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曉強
- 代理人
- 趙浩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林慧娟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10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169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民國110年2 月8 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另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聲請人雖記載「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然該狀之「具狀人」(按即聲請人)欄位則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