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俊彥

原告
蘇羽華
原告
黃婕妤
被告
鄭維仁
被告
信源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德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信源電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信源電器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信源電信有限公司」,顯係「信源電器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信源電器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