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蕙名、李俊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吳蕙名 被 告 李俊良 宇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中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俊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吳蕙名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刑 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