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68號
- 公 訴 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
- 表 人 陳勇志
- 被 告
- 許仁賢
- 上 二 人
- 選任辯護人
- 顏世翠律師
- 焦郁穎律師
- 郭子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余家恩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偵查起訴檢察官之姓名誤植為「檢察官余家恩」,此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