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6號
- 原告
- 林士銀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 被告
- 黃正龍
- 被告
- 宏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宥蓁
上列被告黃正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6號
上列被告黃正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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