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0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3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萬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萬山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8年簡字第1983號」更正為「108年重簡字第1983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又被告以接續之意思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內2次對告訴人為事實欄所載辱詞之公然侮辱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民事訴訟糾紛與原告委任之告訴人於法庭進行攻防程序,竟因不滿告訴人言論,於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公開法庭場所,以不堪言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年過半百、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目的、犯後態度暨雙方雖依通知到場,然被告先行離席而調解不成立(見卷附本院《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3號
    被      告  沈萬山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2樓之1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萬山因黃聖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其提出返還斡旋金之
    民事事件,經上開法院以108年簡字第1983號案件審理中,
    嗣於民國109年3月27日14時許,在上開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審理時,沈萬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
    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庭內,以「操你媽、胡說八道」等語
    辱罵上開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高宏銘 ,足以貶損高宏銘
    之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高宏銘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沈萬山雖坦承於上揭時、地,有口出「操你媽」等
    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不是要罵告訴
    人高宏銘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指訴明
    確,並有上開民事事件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庭之錄音錄影
    光碟1片暨筆錄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筆錄各1份在卷可
    參,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檢察官   廖 先 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0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