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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66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施建榮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雅菁
選任辯護人
潘辛柏律師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續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雅菁明知「全罩3D立體口罩」、「一次性3D立體口罩」、「非常時期罩顧你的健康」、「三層防護層層過濾」、「3D舒適服帖設計」、「防護效果」、「對折式設計衛生不占空間」及「產品參數」等口罩圖片,為告訴人黄東其所經營之童年往事企業社,為銷售全罩3D彈性織布口罩,而委託杭州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之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之犯意,先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告訴人所有之上開口罩圖片,而非法重製之,後於民國109年4月25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以帳號「lovemaggie」將其下載之本案著作刊登並張貼於其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之販售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就本案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上揭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11年5月18日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66號卷第17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得上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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