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 原告
-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聰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 被告
-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敬中
上列原告因被告王敬中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王敬中之偽造文書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爰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王敬中所涉偽造文書案件,雖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偵查終結併製作完成108 年度偵續字第305 號、第319 號起訴書,然上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法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