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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月珠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月珠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身心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之調解筆錄附卷為證,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311號
被      告  陳月珠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月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㈠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10時2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 號「蜜世界蔬果專賣店」,趁無人注意之
    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由店長陳惠典所管領之如附表一
    所示物品,未結帳即逕自離去。㈡復於同年12月19日10時27
    分許,在上址蔬果專賣店,趁無人注意之際,以相同方式,
    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未結帳即逕自離去。嗣陳惠典發覺
    遭竊而予以攔阻,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物品(已發還陳惠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惠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月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惠典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份、扣案物照片3張、監視器影像畫面
    翻拍照片9張、11張及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
    告竊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竊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
    亦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
    另聲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堉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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