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龔書安
- 被告阮偉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偉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3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阮偉翔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阮偉翔係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之實質負責人,葉豐錫則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 新北市動保處)寵物事務組擔任組長。詎阮偉翔收受葉豐錫 為承辦人寄送之新北市動保處函文後,因不滿該函文內容,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3時3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葉豐錫在新北市動保處之公務電話,明知接電話之葉豐錫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辱稱:「他媽的你再給我查下去,我帶議員去找你,操你媽嘞」、「你要找我麻煩、就換我找你麻煩」、「幹你娘,你把責任全都推給我,你是哪一招阿」、「叫議員去跟你說啦,說什麼說,跟你有什麼好說阿」、「我先協調議員,我會約你們」等語,而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葉豐錫(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證據: ㈠被告阮偉翔於警詢、偵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葉豐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動保處電話錄音檔譯文對照表。 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接續以上開話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中公務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單獨評價,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對於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恣意辱罵,無視國家公權力及法秩序之規範,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