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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蘇揚旭施建榮洪振峰
  •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羅祥恩、李樂伯、邱碧娟、朱宴樟

  • 原告
    周遂林惠玲
  • 被告
    呂文中高瑋澤江佳鴻林群揚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新馥鈺企業社法人陳柏齡邱芳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周 遂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呂文中 高瑋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林群揚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陳盈誌 被 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新馥鈺企業社 兼 代表人 朱宴樟 被 告 陳柏齡 邱芳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被告高瑋澤、邱芳美、陳柏齡部分,雖經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諭知無罪,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諭知無罪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9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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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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