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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吳智勝

原告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被告
劉昌茂

      董彥樞 年籍、住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雖對被告劉昌茂、董彥樞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何有關上開被告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觀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席潔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表明希望對上開被告所涉詐欺犯嫌予以起訴之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足見原告係於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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