過,即能與被告辰○○進行討 論,被告天○○甚至回稱其之前有幫被告辰○○處理告訴人童 啓銘之事,表示只要收據有給就不用怕警察,直接向告訴人童啓銘收現金,並不斷催促被告辰○○去收款,被告癸○○ 亦能向被告辰○○表示告訴人童啓銘部分一定要現場講,因 為要算數字,於被告辰○○向被告天○○表示已和被告癸○○說 好,看被告癸○○如何配合演出時,被告癸○○亦未異議或即 時反應告訴人童啓銘部分與其無關,並與被告天○○、辰○○ 一起討論向告訴人童啓銘收款事宜,堪認被告天○○、癸○○ 就被告辰○○向告訴人童啓銘施以詐騙話術之經過、目前待 向告訴人童啓銘收款40萬元之進度知之甚詳,互相討論應如何取信告訴人童啓銘使其交付款項,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合謀分工,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部分人員出面實施犯罪行為無疑,縱被告天○○、癸○○未出面,而是由被告辰○○ 出面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40萬元,仍應對於全部行為發生之結果負責。 (十三)告訴人童啓銘於109年4月21日向被告辰○○表示:「打擾一 下,怕你一早開會。40萬我已經準備好了,我也跟吳先生說過了,再麻煩你依照昨天說的開一張收據並註明帳務上作業用,用於3-5天後歸還。可以麻煩你今天來取款我明 天要去林口一整天」,被告辰○○回以:「我現在過去找您 的路上,快到了」等語,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二十卷第369頁)。佐以扣案之收款證明(見偵二十一卷第183-185頁),其上記載客戶童啓銘支付40萬元,日期為109 年4月21日,並有被告辰○○、告訴人童啓銘分別於服務人 員及申請人員處簽名,堪認被告辰○○有以帳務上作業,需 將40萬元暫放國稅局,之後會歸還等詞,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40萬元等事實。參之告訴人童啓銘與被告辰○○前揭對 話內容,及告訴人童啓銘提出之被告丙○○雲頂公司名片1 張(見偵二十卷第327頁),若非被告丙○○於109年4月20 日有與被告辰○○出面,共同以前揭情詞要求告訴人童啓銘 支付40萬元,告訴人童啓銘豈會取得被告丙○○之名片並無 端向被告辰○○提及扮演經理之被告丙○○。參諸被告癸○○與 辰○○於109年4月2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童啓銘我 跟火神怎麼換,火神一直說他只要拿0.5。癸○○:火神去 追加嘛對不對?辰○○:對啊,可是我想說就算了給他3.5 沒差,又沒差多少錢。癸○○:他講0.5的意思是比如說100 萬他拿50萬,剩下50萬你跟國雄73,你懂嗎?辰○○:是嗎 ?癸○○:對,就像你看喔,譚美娟(音譯)是我跟緯緯跟 **開發,然後喻哥是追加,比如說我們收了100萬,那50 萬就是喻哥的,另外50萬我們3個人分,因為我們3個開發。」,被告辰○○於109年5月5日向同案被告宇○○表示:「 童啓銘也是培養半年,前面都是我自己收的,最後這筆是有點小狀況請火神進來收的,但是砍單也是我自己砍的。」,有通訊監察譯文及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三卷第173-174頁、偵十四卷第487頁),而被告丙○○之暱稱為火神 ,業據其於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卷九卷第100頁)。觀 之上開對話內容均為雲頂公司內部人之對話,內容涉及報酬分配及與被害人應對方式,且在偵查機關發現前及不知遭通訊監察下所為,堪認上開對話內容所述被告丙○○有與 辰○○互相配合,使被告辰○○最終得以向告訴人童啓銘收取 款項之情節與事實相符,況若被告丙○○未參與此部分,又 豈會提及被告丙○○及辰○○就所收取之款項應如何分配報酬 之問題。依上,足認被告丙○○有與被告辰○○配合向告訴人 童啓銘施以40萬元需暫放國稅局之話術,再由被告辰○○出 面向告訴人童啓銘收款之事實無訛。至被告辰○○雖於審理 中證稱:癸○○沒有協助我任何事,天○○應該沒有參與童啓 銘的部分,對於有沒有帶丙○○去找童啓銘沒有印象等語( 見本院卷七第268-275頁),然此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 對話紀錄內容不符,其此部分證述顯係迴護其他被告之詞,不可採信。 (十四)佐以告訴人童啓銘與被告等人接洽前,已持有靈骨塔5個 、白玉罐5個,業據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七第243頁),並有扣案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龍嚴 白沙灣安樂園永久使用權狀在卷可佐(見偵二十一卷第171頁、本院卷五第256-268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童啓銘既無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告訴人童啓銘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苦無出售管道,連5萬元都尚需由被告辰○○代墊,已於前述,豈會再向被告 等人購買,又讓自己囤積更多無法自行出售之殯葬商品之理。是證人童啓銘於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等人聯繫,是想要把我手中的殯葬商品賣出去,不是想要再買任何骨灰罐或相關商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62-263頁),自屬可 信。苟非被告等人對告訴人童啓銘施以買家要出資收購殯葬商品之詐術,讓告訴人童啓銘誤信被告等人願意協助其銷售殯葬商品,且已經有人表明意願要購買,只是告訴人童啓銘需配合支付訂金、換購殯葬商品滿足買家需求、與買家有交易往來、處理稅務,而相信其等之話術,告訴人童啓銘豈會陸續支付款項、購車及申辦車貸,被告等人自屬施用詐術無訛。被告卯○○辯稱只是推銷殯葬商品,沒有 說要幫告訴人童啓銘賣殯葬商品云云,並非可採。 (十五)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尤其,集團 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告訴人童啓銘遭被告卯○○、辰○○ 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等詞詐騙,而陸續將訂金、換購骨灰罐費用交予被告辰○○。其 後被告巳○○援引前揭買家欲收購告訴人童啓銘持有之殯葬 商品之話術,設詞要求告訴人童啓銘提出個人財產資料交予被告辰○○。被告辰○○取得上開資料後,即以須與買方車 行購車、申辦車貸處理稅務才能成交等詞,安排告訴人童啓銘購車、申辦車貸。於被告辰○○向告訴人童啓銘收款遇 到瓶頸時,被告癸○○、天○○與辰○○互相討論詐騙話術以取 信告訴人童啓銘使其交付款項,再由被告辰○○、丙○○向告 訴人童啓銘佯稱需將款項暫放國稅局處理稅務才能成交,致告訴人童啓銘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予前來收款之被告辰○○。倘非其等確曾謀議以此交替出現之方式與告訴人童啓 銘接洽,衡情應無可能相互援引彼此所言內容,且彼此說詞前後承接,所杜撰之情節亦可前後連貫,而無矛盾及出入。足認被告卯○○、辰○○、巳○○、丙○○、癸○○、天○○對於 彼此從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卯○○、辰○○、巳 ○○、丙○○、癸○○、天○○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十六)綜上所述,被告卯○○、巳○○、丙○○、癸○○、天○○所辯均係 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卯○○、 辰○○、巳○○、丙○○、癸○○、天○○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十二、子○○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三第247、253-254頁、本院卷九第146頁),核與證人子○○ 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79-181 頁、本院卷四第408-425頁),並有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 、骨灰罐領取簽收單、通訊監察譯文、簡訊擷圖在卷可稽(見偵二十卷第441-445、447-453、457-461頁、偵二十一卷 第127頁、偵二十三卷第117-124、171-173頁),足認被告 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巳○○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對子○○有印 象,但他不是我的客人,我也忘記之前的事情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本件只有丙○○和子○○有接觸,巳○○並未施 用詐術云云。 (三)有關被告丙○○於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25日分別向告訴 人子○○收取10萬4000元、8萬元、其後又向告訴人子○○收取1 8萬6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子○○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偵二十九卷第179-181頁、本院卷四第408-425頁),核與證人丙○○於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三第253-25 4頁),並有收款證明在卷可稽(見偵二十卷第441、443、44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子○○於偵查中證稱:丙○○先打電話問我有無殯葬商品要 賣,我就委託雲頂公司去賣,丙○○有向我報價總共2800多萬 元。丙○○說要繳交過戶費10萬4000元才能成交,我因而交付 現金給丙○○。丙○○又稱買方表示骨灰罐品質不好,有拿買方 的訂金買新的骨灰罐,不夠的部分我需要補8萬元,我因而 交付8萬元給丙○○。之後又表示說要成交了,需要製作金流 ,我以壽險保單去質借,將18萬6000元交給丙○○。丙○○也有 帶主管巳○○來找過我,向我表示叫我放心,會幫我成交。丙 ○○、巳○○有叫我去申請財產清單或聯徵紀錄,巳○○說要看我 的信用狀況。過程中巳○○有叫我拿房子去抵押借錢來做金流 記錄,但因為我只有一間房子,設定抵押貸款我會害怕,所以不願意;巳○○、丙○○也有提過要我去刷卡換現金,但我沒 有信用卡。他們要我加買的骨灰罐26個,最終只有給我1個 ,他們說其他25個被國稅局扣走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79-181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原本持有玉佛寺塔位10個、 法相山塔位10個、萬佛禪寺塔位4個,丙○○先與我聯繫,向 我表示要幫我賣塔位,和丙○○接觸幾次,有開始報價後,丙 ○○和他的主管巳○○有一起來找我,表示我買家要向我買。丙 ○○有向我表示要支付過戶費,我因而交付10萬4000元給丙○○ ,但最後也沒有完成過戶。巳○○、丙○○有向我表示要加購塔 位,升級骨灰罐來配合買方才能成交,需要我支付一部分款項,丙○○表示加購的罐子連同我原本持有的殯葬商品可以一 併以2850萬元價格賣出,我希望能配合並將持有的塔位賣出去,所以交付8萬元給丙○○。丙○○、巳○○又以塔位升級和做 金流為由要向我收錢,因為我資金不夠,巳○○、丙○○都曾提 議要我去將房子設定抵押借錢或以信用卡刷卡,但我沒有答應,最後我是以保險解約的方式籌款,於109年2月27日交付現金18萬6000元給丙○○,該次收款的收據是同年4月7日才給 我。過程中巳○○、丙○○多次保證會幫我成交,但我原本持有 的塔位沒有一個成功賣出,巳○○、丙○○要我買新的骨灰罐以 符合買家需求,但最後是另外一人交給我骨灰罐提單1張, 其他的25個則以被扣掉為由未曾交付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08-425頁)。徵之證人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 節相一致,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巳○○、丙○○與證人子○○間,並無嫌隙,是 證人子○○之證詞自值採信。堪認被告巳○○、丙○○確實有向告 訴人子○○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可 協助代為銷售云云,再共同以需支付過戶費、需配合買方加購、升級骨灰罐、需以保單借款之方式製作金流走完程序等詞,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進而陸續交付10萬4000元、8 萬元、18萬6000元給被告丙○○之詐欺事實無誤。 (五)參以在雲頂公司扣得由告訴人子○○及被告丙○○簽署之買賣契 約書4紙,出賣人為子○○、買受人為雲頂公司,除108年12月 10日簽立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議定價格為2275萬元以外,108 年12月25日、109年1月21日簽立之買賣契約書議定價格均為2850萬元,有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偵二十卷第447-453 頁)。又告訴人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亦係在被告巳○○之住處所扣得(見偵一卷第108-112頁)。益徵證人 子○○所證,被告丙○○、巳○○以有買方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 之殯葬商品,之後又以加購、升級骨灰罐以配合買方之需求,買方屆時會以2850萬元一併收購等詞,向告訴人子○○收款 ,以及被告巳○○、丙○○於接洽過程中要求告訴人子○○提供財 產清單及聯徵資料,待告訴人子○○表示資金不足時,被告巳 ○○、丙○○即要求告訴人子○○以保單借款、不動產抵押借款、 刷卡換現金籌措款項等情,堪以信實。 (六)再觀諸被告巳○○與丙○○於109年2月26日9時29分許之對話內 容顯示:「丙○○:喻哥,你起來了嗎?晚上子○○在我這邊。 巳○○:我知道,你等我一下,我在思考到底要怎麼叫他直接 去解掉。丙○○:你要直接跟他講嗎?我要跟你直接約三峽嗎 ?巳○○:沒有啦,我要過去啦,你要先跟徐連…等一下我一 定是電話裡面先講,講了差不多之後,你跟子○○講我過去, 我再去洗他,你懂我意思嗎?就一樣的模式,我先跟他講,然後你跟他拉扯,差不多的時候我見面再補一刀,你懂我意思嗎?可是你先讓我想一下,5分鐘就好。」,有通訊監察 譯文可稽(見偵二十三卷第117頁)。足認被告巳○○、丙○○ 於在與告訴人子○○見面前,互相討論要以何詐術誘使告訴人 子○○以保單借款或將保險解約之方式籌措款項,且此前被告 巳○○與丙○○已有互相配合,以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告訴人子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等可協助代為銷售之話術,再以完 成交易需支付過戶費、加購並升級骨灰罐才能完成交易等詞,向告訴人子○○收取款項。 (七)參諸被告巳○○、丙○○及子○○於109年2月26日10時9分許之對 話內容顯示:「巳○○:小吳,我跟你講一下,我這邊跟人談 了差不多了,那我這邊談的意思是說,徐大哥可以的話,今天麻煩他去幫我用儲蓄保險做個解款的動作,保險公司啦,我等一下會跟他講,我只是先跟你說,因為你也要知道,做了這環動作,國稅看到他這邊的紀錄都會跳出來,他會跳出來,這邊跳出來只要一過,一跳出來過了之後,我這邊就可以趕快做程序了,你懂我意思嗎?就不用那麼複雜了,所以我跟徐大哥說一下。丙○○:好,沒問題,經理稍等一下。巳 ○○:徐大哥我跟你說一下,我現在人在國稅局,那因為你現 在這個東西有了另外一個想法,有了另外一個做法,我跟你講一下,麻煩你今天過那個,你不是有一張儲蓄型保險嗎?麻煩你過去做保單借款的動作,你先不要著急,做一個保單借款的動作,保單借款這個動作一做了之後,他錢會撥款給你對不對?子○○:我已經借過了。巳○○:你已經借過了?子 ○○:借過了你們沒用,我已經借過啦!巳○○:什麼意思?子 ○○:錢借過了還沒還耶!巳○○:你之前借了多少錢?子○○: 借了差不多60還多少,還沒有還。巳○○:我知道我知道,這 個沒有關係,那沒錯跟我看到的一樣,那他後續還有額度沒錯吧。子○○:已經沒有了,他保額很小就已經沒有了,快沒 有了,應該是沒有了。巳○○:不太可能吧!我從國稅看到的 資料不是這樣子耶!子○○:那你說呢?巳○○:我這樣跟你說 ,我今天要的是一個數據,不是金額的大小,你懂我意思嗎?那我就是要麻煩你到保險公司做保單借款的動作,然後你我…我跟小吳說好了。巳○○:小吳我跟你講,你幫我跟徐大 哥講,我今天要的這個數據,不是金額的大與小,你懂我意思嗎?那等他請他聯絡一下,保單還可以借多少錢,然後把它都借出來,然後你跟徐大哥講這不用擔心,借出來程序好了,錢馬上就還他了,那先幫我了解一下,我要跟人家講一下這邊的事情。丙○○:好,沒問題。巳○○:一定還有額度啦 ,你跟徐大哥講我看到的國稅資料,我確定他還是有額度的啦。丙○○:好。丙○○:不好意思,我問一下,因為徐大哥這 邊有說,他如果在那個公司正義南路那邊,如果他去正義南路那邊去問,然後他是說要直接問他最高額度可以貸到多少嗎?巳○○:對啊,就是這樣子就好了。丙○○:那他當初貸款 的時候,有把保單押在那邊,沒關係嗎?巳○○:他是去保險 公司借的錢嗎?丙○○:對,保險公司。巳○○:對啊!本來保 單借款都會這樣子啊。丙○○:徐大哥有問說如果是貸到最高 額度的話,他那邊可以貸到多少?是要全部貸出來,還是貸10萬20萬就好了?巳○○:要把額度全部都貸出來,你跟徐大 哥講不用擔心,貸款就是一兩天的事情而已,我只是要這個數字出來而已,我在國稅這邊可以看到他所有的金融紀錄,你懂我意思嗎?我可以看到徐大哥所有的金融紀錄,這邊一跳分數,我們馬上進件。丙○○:哦,了解,還是一樣跟徐大 哥處理。巳○○:對對對,你跟徐大哥講一下,快一點我今天 待在國稅,明天下午我就…如果他下午都弄好,搞不好今天下午明天早上就幫他處理好了。丙○○:了解了解,我知道。 巳○○:徐大哥有確定要辦嗎?因為我要跟人家講,專員一直 在等我。丙○○:他可以,他只是擔心貸出來的額度可能不會 太高。巳○○:不不不,沒有關係,不是這個問題,是數字的 問題,記得跟徐大哥講一定要把所有的額度貸出來,這邊看的到紀錄,國稅看到的紀錄,不然我們根本沒有辦法跳評分。丙○○:了解。」。被告巳○○與告訴人子○○於109年2月26日 14時42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徐大哥。子○○:經理 ,你好。巳○○:不好意思,跟你請教一下事情,因為我還在 國稅這邊,專員要先幫你的案件做資料,來跟你請教一下,您剛剛有去保險公司了嗎?子○○:對,我已經去了,現在也 是在...跟業務在談。巳○○:那您這次借款出來的額度是多 少錢?子○○:我剩下18萬多而已。巳○○:你說18萬多嗎?子 ○○:對對。巳○○:OK,好好,那我知道了,你有正確…因為 我們這邊需要初步的做資料,你有正確的額度,你再跟我說,你再打個電話跟我說,因為我們資料要先做,好不好?子○○:好,那我就剩下的額度18萬6000幾,還是6400。巳○○: 記得要剩下的全部哦,不然我這邊沒辦法我這邊系統沒辦法過。子○○:好好好,他不曉得要給我多少,可是還在談,他 在幫我辦手續,他等一下給我多少,我告訴你。巳○○:OK。 」。被告巳○○、丙○○於109年2月27日12時5分許之對話內容 顯示:「丙○○:經理。巳○○:來我跟你說一下,我有跟專員 講了,你跟那個徐大哥講一下,今天款項進來,請他提前去銀行要幫我把這筆款項領出來我才能跳紀錄。丙○○:了解。 巳○○:對對對,我今天整天都在他這邊盯著,你再跟徐大哥 講一下,要剛剛好領18萬6000哦,不要多領也不要少領。丙○○:了解了解,那我把這筆的…好我懂。」;於109年3月2日 10時22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巳○○:小吳,你幫我跟徐大 哥說一下,那個專員說國泰那邊要求可能要先把這個18萬6 的現金,他都沒動到吧?當初領出來的就是這些錢吧?丙○○ :沒有動到。巳○○:你請徐大哥,你跟徐大哥講一下,專員 這邊需要先把這18萬6過來,拿來國稅一下,他們要對一下 鈔票的連號,鈔票上的號碼跟數字的東西,我這邊處理完最快今天下午,最慢明天一早就會把18萬6送回去給他了。丙○ ○:好,我等一下跟徐大哥說一下。巳○○:對你跟徐大哥說 一下,我在這邊等你,你大概幾點會到,等一下你傳個訊息跟我說,因為我跟人家專員約時間,人家也很忙。丙○○: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偵二十三卷第118-123頁) 。由上可知,被告丙○○及扮演主管之被告巳○○確有以需用保 單借款之方式製作金流,走完程序就會將錢歸還等詞,要求告訴人子○○以儲蓄險保單借款之方式籌措款項,致告訴人子 ○○誤信為真,以其保單借款。待告訴人子○○借得之18萬6000 元撥款後,被告巳○○旋即要求告訴人子○○將款項全數領出, 並指示被告丙○○於109年3月2日向告訴人子○○收取上開款項 。 (八)被告丙○○先向告訴人子○○收取18萬6000元後,於同年4月7日 始交付收款證明1紙等節,業據證人子○○於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四第411頁),並有收款證明在卷可憑(見偵二 十卷第441頁)。參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巳○○於1 09年2月26日要求告訴人子○○以保單借款,於109年2月27日 則要求告訴人子○○將借得之18萬6000元全數領出,於109年3 月2日指示被告丙○○以現金需拿來國稅局對鈔票連號,最慢 明日會把18萬6000元送回去給告訴人子○○之說詞,向告訴人 子○○收取18萬6000元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 二卷第117-123頁),足認被告丙○○於109年3月2日已向告訴 人子○○收取18萬6000元,嗣於同年4月7日始交付收款證明予 告訴人子○○等事實無誤。被告巳○○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巳○○就 此部分無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並非可採。 (九)佐以告訴人子○○於本案之前,已持有玉佛寺塔位10個、法藏 山塔位10個、萬福禪寺塔位4個等殯葬商品,業據證人子○○ 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409頁),並有玉佛寺信 徒功德蓮座使用憑證、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佛林寺永久使用權狀、法藏山極樂寺信徒功德牌位使用憑證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95-98頁)。按一般社會經驗法 則,塔位、骨灰罐、牌位等殯葬商品之用途乃係在人往生火葬後,用來存放骨灰之處所,一般人若無特殊之情況,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之必要,告訴人子○○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 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尚未出售,豈有再向被告巳○○、丙○○購 買之理。參以告訴人子○○於108年12月25日向被告丙○○借款3 萬5000元,有借據在卷可稽(見偵二十一卷第163頁)。告 訴人子○○復於109年5月15日向被告丙○○表示:「我的錢趕快 幫我付一下,我實在過不去,趕快什麼時候先還我一部分,我沒有錢過不了啦」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三卷第173頁)。證人子○○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已經退休 沒有工作,我交錢給被告後已經沒有錢,東西也都沒賣出,我才會要求丙○○還我錢,不然我沒有錢無法生活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四第413頁)。是告訴人子○○於案發當時連3萬5000 元都尚需向被告丙○○借貸,且無資力,本身已持有為數甚多 之殯葬商品,殊難想像告訴人子○○有必要為了再買殯葬商品 ,再以保單借款之方式籌措款項之理。是證人子○○證稱其是 要出售殯葬商品,沒有要辦貸款,交付款項是為配合被告丙○○、巳○○,希望可以將原本持有的塔位賣出乙節,自屬可信 。 (十)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本件由被告丙○○先與 告訴人子○○接洽,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告訴人子○○所持 有之殯葬商品。其後再由扮演主管之被告巳○○陪同被告丙○○ 一同出面,以支付一定款項、配合買方加購、升級骨灰罐、以保單借款方式籌措款項製作金流即能完成交易獲利等詞,使告訴人子○○信以為真,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丙○○,堪認被 告巳○○、丙○○就上開部分,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 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縱被告巳○○未每一 階段均參與,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巳○○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巳○○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十三、壬○○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戌○○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九第147-149頁),核與證人壬○○於偵查及審理中之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87-191頁、本院卷六 第35-64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匯款單據、資金用途切結書、借款契約書、本票、貸款規劃委託申辦契約書、匯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借據、存款、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71-172頁、偵五卷第471-472頁、偵八卷第433-435、461-479、497-499、507-509、515頁、偵十四卷第407頁、偵十七卷第117-118、122-123頁、偵二十一卷第33、45-47、49-53、55-57頁、本院卷二第147-173頁、本院卷六第233-246頁) ,足認被告癸○○、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訊據被告卯○○固坦承有與告訴人壬○○接洽,並依同案被告宇 ○○指示將客戶名單交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辯稱:我對於後面的過程完全不知情云云。被告卯○○之辯護 人辯稱:卯○○雖有與被害人接洽,但沒有達成骨灰罐買賣之 合意後,就沒有再和被害人聯繫云云。被告乙○○固坦承有為 告訴人壬○○安排以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權向金主丑○○借款 2次、向中和區農會借款1次,並於農會撥款710萬元後,自 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將271萬元匯入其所有之帳戶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只是借款中人,不知道壬○○與其他被告之關係,我將271萬元匯到自己的帳戶,是 因為我借錢給壬○○幫他整合負債,壬○○要還我錢云云。乙○○ 之辯護人辯稱:乙○○不知壬○○因出售塔位與其他被告間有資 金需求才來借款云云。 (三)有關被告卯○○與告訴人壬○○接洽後,依同案被告宇○○指示將 客戶名單交出,其後告訴人壬○○透過被告乙○○之安排於109 年3月30日將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權向丑○○借款200萬元, 其後又透過被告乙○○之安排於109年4月24日以南雅南路房地 向中和區農會設定抵押借款710萬元,待款項710萬元匯入告訴人壬○○之農會帳戶後,被告乙○○向告訴人壬○○稱要先清償 向金主丑○○借款之200萬元,並當場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 於同日將271萬元匯入被告乙○○之中國信託蘆洲分行帳戶。 其後告訴人壬○○透過被告乙○○之安排於109年5月13日將南雅 南路房地設定抵押權向丑○○借款250萬元等事實,為被告卯○ ○、乙○○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壬○○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 節相符(見偵二十九卷第187-191頁、本院卷六第35-64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資金用途切結書、借款契約書、本票、貸款規劃委託申辦契約書、匯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借據、存款、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71-172頁、偵 五卷第471-472頁、偵八卷第433-435、461-479、497-499、507-509、515頁、偵十四卷第407頁、偵十七卷第117-118、122-123頁、偵二十一卷第33、45-47、49-53、55-57頁、本院卷二第147-173頁、本院卷六第233-246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雲頂公司派卯○○連續多日在我家樓 下等我,向我表示雲頂公司可以幫我把殯葬商品賣掉,後來卯○○派戌○○、癸○○來跟我接洽。戌○○、癸○○看了我的殯葬商 品後為我估價,表示買方旭地建設要以7546萬元向我承購,用以無償提供善願基金會以節稅,但要做金流,必須作成我負債1000多萬才能辦理節稅。之後癸○○介紹乙○○幫我辦理房 屋借貸,第一次是介紹地下錢莊的丑○○,幫我以南雅南路房 地設定抵押借款。第二次借款,癸○○、戌○○一起來帶我和我 太太到中和農會辦理借貸,當天乙○○有跟我們一起去,乙○○ 說她是貸款代書,我們跟中和農會借款710萬元,並以同一 房地抵押,匯款進來後,乙○○說要還丑○○的錢才能作設定, 本來應該還200萬元,乙○○自己寫單子,直接交給銀行匯款 到乙○○的帳戶。最後癸○○表示節稅金還是不夠,要我打電話 給乙○○還要繼續借款,說還要借200萬元,乙○○聯絡丑○○辦 理二胎,最後連同手續費共借250萬元,實際撥款214萬7000元,款項匯入我的帳戶後,我陸續領出交給癸○○、戌○○等語 (見偵二十九卷第187-191頁)。其於審理中證稱:一開始 是卯○○打電話給我,我不理他,但卯○○在我住家樓下等我3 天3夜,我才與卯○○接洽,卯○○表示有查到我的墓園、骨灰 罐很多,有管道可以幫我售出,連同生前契約全部可以包辦賣出,並說會回報給雲頂公司,雲頂公司會派專員與我接洽,之後戌○○打電話給我說是雲頂公司專員,表示卯○○有回報 公司已經和我接洽完成,所以公司指派戌○○來和我辦理後續 事情。當時我持有淡水宜城墓園家族座6個、平面墓地12個 、北海福座3個、內膽20幾個、靜恩墓園骨灰座2、3個、淡 水宜城骨灰罐數個,癸○○向我表示我持有之殯葬商品可以全 數賣給旭地建設,但須用我的房子貸款,辦理負債才能節稅,癸○○介紹乙○○給我認識,癸○○說乙○○是專門辦貸款的代書 ,我透過乙○○向地下錢莊的丑○○貸款2次,乙○○也有協助我 去向中和農會貸款1次,第一次我透過乙○○向金主丑○○借款2 00萬元,金主和乙○○都沒有和我對到話,乙○○沒有和我提到 每個月攤還多少及付多少利息,乙○○也沒有問過我為何需要 用自己戶籍地的房子抵押借款,之後我又以同一房子設定抵押向中和農會貸款710萬元,當天戌○○開車把我載到農會, 乙○○已經在農會樓下等我們,這次也是乙○○幫我辦,當時我 和地下錢莊借款3個月的期限還沒到,乙○○沒有問我為何又 要貸款,也沒有和我談規費、代辦費用,第三次我透過乙○○ 向丑○○借款250萬元時,乙○○沒有問我為何又要借款,也沒 有問我有無辦法還錢。中和農會放款當日,乙○○以要還地下 錢莊丑○○200萬元為由,向我拿印鑑要匯款,乙○○自行填寫 匯款單匯271萬元到她自己的帳戶,我有拿到還款給丑○○之 證明,將還款證明給中和農會後,中和農會才會放款,我辦貸款下來的錢都交給戌○○、癸○○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5-64 頁)。又證人壬○○於偵查及審理中係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 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卯○○、乙○○刻意虛構 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且被告卯○○、乙○○與證人壬○○間,並 無嫌隙,是證人壬○○之證詞自值採信。 (五)證人戌○○於審理中證稱:卯○○之前有與壬○○接洽過,我知道 壬○○的聯絡方式,且知道壬○○手中已有殯葬商品後,我和壬 ○○見面有再確認他持有哪些殯葬商品。後來我找癸○○一起去 和壬○○見面,才有後續辦貸款的事情。撥款後我和癸○○有去 向壬○○收款再繳回公司。雲頂公司的人通常會稱呼乙○○是「 王姐」、「王小姐」、「貸款姐」。我和癸○○建議壬○○去辦 貸款,我們請天○○幫忙約乙○○,讓乙○○來協助壬○○辦貸款等 語(見本院卷六第81-88頁)。證人癸○○於審理中證稱:戌○ ○找我去和壬○○見面,我和戌○○騙壬○○有買方要買他持有的 殯葬商品,要求壬○○去節稅,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買方存在。 因為雲頂公司內有人稱乙○○為「王姐」,所以我才知道乙○○ 這個人,乙○○本身是代書,負責辦貸款,壬○○去向地下錢莊 金主及農會借錢,都是透過乙○○辦貸款,是我透過天○○去聯 繫乙○○來協助壬○○辦貸款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8-81 頁)。 (六)被告卯○○於審理中供承其有與告訴人壬○○接洽,見面後知悉 告訴人壬○○有很多殯葬商品,之後有依宇○○之指示將客戶名 單交出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7-68頁、本院卷十第138頁)。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卯○○得知告訴人壬○○所持有之殯葬 商品有脫售需求,遂前往告訴人壬○○之住處,佯稱可協助出 售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後續會由雲頂公司之其他業務與其接洽,被告卯○○再依同案被告宇○○之指示將告訴人壬○○之聯繫 方式交出,之後推由被告戌○○與告訴人壬○○接洽,檢視告訴 人壬○○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後,與被告癸○○共同向告訴人壬○○ 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須做金流、節稅才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告訴人壬○○同意以其房地辦理 抵押借款,貸得之款項陸續交付予被告癸○○、戌○○等事實無 訛。 (七)佐以告訴人壬○○與被告卯○○等人接洽前,已持有淡水宜城墓 園家族座6個、平面墓地12個、北海福座3個、內膽20幾個、靜恩墓園骨灰座2、3個、淡水宜城骨灰罐數個等殯葬商品,業據其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39頁),並有土地所有權狀、骨灰罐保管單、淡水宜城提貨憑證、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私立靜恩墓園淡水靜恩園區永久使用權狀、萬壽山永久使用權狀、生前契約、北海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緣吉祥生前契約、琉璃骨灰罐提貨憑證、骨灰罐提貨憑證、保管單、慈恩緣玉石骨灰罐提貨憑證、航鈦內膽提貨券、提貨券使用需知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99-149頁)。衡以殯葬產品,諸如塔位、骨灰罐、牌位等,一般人多有所忌諱,非如珠寶、首飾般會有人蒐集、把玩、珍藏,故除非從事殯葬業或預為規劃身後事,否則通常在有人過世時,方有殯葬產品之需要。無論塔位、骨灰罐、牌位就一般人而言,倘非從事殯葬相關行業,因缺乏有人往生之消息,故少有管道可以銷售,是告訴人壬○○既無相關管道或人脈,若非特 殊原因,實無同時持有多數塔位、骨灰罐之必要,且告訴人壬○○於本案之前已有前揭為數眾多之殯葬商品苦無出售管道 ,此為被告卯○○所明知,殊難想像告訴人壬○○有必要再購買 殯葬商品,甚至以其安身立命之房地設定抵押借款之理。是證人壬○○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要將手中持有的殯葬商品全部 賣出,我已經持有很多殯葬商品,沒有打算要再購入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9、57頁),自屬可信。被告卯○○辯稱其與告 訴人壬○○接洽是要推銷殯葬商品讓壬○○購買云云,並非可取 。 (八)被告癸○○、戌○○透過同案被告天○○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壬 ○○安排抵押借款,以及雲頂公司人員稱呼被告乙○○為「王姐 」等情,業據證人癸○○、戌○○證述如前。告訴人壬○○於109 年3月30日以南雅南路房地向丑○○設定抵押借款200萬元,利 息依月利率2.5%計算,借款期限為3個月,有借款契約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53頁),上開借款期限尚未屆至,被告 癸○○旋於同年4月11日向同案被告天○○表示:「王姐你幫我 約一下,禮拜一早上9點到10點能不能。(天○○問:多少錢 ?)160,你跟王姐講說上次壬○○他就知道了,板橋壬○○, 這次是要殺他老婆的,同一間」,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72頁)。其後由被告乙○○安排告訴人壬○○於109年 4月24日以南雅南路房地向中和區農會設定抵押借款360萬元、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4日至119年4月24日,有 借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240頁)。該次借款期限 尚未屆至,被告戌○○復於109年5月5日向同案被告天○○表示 :「可以幫我約貸款姐嗎?杜老爺今天他說好。壬○○」等語 ,有對話紀錄擷圖可參(見偵八卷第463頁)。復由被告乙○ ○安排告訴人壬○○於109年5月13日以南雅南路房地設定抵押 權向丑○○借款250萬元,亦有被告乙○○與癸○○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18頁)。足認被告癸○○、戌○○係透 過同案被告天○○聯繫被告乙○○,由被告乙○○於109年3月30日 至同年5月13日密集為告訴人壬○○安排以同一房地向金主丑○ ○設定抵押借款2次、向新北市中和區農會設定抵押借款1次。又告訴人壬○○當時年逾70歲,設籍於南雅南路房地,有被 告乙○○提出之壬○○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5頁 ),被告乙○○自稱其為貸款中人,對於年邁之借款人,於短 期內一再以其棲身之所設定抵押借款,借款金額高達200萬 元、710萬元、250萬元,甚至於第一次向丑○○借款之期限未 至,即由同案被告天○○聯繫表示需再辦理抵押借款,又於中 和區農會撥款後不久,再以同一房地向丑○○辦理二胎借款, 此過程顯與交易常情有違,其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壬○○係遭詐 騙,方一再以其棲身之所設定抵押借款,實難諉稱不知。又被告乙○○於知悉告訴人壬○○欲再以上開房地設定抵押權向農 會貸款後,竟於109年4月20日匯款200萬元予丑○○,於告訴 人壬○○第一次借款期限未至前即為告訴人壬○○清償借款,有 匯款申請書、委託書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65-167頁),使 告訴人壬○○得於同月24日以上開房地設定抵押向中和區農會 貸款。被告乙○○待中和區農會撥款後,旋即填寫匯款申請書 ,將271萬元匯入其帳戶,從中獲得71萬元,益徵被告乙○○ 之角色非僅單純仲介資金之中人。 (九)再觀諸前揭對話內容,被告癸○○、戌○○要求同案被告天○○聯 繫被告乙○○為告訴人壬○○辦理抵押借款時,僅須告知借款人 及不動產,被告乙○○即知應如何辦理,且雙方對於告訴人壬 ○○需一再借款之原因未置一詞,足認雙方已有相當之默契, 益徵證人壬○○前揭所證被告乙○○未曾向其詢問為何有資金需 求及一再以同一房地抵押借款等語非虛。被告乙○○另有配合 同案被告巳○○、天○○等人為本案被害人丁○○、酉○○、己○○、 庚○○、辛○○安排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甚至刷卡換現金,被害人 取得之資金旋由雲頂公司之人員出面收取,此外被告乙○○亦 有與被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彩鳳設定抵押借款,聯繫 過程中均未提及借款人之貸款原因,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堪認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 已配合相當時日,其對於雲頂公司人員對借款人施以詐術,借款人因而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乙情,實無可能全然不知。再參以同案被告天○○與被告癸○○於109年4月15日之對話 內容顯示:「天○○:好啦,以後不要再用這個話術了,我現 在要統一宣導下去。癸○○:好,OK。天○○:因為剛剛阿俊刷 卡硬要,然後毛哥放給他過,然後大哥說不要再用這種了,因為王姐也是不希望我們用。癸○○:就是王姐當買方嘛?天 ○○:你們說王姐是買方處理這些程序的人員。癸○○:反正就 是要塑造他是我們私自介紹的啦。天○○:對阿,就是盡量把 他…。癸○○:或者說盡量把他塑造成貸款業務就好了,比如 說我們幫客戶房子拿去房貸,叫客戶也房貸,那我介紹幫我辦房貸的業務。天○○:之類的,對,簡單來講,向心力在我 們身上」,有本院勘驗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09頁、本院卷四第145頁),如非被告乙○○向雲頂公司 人員反應,同案被告天○○、被告癸○○又豈會討論改變詐欺話 術,將被告乙○○從買方人員塑造為貸款中人,足認被告乙○○ 主觀上對於本案涉及靈骨塔詐欺不法乙節,應有所認識。佐以被告乙○○於000年0月間即有經由銷售骨灰罐業務人員之介 紹,為欲出售塔位之人安排向金主丑○○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而 涉及詐欺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704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十七卷第503-505頁),又參諸被告乙○○當時提供予告訴 人壬○○簽立之資金用途切結書上,格式用語竟要求借方向金 主丑○○及被告乙○○保證資金「非投資於顯非合理之超高額報 酬產品,例如:比特幣、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之外匯期指、股票代操、靈骨塔買賣、資金互助會等類似資金盤、老鼠會之投資」(見本院卷二第147、149、171頁),甚至要求告 訴人壬○○在白紙上書寫「本人壬○○是基於自由意願立這份契 約,而且沒有急迫、輕率、無經驗之狀況,並無受強暴脅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1、173頁),如告訴人壬○○確有如 被告乙○○所辯,向被告乙○○表示其第一次貸款理由是要擴大 菜攤、找地點,第二次貸款是要買冷凍設備、擴大並找地點,第三次貸款是和朋友投資需錢周轉,上開貸款原因既為告訴人壬○○所清楚詳述且均為合法之用途,如非被告乙○○意識 有違常之處,豈有特別要求告訴人壬○○切結貸得資金未用於 不法用途,並保證其係基於自由意願簽立契約之必要。又上開切結書就限制項目上特別將「靈骨塔買賣」列入,除有意撇清事後借方之責任外,亦徵被告乙○○對於告訴人壬○○係遭 靈骨塔詐騙,應有所認識。被告乙○○辯稱其僅為單純貸款中 人,不知告訴人壬○○遭詐騙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 足取。 (十)至證人戊○○雖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幫壬○○借錢,壬○○好像有 2、3次都說家裡需要,也是生意上需要,壬○○先向金主丑○○ 借錢,之後向銀行借錢,向銀行借錢時,因為第一順位是民間借貸,在銀行撥貸核准前都必須要拿掉,我和乙○○有幫忙 代墊,叫作代墊轉銀行或債務整合,壬○○有簽署貸款規劃委 託申辦契約書和本票,丑○○有叫壬○○簽資金用途切結書,有 向壬○○說明切結書上比特幣、虛擬貨幣、保證金之外等用語 ,也有向壬○○確認他為何要借錢、金額、利息等費用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211-214頁)。然證人戊○○有經手處理以南雅 南路房地向丑○○、中和區農會抵押貸款,且另有與被告乙○○ 共同經手為本案被害人丁○○、酉○○、庚○○、辛○○等人安排以 不動產抵押借款,證人未○○復於審理中證稱:戊○○為乙○○之 老闆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7頁),而本案年邁之告訴人壬○○ 於短期內3度以其安身立命之住所設定抵押借款,已有不符 常情之處,業如前述,證人戊○○所述事項與其自身利害關係 密切,自難期待其據實證述。縱告訴人壬○○表面上同意以房 地設定抵押借款,然被告乙○○為從事貸款業務之人,其除與 告訴人壬○○接洽外,另有與被告癸○○、同案被告巳○○、天○○ 等人接觸,在與雙方接洽之過程有前述違反交易常情之處,實為從事該行業之人所得預見,此由被告癸○○、同案被告天 ○○前揭對話內容提及因應被告乙○○之反應,此後要改變話術 等情亦可見一斑,自無從以證人戊○○前揭證述解免被告乙○○ 詐欺犯行之成立。 (十一)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被告卯○○先與告訴人壬 ○○接洽,向其誆稱可以協助出售殯葬商品,會再由雲頂公 司業務與其聯繫後,依同案被告宇○○之指示將告訴人壬○○ 之資料交出,由雲頂公司其他業務員以此資料為基礎與告訴人壬○○接洽。其後由取得資料之被告戌○○與告訴人壬○○ 聯繫,復與被告癸○○共同以可協助將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全 數出售予買家,但須辦理節稅、製作金流才能成交等詞詐騙告訴人壬○○,再由被告癸○○、戌○○將上情告知同案被告 天○○,透過同案被告天○○聯繫被告乙○○為告訴人壬○○安排 以不動產抵押借款,被告乙○○主觀上對於告訴人壬○○係遭 詐騙,方欲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有所認識,惟為能賺取高額費用,仍3度安排告訴人壬○○以南雅南路房地抵押借款, 告訴人壬○○貸得之款項旋即交予被告癸○○、戌○○。依上, 足認被告卯○○、戌○○、癸○○、乙○○對於彼此從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一節,應均有認識,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實施本案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應認被告卯○○、戌○○、癸○○、乙○○就其等全部犯 罪結果共同負責。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卯○○、乙○○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卯○○、戌○○、癸○○、乙○○之 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十四、犯罪組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辰○○、戌○○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三第191頁、本院卷四第130頁、本院卷九第100、103-105頁),並有名片、薪資單、詐欺話術稿、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筆記、保密合約書、買賣契約書、客戶名單、收款證明、公司制度、收支表、客戶產權資料、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通訊監察譯文、對話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16-165、454-458、624頁、偵三卷第163-175、297頁、偵四卷第114-115、131、137、155、203-204、229-230頁、偵五卷第191-192、227-231、234、236-240 、415、464-467、471-472、474頁、偵八卷第427-431、461-493、517-525頁、偵十三卷第67-70、79-80頁、偵十四卷 第391-409、411-415、417-427、429、431-435、437、439 、449-447、479-495、497-499頁、偵十七卷第85-88、91-98、105-106、109、111-112、122-126頁、偵十八卷第165-173、177-178、184-187、190、196-198、200-209頁、偵二 十卷第327、447-453頁、偵二十一卷第35、45-47、55-57、61、63、83、85、101、103、115、117-123、135-136、153-155、171、175-179、187、189、217頁、偵二十三卷第117-125、197、207、257、265-267頁),足認被告丙○○、辰○○ 、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宇○○固坦承有承租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並申 裝網路設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辯稱:我和雲頂公司是合作關係,我擔任供貨商,雲頂公司叫貨時我才會出現,我沒有持有客戶名單,也沒有發薪水云云。被告宇○○之辯護人辯稱:本案共同被告間之證述前 後歧異,有明顯瑕疵,不足作為認定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之依據。宇○○為卯○○承租房屋並申辦網路是中性行為, 與犯罪無涉。宇○○為罐商,與雲頂公司人員聯繫尚屬合理, 也看不出宇○○有明確之指示云云。被告天○○、乙○○矢口否認 有何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天○○辯稱:我和雲頂公司是靠 行關係云云。被告天○○之辯護人辯稱:天○○只是單純靠行, 沒有加入犯罪組織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只是單純貸款中 人,沒有加入雲頂公司,也不知道雲頂公司在做什麼云云。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乙○○和共同被告沒有所謂特別信賴 關係,是共同被告透過網路找來,連靠行都不是,沒有組織的問題云云。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此「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本條於106年4月19日修正時,即刪除原條文所訂「犯罪組織」之定義( 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立法理由係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條對於「有組織犯罪集團」(Organized criminal group )之定義,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為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或依該公約所定之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之有組織結構之集團;修正前條文所稱「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亦與公約第2條有關「 有組織結構之集團」規定不符,因而刪除。尤以公約實施立法指南說明,有組織結構之集團,包括有層級(hierarchical)組織、組織結構完善(elaborate)或成員職責並未正 式確定之無層級結構情形,亦即不以有結構(structure) 、持續(continuous)成員資格(membership)及成員有明確角色或分工等正式(formal)組織類型為限,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故為避免對於有結構性組織見解不一,從而明定「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四)綜觀本案被告與被害人丁○○等13人接洽之經過,可知係先由 集團成員以雲頂公司業務員身分,與已持有殯葬商品之被害人聯繫,假意要為被害人代為銷售殯葬商品,再由較有經驗之業務,或由數名業務互相搭配,以「需加購、換購、升級殯葬商品配合買家之需求」、「需與買方製作金流外觀、有交易往來紀錄」、「需支付款項處理稅務問題」、「需支付過戶費、稅金、節稅款、訂金、鑑定費、處理費、轉移費、疏通費」、「需交付款項暫放國稅局作擔保」、「需支付款項解除設定後始能進行交易」等話術,誘騙被害人繳納各式名目之費用,並伺機要求被害人提供財產清冊及聯徵資料,如發現被害人名下有不動產、保險契約、持有信用卡或尚有資力申辦汽車貸款,則夥同較有經驗之業務或幹部以雲頂公司主管或買家代表之身分出現以取信被害人,與業務員共同向被害人佯稱「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買方、金主借款做金流、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走完程序即會回復原狀、塗銷抵押權設定」、「因辦理節稅,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製作帳面負債之假象才能順利成交」、「以刷卡換現金方式與買方做金流、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實際上不會請款」、「以保單借款方式製作金流,走完程序會歸還款項」、「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假象才能完成交易」、「以購車、申辦車貸方式與買方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處理稅務,實際上不需支付車貸」,如被害人信以為真,同意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再由被告巳○○、天○○聯繫被 告乙○○為被害人尋覓金主或辦理刷卡換現金之人員,待被害 人向金主辦理抵押借款或刷卡換現金後,籌得款項旋由業務員設詞收取。如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車及申辦車貸,則由曾在中古車行任職之被告辰○○安排購車並辦理汽車貸款, 所購得之汽車交由被告巳○○使用或讓渡予不知情之第三人。 如被害人同意以保單借款,借得之款項亦旋由業務員出面設詞收取。業務員於收款後,將申購殯葬商品之收款證明、簽收單、鑑定書、提貨單、骨灰罐保管單,以各式理由趁機交給被害人,製造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係向雲頂公司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嗣後如被害人不斷追問交易進度,則由未參與前階段之業務如被告天○○、癸○○、辰○○、玄○○等人,扮演雲 頂公司主管、會計或稽查人員向被害人以承辦人員染疫、被調查、離職為由搪塞,或以會再為被害人處理買方、安排交割日期推託,再伺機要求被害人簽署放棄聲明書,以撇清雲頂公司責任;或配合扮演沃達公司或葡京公司人員,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之案件,接手為被害人出售殯葬商品,藉機要求被害人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使參與前階段之業務得以此為由推託。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在犯罪手法上有其共通性,並係以詐欺為手段,具有「牟利性」。又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多達13人,犯罪時間長達1年以上,具有「持續 性」,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五)再觀諸在開封街據點查扣之CALL客名單,其上有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電話及地址,扣案之客戶產權基本資料記載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名稱、數量及接洽狀況、扣案之筆記本上載明各集團成員負責接洽之被害人姓名、被害人原本持有之殯葬商品資料、被害人資產狀況、集團成員如何與被害人應對,以及往後如何設詞詐騙被害人等內容,有CALL客名單、客戶產權基本資料、筆記本內頁附卷足憑(見偵一卷第116-165、454-458頁、偵十八卷第177、197、199-209頁、偵二十 一卷第63、83、103、115、117-123、135-136、171、187、217頁)。此外,集團成員有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群 組,以回報與被害人見面情況及詢問與被害人相關之問題,而被告宇○○、天○○、玄○○、戌○○、癸○○、丙○○均有在該群組 內,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十四卷第391-409頁)。又 觀諸扣得之員工守則,其上有規定上班時間,上下班需打卡,員工需填寫並繳交日報表、即時回覆公司群組訊息、參加開會及聚餐、以錄影方式回報拜訪客戶之情形、每天拜訪4 戶客戶,且訂有員工旅遊、業績賭注、獎金等制度,共有包含被告辰○○、丙○○、天○○、玄○○(原名羅榮俊)、癸○○、卯 ○○在內之成員共計8人在其上簽名,有員工守則可佐(見偵 十八卷第187頁),扣得之公司制度表,其上規定行政底薪 、業務底薪、獎金制度、遲到扣款、業績抽成、員工旅遊制度、勞健保、員工福利、額外獎金等內容,有公司制度表可佐(見偵十八卷第184頁),再參以扣案之000年0月間之收 支表,其上詳細記載各業務收入及支出款項、公款用於公司車、祭拜、名片費用、房租、碎紙機、點鈔機、電話、沙發、餐點、貨款、獎金、各項雜支等支出,每筆收入、支出後均有統計餘款,其中被告巳○○、丙○○、天○○於該月有為公司 收入款項,被告癸○○、巳○○、卯○○、天○○亦有預支款項,有 4月收支表可佐(見偵十八卷第185-186頁)),另由扣案之薪資條亦可看出員工每月薪資是以業績抽成、底薪、獎金、禮金、全勤等予以加總,扣除預留款項及扣款後結算出薪資總額,有薪資條可參(見偵十八卷第165頁),可知該集團 設有公款且成員之薪資結構完整。堪認該集團具有管理制式,集團成員間有縝密之計畫與分工,自須投入相當之時間與資金等成本,而非隨意組成立即實施犯罪,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堪以認定。 (六)又從前揭收支表可知,被告天○○於000年0月間已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其後參與詐騙告訴人酉○○、亥○○、地○○、寅○○、己 ○○、甲○○、庚○○、辛○○、童啓銘等人,是依被告天○○加入本 案詐欺犯罪集團之期間、集團成員之分工、遂行詐欺犯行之獲利等節,足認被告天○○參與本案詐欺犯罪集團,堪予認定 。被告天○○及其辯護人辯稱僅是靠行云云,顯非可取。 (七)被告乙○○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乙○○1. 於000年00月間因被告巳○○之聯繫,為告訴人己○○安排以不 動產抵押借款,其後又於109年1月9日因被告巳○○之聯繫, 安排以告訴人己○○之同一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2.於 000年0月間因被告巳○○之聯繫,為告訴人辛○○安排以不動產 抵押借款,又於109年3月13日因被告巳○○之聯繫,尋覓業務 「小瀧」為告訴人辛○○刷卡換現金。3. 於109年3月1日因被 告巳○○之聯繫,為告訴人庚○○安排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 借款,於109年3月11日又因被告巳○○之聯繫,尋覓業務「小 瀧」為告訴人庚○○刷卡換現金。4.於109年3月3日因被告巳○ ○之聯繫,為告訴人酉○○安排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 。5.於109年3月18日因被告巳○○之聯繫,為告訴人丁○○安排 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6.於109年3月30日因被告天○○之聯繫,為告訴人壬○○安排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 ,於109年4月24日因被告天○○之聯繫,為告訴人壬○○安排以 同一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中和區農會借款,其後又於109年5月13日安排以同一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業經認定如前。可知被告乙○○於000年00月間開始與本案詐欺集團配合為 被害人尋覓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刷卡換現金。又除前揭被害人外,被告乙○○於109年5月12日亦有與被 告丙○○討論要為林先生及林彩鳳尋覓金主辦理抵押借款,有 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七卷第121-128頁),證人癸○○ 、玄○○於審理中證稱:雲頂公司人員稱呼被告乙○○為「王姐 」、「貸款姐」,負責辦貸款等語(見本院卷六第73頁、本院卷八第80頁),堪認被告乙○○密集為雲頂公司人員替被害 人尋覓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刷卡換現金,且已配合相當時日,雲頂公司人員如遇有尋覓金主、刷卡換現金之需求,即會與被告乙○○聯繫,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 :共同被告與乙○○間沒有特別信任關係,是偶然透過網路上 找到乙○○云云,並非可採。又被告乙○○與雲頂公司人員配合 ,為前揭被害人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之過程有不合交易常情之處,甚至有向雲頂公司人員反應改變詐欺話術,將被告乙○○從買方人員塑造為貸款中人,業經認定如前 ,是被告乙○○主觀上當知悉被告巳○○、天○○、丙○○等人及所 屬雲頂公司成員,係以靈骨塔買賣為幌詐騙前揭被害人,被害人才會於短期內有龐大資金需求,然被告乙○○為賺取報酬 仍參與其中,尋覓金主、金融機構供前揭被害人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甚至介紹「小瀧」供告訴人庚○○、辛○○刷卡換 現金,被告乙○○主觀上顯有加入被告巳○○等人所屬詐欺集團 此犯罪組織之意思,並負責其中部分工作,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自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犯行。被告乙○○ 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無足採信。 (八)有關被告宇○○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部分 1.按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非為某單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均屬犯罪組織。又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至於「參與」,則指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而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上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各係指犯罪組織創立、管理階層所為之犯行,雖不排斥其實行行為隨犯罪歷程之發展而有重合,然其中除「發起」係從無到有外,其他管理階層之犯行則以已有犯罪組織存在為前提。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6、46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謂「發起」犯罪組織,係指犯罪組織之創始者,即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犯罪組織,係指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所謂「操縱」犯罪組織,指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犯罪組織,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且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所謂「發起」,係指提議創設、倡導發動犯罪組織;「主持」乃指主導或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或掌控支配,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以上各該行為之意義雖有不同,惟無論何者,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此與「參與」犯罪組織,係指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僅係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者,顯然有別。 2.被告宇○○承租開封街據點,並申辦網路,業據被告宇○○於審 理中所坦認(見本院卷二第230-232頁、本院卷九第96-97頁),參以開封街據點之出租方有於109年3月18日詢問被告宇○○是否要再續租3個月,被告宇○○回以:「我們在開會討論 」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六卷第57頁),堪認開封街據點為被告宇○○承租並申辦網路,且被告宇○○有權限 決定本案詐欺集團據點之選址。被告宇○○之辯護人辯稱:承 租房屋及申裝網路是中性行為云云,顯非可取。 3.供述證據部分: (1)證人玄○○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會和酉○○接洽,是因老闆宇○○ 交代下來我就去做,宇○○會給我名單去打電話向有生前契約 的客戶推銷,如果客戶有購買,我會回報宇○○。我向客戶收 的錢有交給老闆宇○○等語(見偵一卷第697-705頁)。其於 審理中證稱:我是雲頂公司員工,有在雲頂公司工作,也有印雲頂公司的名片。當時是透過卯○○介紹才加入雲頂公司, 我和卯○○一起住在開封街據點。我在開封街據點有看到宇○○ ,宇○○是老闆,我向客戶收錢後,會向宇○○回報是哪一位客 戶的錢,並將錢交給宇○○。宇○○也有將客戶名單給我,讓我 打電話去和客戶聯繫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3-203頁)。 (2)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在雲頂公司工作,我原本和宇 ○○不認識,是宇○○介紹我進入雲頂公司,我向被害人收款後 會將款項交給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00-101頁)。 (3)證人癸○○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在雲頂公司工作,在開封街據 點有看過宇○○。我向被害人收到的錢有交給宇○○等語(見本 院卷九第102頁)。 (4)證人戌○○於偵查中結證稱:雲頂公司的老闆為「毛哥」和「鼠哥」等語(見偵十五卷第192頁)。 (5)證人辰○○於審理中證稱:天○○有表示就雲頂公司公事像銷售靈骨塔方面的問題都可以請教「毛哥」,我有將與客戶接洽之進度傳給宇○○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4-66頁)。 (6)互核前揭情詞,堪認被告宇○○有將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資料 清冊交付予集團成員,並有向集團成員收取詐得款項。其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運作具有控制、支配及影響力,係屬組織之管理階層,與一般聽命行事之成員顯有不同。 4.非供述證據部分: (1)被告天○○在其通訊軟體TELEGRAM,將被告宇○○之帳號暱稱命 名為「經理」,雙方於109年4月17日至109年5月26日之對話內容顯示:「(4月17日)天○○:戌○○要跟他拿罐子,找不 到人。宇○○:他沒醒嗎。天○○:沒,低能兒也沒接電話。宇 ○○:他不是有回嗎。天○○:早上9點回,就不見了…。宇○○: 不是,你到底要找誰。天○○:找馬克,想說他們兩個住一起 。宇○○:喔喔。天○○:嗯嗯,接了。(4月21日)天○○:之 前那個規定要照算嗎…?之前小克跟國雄被處罰的那條。宇○ ○:哪條,小陳的嗎。天○○:嗯。宇○○:我跟鼠討論。天○○ :因為我問他他說跟帥說的原因是因為帥怕阿鈺沒錢關心業績,寅○○他是跟我說有請示過你。天○○:已經,對保了。宇 ○○:好。天○○:小俊。宇○○:然後呢。天○○:昨天。宇○○: 誰在跟他聯繫?天○○:禮拜四補文件,帥。宇○○:沃草。天 ○○:小俊,跟我們。宇○○:嗯?天○○:什麼關係,姐問,朋 友客戶?宇○○:朋友。天○○:帥負責找小俊,銜接。宇○○: 嗯,好收到消息。天○○:因為阿鈺關係認識。天○○:語音通 話。天○○:昨天奶奶別人進場我們這邊要怎麼做。天○○:通 話取消。天○○:毛哥。宇○○:奶奶是今天進吧。天○○:是。 宇○○:資料。天○○:姓名庚○○,手機0000000000,產權花園 仙境骨灰位5,金寶山個人位3,昭儀之星骨灰罐17,山海明珠內膽17。(4月22日)天○○:火神要接嗎,無順明。宇○○ :接。天○○:庚○○在麻煩一下然後他房子還能弄。宇○○:給 了。天○○:林俊宏,我延伸不到房子設定。(4月23日)天○ ○:哈囉。天○○:蕭成河,姊設定,要準備什麼,他直接問 我。宇○○:什麼意思。宇○○:語音通話。(4月24日)天○○ :要紅,吹先生有進場。天○○:語音通話。天○○:宋子玉, 之前的還是,啊鈺電話接到,跟他原始劇本銜接比叫難,說金管大佬還是買方審核部需要?這方向呢因為還沒有題做新轉,他的話。宇○○:我再跟你說一次不要在別人面前討論客 戶。天○○:傳送訊息圖片(內容為告訴人庚○○傳送借款須知 及房貸估價單照片,訊息內容為:小蔡,這是上次小喻經理拿我房屋去抵押,時間3個月,到時候沒還錢我的房子會被 法拍我會被我老公罵死的,請救救我,拜託啦!小喻經理叫我刷卡總共刷了105萬,現在帳單都陸續來了,這該怎麼辦 呢?我真的會被你們害死啦!求求你趕快幫幫我,這些錢都被你們拿走了,我該怎麼辦?你們要逼我去死嗎?),我不會解。傳送借款款須知圖片,第一條怎麼轉。(4月26日) 天○○:傳送訊息圖片4張,這是嚇阻嗎?天○○:毛哥,現在 大小章一樣能蓋嗎。(5月1日)天○○:14個山海明珠內膽, 14個青海昆侖玉罐,這是阿竣的。宇○○:好。宇○○:語音通 話。天○○:王金鎮,種福田4人家族,法藏山個人位,青龍 碧玉罐6個,林俊宏,宜城火化土葬4人家族,無暇天晶罐4 ,松鶴年玉罐4,宜城專用罐4。天○○:傳送林俊宏及雲頂客 -王金鎮電話照片。(5月13日)天○○:沃達物業有限公司? (5月14日)天○○:毛哥,明天你覺得要問張什麼問題才能 顯得她專業,我要給郭哥的。天○○:雲頂電話都打不通那這 樣怎麼處理,之前的客戶有在問。天○○:傳送訊息圖片。天 ○○:9:30嗎,巫達甜,是什麼。宇○○:我們到新會計。天○ ○:好的,他們在吃飯說,9:30才能碰。(5月15日)天○○ :大雄7x,我想辦法幫他。(5月17日)天○○:對了郭哥選 給劉作。(5月18日)天○○:阿玉當初有拿寅○○的罐子就那 個後面的實體罐可是提貨卷紙給7張。(5月19日)天○○:地政 資料這次要調多嗎還是。宇○○:一樣調多!天○○:好,低能 跟D約早上9點。宇○○:好。天○○:明天早上我開和解庭。宇 ○○:你收款證明有給他們兩個嗎?那個詹。宇○○:通話未接 來電。天○○:玩偶,有。(5月20日)天○○:結束了。宇○○: 好你幫我確認一下蜘蛛人在哪。天○○:萬華。天○○:語音通 話。天○○:老闆,夫妻最少多少才能出。天○○:語音通話。 天○○:信貸一樣可以嗎。宇○○:可以。天○○:好。」,有對 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八卷第441-459頁),由上開對話內 容可知,被告天○○會向被告宇○○回報雲頂公司業務與各該被 害人接洽之進度,例如某位被害人已經對保、進場,並就如何與各該被害人應對亦會詢問被告宇○○,被告宇○○均能即時 給予回覆,例如當被告天○○詢問被告丙○○是否要接告訴人丁 ○○的電話,被告宇○○指示:「接」;被告天○○將告訴人庚○○ 之聯絡方式及殯葬商品資料傳送給被告宇○○,表示需麻煩被 告宇○○,且告訴人庚○○尚有不動產可供詐騙,被告宇○○回以 :「給了」;被告天○○詢問地政資料是否要調多,被告宇○○ 回以:「一樣調多」;被告天○○詢問是否可讓被害人去信用 貸款,被告宇○○回以:「可以」;被告天○○表示要與某位被 害人開和解庭,被告宇○○旋即向被告天○○確認有無將收款證 明交出去。被告天○○亦會詢問被告宇○○如何將詐騙話術延伸 到不動產抵押借款、不同業務員之詐騙話術如何銜接、要如何向被害人解釋與金主借款期限為3個月,過程中被告宇○○ 亦有指示被告天○○「不要在別人面前討論客戶」。另參之被 告天○○於109年4月18日向被告癸○○表示:「剛剛阿俊刷卡硬 要,然後毛哥放給他過,但大哥說不要再用這種話術」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467-468頁),堪認被 告宇○○於本案詐欺集團內有管理權限,得指使其他共同被告 ,並有透過被告天○○對其他業務下達指令,決定本案詐欺集 團運作之進退行止。再從被告天○○稱呼被告宇○○為老闆,詢 問被告宇○○能否繼續蓋公司大小章、公司處罰規定是否繼續 適用,以及被告宇○○向被告天○○表示公司有新會計,益徵被 告宇○○可掌控公司章之使用、決定本案詐欺集團內部規定是 否繼續適用及任用會計人員,對於本案詐欺集團具有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 (2)被告辰○○於109年5月2日向被告宇○○表示:「毛哥等您有空 想跟毛哥討論公司業務的事情再麻煩毛哥」,被告宇○○回以 :「可以,剛剛在忙」,其後被告辰○○即向被告宇○○報告其 與告訴人寅○○接洽之經過,並就公司其他業務認為被告辰○○ 無法「砍客人」、「砍單」,需要其他人進場協助一事,對被告宇○○加以澄清,表達自己被同事誤會。其中有提及被告 宇○○曾指示會由TONY哥處理告訴人寅○○的部分,且被告宇○○ 曾誇獎被告辰○○學到「很辣的話術」,之後被告辰○○有將其 與告訴人寅○○之對話內容擷圖傳送給被告宇○○,請教被告宇 ○○應如何與告訴人寅○○應對,被告宇○○亦有指示被告辰○○去 詢問被告天○○如何「包客戶」,即讓被害人不去報警之技巧 ,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十四卷第479-491頁),堪認 被告宇○○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有管理權限,且有對業務員下達 指令。被告宇○○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宇○○和雲頂公司只是 合作關係,沒有對雲頂公司人員下達指示云云,顯與前揭客觀事證不符,委無足取。 (3)證人巳○○雖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雲頂公司負責人是卯○○,卯○○把名單給我,我再將名單給其他同事等語(見偵二卷第8-9頁);其於偵查中證稱:我一開始以為卯○○是老闆,因為都是卯○○和我介紹公司運作,發薪水時我有去向卯○○拿,向客戶收的錢也有交給卯○○,卯○○有給我客戶名單讓我去打電話等語(見偵一卷第773-778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和雲頂公司是靠行的關係,我去跟雲頂公司叫貨,我在雲頂公司沒有固定薪水,傭金都向卯○○領,宇○○沒有指示我做事情,與客戶接觸也沒有向宇○○回報等語(見本院卷七第52-58頁)。然參以被告天○○、辰○○於109年4月6日有討論被告巳○○之狀況,被告天○○表示本案斷點做在被告卯○○.但是被告卯○○無法扛所有責任等語,被告癸○○、辰○○於109年4月22日提及因為告訴人丁○○之案件見報,被告卯○○已遭開除、趕出去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三卷第174-175頁、偵五卷第464頁),足認被告卯○○僅為一般業務,且本案詐欺集團已有謀議將責任推卸予被告卯○○。又被告巳○○前揭證述情節顯與扣案之公司制度表、4月收支表、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及被告宇○○與被告天○○、辰○○間之對話內容不符,實屬迴護被告宇○○之詞,不足採信。 5.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宇○○有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云云。惟查, 暱稱「鼠哥」之陳彥廷有指示被告辰○○將被告卯○○找出來、 詢問貸款何時會下來,並指示被告辰○○前來雲頂公司與其碰 面後去車行,另被告辰○○有向「鼠哥」預支款項,亦有討論 「工作」的事情,並央求「鼠哥」扣款能否不要扣太多,有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十四卷第449-477頁)。又被告天○ ○於109年4月30日向被告辰○○表示「鼠哥」指示先前被萬華 分局逮捕過的人員都不可出面向被害人收款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二十一卷第55頁)。再者,被告天○○向被 告宇○○請示公司之處罰規定是否繼續適用,被告宇○○回稱要 與「鼠」討論,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八卷第443頁) ,又「鼠哥」有透過被告天○○指示集團成員改變詐騙話術、 之後不得再讓被害人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籌款,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參。依上,堪認暱稱「鼠哥」之陳彥廷對本案詐欺集團亦有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被告宇○○遇有組織重 要決策亦須與「鼠哥」相互討論才能決定,難認被告宇○○在 該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主事把持,及被告宇○○為犯罪組織 之創始者,使該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自無從認被告宇○○有 發起、主持犯罪組織。 6.經綜合前揭相關事證,被告宇○○有掌理詐欺集團事務運作, 對集團成員有管理權限,得直接對集團成員加以指示、引導,亦得居於幕後透過被告天○○對其他成員下達指令,決定本 案詐欺集團運作之進退行止,對該組織之成員顯具有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足認被告宇○○就本案犯罪組織內部,係 居於幕後操控,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運作之地位,絕非僅係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僅係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被告宇○○與「鼠哥」均屬共同操縱、指揮犯罪組 織之人無訛。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宇○○等10人(下稱被告10人)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 之4之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 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被告10人於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4、7、8條及第13條),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並無修正(係刪除原第3、4項關於經違憲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加重處罰規 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另增列第4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又同條例修正後之第4條僅增訂第2項「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是上開修正,均與被告等本件犯行均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2.112年5月24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 、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 、第6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 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之規定。 (三)被告10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已經於113年8月2日起施行,其中: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本案詐欺告訴人己○○、庚○○、辛○○、壬○○部分,詐欺所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上述犯罪後前揭法律修 正之法定刑度較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度為高,顯然 對被告巳○○、天○○、乙○○、癸○○、玄○○、卯○○、丙○○、戌○○ 不利。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宇○○有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之情形,上述犯罪後前揭法律修正之法定刑度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度為高,顯然對被告宇○○不利 。 3.刑法詐欺罪章裡並沒有自白減刑之相關規定;但新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10人未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亦未自動繳交其等犯罪所得,自無上述修正後之減刑適用。 4.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為新舊法比較時,僅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本院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2項之主刑刑度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刑度為高,且無論依照新法舊法都沒有加重詐欺罪減刑適用,故以修正前之舊法有利被告10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舊從輕之原則,適用刑法第339條 之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且基於整體適用 之原則,被告10人均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刑。 二、核被告10人就本案所為,係各犯下列各罪: (一)核被告宇○○就事實欄三、(六)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 、(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宇○○就前揭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所為,係併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二)核被告巳○○就事實欄三、(一)、(二)、(三)、(四) 、(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0罪)。就事實欄三、(五)、(十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罪)。 (三)核被告卯○○就事實欄三、(二)、(三)、(十)、(十一 )、(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5罪)。 (四)核被告癸○○就事實欄三、(一)、(二)、(三)、(四) 、(八)、(九)、(十)、(十一)、(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9罪)。 (五)核被告天○○就事實欄三、(五)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8 罪)。 (六)核被告丙○○就事實欄三、(八)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一 )、(三)、(十)、(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就事實欄三、(十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七)核被告玄○○就事實欄三、(一)、(二)、(九)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 (八)核被告辰○○就事實欄三、(六)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四 )、(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 (九)核被告戌○○就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十 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十)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三、(七)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一 )、(二)、(九)、(十)、(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5 罪)。 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係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仍應論以既遂罪(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巳○○、 癸○○、丙○○、玄○○、戌○○、乙○○就事實欄三、(一)部分,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丁○○,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卯○○、癸○○、天○○、玄○○、乙 ○○就事實欄三、(二)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酉○○,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 卯○○、癸○○、丙○○就事實欄三、(三)部分,主觀上係基於 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被害人黃○○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癸○○、天○○、辰○○就事實欄三、(四)部分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天○○就事實欄三、(五)部 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宇○○、天○○、辰○○就事實 欄三、(六)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寅○○,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天○○、乙 ○○就事實欄三、(七)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己○○,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 宇○○、癸○○、天○○、丙○○就事實欄三、(八)部分,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甲○○,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癸○○、天○○、玄○○、乙○○就事實欄三 、(九)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庚○○,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卯○○、癸○○、 天○○、丙○○、乙○○就事實欄三、(十)部分,主觀上係基於 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辛○○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卯○○、癸○○、天○○、丙○○、辰○○就事實欄三 、(十一)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童啓銘,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巳○○、丙○○就事 實欄三、(十二)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子○○,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被告卯○○、癸○○ 、戌○○、乙○○就事實欄三、(十三)部分,主觀上係基於單 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詐騙告訴人壬○○,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巳○○、天○○就事實欄三、(五)部分,被 告巳○○、丙○○就事實欄三、(十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綜觀全卷 資料,本案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就事實欄三、(五)除被告巳○○、天○○,及事實欄三、(十二)部分除被告巳○○、丙 ○○外,尚有第三名被告參與而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 加重詐欺成立要件。故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未合,變更檢察官起訴罪名及法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丙○○、戌○○、巳○○、乙○○、癸○○、玄○○、宇○○就事實欄 三、(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玄○○、巳○○、乙○○、癸○○、天○○、宇○○就事 實欄三、(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巳○○、癸○○、丙○○就事實欄三、(三)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巳○○、天○○、癸○○、辰○○就事實欄三、(四)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巳○○、天○○就事實 欄三、(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巳○○、辰○○、天○○、宇○○就事實欄三、(六)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天○○ 、巳○○、乙○○就事實欄三、(七)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癸○○、宇○○、巳○○、 天○○就事實欄三、(八)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玄○○、巳○○、天○○、乙○○就事 實欄三、(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丙○○、巳○○、乙○○、癸○○、天○○、宇○○ 就事實欄三、(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辰○○、巳○○、丙○○、癸○○、天○○就 事實欄三、(十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巳○○就事實欄三、(十二)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卯○○、戌 ○○、癸○○、乙○○、宇○○、天○○就事實欄三、(十三)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宇○○與陳 彥廷就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宇○○就事實欄三、(六)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天○○就事實欄三、(五)之犯行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辰○○就事實欄三 、(六)之犯行、被告戌○○就事實欄三、(一)之犯行、被 告丙○○就事實欄三、(八)之犯行、被告乙○○就事實欄三、 (七)之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巳○○就事實欄三、(一)至(十二)犯行;被告卯○○就 事實欄三、(二)、(三)、(十)、(十一)、(十三)犯行;被告宇○○就事實欄三、(六)、(八)犯行;被告癸 ○○就事實欄三、(一)、(二)、(三)、(四)、(八) 、(九)、(十)、(十一)、(十三)犯行;被告天○○就 事實欄三、(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犯行;被告丙○○就事實欄 三、(一)、(三)、(八)、(十)、(十一)、(十二)犯行;被告玄○○就事實欄三、(一)、(二)、(九)犯 行;被告辰○○就事實欄三、(四)、(六)、(十一)犯行 ;被告戌○○就事實欄三、(一)、(十三)犯行;被告乙○○ 就事實欄三、(一)、(二)、(七)、(九)、(十)、(十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八、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固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應依修正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戌○○所犯本案犯行,係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則就被告戌○○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 其刑部分,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審酌。至被告宇○○始終否認有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丙○○、辰○○ 於偵查中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天○○、乙○○於偵查及 審理中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無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九、爰審酌本案被告宇○○、巳○○、卯○○、癸○○、天○○、丙○○、玄 ○○、辰○○、戌○○、乙○○均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 財物,反藉由本案詐騙犯行而謀取不法利益,且就本案所為靈骨塔詐欺之犯行,係利用本案被害人多係先前已遭詐騙購買靈骨塔或骨灰罐而被套牢多年之被害人,急於解套之心態,以各式話術詐騙各該被害人,甚至設計以購車申辦貸款、房地抵押、刷卡換現金、保單借款等方式套現,導致各該被害人不僅再次遭受被詐騙之財產損失,其中部分被害人尚需負擔鉅額債務及利息,甚至面臨房屋遭執行拍賣之鉅痛而惶恐度日,更導致被害人等陷入經濟困頓,除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亦讓年邁之被害人蒙受身心壓力,更破壞一般商場上之信賴及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又斟酌被告宇○○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管理階層,操縱、指揮本案詐欺集 團,其餘被告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以有組織、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對本案被害人行騙,並因本案獲得高額不法利益,考量被告癸○○、天○○、丙○○、玄○○、辰○○、戌○○坦認部分 犯行,被告宇○○、巳○○、卯○○、乙○○則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被告巳○○、丙○○各以33萬元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 被告丙○○已依約履行,賠償8萬元;被告巳○○與癸○○與被害 人黃○○以147萬元達成和解,並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巳○○ 、癸○○、辰○○、天○○各以4萬5000元與告訴人亥○○達成和解 ,均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巳○○以45萬元與告訴人地○○達成 和解並已賠償25萬元;被告巳○○、天○○、丙○○、癸○○各以12 萬元、7萬元、2萬元、3萬元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被告 巳○○已賠償3萬元,被告天○○、丙○○、癸○○均已依約履行完 畢;被告天○○以3萬1000元與告訴人庚○○達成和解並已依約 履行完畢;被告丙○○、巳○○、卯○○各以25萬元、100萬元、5 萬元與告訴人辛○○達成和解,被告丙○○已依約履行完畢,被 告巳○○賠償1萬元;被告巳○○、丙○○、卯○○、辰○○各以5萬元 、5萬元、5萬元、50萬元與告訴人童啓銘達成和解,被告丙○○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辰○○已依約賠償5萬元;被告丙○○ 以13萬元與告訴人子○○達成和解,被告丙○○依約已賠償7萬 元,被告巳○○已賠償告訴人子○○6萬元,有和解書、和解筆 錄、匯款擷圖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65頁、本院卷六 第187-188頁、本院卷七第231、373、387頁、本院卷八第125、345頁、本院卷九第151、225-233、251、283-285、435 、437、443、445頁、本院卷十第149-177、179、183、188-192頁),被告宇○○、乙○○、玄○○、戌○○則未與本案被害人 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所得利益、犯罪分工、參與程度及目前賠償之情形,以及被告戌○○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符合減刑規定,暨被告10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九第166-167頁、本院卷十第13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10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為整體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其所犯數罪類型、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說明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有關「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因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已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是被告宇○○、天○○、丙○○、辰○○、戌○○、乙○○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然已無庸審酌是否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肆、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本件被告行為後,立法院於113年7月31日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於同年8月2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核 先敘明。 (一)扣案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犯本案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依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10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二)被告戌○○住處扣得之現金5萬3600元、IPHONE6手機1支、IPA D1台、電腦主機1台,固為被告戌○○所有,然卷內亦查無證 據可證上開物品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或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在開封街據點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2個固為被告玄○○所有,在被告天○○住處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 器1組、大麻菸油1支固為被告天○○所有,然均與本案無關,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二、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又本於「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 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於該條第4項規定,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即變得之物),二者實屬同一,應擇一價值較高者沒收,以貫徹上開理念,但並無二者均予沒收之理。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然若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而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則應參照民法第271條所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 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以為沒收之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 參照)。又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經查: (一)告訴人丁○○遭詐騙陸續交付8萬1600元、匯款280萬元,共計 288萬1600元,被告丙○○於審理中供稱有將收取之款項交予 宇○○(此部分未據起訴),上開款項為被告丙○○、戌○○、巳 ○○、乙○○、癸○○、玄○○、宇○○之犯罪所得。因被告戌○○、巳 ○○、乙○○、癸○○、玄○○就此部分均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 7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7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7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41萬1657元(計算式:288萬1600元÷7=41萬1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巳○○、丙○○ 於本院審理中各以33萬元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有和解筆 錄可佐(見本院卷七第387頁),可認被告巳○○、丙○○已預 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丁○○,如仍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被告巳○○、丙○○之犯罪所得分別扣除。從而,被 告巳○○、丙○○之犯罪所得為8萬1657元(計算式:41萬1657 元-33萬元=8萬1657元)。被告戌○○、乙○○、癸○○、玄○○之 犯罪所得均為41萬1657元,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丁○○,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告訴人酉○○遭詐騙交付200萬元,為被告卯○○、玄○○、巳○○ 、乙○○、癸○○、天○○、宇○○(此部分未據起訴)之犯罪所得 。因被告卯○○、巳○○、乙○○、癸○○、天○○就此部分均否認犯 行,而無從認定其7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7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7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28萬5714元 (計算式:200萬元÷7=28萬5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 告卯○○、玄○○、巳○○、乙○○、癸○○、天○○上開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害人黃○○遭詐騙陸續交付110萬元、24萬元、10萬元,共 計144萬元,為被告卯○○、巳○○、癸○○、丙○○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巳○○、癸○○已於000年0月00日出面賠償被害人147萬 元,有和解書可佐(見偵一卷第625頁),應認犯罪所得已 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諭知沒收或追徵。 (四)告訴人亥○○遭詐騙交付18萬元,為被告巳○○、天○○、癸○○、 辰○○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巳○○、天○○、癸○○、辰○○於審理中 各以4萬5000元與告訴人亥○○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有和解 筆錄可佐(見本院卷六第187-188頁、本院卷九第151頁),應認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諭知沒收或追徵。 (五)告訴人地○○遭詐騙陸續交付11萬901元、34萬5000元、10萬 元、10萬元、21萬2000元、24萬元,共計110萬7901元,為 被告巳○○、天○○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巳○○就此部分否認犯行 ,而無從認定其與被告天○○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2人 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2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55萬3951元(計算式:110萬7901元÷2=55萬395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地○○以45萬元 達成和解,有和解協議書可佐(見本院卷十第188頁),可 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自被告巳○○之犯罪 所得扣除。從而,被告巳○○之犯罪所得為10萬3951元(計算 式:55萬3951元-45萬元=10萬3951元)。被告天○○之犯罪所 得為55萬3951元,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地○○,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告訴人寅○○因遭詐騙而以53萬元購車,並申辦50萬元之汽車 貸款,其後該車由被告辰○○以7萬5000元將權利轉讓予不知 情之第三人,有汽車貸款申請書及附件、汽機車權利讓渡書可佐(見他三卷第117-139頁、偵四卷第53頁),二者價值 顯不相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擇價值較高者即變賣前原物之價值即53萬元沒收。又告訴人寅○○遭詐騙陸續交付50萬元 、39萬6000元、105萬元、33萬元,及前揭汽車價值53萬元 ,共計280萬6000元,為被告巳○○、辰○○、天○○、宇○○之犯 罪所得。因被告巳○○、天○○、宇○○就此部分均否認犯行,而 無從認定其4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4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4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70萬1500元(計算 式:280萬6000元÷4=70萬1500元)。被告巳○○、辰○○、天○○ 、宇○○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寅○○,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告訴人己○○遭詐騙陸續交付10萬元、20萬元、104萬9700元 、90萬3000元、30萬元、20萬元、250萬元、105萬元、24萬元、170萬元、40萬7307元,共計865萬7元,為被告天○○、 巳○○、乙○○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巳○○、乙○○就事實欄三、( 七)部分均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3人分配之具體情形, 自應由其3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3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288萬3336元(計算式:865萬7元÷3=288萬33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天○○、巳○○、乙○○上開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告訴人甲○○遭詐騙陸續交付12萬元、19萬元、11萬元、13萬 600 元,共計55萬600元,為被告丙○○、癸○○、宇○○、巳○○ 、天○○之犯罪所得,因被告5人均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5 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5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5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11萬120元(計算式:55萬600元÷5=11萬120元)。被告天○○、丙○○、癸○○於本院審理中已與 告訴人甲○○達成和解,並已賠償7萬元、2萬元、3萬元,有 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七第231、232、373頁),可認此 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自被告天○○、丙○○、癸 ○○之犯罪所得扣除。從而,被告天○○之犯罪所得為4萬120元 (計算式:11萬120元-7萬元=4萬120元);被告丙○○之犯罪 所得為9萬120元(計算式:11萬120元-2萬元=9萬120元); 被告癸○○之犯罪所得為8萬120元(計算式:11萬120元-3萬 元=8萬120元);被告宇○○之犯罪所得為11萬120元,上開犯 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甲○○,爰均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巳○○於本院審理 中以12萬元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 院卷七第231頁),可認被告巳○○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 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甲○○,且預計賠償之金額已逾被告巳○○分 得之犯罪所得,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九)告訴人庚○○遭詐騙陸續交付20萬元、22萬元、40萬元、70萬 元、30萬元、75萬元、301萬元、92萬4000元,共計650萬4000元,為被告癸○○、玄○○、巳○○、天○○、乙○○之犯罪所得, 因被告巳○○、天○○、乙○○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5人分配 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5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5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130萬800元(計算式:650萬4000元÷5= 130萬800元),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庚○○達成 和解,並已賠償3萬1000元,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九 第151、251頁),可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自被告天○○之犯罪所得扣除。從而,被告天○○之犯罪所得 為126萬9800元(計算式:130萬800元-3萬1000元=126萬980 0元)。被告癸○○、玄○○、巳○○、乙○○之犯罪所得均為130萬 800元,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庚○○ ,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告訴人辛○○遭詐騙陸續交付3萬5000元、3萬5000元、286萬 元、255萬2833元、116萬7000元,共計664萬9833元,為被 告卯○○、丙○○、巳○○、乙○○、癸○○、天○○、宇○○(此部分未 據起訴)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卯○○、巳○○、乙○○、癸○○、天 ○○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7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7 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7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94 萬9976元(計算式:664萬9833元÷7=94萬9976元)。被告丙 ○○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辛○○以25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全數 賠償,有和解筆錄及收款證明可佐(見本院卷九第437頁) ,可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自被告丙○○之 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卯○○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辛○○以5 萬元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九第437頁), 可認被告卯○○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辛 ○○,如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即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被告卯○○之犯罪所得扣除。從 而,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69萬9976元(計算式:94萬9976 元-25萬元=69萬9976元);被告卯○○之犯罪所得為89萬9976 元(計算式:94萬9976元-5萬元=89萬9976元)。被告乙○○ 、癸○○、天○○之犯罪所得均為94萬9976元,上開犯罪所得均 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以100 萬元與告訴人辛○○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九 第435頁),可認被告巳○○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 還予告訴人辛○○,且預計賠償之金額已逾被告巳○○分得之犯 罪所得,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十一)告訴人童啓銘因遭詐騙而以62萬元購車,並申辦50萬元之汽車貸款,該車經鑑價為52萬元,且已交由不詳車行,業據被告辰○○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44頁), 並有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台新大安租賃法字第1110011號函及附件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3-31頁),堪認該車之價值為52萬元。又告訴人童啓銘遭詐騙陸續交付5萬元、20萬元、18萬元、40萬元,及前揭汽車價 值52萬元,共計135萬元,為被告卯○○、辰○○、巳○○、丙○ ○、癸○○、天○○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卯○○、巳○○、丙○○、 癸○○、天○○均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6人分配之具體情 形,自應由其6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6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22萬5000元(計算式:135萬元÷6=22萬5000 元)。被告丙○○於審理中已與告訴人童啓銘達成和解,並 已賠償5萬元,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八第125頁、本院卷十第141頁),可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 人,應自被告丙○○之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巳○○、卯○○於審 理中已與告訴人童啓銘分別以5萬元達成和解,有和解筆 錄可佐(見本院卷八第125-126頁),可認被告巳○○、卯○ ○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童啓銘,如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被告巳○○、卯○○之犯罪所得分別 扣除。從而,被告丙○○、巳○○、卯○○之犯罪所得各為17萬 5000元(計算式:22萬5000元-5萬元=17萬5000元)。被告辰○○與告訴人童啓銘以5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5萬 元,有和解書可佐(本院卷十第183頁),可認被告辰○○ 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童啓銘,且預計賠償之金額超過被告辰○○之犯罪所得,此部分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被告癸○○、天○○之犯罪所得均為22萬5000元 ,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童啓銘,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告訴人子○○遭詐騙陸續交付10萬4000元、8萬元、18萬600 0元,共計37萬元,被告丙○○於審理中供稱有將收取之款 項交予宇○○(此部分未據起訴),上開款項為被告丙○○、 巳○○、宇○○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巳○○否認犯行,而無從認 定其3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3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3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12萬3333元(計算式 :37萬元÷3=12萬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巳○○ 於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子○○以6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有 和解筆錄及匯款擷圖可佐(見本院卷九第227-229頁), 可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自被告巳○○之 犯罪所得扣除。從而,被告巳○○之犯罪所得為6萬3333元 (計算式:12萬3333元-6萬元=6萬3333元),上開犯罪所 得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子○○,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 以13萬元與告訴人子○○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 院卷八第345頁),可認被告丙○○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 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子○○,且預計賠償之金額已逾被告丙 ○○分得之犯罪所得,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十三)告訴人壬○○遭詐騙陸續交付160萬元、8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126萬元、60萬元,共計676萬元,為被告卯○○、戌○○、癸○○、乙○○、天○○、宇○○(上2人此部分未據起訴)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卯○○、乙○○均否認犯行,而無從認定其6人分配之具體情形,自應由其6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是其6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為112萬6667元(計算式:676萬元÷6=112萬6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被告乙○○將告訴人壬○○農會帳戶內之271萬元匯入被告乙○○之中國信託帳戶,其中200萬元用以清償被告壬○○向金主丑○○之借款後,尚餘71萬元(計算式:271萬元-200萬元=71萬元),堪認為被告乙○○之犯罪所得。從而被告乙○○之犯罪所得為183萬6667元(計算式:112萬6667元+71萬元=183萬6667元),被告卯○○、戌○○、癸○○之犯罪所得均為112萬6667元。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巳○○前開所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卯○○、癸○○ 、玄○○前開所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嫌;被告宇○○、天○○、丙○○、辰○○、戌○○、乙○○前開所為 ,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又行為人以一指揮或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首次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是以倘若行為人於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既、未遂,因行為人僅為一指揮或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取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三、查被告巳○○自106年起,與許詠為、湯紹緯、林宏儒、蔡銘 軒、劉得毅、許開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先生」共同組成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上方公司、逢燁公司作為對外行騙之招牌,從事靈骨塔詐騙。被告巳○○與許詠為、湯紹緯、 林宏儒、蔡銘軒、劉得毅、許開智於104年12月至000年0月 間,以佯稱可為另案被害人尹月嬌代為銷售殯葬商品,有買家要高價收購,如配合公司銷售則可節稅,但須加購殯葬商品,或配合資金流通操作出資,要求尹月嬌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保單質借、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籌措款項,共同對尹月嬌詐騙,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28 號、111年度偵字第320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1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復無證據可認被告巳○○ 所參與之上開犯罪組織與本案非屬同一犯罪組織,則本案被訴事實顯非被告巳○○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又被告卯○○以雲 頂公司作為對外行騙之招牌,於000年0月間與同案被告巳○○ 、宇○○、另案被告許詠為以本案類似方式向另案被害人陳國 雄詐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有罪在案,目前上訴中而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卯○○被訴詐騙告訴人酉○○、辛○○、童啓銘、 壬○○、被害人黃○○部分,均非其首次犯行。再查,被告癸○○ 、玄○○以雲頂公司業務員身分,於000年0月間以本案類似方 式向另案被害人游秀香詐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有罪在案,目前尚未確定,有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癸○○被訴 詐騙告訴人丁○○、酉○○、亥○○、甲○○、庚○○、辛○○、童啓銘 、壬○○、被害人黃○○部分;被告玄○○被訴詐騙告訴人丁○○、 酉○○、庚○○部分,均非其等首次犯行。準此,縱令被告巳○○ 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被告卯○○、癸 ○○、玄○○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因其等係於指揮或參與犯罪 組織之繼續中,先後為數次詐欺之行為,且本案被訴事實並非其等首次犯行,為避免過度評價,自無從割裂同一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重複與本案被訴事實成立想像競合犯之餘地,是本案自無從對被告巳○○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 參與犯罪組織罪,對被告卯○○、癸○○、玄○○論以參與犯罪組 織罪。是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又按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是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 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行為,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查本案被告以繳納相關費用、節稅、跑流程、製作金流等詞,要求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以不動產向金主抵押借款、購車並申辦車貸、保單借款、刷卡換現金,之後再向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收取款項,其本質上為遂行本案詐欺犯罪順利取得詐騙款項之行為,主觀上難認被告10人係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核屬將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置於實力支配下之舉,而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該行為無從掩飾、隱匿或切斷該財物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難認被告10人主觀上有何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故被告10人本件行為,僅足評價係為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行為,而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行為要件有間。公訴意旨認被告10人之行為亦成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 等語,容有誤會,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10人有公訴人所指之洗錢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辰○○與被告丙○○、戌○○、巳○○、癸○○、玄○○、乙○○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辰○○於109年4月1日與被告丙○○於電話中謀議要如何誘 使告訴人丁○○放棄追究。因認被告辰○○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被告癸○○與被告巳○○、辰○○、天○○、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癸○○於10 9年4月20日和被告辰○○在電話中謀議要如何繼續詐騙告訴人 寅○○,推由被告辰○○要求告訴人寅○○簽署財損究責聲明書, 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行。因認被告癸○○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三、被告玄○○與被告丙○○、癸○○、宇○○、巳○○、天○○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被告癸○○於108年8月13日與告訴人甲○○相約見面,共同參與詐騙 告訴人甲○○。因認被告玄○○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四、被告戌○○與被告癸○○、玄○○、巳○○、天○○、乙○○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天○○(應為癸○○之誤)於109年4月22日與戌○○聯絡並領取骨 灰罐交予告訴人庚○○以為安撫,使其不再追究。因認被告戌 ○○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詐欺 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參、訊據被告辰○○、癸○○、玄○○、戌○○均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犯 罪,被告辰○○辯稱:因為當時丁○○的案件上新聞,我擔心我 經手的童啓銘部分也會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問丙○○有關丁 ○○案件的事情等語。被告辰○○之辯護人辯稱:辰○○自始未與 丁○○接洽,對於其他被告與丁○○接洽之經過均不清楚亦未參 與。辰○○之所以打電話給丙○○,是因丙○○有與辰○○提及丁○○ 案件被報導之事,辰○○出於好奇才會打電話詢問等語。被告 癸○○辯稱:我沒有和辰○○聊要如何詐騙寅○○,辰○○一直問我 要不要陪他去找寅○○,我從頭到尾都拒絕辰○○等語。被告癸 ○○之辯護人辯稱:癸○○未曾和寅○○接洽,且辰○○邀約癸○○去 找寅○○時,癸○○未同意參與等語。被告玄○○辯稱:我只是陪 癸○○去找甲○○,全程我都沒有說話等語。被告玄○○之辯護人 辯稱:玄○○當天只有在旁觀察,沒有對甲○○施用詐術等語。 被告戌○○辯稱:癸○○向我拿庚○○的罐子,我沒有參與其他被 告與庚○○接洽的過程等語。被告戌○○之辯護人辯稱:當時雲 頂公司要搬遷,很多物品會放在公司成員的車上,戌○○那邊 因而有其他人之物品,癸○○要拿的骨灰罐剛好放在戌○○這邊 ,戌○○單純將骨灰罐給癸○○,並未參與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 等語。經查: 一、有關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告訴人丁○○部分,公訴 意旨認被告辰○○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辰○○之供述 、共同被告巳○○、玄○○、戌○○、丙○○、癸○○、乙○○之供述、 證人丁○○之證述、收款證明、借款契約書、收款憑證、本票 、匯款申請書、手寫資料、名片、擔保書、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觀諸被告辰○○與丙○○於109年4月1日11時50分 許之對話內容顯示:「辰○○:你丁○○什麼時候要過去?丙○○ :我在想啊,我在想要用電話跟他講還是過去找他。辰○○: 電話就怕錄音啊。丙○○:對啊,就很怕他錄音,去了被抓走 不是更慘。辰○○:你有錄音被傳去跟被抓走是一樣的。丙○○ :喻有說要過去找他還是用電話講好?辰○○:還是我打給他 問看看好了。丙○○:好啊,你幫我問一下好了。」,有通訊 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34頁),尚難認被告辰○○有於 該次通話中與被告丙○○互相謀議誘使告訴人丁○○放棄追究。 又被告辰○○雖有提及要幫被告丙○○詢問被告巳○○,然其後亦 未就此部分再為回覆。告訴人丁○○案件之善後問題,最終是 由被告癸○○扮演葡京公司人員向告訴人丁○○佯稱須放棄與雲 頂公司之委託,才能由葡京公司接手處理該案,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簽署文件以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使被告丙 ○○以此為由推託,業經認定如前,證人丁○○於偵查及審理中 亦未曾提及被告辰○○有與其接洽,難認被告辰○○有參與告訴 人丁○○案件之善後處理。參以告訴人丁○○於109年3月31日已 向被告丙○○反應其感覺受騙上當,被告丙○○亦於該日懷疑是 否已遭警方鎖定,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五卷第233頁 ),告訴人丁○○於109年4月1日1時25分許即前往警局報案, 其後亦有訴諸媒體,有警詢筆錄、新聞報導可佐(見偵一卷第647-650頁、偵四卷第3頁),則被告辰○○於審理中供稱: 當時看到丁○○的案件有上新聞,因為我有經手童啓銘部分, 擔心會遭刑事訴追,才會打電話給丙○○詢問有關丁○○案件的 事情,實際上丁○○詐騙案件和我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1 1-112頁),尚非全然無稽,難認被告辰○○確有參與詐騙告 訴人丁○○之犯行,或與其他同案被告就此部分有共同詐欺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有關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六)告訴人寅○○部分,公訴 意旨認被告癸○○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癸○○之供述 、共同被告辰○○、巳○○、天○○之供述、證人寅○○之證述、收 款證明、汽機車權利讓渡書、對話紀錄擷圖、簡訊內容、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觀諸被告癸○○與辰○○於109年4月 29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辰○○:喔喔,寅○○被發現了一件。 癸○○:他騙你不是嗎?緯緯有跟我講了。辰○○:對啊,可是 他還180,緯緯(天○○)剛跟你講的喔?癸○○:對啊,緯緯 剛有跟我講啊。辰○○:寅○○我覺得這個要有人下來一起處理 啦,你要不要一起下來?癸○○:他感覺就很難處理了。辰○○ :公司我比較敢配合就只有你而已呀。癸○○:緯緯啊。辰○○ :不要,他常常找不到人跟你一樣,但是你比較好找。癸○○ :靠杯喔你會不會講話。辰○○:王姐說他還180可以刷。癸○ ○:那你就去弄了啊。辰○○:因為我今天去探哪,他說那時 候講到他罐子整合,他就說真的沒辦法那他就去錢借一借啊不然怎麼辦,我想說用刷的啊,然後可能如果然的刷180, 我退個20、30給他,他至少可以安靜一個月吧,緯緯也很奇怪,我跟緯緯講他,他跟我講的東西的時候,緯緯一直說不對不是這樣,然後我問緯緯當初是怎樣,緯緯說我也不知道。癸○○:你跟緯緯討論好吧。」,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 偵十七卷第111-112頁),然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辰○ ○雖有找被告癸○○一同出面處理告訴人寅○○案件之善後問題 ,然為被告癸○○所拒絕,又被告辰○○雖提及有意詐騙告訴人 寅○○使其去刷卡換現金,然證人辰○○於審理中證稱:之後我 沒有找癸○○去叫寅○○刷卡換現金,癸○○也沒有向我要寅○○的 電話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72-73頁)。證人寅○○於偵查 及審理中亦未曾提及被告癸○○有與其接洽,難認被告癸○○確 有參與詐騙告訴人寅○○之犯行,或與其他同案被告就此部分 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有關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八)告訴人甲○○部分,公訴 意旨認被告玄○○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玄○○之供述、 共同被告巳○○、天○○、癸○○之供述、證人甲○○之證述、詐騙 時序一覽表、收款證明、告訴人甲○○與被告癸○○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甲○○與被告巳○○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惟 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玄○○和癸○○一起出現,好像是跟著 來實習等語(見偵二十九卷第162頁);其於審理中證稱: 我和玄○○只有於108年8月13日在統一超商見面一次,癸○○表 示玄○○是新人,跟著一起過來看,玄○○當時在癸○○旁邊聽, 沒有和我搭話,都是癸○○在跟我溝通,本件交易過程我沒有 和玄○○聯繫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86-188)。是由證人 甲○○之證言,可知被告玄○○雖有與其見面過一次,然未對其 施以詐術,嗣後雙方亦未就塔位交易事宜有所聯繫,難認被告玄○○有何共同詐騙告訴人甲○○之犯行。 四、有關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九)告訴人庚○○部分,公訴 意旨認被告戌○○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戌○○之供述、 共同被告巳○○、癸○○、天○○、玄○○、乙○○之供述、證人庚○○ 之證述、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對話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在咖啡 廳和癸○○、玄○○見面,不確定當天戌○○有無到場,我沒有和 戌○○聯繫過,戌○○也沒有主動找過我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 3-194頁),是由證人庚○○之證言,可知被告戌○○未對其施 以詐術,嗣後雙方亦未就塔位交易事宜有所聯繫,已難認被告戌○○有何共同詐騙告訴人庚○○之犯行。被告癸○○雖有於10 9年4月22日致電被告戌○○表示:「我要找你拿梅姐的罐子, 要給阿峻」,被告戌○○回以:「好」,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 (見偵二十三卷第197頁),然被告戌○○是否確知被告癸○○ 、玄○○需拿取骨灰罐係為安慰告訴人庚○○,使其不再追究, 亦非無疑。至告訴人庚○○之客戶產權、合約書等資料雖在被 告玄○○處所扣得,然參以被告宇○○於109年3月18日有與房東 聯繫,雙方提及雲頂公司已經決定要搬遷,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偵十六卷第57頁),則被告戌○○辯稱:當時公司決 定要搬遷比較倉促,公司的東西包含客戶資料及殯葬商品都放在我車上,癸○○才會打電話說要拿罐子等語尚非全然無稽 ,難認被告戌○○確有參與詐騙告訴人庚○○之犯行,或與其他 同案被告就此部分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肆、從而,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然不足以證明被告辰○○對告訴人丁○○、被告癸○○對告訴人寅○○、被告玄○○對告訴 人甲○○、被告戌○○對告訴人庚○○有何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使本院認被告辰○○、癸○○、玄○○、戌○○就此部分,亦涉有組織犯罪條例第 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辰○○、癸○○、玄○○、戌○○涉有公訴意指所指此部 分犯行,既然不能證明被告辰○○、癸○○、玄○○、戌○○有此部 分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追加起訴,檢察官宙○○、楊凱真移送併辦,檢 察官張啓聰、高智美、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三、(一)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三、(二)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三、(三)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事實欄三、(四)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事實欄三、(五)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事實欄三、(六)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宇○○共同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三、(七)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三、(八)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三、(九)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三、(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事實欄三、(十一)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事實欄三、(十二)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事實欄三、(十三)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地籍查詢資料1份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下稱開封街據點)13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3頁 2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開封街據點13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4頁 3 名片1盒(葡京事業有限公司、雲頂物業有限公司) 開封街據點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5頁 4 2月薪資單1張 開封街據點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5頁 5 筆記1張 開封街據點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5頁 6 筆記本1本 開封街據點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5-167頁 7 告訴人子○○買賣契約書4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68-171頁 8 空白保密合約書1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72頁 9 空白買賣契約書10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73頁 10 地籍查詢資料89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5頁 偵十八卷第174頁 11 莊舒斐文件資料1份(含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土地謄本、淡水靜思園區使用權狀、買賣契約書、稅捐處查詢清單、銀行存摺、地政事務所函文、代收地政案件收據)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75頁 12 點鈔機1台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76頁 13 電腦主機1台(含外接式硬碟)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76頁 14 Call客名單1份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77頁 15 空白買賣契約書1份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偵十八卷第178頁 16 收款證明5張(服務人員為被告天○○)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79-183頁 17 公司制度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84頁 18 2019年4月收支表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7頁 偵十八卷第185-186頁 19 員工守則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87頁 20 物價表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88頁 21 寶石鑑定書1本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89頁 22 空白收款證明1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0頁 23 空白保密合約書1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0頁 24 收款證明(服務人員為被告玄○○)4張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1-192頁 25 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報價單2張(告訴人丁○○)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3頁 26 聖恩尊榮生前契約書4份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4頁 27 寶石鑑定書18本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5頁 28 產品認證卡1本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69頁 偵十八卷第195頁 29 名片1疊(雲頂物業有限公司)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6頁 30 名片1疊(葡京事業有限公司)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6頁 31 地籍查詢資料1疊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7頁 32 Call客名單1疊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7頁 33 黃色、藍色、白色筆記本各1本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8-200頁 34 客戶產權資料夾2本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8頁 35 名片1疊(葡京事業有限公司) 開封街據點15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6頁 36 名片1張(雲頂物業有限公司)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98頁 37 HUAWE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被告卯○○所有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64頁 38 OPPO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被告卯○○所有 偵一卷第71頁 偵十八卷第164頁 39 教戰守則1份 開封街據點4號座位扣得 偵一卷第73頁 偵十八卷第201-208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雲頂物業報價單1張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下稱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頁 偵二十一卷第87頁 2 雲頂物業契約書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頁 偵二十一卷第87頁 3 雲頂物業收款證明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頁 偵二十一卷第85頁 4 雲頂物業客戶領取簽收單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頁 偵二十一卷第85頁 5 聖恩禮儀公司生前契約訂購書1份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頁 偵二十一卷第83頁 6 客戶資料8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83頁 偵二十一卷第83頁 7 種福田火化區永久使用權狀6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83頁 偵二十一卷第81頁 8 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10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84頁 偵二十一卷第81頁 9 柴美娟身分證影本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84頁 偵二十一卷第81頁 10 土地登記謄本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0000-0000、22地段影本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3、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1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6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2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3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9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4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9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5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6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7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8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4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19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33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5、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0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5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1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2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8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3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0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4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8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5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3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6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8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7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4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8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3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29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6、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0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1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9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2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5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3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9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4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4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5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6 地籍謄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7 地籍謄本影本金山區下中股段坑仔內小段0000-0000地段9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8 土地所有權影本42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偵三卷第57、69-82頁 偵二十一卷第89頁 39 OPPO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被告卯○○所有 偵三卷第57、84頁 偵二十一卷第73-79頁 40 IPHONE 11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開封街據點扣得 被告玄○○所有 偵三卷第58頁 偵十一卷第67頁 偵二十一卷第69、71頁 41 IPHONE 6S手機1支 開封街據點扣得 被告玄○○所有 偵三卷第58頁 偵十一卷第67頁 偵二十一卷第69、71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Call客名單2疊 在被告巳○○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居所扣得 偵一卷第87、116-165頁 偵十八卷第209頁 2 雲頂物業有限公司、葡京事業有限公司名片各1疊 同上 偵一卷第87、91頁 偵十八卷第209頁 3 告訴人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許明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清單、張謨通客戶產權基本資料 同上 偵一卷第87、93-114頁 偵十八卷第201-212頁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靈骨塔位所有權狀1張 在被告癸○○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所扣得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2 靈骨塔相關文件1批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3 教戰手冊1本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17-123頁 4 客戶名冊6張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5 筆記資料1批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17-123頁 6 骨灰罈鑑定書3本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7 骨灰內罐專利證書2本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8 骨灰罐提貨單1本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9 IPHONE XR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0 葡京事業有限公司名片12張 同上 偵五卷第63、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1 雲頂物業有限公司名片4張 同上 偵五卷第6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附表六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Call客名單1份 在被告癸○○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停車場所扣得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2 買賣契約書3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51、153-155頁 3 簽收單據6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25-127頁 4 骨灰罐提貨單10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5 報價單8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6 收款證明4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29、131、157-159頁 7 證件影本2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8 委託銷售契約書2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9 納骨塔租賃契約2份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0 統一發票4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1 放棄聲明書2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37、143-145頁 12 退費收據2張 同上 偵五卷第75、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3 客戶產權基本資料1份 同上 偵五卷第76、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14 教戰手則1張 同上 偵五卷第76、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115、135-136頁 15 骨灰罈鑑定書27本 同上 偵五卷第76、79-86頁 偵二十一卷第95-101頁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客戶領取簽收單、寄存託管憑證1批 在被告天○○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7樓47-2所扣得 偵七卷第55、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2 客戶資料4本 同上 偵七卷第55、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3 寶石鑑定書10本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4 骨灰罐寄存託管憑證10張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5 客戶資料1本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6 雲頂物業收款證明、託管憑證1批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7 紅景天養生御品有限公司股票證明8份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8 雲頂物業收款證明9份(服務人員微被告天○○) 同上 偵七卷第57、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9 寶石鑑定書13本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0 骨灰罐保管單12本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1 本票1本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2 雲頂物業有限公司印鑑2個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3 收款證明2張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4 收款證明2張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5 客戶產權基本資料1本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6 生前契約書2本 同上 偵七卷第59、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7 IPHONE8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同上 偵七卷第61、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18 IPHONE11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張) 同上 偵七卷第61、69-81頁 偵二十一卷第91、107-111、207-281頁 附表八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寶石鑑定書19本 在被告丙○○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所扣得 偵九卷第63、70頁 偵二十一卷第59頁 2 寄存託管憑證19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70頁 偵二十一卷第59頁 3 名片2盒(雲頂物業有限公司、葡京事業有限公司) 同上 偵九卷第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61頁 4 客戶產權基本資料1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9頁 偵二十一卷第63頁 5 客戶領取簽收單3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7頁偵二十一卷第63頁 6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9頁偵二十一卷第65頁 7 空白客戶領取簽收單1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8頁偵二十一卷第65頁 8 空白雲頂物業有限公司收款證明1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8頁 偵二十一卷第67頁 9 IPHONE 10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偵九卷第63、67頁 偵二十一卷第67頁 附表九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客戶名單3張 在被告辰○○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所扣得 偵十三卷第59、65頁 偵二十一卷第105頁 2 IPHONE XR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偵十三卷第59、65頁 偵二十一卷第105頁 3 IPHONE 8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偵十三卷第59、65頁 偵二十一卷第105頁 附表十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靈骨塔買賣相關證物1批 在被告戌○○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所扣得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2 HTC U Ultra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3 IPHONE XR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4 客戶資料5本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5 寶石鑑定書32本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6 專利產品認證卡12本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7 芯緣骨灰罐保管單11本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8 客戶買賣契約等資料1批 同上 偵十五卷第55-57、63-71頁 偵二十一卷第93、103-105、161-205頁 附表十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出處 1 IPHONE11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在被告乙○○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所扣得 偵十七卷第45頁 卷證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54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54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88號卷一 偵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88號卷二 偵五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89號卷一 偵六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89號卷二 偵七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0號卷一 偵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0號卷二 偵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1號卷一 偵十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1號卷二 偵十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2號卷一 偵十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2號卷二 偵十三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3號卷一 偵十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3號卷二 偵十五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4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33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997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一 偵十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二 偵二十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三 偵二十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四 偵二十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88號卷五 偵二十三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六 偵二十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七 偵二十五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4號卷 偵二十六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078號卷 偵二十七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216號卷 偵二十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999號卷 偵二十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54、18588、18589、18590、18591、18592、18593號卷三,30997、18594、25133號卷二、32888號卷三 偵三十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1號卷 他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246號卷 他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408號卷 他三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051號卷一 他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051號卷二 基隆地檢他472卷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72號卷 基隆地檢保全卷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全字第14號卷 基隆地檢他528卷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28號卷 基隆地檢他545卷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45號卷 基隆地檢偵卷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07號卷 基隆地院民事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號卷 高院民事卷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457號卷 聲押卷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12號卷 聲押卷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0號卷 聲押卷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1號卷 聲押卷四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2號卷 聲押卷五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3號卷 聲押卷六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4號卷 聲押卷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5號卷 聲押卷八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186號卷 聲押卷九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266號卷 聲羈卷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77號卷 聲羈卷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25號卷 偵聲卷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193號卷 偵聲卷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20號卷 偵聲卷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39號卷 偵聲卷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55號卷 偵聲卷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259號卷 偵抗卷一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884號卷 偵抗卷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282號卷 偵抗卷三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434號卷 本院卷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二 本院卷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三 本院卷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四 本院卷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五 本院卷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六 本院卷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七 本院卷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八 本院卷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九 本院卷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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