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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龔書安

原告
吳蕙名
被告
李俊良
被告
宇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智中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俊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吳蕙名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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