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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順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 年度調偵字第796 號、第92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參件、外套貳佰伍拾貳件、長褲肆拾件、背心玖拾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796號、第920 號被告李順期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Jack Wolfskin 」(聲請書誤載為「Jaka Wolfkong 」,應予更正)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3 件、外套252 件、長褲40件、背心93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5 份、上開商品照片50張、飛狼公司109 年11月4 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 號函商品鑑定報告1 份(上開書證附於該署110 年度偵字第2387號卷)、飛狼公司109 年11月18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 號函商品鑑定報告1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 紙(上開書證附於該署110 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在卷可佐,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順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796 號、第92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JackWolfskin」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3 件、外套252 件、長褲40件、背心93件,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5 份、上開商品照片50張、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4 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 號及同年月18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 號函附之商品鑑定報告各1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 紙等在卷可參,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吳雅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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