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建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有關「109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其中有關民國「109年」之記載,顯係「110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