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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龔書安藍海凝

原告
蕭春香
原告
林儒源
原告
林儒宏
原告
林儒豪
原告
林儒生
原告
林儒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被告
陳國賢
被告
華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國賢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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