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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榆富鄭琬薇梁家贏

原告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
被告
劉至聖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

何金錚

胡玉娟

許秋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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