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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陳靜萱
被告
陳聖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284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龍自始均配合調查,無繼續羈押被告原因與必要,因被告社會經驗不足,智識不高,交友不慎,處在低收入戶工人家庭,誤蹈法網,請給被告自新機會;被告與未婚妻蔡安妍育有未滿周歲之子,蔡安妍無業,在家專事照顧嬰兒,因被告遭羈押,家中生活已失支柱,輔佐人因被告遭羈押罹患情緒障礙、失眠、自律神經失調等病狀,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靜萱為被告之母,屬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有渠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 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3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109 年度審易字第47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109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109 年度簡字第42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4 案嗣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109 年10月3 日入監執行,迄仍因前開案件在監服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從而被告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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