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31號
- 自訴人
-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星
- 自訴代理人
- 蘇勝嘉律師
- 被告
- 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葉榮濱
- 選任辯護人
-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自訴人原記載為「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查自訴人應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