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俊彥
- 當事人蔡財富、劉政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0號原 告 蔡財富 被 告 劉政憲 貴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翠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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