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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白良順
即被告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陳宜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尤勝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110年度審訴字第4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良順、尤勝慧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白良順、尤勝慧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同年月9日對本院110年6月17日110年度審訴字第457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5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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