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Blueendless 隨身硬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雅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被告與告訴人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而以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Blueendless 隨身硬碟1 個,俱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雅婷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經告訴後,因與告訴人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2576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上開案件扣得Blueendless 隨身硬碟1 個,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各1 份、專屬授權書2 份、盜版硬碟內容擷圖2 張、入出國移民法規- 第1 堂、第22堂及錄影檔擷圖10張、行政法(含概要)第1 堂、第46堂及錄影檔擷圖10張等物附卷可憑(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31至35頁、第55至73頁)。惟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乃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