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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劉容妤

  • 當事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玉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琦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崑海 原 告 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 崧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蓁律師 被 告 黃建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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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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