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宗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277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宗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宗保明知未經附表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之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持不詳方式獲得之信用卡資訊,在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2 樓原居所,於附表所示交易時間,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網站,訂購如附表所示盜刷商品,並擅自輸入附表所示持卡人之信用卡資料,表示確認各該筆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特約商店之意思,而以葉政揚、黃仲源及鄧少騏名義偽造不實之購物網站會員帳號、網路刷卡消費訂單等準私文書,繼而以網路授權付款方式,將上開網路刷卡消費訂單傳予momo購物網站所屬之富邦公司行使之,致富邦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為各該真正持卡人或經授權使用之人刷卡購物,因而依約出貨至邱宗保所填載收貨人為葉政揚、收貨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之處所,嗣邱宗保以葉政揚名義,在附表所示宅配單收件人簽名欄偽簽「葉政揚」之署押後交與宅配人員,表示由「葉政揚」收受該等商品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遭冒名之信用卡持卡人、富邦公司對會員資料之正確性及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附表所示持卡人均否認上開交易,富邦公司因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邱宗保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魏可威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被告之父邱勝輝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證人蔡淑如於警詢中之陳述。 ㈤證人王鳳珠於警詢中之陳述。 ㈥被告原居所現場照片、衣櫃照片、momo購物網雅緻二門二格衣櫃列印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7日函覆之託運單及富邦公司宅配單。 ㈦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7 日嘉大司營處109 字第176 號函暨函附客戶簽收單、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9 月7 日109 年新宅業第081 號函暨函附簽收單、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17日宅配通法109 年第46號函暨函覆宅配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9 年12月16日玉山卡信字第1090001559號函、富邦公司110 年1 月11日110 富邦媒字第014 號函、momo購物網遭盜刷訂單表格、會員資料、訂單查詢畫面、特約商店扣款通知函、訂單交易明細、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盜刷商品,均係利用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連接至momo購物網站,分別輸入附表所示之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到期日、授權碼等資料,偽造各該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momo購物網站,表示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同意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㈡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而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查被告以葉政揚名義,在附表所示宅配單收件人簽名欄偽簽「葉政揚」之署押各1 枚後交與宅配人員,表示由「葉政揚」收受該商品,自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於宅配單收件人簽名欄偽造署押以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間,犯罪時間具重疊性,主觀上亦係基於同一盜刷取貨之犯罪計畫而緊接實施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109 年3 月12日、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109 年3 月22日所為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且各次所使用之信用卡及消費之網站均為相同,其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再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本院於審理時業已告知被告涉犯上述法條,並使被告為答辯,對其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本院自仍應予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末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2 及附表編號5 、6 之2 次接續犯行,與附表編號3 、4 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遭冒名之信用卡持卡人、告訴人富邦公司對會員資料之正確性及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其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與告訴代理人就賠償方式未能達成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盜刷信用卡購物之次數及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有明文。查附表所示盜刷商品,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均未扣案,亦未返還與告訴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偽造之富邦公司宅配單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及嘉禮大榮物流宅配單號00000000000 號,宅配單上偽造之「葉政揚」署押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宅配簽收單7 張已交予宅配公司,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盜刷時│交易時│盜刷金額│盜刷信│盜刷商品│宅配單號│主文 │ │號│使用之│間 │(新臺幣│用卡號│ │ │ │ │ │會員名│ │) │之金融│ │ │ │ │ │稱 │ │ │機構及│ │ │ │ │ │ │ │ │末4 碼│ │ │ │ │ │ │ │ │/ 持卡│ │ │ │ │ │ │ │ │人姓名│ │ │ │ ├─┼───┼───┼────┼───┼────┼────┼───────────┤ │1 │葉政揚│109 年│780 元 │中華郵│花生醬蛋│00000000│邱宗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3 月12│ │政3297│捲2 盒 │9753號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日17時│ │/ 彭○│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56分 │ │仁 │ │ │元折算壹日;富邦公司宅│ ├─┤ ├───┼────┼───┼────┼────┤配單號000000000000號、│ │2 │ │109 年│780 元 │中華郵│花生醬蛋│00000000│000000000000號宅配單上│ │ │ │3 月12│ │政3297│捲2 盒 │9933號 │偽造之「葉政揚」署押共│ │ │ │日17時│ │/ 彭○│ │ │貳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57 分 │ │仁 │ │ │所得花生醬蛋捲肆盒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 │3 │ │109 年│1,207 元│中國信│帝國星球│00000000│邱宗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3 月13│ │託9589│椅/ 充氣│1574號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日0 時│ │ /黃○│沙發/ 懶│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1分 │ │芸 │骨頭1 個│ │元折算壹日;富邦公司宅│ │ │ │ │ │ │ │ │配單號000000000000號宅│ │ │ │ │ │ │ │ │配單上偽造之「葉政揚」│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 │犯罪所得帝國星球椅/ 充│ │ │ │ │ │ │ │ │氣沙發/ 懶骨頭壹個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4 │黃仲源│109 年│1,520 元│中國信│雅緻二門│00000000│邱宗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3 月22│ │託5236│二格衣櫃│647 號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日17時│ │ /鄭○│1 個 │(嘉里大│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40分 │ │瑜 │ │榮物流)│元折算壹日;嘉里大榮物│ │ │ │ │ │ │ │ │流單號00000000000 號宅│ │ │ │ │ │ │ │ │配單上偽造之「葉政揚」│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 │犯罪所得雅緻二門二格衣│ │ │ │ │ │ │ │ │櫃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鄧少騏│109 年│499 元 │玉山銀│太空鋁不│00000000│邱宗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3 月22│ │行3911│銹鋼螺絲│30號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日20時│ │ /温○│無痕貼浴│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20分 │ │慧 │室置物架│ │元折算壹日;富邦公司宅│ │ │ │ │ │ │1 個 │ │配單號0000000000號、18│ │ │ │ │ │ │ │ │00000000號、0000000000│ │ │ │ │ │ │ │ │54號宅配單上偽造之「葉│ ├─┤ ├───┼────┼───┼────┼────┤政揚」署押共參枚沒收;│ │6 │ │109 年│1,200 元│玉山銀│可綁式黑│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空鋁│ │ │ │3 月22│ │行3911│色清潔袋│71號、 │不銹鋼螺絲無痕貼浴室置│ │ │ │日20時│ │ /温○│(超大)│00000000│物架壹個、可綁式黑色清│ │ │ │25分 │ │慧 │1 包、環│9854號 │潔袋(超大)壹包、環保│ │ │ │ │ │ │保清潔袋│(分批出│清潔袋(中)拾包、玉分│ │ │ │ │ │ │(中)10│貨) │解袋(小)拾包均沒收,│ │ │ │ │ │ │包、玉米│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分解袋(│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小)10包│ │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