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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0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瑞祥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路仟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袁瑞祥宣示之主文欄部分,應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經本院誤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路仟元沒收」,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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