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周 遂
- 原告
- 林惠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被告
- 呂文中
- 被告
- 高瑋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緯諴律師
- 被告
- 江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房樹貴律師
- 被告
- 林群揚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惠宜律師
- 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蕙蘭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誌
- 被告
-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祥恩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 被告
-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樂伯
- 訴訟代理人
- 丁欽允
- 被告
-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碧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衡律師
- 被告
- 新馥鈺企業社
- 兼代表人
- 朱宴樟
- 被告
- 陳柏齡
邱芳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被告高瑋澤、邱芳美、陳柏齡部分,雖經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諭知無罪,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諭知無罪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9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