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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31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芳菁

自訴人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自訴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告
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榮濱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自訴人原記載為「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查自訴人應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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