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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志中薛巧翊時瑋辰

原告
楊士賢
法定代理人
楊金鋒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進榮

      宏騰工程行即楊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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