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吳蕙名
- 被告
- 李俊良
- 被告
- 宇安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智中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俊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吳蕙名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