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蘇揚旭、施建榮、洪振峰
- 法定代理人朱蕙蘭、羅祥恩、李樂伯、邱碧娟、朱宴樟
- 原告周遂、林惠玲
- 被告呂文中、高瑋澤、江佳鴻、林群揚、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新馥鈺企業社法人、陳柏齡、邱芳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周 遂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呂文中 高瑋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林群揚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陳盈誌 被 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新馥鈺企業社 兼 代表人 朱宴樟 被 告 陳柏齡 邱芳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被告高瑋澤、邱芳美、陳柏齡部分,雖經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諭知無罪,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諭知無罪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9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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