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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0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耀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8年1月9日確定(下稱本案)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1件傷害及3件毒品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該署觀護人通知到場執行保護管束,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09年7月21日、同年9月8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4日、同年12月24日報到,核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程序駁回部分:

(一)按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而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既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待言(最高法院44年度台非字第41號、92年度台非字第2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撤銷緩刑之事由,已為實體之裁定確定者,檢察官如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顯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即非合法。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自108年1月9日至112年1月8日止,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乙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於109年7月21日、同年9月8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4日及同年12月24日確受合法通知而未按期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報到,經該署予以發函告誡5次等節,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執保字第57號執行筆錄及各該告誡併下次報到時間通知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考,固均堪認定。惟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8號裁定,以難認受刑人未遵守保護管束命令已屬「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為由,實體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5月24日確定等節,有上開駁回裁定在卷足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該駁回聲請之實體裁定既已確定,即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故此部分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三、實體駁回部分:

(一)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開各款規定,是否確屬「情節重大」,自應斟酌確保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而為認定,並非受保護管束人一有違反命令之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於此均合先敘明。

(二)經查,受刑人固有於本案緩刑期間內,因另涉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4480號提起公訴;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持有超量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9339、9419號提起公訴;因涉犯持有超量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085、24475、28686、32048號提起公訴,且現各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92號等號及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審理中一節,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稽。惟受刑人所涉上開傷害、販賣或持有超量第三級毒品案件,均未經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之法理,尚不能遽認受刑人確有上開傷害、販賣或持有超量第三級毒品之罪行,且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及受刑人有何該當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所定「未保持善良品行,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及「未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情形,則受刑人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雖有涉犯前開數案,然其是否確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規定所指情事,且已該當「情節重大」等節,均有不明,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0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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