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 原告
- 林春福
- 被告
- 趙文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29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29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