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宗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宗保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邱宗保明知信用卡上所載之持卡人名義、卡號、安全碼甚至是有效年月等資訊,均係供作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識別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成立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而與特約商店作成消費交易,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準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透過網際網路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安全碼等資料後,再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居所,利用網際網路連接至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OB嚴選」購物網站(下稱「OB嚴選」),登入邱宗保申請之如附表所示會員帳號,選購商品後,未經如附表所示信用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權,在付款網頁上輸入如附表所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安全碼等相關資料,偽以表示其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本人刷卡消費並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之意思,而可作為OB嚴選向如附表欄所示之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之用,並於偽造完成上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旋接續點選確認交易而上傳至OB嚴選伺服器以行使之,令OB嚴選、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誤判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均係受合法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陷於錯誤,由OB嚴選分別寄送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至如附表所示之寄送地址,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持卡人、OB嚴選及附表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二、案經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邱宗保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自白不諱(偵查卷第153頁至第155頁、第299頁至第301頁;本院卷附110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10年8月10日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曾雅玲、證人蔡淑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王鳳珠於警詢中;證人邱勝輝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偵查卷第31頁、第33頁、第41頁、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5頁、第166頁、第287頁至第289頁),復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盜刷明細表、盜刷會員資料、特約商店調單通知函、盜刷訂單交易明細、盜刷信用卡持卡人聲明書、訂單查詢資料畫面、特約商店扣款通知函等資料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29頁至第147頁、第169頁至第281頁)。基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論罪之理由: 1.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商品或繳付費用,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或繳付費用之意思,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付款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卡人向購物網站刷卡消費或繳付費用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其次,刑法第339條第1、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又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間,犯罪時間具重疊性,主觀上亦係基於同一盜刷取貨之犯罪計畫而緊接實施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4.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7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之理由: 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企圖不勞而獲,擅自冒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資料進行網路交易並收受商品,法紀觀念欠缺,危害交易秩序,應予非難,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財物金額,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0年8月10日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前從事冷氣裝修工作(本院110年8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第 5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為本件犯行所詐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據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上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佐,是本院認被告倘已履行完成調解內容給付賠償金,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而法院所為之調解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被告未依約履行時,告訴人可以之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被告實際上已難以坐享犯罪成果,反之,倘本院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無疑將對被告造成雙重剝奪之效果,而與沒收制度之本旨相違,且有過苛之嫌,故為免被告遭受重複沒收之不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2第2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會員名稱/ │交易時間│盜刷金額│盜刷信用卡│信用卡卡號│寄送地址/收件人 │ 主 文 │ │號│會員帳號 │ │(新臺幣│之銀行 │末4碼/持卡│ │ │ │ │ │ │) │ │人姓名 │ │ │ ├─┼─────┼────┼────┼─────┼─────┼─────────┼───────────┤ │1 │陳惇城/ │109年3月│1,699元 │中國信託銀│8287/ │新北市新莊區頭興街│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000000000 │15日4時 │ │行 │OSMAN○○ │5巷14號/葉政揚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同上 │109年3月│1,599元 │中國信託銀│8287/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4時 │ │行 │OSMAN○○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1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同上 │109年3月│1,899元 │中國信託銀│8287/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4時 │ │行 │OSMAN○○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8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同上 │109年3月│858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4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8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 │同上 │109年3月│1,774元 │中國信託銀│8287/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4時 │ │行 │OSMAN○○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7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同上 │109年3月│2,316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9日7時 │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葉政揚/ │109年3月│1,347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00000000 │15日0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2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同上 │109年3月│1,845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0時5│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同上 │109年3月│998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1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2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0│同上 │109年3月│3,342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5日1時 │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3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1│同上 │109年3月│644元 │中國信託銀│0016/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7日19時│ │行 │TANK○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同上 │109年3月│3,635元 │中國信託銀│0016/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7日20時│ │行 │TANK○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3│同上 │109年3月│998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8日1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4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4│同上 │109年3月│1,397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8日1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5│同上 │109年3月│1,847元 │中國信託銀│8287/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18日3時 │ │行 │OSMAN○○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0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6│同上 │109年3月│798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1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5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7│同上 │109年3月│3,661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1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6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8│同上 │109年3月│3,788元 │中國信託銀│8287/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1時 │ │行 │OSMAN○○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7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9│同上 │109年3月│4,456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2時 │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7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0│同上 │109年3月│3,264元 │中國信託銀│5236/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2日17時│ │行 │鄭○○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1│李明詳/ │109年3月│2,556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00000000 │20日21時│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6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2│同上 │109年3月│2,637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21時│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2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3│同上 │109年3月│1,824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0日23時│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4│同上 │109年3月│1,983元 │中國信託銀│0301/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2日18時│ │行 │CHONG○○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6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5│同上 │109年3月│2,598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2日19時│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0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6│同上 │109年3月│4,652元 │中國信託銀│1065/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4日18時│ │行 │邱○○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7│同上 │109年3月│3,073元 │中國信託銀│1065/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4日18時│ │行 │邱○○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0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8│同上 │109年3月│2,396元 │不詳 │不詳 │新北市新莊區頭興街│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4日23時│ │ │ │5巷14號/李明詳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9│同上 │109年3月│4,280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4日23時│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0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0│同上 │109年3月│3,490元 │中國信託銀│1202/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5日21時│ │行 │Darko○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8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1│同上 │109年3月│2,981元 │中國信託銀│1202/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5日22時│ │行 │Darko○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6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2│同上 │109年3月│3,035元 │不詳 │不詳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6日19時│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3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3│同上 │109年3月│2,918元 │不詳 │不詳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6日19時│ │ │ │1段32巷8號6樓/楊淳│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1分 │ │ │ │妤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4│同上 │109年3月│4,313元 │不詳 │不詳 │新北市新莊區頭興街│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6日20時│ │ │ │5巷14號/葉政揚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7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5│同上 │109年3月│2,578元 │不詳 │不詳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7日13時│ │ │ │1段32巷8號6樓/楊淳│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4分 │ │ │ │妤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6│同上 │109年3月│2,553元 │中國信託銀│1003/ │同上 │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8日18時│ │行 │余○○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1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7│同上 │109年3月│890元 │不詳 │不詳 │新北市新莊區頭興街│邱宗保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29日13時│ │ │ │5巷14號/葉政揚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9分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 │9萬922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