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 法定代理人林宜約
- 原告黃富貴、黃鈺嘉、黃鈺婷
- 被告李少澤、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黃富貴 黃鈺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之0 黃鈺婷 送達代收人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李少澤 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宜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 ,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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