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 告 楊士賢 法定代理人 楊金鋒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宏騰工程行即楊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