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煥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1092、24802、2849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 字第26385、31595、38137、38684、16448、19062、20252、25215、28973、35039、36277、41817、42061號、110年度偵字第5745、5930、3718、4682、8008、8141、12089、9835、9826、10684、17318、21706、21857、22311、22111、23754、27551、27559、30100、30203、287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1、22802、3506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0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87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297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地○○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擔任公 司人頭負責人,並將以該人頭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晶片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檢警追查,因此若任由他人使用自己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公司金融帳戶,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然為己私利,仍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公司金融帳戶存、匯入款項,進而提領該款項而作為犯罪工具,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詐欺者得以順利取得持有處分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8、9月間,見報紙廣告登載:「什麼事都不用 做,每月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內容後,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仁仁」之人聯繫,並於108年9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麥當勞民權二店,將其健保卡、身分證及印章交付予「仁仁」,由「仁仁」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於108年10月3日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000○00 0號之好鈞有限公司(下稱好鈞公司),再由地○○於108年10月 5日以好鈞公司名義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復於同年月6日,地○○在上 開麥當勞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好鈞公司大小章交付予「仁仁」指定之人,並獲得每月25,000元至30,000元之報酬,以此方式提供上開帳戶予該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而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嗣「仁仁」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本案帳戶分別向匯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 富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申辦 代收、代付服務,由匯富公司、金恆通公司自行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商銀)申請如附表「繳費代碼、匯款帳號欄」所示虛擬帳號、超商繳費代碼,該等虛擬帳號、代碼則均交由好鈞公司使用,待金融機構收款後依序撥款予匯富公司、金恆通公司,再由前揭公司撥款至好鈞公司開立之本案帳戶。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47、49至11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 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47、49至110所示之人,致 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47、49至110所示之人 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47、49至110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47、49至110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 匯入附表一所示「繳費代碼、匯款帳號」內,其中1 至22、24至32、34至35、37至47、49至60、62至67、69至71、73至83、85至86、89至110該等款項復經由上開公司轉入本案帳 戶,旋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附表一所示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附表一編號36、61、68、72、84、87、88示金額則因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圈存退款無法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附表一所示之分局,均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附表一編號46所示少年謝○閔之姓名及年籍,均屬足以識別少年謝○閔身分之資訊,揆諸上開說明,均不得揭露,其姓名、年籍及完整資料,均詳卷。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述甚詳(頁碼詳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附卷可參(頁碼詳見證據出處欄所載),應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之認定 ⒈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⒉被告本案所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僅係供使用人作為存款、提款、匯款或轉帳之工具,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行向銀行自由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僅需依銀行指示填寫相關資料並提供身分證件即可,極為方便簡單、不需繁瑣程序,而領取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使用,並無任何特定身分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苟非意在將該存款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實無蒐集他人存款帳戶存摺或提款卡之必要,足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租借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蒐集收購或租借帳戶之人,其目的係在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再加以提領之用。又依現今我國社會,一般人於國內開設公司、商號,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商號設立登記,再以公司、商號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非屬難事。如有開設正常合法營運公司、商號,並以公司、商號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之正當用途,自應由本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人或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之親友擔任負責人,並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最為便利安全。倘非具意圖虛設公司行號,以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為不法用途,從事財產犯罪等目的,藉以逃避應負擔之民事、刑事責任,自無特意邀約不相熟稔無信任關係,亦不參與公司營運之他人擔任負責人,並由其出面開立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交付使用之理。故依一般人通常之智識與經驗,對於他人欲成立公司、商號,卻不親自擔任負責人,並以公司、商號負責人身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使用,且捨棄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人或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之親友擔任負責人,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使用,反迂迴委由不相熟稔無信任關係,且不參與公司營運之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即人頭負責人,並由該他人以公司、商號負責人身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公司、商號帳戶交付使用,目的顯係欲藉此人頭公司、商號對外進行詐欺等財產犯罪,並以該人頭公司、商號之金融帳戶供作詐欺等財產犯罪工具使用,應有所預見。查,被告於案發時為28歲之成年人,對於上情應有充分認識,並無諉為不知之理。惟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我於108年8、9月 間見報紙廣告登載「甚麼事都不用作,每月領3萬元」之資 後,便與綽號「仁仁」之人聯絡,我將身分證及健保卡交給「仁仁」之人,「仁仁」表示要開設經營菸酒之公司即好鈞公司,後來「仁仁」便請我以好鈞公司名義申辦本案帳戶,申辦完後我便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仁仁」指定之人,我並不認識收取存簿之人,我只見過「仁仁」一次,我也不清楚為何「仁仁」不以自己名義成立公司,我因為急需用錢故而未再多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6頁),可見被告僅憑綽號「仁仁」口頭敘述,在不清楚「仁仁」背景,亦不清楚好鈞公司之經營項目、營運方式等情形下,率爾依照「仁仁」所言,任由「仁仁」以其名義成立好鈞公司並擔任人頭負責人,且以好鈞公司之名義開立本案帳戶,並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仁仁」指定之人,供其使用,毫不在意他人如何以其名義收取、轉付款項,主觀上應可預見對方收集上開帳戶資料,將可能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及將有款項自該帳戶出入,竟仍抱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以致其所交付之上開銀行帳戶為施行詐術之人完全掌控使用,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施行詐術之人之犯罪態樣,然被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自行或轉交他人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⒊被告本案所為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 文。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從而,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一般金融帳戶結合提款卡及密碼可作為匯入、轉出、提領款項等用途,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則被告將如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仁仁」所屬詐欺集團,其等主觀上自已認識到上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轉出款項使用甚明。且依被告之智識、經驗,當知寄交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會喪失實際控制權,除非及時將提款卡辦理掛失,否則一旦遭對方提領出現金,即無從追索該帳戶內資金之去向及所在,是被告主觀上自已認識到該帳戶後續資金流向實有無法追索之可能性,對於匯入該帳戶內之資金如經持有提款卡者提領,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對此自難諉稱並未預見。又被告主觀上既已預見有此犯罪可能性,竟在為求私利之情況下,仍執意提供帳戶,終至結果之發生,此種在所不惜、不顧一切之僥倖心態,依法仍屬故意之範疇,而認具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一般詐欺集團先備妥人頭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告知帳戶,並由車手負責提領,以免錯失時機之共同詐欺行為中,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開始其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的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應認已著手洗錢,雖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 ⒉本案被告充當公司人頭負責人,並容任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本案帳戶申設金流服務供不法分子使用時,主觀上認識本案帳戶可能遭不法分子用以作為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已如前述,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詐欺、洗錢犯行之實行,本案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有共同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應僅成立幫助犯。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持之作為收受、提領詐騙款項,製造金流斷點之工具,即已著手洗錢行為,而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35、37至47、49至60、62至67、69至71、73至83、85至86、89至110所示之款項輾轉進入本案帳戶,旋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成 員提領一空,已製造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至附表一編號36、61、68、72、84、87、88所示金額則因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圈存退款無法提領,尚未提領而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35、37至47、49至60、62至67、69至71、73至83、85至86、89至1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至就附表一編號36、61、68、72、84、87、8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洗錢未遂罪。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正 犯等語。惟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又如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遍查本案卷宗,僅有被告擔任好鈞公司人頭負責人、被告並以好鈞公司負責人身分申辦本案帳戶之相關事證,而無任何相關共犯供述、對話紀錄或其他類此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不詳詐欺者事前同謀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詐術之實施、對詐騙所得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帳等構成要件行為,故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與不詳詐欺者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被告以好鈞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辦本案帳戶供不詳詐欺者使用,使附表一所載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將遭詐騙款項以轉帳、超商繳費或刷卡之方式進入各該公司提供之虛擬帳戶,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應僅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論處。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 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毋 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罪數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之幫助行為,使「仁仁」之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2、34至35、37至47 、49至60、62至67、69至71、73至83、85至86、89至110);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36、61、68、72 、84、87、88),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各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幫助洗錢未遂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後洗錢既遂、未遂犯行,而觸犯幫助洗錢罪、幫助洗錢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減刑事由 ⒈幫助減刑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⒉自白減刑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提供帳戶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並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490頁),已屬自白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審理範圍之擴張 案由欄所載各檢察署移送及本院併辦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該部分與檢察官已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更無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及法規禁令,被告竟同意協助成立人頭公司,並以該公司申辦人頭帳戶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致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損失,影響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衡以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均坦承不諱,正視己非,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酌附表一各次犯行詐得之金額,且被告已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徵得其等諒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99、226、229至230、301頁;本院卷二第285至286、295至296、355頁),其餘告訴人未能達成和解,乃因被告考量其經濟能力後無法再予負擔,此據被告供述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495頁),惟被告未依約履行與附表一編號113所示告訴人之調解筆錄,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兼衡被告於本案詐欺之分工及參與程度上,以及被告所得利益,暨被告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25,000元,未婚,需扶養2歲之女兒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491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仁仁」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每月可得25,000至30,000元,總計獲得18萬元之報酬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本院卷一第86頁),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提供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固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由詐欺集團取得,未經扣案,參以上開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參、退併辦部分 一、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7、38684、16448、19062、20252、25215、28973、35039、36277、110年度偵字第9826、17318、23754、27551、27559、30100、302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1、2280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71號)略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4、18、23、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4、45、47、48、50、51、52、54、55、63、83、84、85、86、87、88、89、91、94、95、96、101、107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4、18、23、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4、45、47、48、50、51、52、54、55、63、83、84、85、86、87、88、89、91、94、95、96、101、107所示告訴人,至該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4、18、23、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4、45、47、48、50、51、52、54、55、63、83、84、85、86、87、88、89、91、94、95、96、101、107「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4、18、23、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4、45、47、48、50、51、52、54、55、63、83、84、85、86、87、88、89、91、94、95、96、101、107「繳費代碼、匯款帳號」欄,該等款項復經由上開公司轉入本案帳戶,旋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或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等語。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兩案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移送併辦部分不成立犯罪,或與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因檢察官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自不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意旨參照)。 ㈢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其中附表一編號14、23、27、28、29、31、32、33、35、36、37、38、39、44、45、47、52、63、91、107之被害人依指示繳款、匯款如 「與本案無涉欄位」之金額,均無證據證明該等金額流向為本案帳戶;附表一編號30、51、83「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匯至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8、34、50、54「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未據該告訴人提出匯款資料;附表一編號48、55「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查無繳款紀錄;附表一編號84「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灣霈公司;附表一編號85「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86「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施佩妤之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87「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吳啟輔、王品閎、林昀志之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88「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吳聲銘、蔡富方之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89「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劉丁慧、張晉語等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94「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係匯至彭子豪等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95「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則是匯至玉君服飾行;附表一編號96「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係匯至曾天德之個人帳戶;附表一編號101 「與本案無涉欄位」所示款項係匯至百盛公司等情,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是上開款項部分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並無關聯,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㈣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418、37381、298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係於111年3月1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新北地檢署111年3月15日甲丙○○錫盛110偵21418字 第1119026880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查,然本案已於111年3月3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是此等併辦部分即屬本院 未及審酌之範圍,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幽 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陳冠 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 文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報案分局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繳費代碼、匯款帳號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證據出處1(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甲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8 年10月28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之事由,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0月31日22時許6,000元AB2KB2AYAA0025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092號卷,下稱【21092號卷】,第22、85至92、95頁)1.被告地○○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5、79至81 頁;22802號卷第79至80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甲卯○○於警詢時證述(21092號卷第9至10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092 號卷第22、85至92、95頁)4.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5.甲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1092號卷第33至35頁)6.被害人甲卯○○提供LINE對話紀錄(21092 號卷第37至3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5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58 號函檢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28492 號卷第71至87頁)8.好鈞公司108 年10月、11月交易明細(偵字21092 號卷第65至70頁)108年11月1日18時30分許9,000元AB2KB2B1AA0018108年11月3日18時許1萬元AB2KB2B3AA0008108年11月3日18時許2萬元AB2KB2B3AA00092(起訴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h○○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08 年10月26日14時許告訴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登刊賺錢廣告,並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致陷於錯誤而匯款。108 年11月21日14時30分許5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8492號卷,下稱【28492號卷】,第65至69頁)1.被告地○○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h○○於警詢時證述(28492號卷第11至14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8492 號卷第17至22、25至29、33頁)5.告訴人h○○提供LINE對話紀錄(28492 號卷第35至41頁)6.告訴人h○○提供臺幣轉帳資料(28492號卷第45頁)7.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19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09號函(28492 號卷第63頁)8.匯富公司109年2月18日匯字第0109021801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28492號卷第65至69頁)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5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58 號函檢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8492號卷第71-90頁)10.好鈞公司108年11月交易明細(21092 號卷第67至69頁)108 年11月25日17時許5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1月25日17時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3(起訴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甲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2月12日16時44分許前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Bebe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依該群組暱稱梁慈心所告知明牌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2月13日22時48分許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802號卷,下稱【24802號卷】,第85至87頁)1.被告地○○於檢察事務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24802號卷第141至143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戌○○於警詢時證述(24802號卷第19至22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甲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連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4802號卷第99至 100、105至119頁5.告訴人甲戌○○所提供LINE通話紀錄(24802號卷第37至53頁)6.告訴人甲戌○○所提供交易明細(24802號卷第33頁)7.告訴人甲戌○○所供客服人員通話紀錄(24802 號卷第35頁)8.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4802 號卷第85至87頁)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8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2925 號函檢附108年12月1日至109年8月10日交易明細表(28492 號卷第127至150頁)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2099號函(24802號卷第61至65頁)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北富銀港都字第1090000040號函所附之金恆通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24802號卷第67至84頁) 109年2月14日3時9分許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2月14日15時27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2月14日15時30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2月14日15時42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4(臺中地檢109 偵字22801號、22802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告訴人z○○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年11月12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際網路經營GIC GROUP網站,佯稱有投資外匯之項目,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27日9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37號卷,下稱【19037號卷】,第141頁)1.被告地○○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2號卷,下稱【22802號卷】第79至80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z○○於警詢時證述(19073號卷第45至53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z○○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037 號卷第69至70頁)5.告訴人z○○提供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9037號卷第71頁)6.告訴人z○○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畫面(19037 號卷第73至75頁)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月1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248號函(19037 號卷第135至139頁)8.匯富公司109年2月12日匯字第0109021201 號函(19037號卷第141頁)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1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1393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19037 號卷第143至162頁)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會作業管部109年2 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11272號函檢附z○○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9037 號卷第163至173頁)108年12月2日17時25分許5萬元000-0000000000000005(臺中地檢109 偵字22801號、22802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告訴人甲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年10月30日某時許在Instagram社群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告訴人點入廣告之Line連結而與暱稱「楊穎」之人接洽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8日14時48分許2萬元AB2KB2B8AA0008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38號卷,下稱【19038號卷】,第75至78頁)1.被告地○○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22802號卷第79至80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辰○○於警詢時證述(19038號卷,第49至5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甲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9038 號卷第93頁)5.告訴人甲辰○○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畫面(19038號卷第99至113 頁)6.告訴人甲辰○○提供之匯款收據(19038卷第115頁)7.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9038號卷第75至78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1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1393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19037 號卷第143至162頁)108年11月8日18時27分許2萬元AB2KB2B8AA0013108年11月8日18時32分許2萬元AB2KB2B8AA0014108年11月8日18時39分許1萬元AB2KB2B8AA00156(新北地檢109偵字26385號、31595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告訴人葉佳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8 年10月28日15時20分許告訴人葉佳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 stagram 網站刊登賺錢廣告,並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 NE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陷於錯誤而匯款。108 年11月2日19時32分許1萬5,000元AB2KB2B2AA0011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83號卷,下稱【17883號卷】,第89頁)1.被告地○○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22802號卷第79至80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葉佳琍於警詢時證述(17883號卷第51至54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甲辛○○提供之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7883 號卷第101至102頁)5.告訴人甲辛○○提供之投資平台畫面截圖翻拍照片(17883 號卷第102至103頁)6.告訴人甲辛○○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7883 號卷第104至120頁)7.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7883 號卷第89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23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504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28日至108年11月7 日交易明細表(17883 號卷第91至99頁)9.告訴人甲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7883號卷第55、57、59頁)108年11月6日16時25分許1萬1,000元AB2KB2B6AA00047(新北地檢109偵字26385號、31595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告訴人M○○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9 年1月7日某時許告訴人M○○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 stagram 網站刊登賺錢廣告,並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 NE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月10日22時5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385號卷,下稱【26385號卷】,第64至65頁)1.被告地○○於檢察事務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092 號卷第58、73至74、79至81 頁;26385號卷第58至59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M○○於警詢時證述(26385號卷第4至5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1092 號卷第29至31頁)4.告訴人M○○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6385號卷第27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6385 號卷第28至29頁)6.告訴人M○○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26385號卷第30至50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1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163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 月19日交易明細表(26385 號卷第9至23頁)8.富邦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26385號卷第25頁)9. 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6385號卷第64至65頁)109年1月10日23時22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8(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告訴人d○○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11月16日某時許經通訊軟體LINE,ID:「宇舶分析師-ALBERT」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16日17時03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65號卷,下稱【16565號卷】,卷一第69至71頁)1.被告地○○於警詢、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d○○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7至60頁) 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25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814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63至67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81225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69至71頁)6.告訴人d○○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565號卷一第73 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9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287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1月1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1至118頁)108年11月16日17時05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7日13時15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7日14時05分許3萬9,000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7日16時27分6萬元000-000000000000009(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告訴人甲巳○○同上108 年12月08日16時經臉書「換匯中心」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08日20時59分許4,300元000-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133 頁)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巳○○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29至131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1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529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135至139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2月14日匯字第01090214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133頁)6.告訴人甲巳○○提供之對話記錄及新台幣交易明細(16565號卷一第141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2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告訴人甲宇○○同上108 年12月23日22時30分經通訊軟體LINE,ID:「妮妮」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23日22時30分3,000元000-00000000000000號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149、151至152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宇○○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43至14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3號函(16565 號卷一第149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151至152頁)6.告訴人甲宇○○提供之對話記錄及新台幣交易明細(16565號卷一第153至15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1(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告訴人宋志傑同上109年2月1日經通訊軟體LINE,ID:「joker」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2月1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173至176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宋志傑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59至163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173至176頁)6.告訴人宋志傑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165至171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年2月3日11,900元00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2月9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2月9日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號12(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告訴人G○○同上109年01月01日經通訊軟體LINE,ID:「林義風」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01月01日1萬元AB2KB311A10005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183至18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G○○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77至17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183至185頁)5.被害人G○○提供之繳費明細(16565號卷一第181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7.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6日全管字第94號函(16565號卷一第187頁)13(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告訴人庚○○同上108年11月18日經通訊軟體LINE,ID:「cutesmallp ig219 」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18日20時21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19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庚○○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89至190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25日匯字第01090225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191頁)5.告訴人庚○○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16565號卷一第193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9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287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1月1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1至117頁)14(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告訴人甲子○○同上108年11月29日經通訊軟體LINE,ID:「柔柔」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5日2萬元AB2KA2BWAH0013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03、207至209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子○○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195至201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5日109亞字第109022502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03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207至209頁)6.告訴人甲子○○提供之繳費明細(16565號卷一第211至227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2萬元AB2KA2BWAH00142萬元AB2KA2BWAH00152萬元AB2KA2BWAH00162萬元AB2KA2BWAH00202萬元AB2KA2BWAH00212萬元AB2KA2BWAH00222萬元AB2KA2BWAH00232萬元AB2KA2C5AH00312萬元AB2KA2BWAH00252萬元AB2KA2BWAH00262萬元AB2KA2BWAH00272萬元AB2KA2BWAH00282萬元AB2KA2BWAH00292萬元AB2KA2BWAH00302萬元AB2KA2BWAH00312萬元AB2KA2BWAH00332萬元AB2KA2BWAH00351萬元AB2KA2BWAH00372萬元AB2KA2BWAH00362萬元AB2KA2BXAH00122萬元AB2KA2BXAH00132萬元AB2KA2BXAH00142萬元AB2KA2BXAH00152萬元AB2KA2BXAH00172萬元AB2KA2BXAH00182萬元AB2KA2BXAH00192萬元AB2KA2BXAH00202萬元AB2KA2BXAH00272萬元AB2KA2BXAH00282萬元AB2KA2BXAH0029h_0000000000000U_0000000">2萬元AB2KA2BXAH003016,000元AB2KA2C5AH0032h_0000000000000X_0000000">2萬元AB2KA2BXAH00312萬元AB2KA2C5AH0008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AB2KA2C5AH00232萬元AB2KA2C5AH00242萬元AB2KA2C5AH00252萬元AB2KA2C5AH00292萬元AB2KA2C5AH0030h_0000000000000Q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A2BXAH0022h_0000000000000R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BXAH0024h_0000000000000S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BXAH0023h_0000000000000T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BXAH002515(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告訴人J○○同上109年01月15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15日16時46分3,017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31、233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J○○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229至230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4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31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2月4日匯字第01090204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233頁)6.告訴人J○○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23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1月15日23時38分5,000元000-0000000000000016(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告訴人I○○同上109年01月07日詐欺集團於NFXGE新世代金融平台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01月07日2萬元AB2KA317AN0033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43、245至247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I○○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237至23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馨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22706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43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245至247頁)6.告訴人I○○提供之繳費明細(16565號卷一第241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年01月07日1萬元AB2KA317AN003617(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被害人k○○同上109年01月07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07日17時42分4,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53、255至259、26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k○○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249至252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22710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53頁)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2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65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255至259頁)6.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19日匯字第01090219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261頁)7.被害人k○○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16565 號卷一第263至265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1月08日16時12分7,200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08日21時11分9,500元000-0000000000000018(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1)告訴人辰○○同上108年11月08日經通訊軟體LINE,ID:「qqu06157」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20日18時28分2萬元AB2KA2CMAL0032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71、275至28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辰○○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267至26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10日109亞字第109031002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71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275至281頁)7.告訴人辰○○提供之交易明細(16565號卷一第283至285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 年12月20日18時31分2萬元AB2KA2CMAL0033108 年12月20日18時32分2萬元AB2KA2CMAL0034108 年12月20日18時34分2萬元AB2KA2CMAL0035108 年12月20日20時12分2萬元AB2KA2CMAL0045108 年12月20日20時13分2萬元AB2KA2CMAL0046108 年12月20日20時14分1萬元AB2KA2CMAL0047不詳2萬元(與本案無涉)不詳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19(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2)告訴人徐綺君同上108年10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ID:「楊穎」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0月10日16時18分1000元AB2KA2AAAD0355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295、299至30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徐綺君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287至291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5日109亞字第109022505號函(16565 號卷一第295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299至301頁)6.告訴人徐綺君提供之繳費明細(16565號卷一第293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9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287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1月1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1至1117頁)108 年10月11日16時04分1萬元AB2KA2ABAD0335108 年10月11日20時42分1萬元AB2KA2ABAD056420(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告訴人U○○同上108年12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10日23時30分2,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323、325、327至33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U○○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13至31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10日109亞字第109031004號函(16565 號卷一第323頁)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25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81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327至331頁)6.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24日匯字第01090224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32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 年12月16日23時54分4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8日21時12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20日21時47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共計:10萬2000元(併辦書誤載為92,200元)21(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4)告訴人B○○同上109年01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10日13時13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343、34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B○○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33至336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22707號函(16565 號卷一第345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匯字第01090214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343頁)6.告訴人B○○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33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1月10日19時56分40,000元000-0000000000000022(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5)告訴人巳○○同上109年02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ID:「j70133」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10日13時49分許5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355、357至338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巳○○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47至34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20日109亞字第109032002號函(16565 號卷一第355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357至358頁)6.告訴人巳○○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353至354頁)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2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62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359至363頁)23(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6)被害人甲乙○○同上109年01月20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20日14時30分3萬3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本院卷一第286、317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甲乙○○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65至36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被害人甲乙○○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369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 月18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100000051號函暨檢附資料(本院卷一第286頁)7.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匯字第0110031101號函(本院卷一第317頁)24(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7)告訴人甲癸○○同上108年12月06日經通訊軟體LINE,ID:「fala0316」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06日12時30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375至379、38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癸○○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71至373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9日北富銀企作字第 1090000136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375至379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2月4日匯字第0109020401號函(16565號卷一第381頁)6.告訴人甲癸○○提供之轉帳明細( 1655號卷一第383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 年12月06日20時08分5,968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06日23時48分9,000元000-0000000000000025(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8)被害人s○○同上108年11月20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20日20時29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本院卷一第287、317至319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s○○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85至38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被害人s○○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391至393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 月18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100000051號函暨檢附資料(本院卷一第287頁)7.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匯字第0110031101號函(本院卷一第317至319頁)108 年11月20日20時31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20日20時33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20日20時39分43,000元000-0000000000000026(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9)告訴人Q○○同上108年12月13日經通訊軟體LINE,ID:「簡恩」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13日2萬元AB2KB2CDAI0015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399至40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Q○○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395至39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399至401頁)5.告訴人Q○○提供之繳費明細(16565號卷一第405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 年12月13日7,000元AB2KB2CDAI0016108 年12月13日2萬元AB2KB2CDAI0022108 年12月13日2萬元AB2KB2CFAI0014108 年12月13日1萬元AB2KB2CDA10023108 年12月13日1萬元AB2KB2CFAI0015108 年12月13日2萬元AB2KB2CFAI0021108 年12月13日1萬元AB2KB2CFAI002227(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0)告訴人玄○○同上109年01月06日經通訊軟體LINE,ID:「mono薇薇」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06日21時34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415、417至42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玄○○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409至414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322703號函(16565 號卷一第415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417至421頁)6.告訴人玄○○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429至431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1月06日21時36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06日21時39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9日14時14分00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該等金額匯入本案帳戶而與本案相關聯109年1月21日17時11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7時13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7時14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7時16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17時14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17時15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7時16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7時17分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28(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1)告訴人F○○同上109年02月03日經通訊軟體LINE,ID:「允璇」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03日16時24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443至448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F○○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435至438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441至451頁)5.告訴人F○○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439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2月03日21時10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07日15時31分2萬元AB2KB327BD0017109 年02月11日16時36分1,100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4日21時10分6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441至442、449至451頁)109 年02月17日19時23分se" style="outline: none;">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32HAZ0008109 年02月17日19時38分1萬5000元(與本案無涉)AB2KA32HAZ0009不詳style="text-align: center;">35,900元(與本案無涉)不詳(未提出匯款資料)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29(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2)告訴人宙○○伃同上108年11月16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22日14時47分(併辦書誤載108年11月16日)9,000元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457至46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宙○○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453至456頁)pan>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19日匯字第01090219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457至461頁)5.告訴人宙○○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463、469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年11月16日 style="outline: none;">1,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匯至本案帳戶108年11月18日4,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9日11,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0日10,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0(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3)被害人T○○同上108年12月18日經通訊軟體LINE,ID:「yy0988」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18日13時38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 none;">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491、483至487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T○○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471至47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2月4日匯字第01090204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 號卷一第491 頁)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月13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189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一第483至487頁)6.被害人T○○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47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 年12月19日22時32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9日22時05分<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2萬元(與本案無涉)00200AB4221J8923金恆通公司↓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91、373頁)108 年12月19日22時02分se" style="outline: none;">2萬元(與本案無涉)00731AB3592J6014共計51,000元31(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4)告訴人乙○○同上109年01月06日經通訊軟體LINE,ID:「aaa781127」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06日16時54分1000元AB2KA316AL0151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01、503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乙○○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495至498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年3月3日109亞字第109030302 號函(16565 號卷一第503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501 頁)6.告訴">人乙○○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49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00000051號函(本院卷一第287至289頁)9.匯富公司110年3月1日匯字第011001101號函(本院卷一第317頁) 109 年01月14日18時40分se" style="outline: none;">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87至289、317頁)109 年01月14日22時16分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15日16時45分style="outline: none;">28,000元(與本案無涉)刷卡富邦公司↓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弘企業社(見本院卷二第93、100頁)32(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5)告訴人甲地○○同上109年02月03日經通訊軟體LINE,ID:「victoria」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03日22時35分8,08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13至51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地○○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05至50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511至515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2月04日17時27分1萬1000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05日3756元(與本案無涉)AB2K325BB027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11至512頁)109 年02月05日4000元(與本案無涉)AB2K325BB028109年02月05日>5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高振豐之人頭帳戶)第三人高振豐之人頭帳戶(16565號卷一第517頁)33(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6)告訴人壬○○同上108年12月25日經通訊軟體LINE,ID:「阿亭yoyo」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25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CSAE0247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23至52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壬○○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19至521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523至525頁)5.告訴人壬○○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527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同上1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CSAE0248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CSAE0243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KA2CSAE0246108年12月26日paragraph_0000000000000j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CCAZ000000000000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二第59、243至245頁)同上paragraph_0000000000000k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CCAZ000000000000同上_paragraph_0000000000000l_602245">2萬元(與本案無涉)CCAZ000000000000同上paragraph_0000000000000m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CCAZ00000000000034(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7)告訴人未○○同上108年12月05日經通訊軟體LINE,ID:「alma820」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05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41、543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未○○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33至534頁)</span>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5日109亞字第109022501號函(16565 號卷一第541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月34日匯字第01090103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 號卷一第543 頁)6.告訴人未○○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16565 號卷一第535至53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128頁)不詳1萬元(與本案無涉,併辦書記載3 萬元,惟被害人未提出此部分之繳納紀錄)不詳不詳35(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8)告訴人b○○同上108年12月19日經通訊軟體LINE,ID:「佳磬」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19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b○○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47至551頁)</span>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553至559頁)5.告訴人b○○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561至571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00000051號函(本院卷一第287至289頁)8.匯富公司110年3月1日匯字第011001101號函(本院卷一第317頁) 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57至559頁)同上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S00000000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二第59頁)109年1月17日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87至289、317頁)同上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36(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9)告訴人甲午○○同上109年02月05日經通訊軟體LINE,ID:「涵涵」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02月05日lse" style="outline: none;">3000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89至590、593至59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午○○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77至580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589至592頁)5.告訴人甲午○○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一第581至587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同上false" style="outline: none;">3000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同上alse" style="outline: none;">17640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同上alse" style="outline: none;">19510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109年02月06日2萬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同上19976元(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109年02月06日2萬元(圈存退款)(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591至592頁)同上2萬元(圈存退款)(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圈存退款)(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圈存退款)(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同上19105元(圈存退款)(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共計:222231元37(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0)告訴人c○○同上109年02月07日經通訊軟體LINE,ID:「teresa」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02月07日1萬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603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c○○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一第597至599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一第603至606頁)5.告訴人c○○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 號卷一第601 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同上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一第605至606頁)同上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38(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1)告訴人X○○同上108年11月28日經通訊軟體LINE,ID:「胡志銘」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03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9至1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X○○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3至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81225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二第9至11頁)5.告訴人X○○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 號卷二第13、15inherit; font-style: inherit;">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8年11月28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AB2DA2BVAB0298金恆通公司↓亞磬公司(見本院卷一第371頁)39(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2)告訴人甲壬○○同上108年11月12日經通訊軟體ig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12日21時35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33至39頁;本院卷一第317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甲壬○○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19至25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2月4日匯字第01090224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 號卷二第33頁)5.被害人甲壬○○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 號卷二第29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9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287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1月1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1至1117頁)108 年11月13日16時39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15日10時47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16日8時44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12日至16日11萬元(與本案無涉)tyle="outline: none;">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AB2JA2B9AZ00000000000S00000000無證據證明匯至本案帳戶40(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3)告訴人甲亥○○同上108年12月16日經通訊軟體ig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16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57、59至6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亥○○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41至47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年1月9日109亞字第109022501 號函(16565 號卷二第57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1月9日匯字第01090109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 號卷二第59至61頁)6.告訴人賴永翰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 號卷二第49至5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同上1萬4000元000-00000000000000同上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共計:5萬4000元41(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4)告訴人g○○同上109年01月07日經通訊軟體LINE,ID:「小主管艾莉」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07日17時40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67、69頁;本院卷一第317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g○○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63至66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20日109亞字第109032004號函(16565 號卷二第67頁)5.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3月10日匯字第0109031001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二第69頁)6.告訴inherit;">人g○○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71至77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1月07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07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42(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5)被害人a○○同上109年02月03日經崑騰投資理財中心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03日18時25分1000元AB2KB323AP0123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83、8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a○○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79至82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20日109亞字第109032004號函(16565 號卷二第83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85頁)6.被害人a○○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8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43(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6)告訴人R○○同上109年01月08日經通訊軟體LINE,ID:「語婕」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年01月08日2000元AB2KA318AO0136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93、9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R○○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91至92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22704號函(16565 號卷二第93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95頁)6.告訴人R○○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9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年01月08日8400元AB2KA318AO014644(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7)告訴人丙○○同上109年02月04日經崑騰投資理財中心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04日20時12分2,0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107至111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nherit;">人丙○○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101至103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107至111頁)5.告訴人丙○○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135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26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090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2月9日交易明細表(16565 號卷一第119至128頁)109 年02月04日21時52分12,312元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9日: none;">3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109年2月12日10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109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4日327,000元(與本案無涉)自行提款不詳78,688元不詳45(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8)告訴人辛○同上109年02月15日經通訊軟體LINE,ID:「bcd總務魷魷」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15日14時30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165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辛○於警詢時證述(16565 號卷二第142至148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165至168、171至172頁)5.告訴人辛○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155至163頁)109 年02月15日14時52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5日14時57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5日15時01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5日22時53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6日01時05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6日01時07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6日01時08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6日01時10分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167頁)109 年02月16日15時02分2萬元AB2KB32GBM001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171至173頁)109 年02月16日15時25分2萬元AB2KB32GBN0000109 年02月16日15時25分2萬元AB2KB32GBN0001109 年02月16日15時30分2萬元AB2KB32GBN0002109 年02月16日15時46分2萬元AB2KB32GBQ0000109 年02月16日15時50分2萬元AB2KB32GBQ0001109年2月20日"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S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e;">鼎太國際商務有限公司↓谷蒼企業社(見16565號卷二第173至174頁)刷卡部分則為匯至瑋鑫實業社(見16565號卷二第153頁)109年2月20日"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T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U_0000000">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9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0日5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1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刷卡109年2月21日1萬元(與本案無涉)刷卡109年2月21日1萬元(與本案無涉)刷卡109年2月21日2萬元(與本案無涉)刷卡109年2月23日3萬6千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6日4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2月27日7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46(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9)告訴人謝○閔同上109年02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ID:「dina」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109 年02月10日19時46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179至189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謝○閔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175至178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25日109亞字第109032505號函(16565 號卷二第189頁)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 月19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250號函暨檢附資料(16565號卷二第183至187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179至181頁)7.告訴人謝○閔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195頁)109 年02月10日22時46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2月11日15時20分5000元000-0000000000000047(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0)告訴人P○○同上109年02月10日經通訊軟體LINE邀請告訴人加入詐欺集團成員之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2月10日17時38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223至225、229至230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P○○於警詢時證述(16565號卷二第211至216頁)3.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6565 號卷一第77至80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相關資料(16565號卷二第223至225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6565 號卷二第227至230頁)6.告訴人P○○提供之轉帳明細(16565號卷二第219至221頁)109 年02月13日15時39分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見16565號卷二第227至228頁)109年2月13日6萬元(與本案無涉)無匯款資料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48(新北地檢109偵字38137號、38684 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1)被害人t○○同上108年11月底經通訊軟體LINE,ID:「依依」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無1萬元(查無繳納記錄)AB2KA31HAN0074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7號卷,下稱【38137號卷】第67至69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16565 號卷一第19至37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t○○於警詢時證述(38137號卷第19至21頁)3.被害人t○○LINE對話記錄及交易明細(38137號卷第23至39頁)4.被害人t○○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38137號卷第51至55頁)5.統一超商回文(38137號卷第65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3137號卷第67至69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9月9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3156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9年1 月15日至2月3日交易明細表(3137號卷第81至95頁)無2萬元(查無繳納記錄)AB2KB31YAP0054無2萬元(查無繳納記錄)AB2KB321AP0036無(併辦書記載5 萬元,惟依卷內提供相關資料上開三筆帳號均無繳納記錄)49(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告訴人甲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08年12月30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 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佯稱可以參加投資課程之事由,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30日19時25分2萬元AB2KA2CXAP0127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8、10 頁)1.被告地○○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466號卷,下稱【13466號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甲○○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1至2頁;13466 號卷第33至34頁)3.統一超商回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7頁)4.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3月25日109亞字第109032505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10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8至9頁)6.告訴人甲甲○○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40至4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檢附被告開戶明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15至39頁)8.告訴人甲甲○○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卷第13至14頁)9.好鈞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他字第799號卷,下稱【799 號卷】第4至6頁)109 年01月05日18時48分2萬元AB2KA315AL0109109 年01月05日18時48分1萬元AB2KA315AL0110共計:5萬元(併辦意旨疏誤載為4萬元)50(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告訴人j○○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8 年11月11日10時許告訴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網路上登刊賺錢廣告,並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 NE,致陷於錯誤而匯款。108 年11月11日14時2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039號卷,下稱【35039號卷】第23頁)>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j○○於警詢時證述(35039號卷第7至9頁)3.告訴人j○○提供之轉帳明細(35039 號卷第11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月13日匯字第0109011301號函暨檢附資料(35039 號卷第23至25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22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475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35039 號卷第51至62頁)6.告訴人j○○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35039號卷第279至285頁)108 年11月11日14時26分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5,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未提出匯款資料,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108 年11月11日14時29分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9,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未提出匯款資料,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51(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告訴人w○○同上108年10月21日13時41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ID詩詩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13日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35039號卷第27至33頁)>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w○○於警詢時證述(35039號卷第13至15頁)3.告訴人w○○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35039 號卷第17至21、227至247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14日匯字第0108121702號函暨檢附資料(35039號卷第27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22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1475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35039 號卷第51至62頁)6.告訴人w○○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5039號卷第267至275頁)108年11月20日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1日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1日4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1日line: none;">1千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39號卷第263頁)52(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告訴人甲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9年1月2日19時經通訊軟體LINE,ID:DAFXS2020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30日16時59分2萬元AB2KA2CXDA0015金恆通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8973號卷,下稱【28973號卷】第15至19頁)">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玄○○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28973 號卷第5至8頁)3.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 年2月27日109亞字第109022705號函(28973 號卷第19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8973 號卷第15至17頁)5.告訴人甲玄○○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28973 號卷第31至40頁)6.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8973 號卷第21至23頁)7.告訴人甲玄○○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8973 號卷第25至29頁)108 年12月30日16時59分1萬元AB2KA2CXDA0016108 年12月30日20時51分1萬5000元AB2KA2CXDA0049108 年12月30日20時52分1萬5000元AB2KA2CXDA0050不詳6萬1,000元(與本案無涉)不詳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53(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告訴人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9 年01月02日19時告訴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網路上登刊賺錢廣告,並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 NE,致陷於錯誤而匯款。109 年01月02日19時15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偵字第25215號卷,下稱【25215號卷】第13頁)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述(25215號卷第33至37頁)3.告訴人甲○○提供之對話記錄及轉帳明細(25215 號卷第53至103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2月18日匯字第0109021801號函暨檢附資料(25215 號卷第19至25頁)5.亞磬創新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109亞字第109030601 號函(25215號卷第13頁)6.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5215 號卷第15至17頁)7.好鈞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5215 號卷第11 頁)8.告訴人甲○○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5215 號卷第39至51頁)109 年01月02日22時58分1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00共計:2萬8000元54(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告訴人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8 年11月20日17時21分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悅悅」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20日17時21分3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23頁)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申○○於警詢時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6至9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月2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007號函暨檢附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18至22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1月9日匯字第0109010901號函暨檢附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23頁)5.告訴人申○○提供之轉帳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16至17頁)6.告訴人申○○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12、14至1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3月6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0777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卷第24至27頁)108 年11月20日5萬元000-00000000000000不詳5萬元同上(無匯款資料)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聯55(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告訴人甲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8年12月18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EO專員小凌」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2月18日5000元AB2KB2CJAM0002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062號卷,下稱【19062號卷】,第23至28頁)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申○○於警詢時證述(19062號卷第7至12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429號函(19062 號卷第31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9062 號卷第27至28頁)5.告訴人甲申○○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19062 號卷第33至40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19062號卷第29頁)7.統一超商回文(19062號卷第25頁)8.告訴人甲申○○之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9062 號卷第41至43頁)9.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回函(本院卷二第183頁)108年12月26日"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2萬元(並未繳款)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83頁)108年12月26日"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萬元(並未繳款)000-0000000000000056(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告訴人亥○○(併辦書誤載江虹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11月7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YUTING」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18日21時43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81號卷,下稱【8581號卷】第91至92頁):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亥○○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77至78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6181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88至90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1月9日匯字第0109010901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91至92頁)5.告訴人亥○○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8581號卷第79至85頁)6.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7.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6頁)8.告訴人亥○○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93至103 頁)108 年11月18日21時52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22日09時57分2萬5000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1月22日13時41分2萬3600元000-00000000000000共計:98600元57(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告訴人甲己○○同上108 年11月26日18時58分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RONG」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26日18時58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112 至113頁)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己○○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06至107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5938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109至111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30日匯字第0108123001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112至113頁)5.告訴人甲己○○提供之轉帳明細(8581號卷第108頁)6.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7.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8.告訴人甲己○○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114至119頁)58(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告訴人V○○同上108年11月29日21時許經通在FACEBOOK刊登販售鞋子廣告,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29日23時36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132 至133頁)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V○○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22至123頁)3.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17日匯字第0108121701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132至133頁)4.告訴人V○○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8581號卷第124至131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告訴人V○○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120、134至136頁)59(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1)告訴人K○○同上108年12月3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霈婷」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03日17時36分許6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143 至144頁)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8581 號卷第9至20頁;本院卷一第192頁)2.告訴人K○○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39至140頁)3.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月9日匯字第0109010901 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143至144頁)4.告訴人K○○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8581號卷第140至142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告訴人K○○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式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137、145至148頁)60(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2)被害人宇○○同上108年12月18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欣怡」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20日22時10分5,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165-167頁、本院卷二第235頁)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宇○○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50至151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075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165至167頁)4.被害人宇○○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8581號卷第152至164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被害人宇○○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149、168至170頁)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01884號函(本院卷二第189頁)9.匯富公司111 年2月9日匯字第01111020901號函(本院卷二第235頁)61(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告訴人甲天○○同上108年12月23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凱兒」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2月23日17時10分許3000元(圈存而退還告訴人)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183 頁)-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天○○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73至174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8581號卷第183頁)4.告訴人甲天○○提供之轉帳明細(8581號卷第175至177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告訴人甲天○○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178 至182、184至185 頁)108 年12月23日23時08分許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萬5200元(圈存而退還告訴人)000-0000000000000062(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4)告訴人戌○○108年11月15日經通訊軟體LINE,暱稱「JAO」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 年11月16日16時41分許(併辦書誤載108年11月15日)1千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204 至205頁)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戌○○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188至189頁)3.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8122503號函暨檢附資料(8581號卷第204至205頁)4.告訴人戌○○提供之轉帳明細及對話記錄(8581號卷第190至203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告訴人戌○○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206至207、209、211至214 頁)63(新北地檢109 偵字16448等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5)告訴人y○○同上109年01月22日經通訊軟體LINE,ID:「陳德凱」邀請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群組以便投資,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9 年01月22日21時41分許3000元AB2KB31PAM0087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8581號卷第219 至221頁)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y○○於警詢時證述(8581號卷第215至216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8581號卷第219至221頁)4.告訴人y○○提供之轉帳明細(8581號卷第217至218頁)5.被告之合作金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581號卷第27至32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581號卷第29頁)7.告訴人y○○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8581號卷第214、222至227頁)8.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1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20430號函暨檢附亞馨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本院卷一第377 至381頁)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01884號函(本院二第189頁)10. 匯富公司111年1月19日匯字第0111011901號函暨檢附相關文件(本院卷二第191至212頁)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0335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本院卷二第213至216頁)12. 匯富公司111年2月18日匯字第01111021801 號函(本院卷二第241頁)109 年01月28日19時28分許2萬元AB2KB31VAM0073109 年01月28日19時28分許2萬元AB2KB31VAM0074109 年01月28日19時28分許1萬580元AB2KB31VAM0075109 年01月29日17時09分許2萬元AB2KB31VAM0104109 年01月29日17時09分許2萬元AB2KB31VAM0105109 年01月29日17時09分許5970元AB2KB31VAM0107109 年01月23日22時29分許7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89 頁、191至212頁、241 頁)109 年01月23日22時29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30日11時50分許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109 年01月30日16時04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共計:146550元64(橋頭地檢109 偵字7206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8年9月2日19時許經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上以暱稱「圓圓」佯約告訴人投資期權,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8年11月6日19時25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3號卷,下稱【5133號卷】第39至44頁)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丁○○於警詢時證述(5133號卷第8至13頁)3.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匯字第0109031601號函暨檢附資料(5133號卷第39至44頁)4.告訴人丁○○提供之轉帳明細及LINE對話記錄(5133號卷第69至96頁)5.告訴人丁○○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5133號卷第153、156、161至162、185 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5133號卷第235頁)108年11月6日19時26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6日19時28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共計:5萬元65(士林地檢109 偵字4283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甲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 年12月12日18時許經IG限時動態廣告刊登:缺錢嗎?現在加入馬上送禮金,不怕你賺,就怕你不來等訊息,再由通訊軟體LINEID為ben0413ss 之人向甲丑○○佯稱:「儲值5 萬元以上,會有專門老師帶領獲利」等語,致甲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08 年12月17日14時12分許(以告訴人繳費明細為準)3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4283號卷第37頁)1.被告地○○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283號卷【下稱4283號卷】第9 至10頁、54頁;本院卷一,第87、19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訴(4283號卷第16至17頁、55頁)3.證人盧威龍於偵查中之證訴(4283號卷第54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6183號函(4283號卷第34至36頁)5.匯富公司109年1月9 日匯字第0109010901 號函(4283號卷第37頁)6.好鈞公司登記資料(4283號卷第39至41頁)7.告訴人甲丑○○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4283號卷第43頁、45頁、47頁、48頁)8.IG限時動態廣告截圖照片(4283號卷第20頁)9.ATM 匯款明細翻拍照片(4283號卷第20頁)10. 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4283號卷第21頁)66(新北地檢109 偵字41817、4206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甲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8年11月26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將投資款匯入指定帳號,以配合老師參與投注線上博弈云云。108年12月9日13時3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創新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046號卷,下稱【26046號卷】第23、25至27、29至37頁)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26046號卷第9至11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寅○○於警詢時證述(26046號卷第13至16頁)3.亞磬創新公司109年3月6日109 亞字第109030607 號函(26046號卷第23頁)4.好鈞公司與亞磬公亞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6046 號卷第25至27頁)5.匯富公司109年1月9日匯字第0109010901 號函暨檢附資料(26046 號卷第29至37頁)6.告訴人甲寅○○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6046 號卷第41至51、55至65頁)7.告訴人甲寅○○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4張(26046號卷第67至73頁)8.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6046號卷第255頁)108 年12月10日15時41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3日16時9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5日20時41分75,000元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6日18時3分60,000元000000000000000067(新北地檢109 偵字41817、4206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甲庚○○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九妹」,向告訴人甲庚○○誆稱可提供「網賺商會」網站之明牌,告訴人可儲值點數照報牌下注,惟嗣後告訴人甲庚○○欲出金始發現遭到封鎖停權,無法出金。108年12月13日3,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02號卷,下稱【802 號卷】一第38至40頁)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802 號卷一第36至37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庚○○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802 號卷一第26至27頁、58至60頁、66至68頁)3.證人盧威龍於警詢中之證述(802 號卷一第43至46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2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857號函暨檢附資料(802 號卷一第21至23頁)5.匯富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802 號卷一第38至40頁)6.告訴人甲庚○○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轉帳截圖及網站網頁截圖各1 份(802號卷一第2至18頁)7.被告於合作金庫樹林分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802號卷二第53至83頁)8.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802 號卷二第52頁)68(新北地檢110 偵字5745號併辦意旨書)甲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9年1月10日臉書暱稱「ELLIE昕穎」,向告訴人甲宙○○佯稱可代為投資獲利,並傳送「NFXA GE 新世代金融投資平台」網站予告訴人甲宙○○註冊帳戶,致使甲宙○○陷於錯誤,於註冊後即將帳號及密碼供「ELLIE昕穎」操作投資云云。109年1月16日20時48分許10,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745號卷,下稱【5745號卷】第29至31頁)109年1月16日20時50分許10,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16日21時7分許10,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6時22分許20,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109年1月21日16時32分許12,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69(新北地檢110 偵字3718號、4682號、8008號、8141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f○○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11月21日被害人f○○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預測大陸彩票程式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4日17時13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3718號卷第17頁)70(新北地檢110 偵字3718號、4682號、8008號、8141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p○○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1月間某日被害人p○○經由一名「海月科技-沚展」之人介紹而陷於錯誤,並加入某綜合投資LINE群組「Enai智能搬磚」投資公司依指示匯款。109 年2月6日19時40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4682號卷第43至44頁)109 年2月5日19時53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71(新北地檢110 偵字3718號、4682號、8008號、8141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C○○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8年11月22日下午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暱稱「艾比」、「WP財務客服」、投資老師「Michea l 」人等,誘騙被害人C○○加入「宇舶投顧集團」進行投資,致C○○陷於錯誤,至該網站進行註冊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1月22日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8008號卷第13頁)108年11月22日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72(新北地檢110 偵字3718號、4682號、8008號、8141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N○○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 年1月5日20時許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暱稱「小凡」、「宋翊峰CDF 交易師」誘騙被害人N○○加入「NFXAGE新世紀金融投資平台」,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10日17時45分許pan="1">20,000元(已圈存退還)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5363號卷第17頁)73(新北地檢110 偵字5930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H○○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2月底某日被害人H○○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登刊、內容載有「想去馬爾地夫不是夢」等之貼文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ip旅行家-大熊 」為好友,及連結「寶格麗虛擬智能商城」註冊會員,復為購買該網站點數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5日1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5930號卷第17至18頁)74(新北地檢110 偵字9835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1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以WID 全球平台網(網址:https://d1168.wid99. com )取信告訴人黃○○,再以加入會員可帶領投資可獲利之詐術,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1月14日20,000元AB2KA2BEAE0163金恆通公司↓亞馨公司↓好鈞公司(見9835號卷第127 至137頁)108年11月14日20,000元AB2KA2BEAE0164108年11月14日20,000元AB2KA2BEAE0168108年11月14日20,000元AB2KA2BEAE0169108年11月14日20,000元AB2KA2BEAE0170108年11月15日20,000元AB2KA2BFAE0128108年11月15日20,000元AB2KA2BFAE0137108年11月25日20,000元AB2KA2BSAE0362108年11月25日20,000元AB2KA2BSAE0370108年11月25日20,000元AB2KA2BSAE0382108年11月25日20,000元AB2KA2BSAE0386108年11月25日10,000元AB2KA2BSAE0397108年11月27日20,000元AB2KA2BUAE0326108年11月27日20,000元AB2KA2BUAE0342108年11月28日20,000元AB2KA2BVAE0295108年11月28日20,000元AB2KA2BVAE0306108年11月28日20,000元AB2KA2BVAE0310108年11月28日15,000元AB2KA2BVAE0338108年11月14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14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14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1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1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1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2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2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25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28日20,000元0000000S00000000108年11月28日15,000元0000000S0000000075(新北地檢110 偵字12089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丑○○(併辦書誤載鄧宇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 年12月26日(併辦書誤載108 年12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In stagram 網站刊登賺錢訊息,告訴人丑○○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3日22時8分許20,000元AB2KB313AB0131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2089號卷第55至56頁)(本院卷二第51頁)109年1月3日22時9分許13,904元AB2KB313AB013276(新北地檢110 偵字22111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甲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年7月底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徐維德(另行偵辦)所成立之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ENAI」投資平台,向告訴人甲丁○○佯稱可投資該平台比特幣獲利,致甲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13日20,000元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2111號卷第18至19頁)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丁○○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2111號卷【下稱22111號卷】第6 至9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2111 號卷第18至19頁)4.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號申請人暨交易明細資料(22111 號卷第31至43頁)5.告訴人甲丁○○之提款機轉帳明細(22111號卷第118頁)6.告訴人甲丁○○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2111號卷第87至88頁、90至91、105頁)77(新北地檢110 偵字22311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年2月6日(併辦意旨書誤載108年7月底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ENAI」投資平台,向告訴人子○○佯稱可投資該平台比特幣獲利,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 年2月6日(併辦意旨書誤載109年2月13日)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2311號卷第25頁);">">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子○○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2311號卷【下稱22311號卷】第6 至12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2311 號卷第25頁)4.好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2311 號卷第28至30頁)5.告訴人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22311 號卷第38頁)6.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號申請人暨交易明細資料(22311 號卷第86至100頁)7.告訴人子○○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2311號卷第101至115頁)8.告訴人子○○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22311號卷第136至139頁)78(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u○○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08年11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CAND ICE 」向u○○謊稱有獲利課程,致u○○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轉帳或以超商代碼繳費。108 年11月16日19時7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二第35頁)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21654 號卷【下稱21654 號卷】卷一,第27至49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u○○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13至14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8年12月25日匯字第01081225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二第35至39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63頁)7.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8.告訴人u○○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二第15頁)9.告訴人u○○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17至25頁)10. 告訴人u○○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二第7、27至33頁)108 年11月19日12時22分許9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5日(併辦書誤載108年11月28日)2萬元AB2KA2BSAE0242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3至369頁)2萬元AB2KA2BSAE02432萬元AB2KA2BSAE02442萬元AB2KA2BSAE02452萬元AB2KA2BSAE024679(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S○○同上108年11月18日經由Instagram(下稱IG)動態介紹加入LINE好友「LE O麟 」及投資群組,S○○並依投資網站指示匯款。108 年11月18日22時16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1頁)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27至49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S○○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45至50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51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63頁)7.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8.告訴人S○○之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二第51頁)9.告訴人S○○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53至65頁)10. 告訴人S○○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二第67至73、89、91頁)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5939號函(21654號卷二第79至83頁)108 年11月22日20時34分2萬元AB2KA2BPAB0216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3至369頁)同日20時36分1萬元AB2KA2BPAB021880(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癸○○同上109年1月10日經由IG介紹透過LI NE加好友「Joyce」、「珊妮」、「江彥博」後,加入博弈網站,癸○○並依網站指示匯款下注並購買課程。108年11月12日12時40分許2萬元AB2KA2BBAB0232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3至369頁)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36至37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癸○○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99 至103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51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63頁)7.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8.告訴人癸○○之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二第105頁)9.告訴人癸○○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105至111頁)10. 告訴人癸○○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二第95頁、113至117頁)108年11月13日19時27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1頁)81(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甲戊○○同上109年1月15日經由IG介紹透過LI NE加好友「佳佳」後,加入博投網站,甲戊○○並依網站指示匯款儲值並下注。109年1月15日23時許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7頁、359頁)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6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戊○○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129至132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7頁、359頁)6.告訴人甲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 號卷二第133至137頁)7.告訴人甲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141至143頁)8.告訴人甲戊○○之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二第127頁、145至147頁)82(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O○○同上108年12月12日經由IG介紹透過LI NE加好友「雪麗」、「陳德凱」後,加入投資網站,O○○並依網站指示匯款儲值。108 年12月13日14時33分許span="1" rowspan="1">5,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7頁、359頁)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2至43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O○○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163至164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51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7頁、359頁、361頁、363頁)7.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8.告訴人O○○之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 號卷二第165至167頁)9.告訴人O○○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169至221頁)10. 告訴人O○○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二第159至161 頁、223至237頁)108 年12月17日15時14分許1萬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1頁、365至369頁)108 年12月17日15時18分許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1頁、365至369頁)108 年12月19日15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1頁、365至369頁)108 年12月17日起至108 年12月21日止1萬元AB2KA2CHAH0037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63頁、365至369頁)2萬元AB2KA2CHAH00357,650元AB2KB2CMAE0055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9頁)1萬8,828元AB2KB2CMAE00602萬元AB2KB2CMAE00642萬元AB2KB2CNAE00003,955元AB2KB2CNAE000383(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Z○○同上109年1月11日透過LINE加好友「陳志邦」後,加入聯誼群組,Z○○並依指示匯款以利他人代操作「NEK娛樂城」。109年1月14日20時許9000元AB2KB31EAG0012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9頁)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5至46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Z○○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249至253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9頁)6.告訴人Z○○之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二第255頁)9.告訴人Z○○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267至280頁)10. 告訴人Z○○之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二第243至245 頁、281至283頁)109年1月11日1000元(與本案無涉)無繳費資料不詳109年1月16日21時32分許colspan="1" rowspan="1">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1" rowspan="1">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二第69頁)109年1月16日21時40分許olspan="1" rowspan="1">1萬元、1萬元(與本案無涉)owspan="1">00142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1" rowspan="1">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二第69頁)84(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m○○同上108年12月5日經由IG介紹透過LI NE加好友「wwekis s 」後,加入投資操作平台「NGC 博投網」,m○○並依網站指示匯款儲值。108年12月5日23時48分許5,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7頁、359頁)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35至36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m○○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297至300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7頁、359頁)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派管字第10904270001 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號卷一第373至374頁)7.告訴人m○○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存摺內頁明細(21654號卷二第301至303頁)8.告訴人m○○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305至312頁)9.告訴人m○○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二第291至293 頁、317至331頁)108年12月6日16時10分許5,000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6日23時49分許2萬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6日23時50分許6,915元(已圈存退款)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6日17時16分許3萬6,000元(已圈存退款,且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公司↓灣霈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73至374頁)(該公司非被告所有)85(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E○○同上108年11月8日網友「夏芯」介紹投資網站,並再介紹網友「趙教授」幫忙進行投資,E○○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投資108 年12月11日00時51分許9,5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1頁)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6至47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E○○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339至345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51頁)6.告訴人E○○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號卷二第351至355頁)7.告訴人E○○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361至362頁)8.告訴人E○○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二第335至337 頁、363至381頁)108 年12月11日00時54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8日10時36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108 年12月19日11時33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19日17時33分許1,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86(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告訴人x○○同上108年11月14日透過網友「陳子豪」介紹至比特幣開會員帳戶,x○○並依指示匯款繳付代操、激活費用。108 年11月18日20時01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1頁)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1至42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x○○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二第393至395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51頁)6.告訴人x○○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號卷二第399頁)7.告訴人x○○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二第401至435頁)8.告訴人x○○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二第389至391 頁、437至449頁)9.匯富公司109年1月26日匯字第01081217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二第451至453頁)10. 告訴人x○○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二第455頁)108年11月18日23時02分許pan="1" rowspan="1">25,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施佩妤)108 年11月20日10時40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同日20時00分許29,000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同日23時00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 年11月19日19時56分許5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姿吟)108 年11月19日20時30分許5,000元(與本案無涉)同上87(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告訴人甲酉○○同上108年11月6日使用IG廣告連結加入LINE好友「楊穎」,加入Hou LI資金分配國際集團,甲酉○○依指示匯款。108 年11月06日17時22分許1,000元(已圈存)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7頁、359頁)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38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酉○○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9 至19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7頁、359頁)6.告訴人甲酉○○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 號卷三第21至29頁)7.告訴人甲酉○○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31至38頁)8.告訴人甲酉○○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三第39至61頁)9.告訴人甲酉○○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三第65至67頁)108 年11月14日19時43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戶名:吳啟輔)108 年11月15日16時03分許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戶名:王品閎)108 年11月16日22時10分許5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 年11月15日20時25分許45,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戶名:林昀志)88(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告訴人李宥蓁同上109年1月13日透過交友APP 認識「陳子豪」,經「陳子豪」告知代操外匯之方式,註冊投資網站,李宥蓁依指示匯款代操費用。109年1月13日13時36分許td" colspan="1" rowspan="1">1,000元(已圈存)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7頁、359頁)s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21654 號卷一第44至45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李宥蓁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77至82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7頁、359頁)6.告訴人李宥蓁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 號卷三第83至85頁)7.告訴人李宥蓁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87至91頁)8.告訴人李宥蓁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三第73至75頁、93至105頁)9.告訴人李宥蓁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三第115頁)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2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357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三第109至113頁)109年1月13日19時10分許3,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公司(戶名:吳聲銘)同日18時24分許23,700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9年1月13日22時03分許18,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公司(戶名:蔡富方)89(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L○○同上108年12月9日經由IG動態加入LI NE「biubiu」為好友,進入「富裕會員管理網」L○○並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投資。108年12月9日16時5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49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L○○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127至132頁)3.證人張國書於警詢時證述(21654 號卷三號卷第135 至137頁)4.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5.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6.匯富公司109年1月21日匯字第01090121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一第349頁)7.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一第353至356頁)8.被害人L○○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交易明細及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三第139至169頁)9.被害人L○○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195至307頁)10. 被害人L○○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三第119至121 頁、171至187頁)11. 被害人L○○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三第309至310頁)108 年12月15日17時26分許3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16日21時17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台灣富邦商業銀行(戶名:劉丁慧)同日19時35分許1,000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 年12月17日16時41分許5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王懌叡)同日16時50分許59,000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 年12月17日17時14分許1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華泰商業銀行(戶名:張晉語)108年12月15日17時02分許至同日17時17分許1萬元AB2KB2CFAI0008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一第353至356頁)2萬元AB2KB2CFAI00092萬元AB2KB2CFAI00102萬元AB2KB2CFAI00112萬元AB2KB2CFAI00122萬元AB2KB2CFAI001390(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告訴人天○○同上108年11月2日收到手機簡訊後,點擊連結至「智富寶」網站,天○○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投注108年11月3日14時30分許3,000元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三第329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天○○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321至323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2月4 日匯字第01090204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三第329至331頁)6.告訴人天○○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號卷三第325頁)7.告訴人天○○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341至347頁)8.告訴人天○○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三第315至317 頁、335至339頁)9.告訴人天○○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三第355頁)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3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6184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三第349至353頁)同日17時54分許10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91(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告訴人陳啟榮同上108年12月10日透過交友平台認識網友「吳欣怡」後,再依LINE好友「王天富」至「普匯」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投資,陳啓榮並依指示匯款投資。108 年12月26日23時37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三第375至377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陳啟榮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363至369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1月31日匯字第0109013102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三第379至381頁)6.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三第375至377頁)7.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8.告訴人陳啟榮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號卷三第371至373頁)9.告訴人陳啟榮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397至419頁)10. 告訴人陳啟榮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三第359至361 頁、383至395頁)108 年12月30日21時37分許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磐公司(見21654號卷三第379至381頁)108 年12月30日21時39分許5,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092(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告訴人己○○同上108年12月5日透過臉書廣告加入「宇舶投顧集團」,己○○並依指示匯款進行投資。108年12月5日20時53分許3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三第437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己○○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431至433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月22日合金總集字第1090001110號函附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好鈞有限公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三第463至46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1月13日匯字第01090113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三第437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6012號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維護資料(21654號三第439至443頁)7.告訴人己○○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號卷三第435頁、461頁)8.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455至460頁)9.告訴人己○○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三第425至427 頁、445至453頁)108年12月5日19時01分許3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5日19時45分許3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98(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告訴人A○○同上108年12月11日透過手機登入「CF D 差價合約」投資平台,A○○並依LINE「Hsuan 」、「客服專線」、「Jonny Chen」指示匯款進行投資。108 年12月12日11時47分許2,000元AB2KB2CCAE0004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三第375至377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A○○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三第479至481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三第485至487頁)6.告訴人A○○之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三第483頁)7.告訴人A○○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三第491至519頁)8.告訴人A○○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 號卷三第475至477 頁、489頁)108 年12月13日21時許9,755元AB2KB2CDAE0108108 年12月10日19時56分許19,575元AB2KB2CJAE003599(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告訴人謝筑樺(原名謝奕珍)同上108年11月8日透過臉書投資廣告加LINE好友「吳明華」,經介紹加入「Huo Li資金分配國際集團」網站及LINE客服,謝筑樺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投資。108年11月8日20時37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彭子豪)outline: none;">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謝筑樺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四第17至20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四第25頁)6.告訴人謝筑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超商代碼繳費收據截圖(21654 號卷四第21至23頁)7.告訴人謝筑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四第41至83頁)8.告訴人謝筑樺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四第9至11頁、27至39頁)9.告訴人謝筑樺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 號卷四第85頁)108年11月9日16時10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戶名:趙騰昌)同日16時25分許2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年11月9日19時52分許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郭嘉洋)同日19時57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同上108年11月8日18時16分許1,000元AB2KB2B8AA0019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四第25頁)100(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告訴人r○○同上108年12月8日臉書「黃湘婷」透過「博奕心得分享投資手遊分析賺錢」論壇向r○○謊稱投資資訊,致r○○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8日20時34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亞磐公司↓好鈞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85 至187頁)outline: none;">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r○○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四第93至94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四第101至103頁)6.亞磐公司109年2月17日109亞字第109021705號函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1654 號卷一第365至369頁)7.告訴人r○○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21654 號卷四第95至99頁)8.告訴人r○○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四第121至125頁)9.告訴人r○○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四第89至91 頁、111至119頁)10.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1年1月21日雲警六偵字第1110001594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二第185 至187頁)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000003464號函(本院卷二第53頁)12.匯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匯字第0110121301號函(本院卷二第71至79頁)108 年12月11日00時06分許1,000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lspan="1" rowspan="1">匯富公司↓玉君服飾批發行(本院卷二第53、73至79、253至269頁)101(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告訴人q○○同上108年11月5日經由IG 廣告加入LINE「子玲」,並註冊「資金分配國際集團」註冊平台及加LINE「唐皓」,q○○依指示匯款進行投資。108年11月5日18時49分許3,000元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四第141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q○○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四第135至136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654 號卷四第141頁)6.告訴人q○○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1654 號卷四第137至139頁)7.告訴人q○○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四第153至169頁)8.告訴人q○○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四第131至133 頁、143至151頁)同日22時53分許3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戶名:曾天德)102(臺北地檢110 偵字119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告訴人v○○同上108年12月6日透過LINE「黃姍姍」加入「投資外匯價差交易」投資平台,v○○並依LI NE「張老師」指示匯款進行投資。108年12月7日12時32分許10萬元000-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1654號卷四第195頁)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v○○於警詢時證述(21654號卷四第185至187頁)3.好鈞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21654 號卷一第57至77頁)4.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1654號卷一第345至347頁)5.匯富公司109年2月4 日匯字第0109020401號函暨所附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1654 號卷四第195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7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80006142號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維護資料(21654號四第197至201頁)7.告訴人v○○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21654 號卷四第189至193頁)8.告訴人v○○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21654 號卷四第219至235頁)9.告訴人v○○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654號卷四第177至179 頁、203至217頁)10. 告訴人v○○之匯款明細一覽表(21654號卷四第239頁)同日15時13分許5萬元000-00000000000000同日15時14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000同日15時16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000同日18時21分許5萬元000-00000000000000103(臺中地檢109 偵字35069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張愉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1月7日張愉嫻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散佈長期頭資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 年11月12日20時47分許1,000元AB2KB2BCAE0073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35069號卷二第33頁)1.被告地○○於警詢、偵訊中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35069 號卷【下稱35069 號卷】一第217至218頁;35069號卷二第390至391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被害人張愉嫻於警詢時證述(35069號卷一第257至261頁)3.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35069號卷三第229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35069 號卷二第33頁)5.被害人張愉嫻之超商代碼繳費記錄翻拍照片(35069 號卷二第155頁)6.被害人張愉嫻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35069 號卷二第159至183頁)7.被害人張愉嫻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35069號卷二第149至153頁)104(新北地檢110 偵字9826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甲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1月6日12時22分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體Line加告訴人蔡燦有為好友,再誘騙其參予網路永利寶弈網站,謊稱在網站中賭賽車,保證獲利云云,致甲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2月19時17分許16,000元AB2KB2C2AB0063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9826號卷第10至12頁)="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甲未○○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9826號卷【下稱9826號卷】第4至5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1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1164號函附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好鈞有限公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好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與交易明細表(9826號卷第13至29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9826號卷第10至12頁)5.告訴人甲未○○之超商代碼繳費記錄翻拍照片(9826號卷第6頁)6.告訴人甲未○○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9826號卷第7至9頁)108年12月16日0時12分許2萬元AB2KB2CGAB0000105(新北地檢110 偵字10684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2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馬丁」,在通訊體Line加卯○○為好友,再誘騙其參予網路投資平台BTC,謊稱可投資權證快速獲利,再由自稱為陳瑜、黃鎮龍、Linda、Jeffrey等人假扮投資專家,共同施行詐術,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 年2月6日15時53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0684號卷第9 頁)yle="outline: none;">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卯○○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0684 號卷【下稱10684 號卷】第81頁反面至82頁反面)3.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10684號卷第10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0684 號卷第9頁)5.告訴人卯○○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0684 號卷第83頁)6.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0684 號卷第74至75頁)7.告訴人卯○○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0684號卷第8頁、61至63頁、68頁)106(新北地檢110 偵字17318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9年1月初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謊稱可投資獲利,誘騙告訴人午○○加入外匯投資網站,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31日21時42分9,145元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17318號卷第39至40頁)yle="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午○○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7318 號卷【下稱17318號卷】第4至5頁)3.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資料(17318號卷第103至104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17318 號卷第39至40頁、41至42頁)5.告訴人午○○之匯款資料(17318 號卷第56至59頁)6.告訴人午○○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7318 號卷第60至69頁)7.富邦銀行附表虛擬帳戶明細及對應實體帳戶所有人資料- 金恆通公司(17318 號卷第19至20頁)8.午○○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及存摺明細、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明細(17318 號卷第52頁、54頁)109年1月31日21時45分15,000元00000000000000109年1月31日23時14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109年1月31日23時18分5,694元00000000000000109年2月10日23時33分5,000元00000000000000(併辦書誤載00000000000000)109 年2月5日23時28分="he-td" colspan="1" rowspan="1">2,167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併辦書誤載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百盛公司(見17318號卷第41至42頁)107(新北地檢110 偵字21706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W○○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11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加W○○為好友,再誘騙W○○加入不實投資網路,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 年11月19日14時1,000元AB2KB2BKAG0003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706號卷第11至12頁)yle="outline: none;">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W○○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1706號卷【下稱21706號卷】第77至81頁)3.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申請人暨交易明細資料(21706號卷第13至17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706 號卷第11至12頁)5.告訴人W○○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之繳款證明(21706號卷第83頁)6.告訴人W○○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706 號卷第95頁、105至107頁)7.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19日全管字2178號函(21706 號卷第9頁)108(新北地檢110 偵字21857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Y○○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9年2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加Y○○為好友,再誘騙Y○○加入不實投資網路,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109年2月6日14時16分3,000元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1857號卷第19頁)yle="outline: none;">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Y○○於警詢時證述(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1857號卷【下稱21857號卷】第3至9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 年11月17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2965號函附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好鈞有限公司】開戶申請書暨交易明細資料(21857 號卷第22至47頁)4.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1857 號卷第19頁)5.告訴人Y○○所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資料及往來明細(21857 號卷第49至50頁)6.告訴人Y○○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1857 號卷第11頁、13頁、15頁、17至18頁)7.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資料(21857 號卷第20至21頁)109(新北地檢110 偵字23754、27551、27559、30100、30206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告訴人i○○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 年11月25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i○○佯稱得代操虛擬貨幣比特幣交易並給予利潤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9日至14日1萬元AB2KB2C9AE0035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3754號卷第100至101頁)yle="outline: none;">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訴(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3754 號卷【下稱23754 號卷】第13至15頁)3.告訴人i○○之繳款交易明細列印紙(23754 號卷第18至68頁)4.告訴人i○○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截圖(23754號卷第69至78頁)5.好鈞公司變更登記表(23754號卷第96至97頁)6.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23754號卷第99頁)7.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其附件(23754 號卷第100至101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5月3 日合金樹林字第1100001245號函暨檢附好鈞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23754號卷第184至197頁)9.民眾i○○所報詐欺案金錢流向圖(23754 號卷第98頁)1萬元AB2KB2C9AE00361萬4000元AB2KB2C9AE00801萬6000元AB2KB2C9AE00841萬2000元AB2KB2C9AE00851萬8000元AB2KB2CAAE00692萬元AB2KB2CAAE00702萬元AB2KB2CAAE01131萬6000元AB2KB2CAAE01232萬元AB2KB2CBAE00502萬元AB2KB2CBAE00671萬元AB2KB2CBAE00682萬元AB2KB2CBAE01032萬元AB2KB2CCAE00561萬2000元AB2KB2CCAE00572萬元AB2KB2CCAE00651萬元AB2KB2CCAE00661萬4000元AB2KB2CCAE00691萬4000元AB2KB2CCAE00702萬元AB2KB2CCAE01251萬元AB2KB2CCAE01262萬元AB2KB2CDAE00511萬5000元AB2KB2CDAE00521萬6000元AB2KB2CDAE00551萬6000元AB2KB2CDAE00561萬8000元AB2KB2CDAE00581萬5000元AB2KB2CDAE00621萬5000元AB2KB2CDAE00631萬6000元AB2KB2CDAE00761萬6000元AB2KB2CDAE00772萬元AB2KB2CDAE00802萬元AB2KB2CDAE00811萬5000元AB2KB2CDAE00911萬5000元AB2KB2CDAE00922萬元AB2KB2CDAE01152萬元AB2KB2CDAE01162萬元AB2KB2CEAE00402萬元AB2KB2CEAE00411萬8000元AB2KB2CEAE00441萬8000元AB2KB2CEAE00451萬9000元AB2KB2CEAE00551萬9000元AB2KB2CEAE0056110(新北地檢110 偵字23754、27551、27559、30100、30206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2)告訴人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年12月10日7時5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寅○○佯稱有投資機會,需先儲值操作金,事後將返還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 年12月10日13時24分許1000元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7551號卷第13至15頁)yle="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訴(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7551 號卷【下稱27551號卷】第6至7頁)3.告訴人寅○○之繳款交易明細截圖照片(27551 號卷第34頁)4.詐欺集團刊登詐騙廣告(27551 號卷第33至35頁)5.告訴人寅○○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截圖(27551號卷第36至52頁)6.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其附件(27551 號卷第13至15頁)7.好鈞公司之合庫銀行開戶綜合申請書暨檢附有限公司登記表(27551 號卷第16至22頁)8.告訴人寅○○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7551號卷第11頁、12 頁、26頁、28頁)111(新北地檢110 偵字23754、27551、27559、30100、30206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3)告訴人e○○同上108年12月1日12時5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告訴人e○○佯稱以6000元價格販賣遊戲帳號予e○○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日17時21分許6000元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見27559號卷第14頁)yle="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訴(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7559 號卷【下稱27559號卷】第5至6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80006179號函(27559號卷第11至13頁)4.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月20日匯字第0109012001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27559 號卷第14至15頁)5.好鈞公司之合庫銀行開戶綜合申請書暨檢附有限公司登記表(27559 號卷第16至22頁)6.好鈞公司變更登記表(27559 號卷第25頁)7.告訴人e○○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7559號卷第28頁、29 頁、30頁、32頁、33頁)8.告訴人e○○之繳款交易明細截圖照片(27559 號卷第34頁)9.告訴人e○○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截圖(27559號卷第36至37頁)112(新北地檢110 偵字23754、27551、27559、30100、30206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4)告訴人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8年8月某日某時間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wedate、LI NE向告訴人酉○○存佯稱欲合資進行投資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4日22時11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30203號卷第63頁)yle="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訴(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0203 號卷【下稱30203號卷】第5至7頁)3.告訴人酉○○之繳款交易明細影本(30203 號卷第40至43頁)4.告訴人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截圖(30203號卷第45至58頁)5.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30203號卷第62頁)6.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其附件(30203 號卷第63頁)7.好鈞公司之合庫銀行開戶綜合申請書暨檢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30203 號卷第64至74頁)8.告訴人酉○○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30203號卷第9至19頁、26頁、27頁、76頁、77頁)9.匯富公司110 年12月13日匯字第0110121301號函暨檢附相關文件(本院卷二第71至91頁)10.臺中市政府110年6 月1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20430號函暨檢附亞馨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本院卷一第377至381頁)108年12月4日22時12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5日13時04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5日21時35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6日20時11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6日20時12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7日13時19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7日13時19分許1萬元00000000000000108 年12月23日17時許2萬元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好鈞公司(本院卷二第71頁)109年1月30日18時2萬元(與本案無涉)00000000000000匯富公司↓亞磬公司(本院卷二第71頁)113(新北地檢110 偵字23754、27551、27559、30100、30206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5)告訴人o○○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 年1、2月間某日某時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o○○佯稱為其進行賽車投資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 年2月8日19時18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30100號卷第14至15頁)yle="outline: none;">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訴(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0100 號卷【下稱30100號卷】第5至6頁)3.告訴人o○○之繳款交易明細影本(30100號卷第9頁)4.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其附件(30100 號卷第14至15頁)5.告訴人o○○匯入人頭帳戶款項明細表(30100號卷第4頁)6.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30100號卷第16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4月1 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1164號函暨檢附開戶綜合申請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交易明細(30100 號卷第17至27頁)8.告訴人o○○之受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30100 號卷第29頁、31頁、33頁、34頁、45頁、46頁)109 年2月8日19時20分許2萬元00000000000000114(新北地檢110 偵字28712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n○○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10月7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黃樑」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n○○佯稱:可利用ENA I 搬磚程式軟體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致n○○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2月7日1萬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8712號卷第118頁)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偵訊中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12號卷【下稱28712號卷】第186 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證訴(28712 號卷第141至144頁)3.金恆通公司電子郵件回文(28712 號卷第118頁)4.好鈞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開戶之開戶綜合申請書(28712號卷第120至125頁)5.好鈞公司之本案實體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28712 號卷第126至138頁)6.告訴人n○○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28712 號卷第145頁、152頁)7.告訴人陳韻其帳號交易明細(28712號卷第177頁)115(桃園地檢110 偵字29795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間詐欺集團以投資賺外快訊息邀告訴人戊○○加入LINE群組,由暱稱「凱原」誘騙戊○○下注賭博,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5日下午9時45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金恆通公司↓好鈞公司(見22029號卷第29頁):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地○○於警詢中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29號卷【下稱22029號卷】第11至14頁;本院卷二第326、490頁)2.告訴人戊○○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中之證訴(桃園地檢109年度他字第6070 號卷【下稱6070號卷】第73至79頁、5至6頁)3.告訴人戊○○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6070號卷第8至22頁)4.告訴人戊○○提供匯款及轉帳資料(6070號卷第7頁)5.告訴人戊○○提供配程宣導與儲值網址畫面(6070號卷第7頁)6.統一便利商店繳費單據(6070號卷第47頁)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3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4148號函覆資料(6070號卷第81至86頁)8.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司與好鈞有限公司簽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22029 號卷第19至21頁)9.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回函資料(22029號卷第29頁)10.匯富科技公司110年2 月22日匯字第0110022201號函暨所付本案虛擬帳戶委託單位資料(22029號卷第41頁)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4月1 日合金樹林字第1100000935號函暨檢附好鈞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22029號卷第151頁、153頁、155至179頁)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庚分行109 年10月15日合金長庚字第1090003192號函覆資料(22029號卷第181頁、183頁、189頁)13. 好鈞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2029號卷第209頁)109年2月5日下午9時47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109 年2月6日上午10時4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109 年2月6日上午10時6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調解內容】告訴人調解內容備註甲辰○○被告願給付告訴人甲辰○○伍萬伍仟元,自109年12月1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甲辰○○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甲辰○○)本院卷一第199頁M○○被告願給付告訴人M○○壹萬伍仟元,自109年12月1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M○○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M○○)同上乙○○願無條件原諒被告。本院卷一第226頁t○○同上同上w○○同上同上甲申○○同上同上宇○○同上同上未○○同上同上甲天○○同上同上宙○○同上同上謝○閔同上同上D○○被告願給付告訴人D○○壹仟元,於今日(109年12月28日)當場給付現金,經告訴人D○○點收無誤後不另給據。本院卷一第229頁甲玄○○被告願給付告訴人甲玄○○參仟伍佰元,自110年1月起於每月5日前分期給付捌佰柒拾伍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甲玄○○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甲玄○○)同上y○○被告願給付告訴人y○○伍仟參佰元,自110年1月起於每月5日前分期給付壹仟佰貳拾伍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y○○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y○○)本院卷一第229至230頁丁○○被告願給付告訴人丁○○壹萬伍仟元,自111年1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丁○○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第一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丁○○)本院卷一第301頁甲庚○○兩造無條件成立調解。本院卷一第355頁甲丑○○被告願給付告訴人甲丑○○伍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甲丑○○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華郵政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甲丑○○)本院卷二第285頁C○○被告願給付告訴人C○○貳拾伍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C○○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C○○)同上黃○○被告願給付告訴人C○○貳拾柒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黃○○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市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本院卷二第285至286頁庚○○被告願給付告訴人庚○○貳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庚○○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華郵政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庚○○)本院卷二第295頁s○○被告願給付告訴人s○○壹拾捌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s○○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渣打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s○○)本院卷二第295至296頁H○○被告願給付告訴人H○○壹萬陸仟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H○○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H○○)本院卷二第296頁l○○被告願給付告訴人l○○伍萬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l○○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玉山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l○○)同上o○○被告願給付告訴人o○○壹拾壹萬伍仟元,自111年3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o○○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o○○)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div>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