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亦凡 選任辯護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233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亦凡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亦凡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2樓「凱文創意行銷企業社」(下稱凱文企業社)負責人,於民國108 年4 月間,與林沛晴成立隱名合夥,約定由林沛晴出資新臺幣300萬元以取得凱文企業社百分之五十股權(份),由蘇亦凡經營凱文企業社,且全權負責凱文企業社之營運及執行一切合夥事務、掌管合夥財產及各種款項之收付,並依款項收付狀況製作每月之收支明細表供林沛晴核閱,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蘇亦凡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費用並非凱文企業社實際支出,竟仍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負責製作如附表示之凱文企業社月份財務收支明細表上,虛載或浮報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費用,嗣向林沛晴提出而行使之,使林沛晴誤信凱文企業社確實有該等項目之費用支出,足以生損害於林沛晴對於合夥資產查核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蘇亦凡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沛晴於偵查中之指證。 ㈢證人徐毓謙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被告與告訴人雙方簽立之合夥(共同投資企業—凱文創意行銷企業社)契約書影本、台北華江橋郵局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 ㈤被告提供與告訴人之「凱文創意行銷企業社(凱文人創意行銷108 年4 月至109 年7 月收支明細表」及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截圖照片。 ㈥證人徐毓謙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照片(含其等合作模式、勞務報酬單、剪接費之匯款紀錄)及證人徐毓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照片。 ㈦允業稅務記帳士事務所109 年12月22日說明書暨所附收取報酬及代收付規費金額明細表。 ㈧凱文創意行銷企業社分類帳暨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附表編號1 至18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施行。查修正後條文有關罰金刑部分,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規定有關罰金刑數額提高30倍之規定具體明文化,對被告而言,適用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不同,是此項修正自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修正結果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 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先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合夥經營事業,不以正當方式處理合夥事務,竟利用擔任出名合夥人之機會,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佳,惟因與告訴人對調解金額尚有落差而無法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惟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本院就本案情節及各項情狀為裁量後,認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支出明細欄所載│支出明細欄所載│支出明細欄所│溢報金額 │ │ │日期 │項目 │載支出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1 │108 年4 月24日│商務中心服務費│47,390元 │35,390元 │ │ │ │(含電視、椅子│ │ │ │ │ │、床墊、冰箱)│ │ │ ├──┼───────┼───────┼──────┼─────┤ │2 │108 年5 月15日│置物櫃、清潔用│14,370元 │1,220 元 │ │ │ │品、會計師服務│ │ │ │ │ │費 │ │ │ ├──┼───────┼───────┼──────┼─────┤ │3 │108 年6 月27日│教練薪資、名片│21,968元 │21,968元 │ │ │ │、文具 │ │ │ ├──┼───────┼───────┼──────┼─────┤ │4 │108 年6 月30日│uber & ubereat│20,079元 │20,079元 │ │ │ │ 、會計師費用 │ │ │ ├──┼───────┼───────┼──────┼─────┤ │5 │108 年7 月8 日│攝影費 │28,700元 │28,700元 │ ├──┼───────┼───────┼──────┼─────┤ │6 │108 年7 月12日│攝影費 │28,700元 │28,700元 │ ├──┼───────┼───────┼──────┼─────┤ │7 │108 年8 月19日│FB廣告費 │15,650元 │15,650元 │ ├──┼───────┼───────┼──────┼─────┤ │8 │108 年8 月29日│FB廣告費 │4,800 元 │4,800 元 │ ├──┼───────┼───────┼──────┼─────┤ │9 │108 年8 月31日│餐費、小編薪資│41,110元 │41,110元 │ ├──┼───────┼───────┼──────┼─────┤ │10 │108 年9 月30日│FB廣告費 │6,800 元 │6,800 元 │ ├──┼───────┼───────┼──────┼─────┤ │11 │108 年9 月30日│小編薪資 │27,000元 │27,000元 │ ├──┼───────┼───────┼──────┼─────┤ │12 │108 年10月30日│廣告費 │4,525元 │4,525 元 │ ├──┼───────┼───────┼──────┼─────┤ │13 │108 年10月30日│小編薪資 │27,000元 │27,000元 │ ├──┼───────┼───────┼──────┼─────┤ │14 │108 年11月2 日│攝影棚租金、英│70,657元 │47,395元 │ │ │ │國機票、住宿 │ │ │ ├──┼───────┼───────┼──────┼─────┤ │15 │108 年11月13日│廣告費 │7,000元 │7,000 元 │ ├──┼───────┼───────┼──────┼─────┤ │16 │108 年11月21日│停車費、廣告費│3,295元 │3,295 元 │ ├──┼───────┼───────┼──────┼─────┤ │17 │108 年11月27日│商務中心半年服│29,400元 │11,400元 │ │ │ │務費 │ │ │ ├──┼───────┼───────┼──────┼─────┤ │18 │108 年11月30日│小編服務費、 │31,335元 │31,335元 │ │ │ │UBEREAT │ │ │ ├──┼───────┼───────┼──────┼─────┤ │19 │108 年12月28日│廣告費 │7,950 元 │7,950 元 │ ├──┼───────┼───────┼──────┼─────┤ │20 │108 年12月31日│小編服務費、 │29,845元 │29,845元 │ │ │ │UBEREAT │ │ │ ├──┼───────┼───────┼──────┼─────┤ │21 │109 年1 月5 日│FB廣告費、道具│2,689 元 │2,689 元 │ ├──┼───────┼───────┼──────┼─────┤ │22 │109 年1 月13日│會計師服務費年│22,170元 │12,170元 │ │ │ │終、開箱 │ │ │ ├──┼───────┼───────┼──────┼─────┤ │23 │109 年1 月22日│攝影棚瓦斯、廣│6,750 元 │6,750 元 │ │ │ │告費 │ │ │ ├──┼───────┼───────┼──────┼─────┤ │24 │109 年1 月23日│太保3 剪接 │23,000元 │14,000元 │ ├──┼───────┼───────┼──────┼─────┤ │25 │109 年1 月30日│小編服務費、 │32,980元 │32,980元 │ │ │ │UBEREAT │ │ │ ├──┼───────┼───────┼──────┼─────┤ │26 │109 年2 月17日│FB廣告費、 │4,500 元 │4,500 元 │ │ │ │Youtube 廣告 │ │ │ ├──┼───────┼───────┼──────┼─────┤ │27 │109 年2 月28日│攝影費18集、│117,000 元 │117,000 元│ │ │ │小編 │ │ │ ├──┼───────┼───────┼──────┼─────┤ │28 │109 年3 月5 日│宅急便、會計師│5,136 元 │136 元 │ │ │ │報稅 │ │ │ ├──┼───────┼───────┼──────┼─────┤ │29 │109 年3 月16日│FB廣告費 │2,500 元 │2,500 元 │ ├──┼───────┼───────┼──────┼─────┤ │30 │109 年3 月29日│小編 │27,000元 │27,000元 │ ├──┼───────┼───────┼──────┼─────┤ │31 │109 年4 月3 日│剪接2 集、含│12,900元 │編號31、32│ │ │ │茶水 │ │、35、37合│ │ │ │ │ │計溢報金額│ │ │ │ │ │為14,000元│ │ │ │ │ │。 │ ├──┼───────┼───────┼──────┼─────┤ │32 │109 年4 月12日│油資、剪接2 │7,376 元 │同上 │ │ │ │、茶水 │ │ │ ├──┼───────┼───────┼──────┼─────┤ │33 │109 年4 月16日│FB廣告費 │3,500 元 │3,500 元 │ ├──┼───────┼───────┼──────┼─────┤ │34 │109 年4 月19日│小編服務費 │20,000元 │20,000元 │ ├──┼───────┼───────┼──────┼─────┤ │35 │109 年4 月23日│剪接2 │12,000元 │編號31、32│ │ │ │ │ │、35、37合│ │ │ │ │ │計溢報金額│ │ │ │ │ │為14,000元│ │ │ │ │ │。 │ ├──┼───────┼───────┼──────┼─────┤ │36 │109 年4 月25日│Youtube廣告費 │2,000 元 │2,000 元 │ ├──┼───────┼───────┼──────┼─────┤ │37 │109 年4 月28日│剪接2 │6,000 元 │編號31、32│ │ │ │ │ │、35、37合│ │ │ │ │ │計溢報金額│ │ │ │ │ │為14,000元│ │ │ │ │ │。 │ ├──┼───────┼───────┼──────┼─────┤ │38 │109 年5 月6 日│影片封面設計│6,000元 │編號38至42│ │ │ │2 │ │合計溢報金│ │ │ │ │ │額為33,000│ ├──┼───────┼───────┼──────┤元。 │ │39 │109 年5 月11日│剪接費2 │12,000元 │ │ ├──┼───────┼───────┼──────┤ │ │40 │109 年5 月20日│剪接2 │12,000元 │ │ ├──┼───────┼───────┼──────┤ │ │41 │109 年5 月25日│影片封面設計│6,000 元 │ │ │ │ │2 │ │ │ ├──┼───────┼───────┼──────┤ │ │42 │109 年5 月28日│影片封面設計│9,000 元 │ │ │ │ │3 │ │ │ ├──┼───────┼───────┼──────┼─────┤ │43 │109 年6 月3 日│剪接3 │18,000元 │編號43至48│ ├──┼───────┼───────┼──────┤合計溢報金│ │44 │109 年6 月9 日│影片封面設計│9,000 元 │額為15,000│ │ │ │3 │ │元。 │ ├──┼───────┼───────┼──────┤ │ │45 │109 年6 月13日│剪接2 │6,000 元 │ │ ├──┼───────┼───────┼──────┤ │ │46 │109 年6 月20日│剪接3 │18,000元 │ │ ├──┼───────┼───────┼──────┤ │ │47 │109 年6 月23日│影片封面設計│6,000 元 │ │ │ │ │2 │ │ │ ├──┼───────┼───────┼──────┤ │ │48 │109 年6 月28日│影片封面設計│6,000 元 │ │ │ │ │2 │ │ │ ├──┼───────┼───────┼──────┼─────┤ │49 │109 年7 月6 日│影片封面設計│6,000 元 │編號49、50│ │ │ │2 │ │合計溢報金│ ├──┼───────┼───────┼──────┤額為6,000 │ │50 │109 年7 月10日│剪接3 │18,000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