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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原告
黃富貴
原告
黃鈺婷
送達代收人
葉昱廷律師
被告
李少澤
被告
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宜約
黃鈺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之0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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