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 原告
-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城
- 被告
- 李欣澧
葉縉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6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葉縉叡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起訴書載明與被告李欣澧共同犯案,且被告葉縉叡所涉侵占犯行亦經追加起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號),是被告李欣澧、葉縉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訛。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