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欣宜(原名周汝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1949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欣宜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欣宜(原名周汝篲)於民國101 年初起,受僱於從事記帳業之林源洋(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擔任會計職務,並協助林源洋辦理「虛設行號」之相關登記及申請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等工作。其明知林源洋係從事找人頭開設「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之業務,詎其及林源洋分別與葉日鉉(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18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程智詮(起訴書誤載為「程智銓」,應予更正)、徐瑄廷、洪文豪(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29號判決有罪確定),明知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地下1 樓之「鴻信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鴻信公司)為「虛設行號」,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1年3月起至102年10 月間止,由程智詮、徐瑄廷、葉日鉉、洪文豪及不知情遭詐之徐嵩甯(業經本院另案以108年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提供渠等個人證件予林源洋,再由林源洋指示周欣宜辦理變更登記,將程智詮、徐瑄廷、葉日鉉、洪文豪、徐嵩甯先後登記為鴻信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並由周欣宜協助申請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渠等均明知鴻信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竟以鴻信公司名義,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接續填載如附表編號1至10 所示各期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各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各該營業人於如附表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別(即101年5月、7月、9月、11月、102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共10期),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9買方營業人公司名稱欄註記「虛設行號」部分之營業人公司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起訴書認此部分涉有幫助逃漏營業稅捐罪嫌,由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周欣怡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自白不諱(109年度偵字第31949號偵查卷〈下稱第31949 號偵卷〉第34頁、第35頁;本院卷附110年3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與簡式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共犯程智詮、洪文豪、徐瑄廷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334號偵查卷二〈下稱第17334號偵卷二〉第133 頁、第134;第31949號偵卷第34頁、第35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2208 號函暨所附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鴻信公司公司章程、鴻信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談話記錄、房屋租賃契約、房租收付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鴻信公司101年度、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鴻信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4年2月3日電防二字第10478508810號函暨所附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虛設行號不實交易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5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6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號、104年6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4279號、104年7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5585號、104 年12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1993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原版資訊有限公司說明書、采赫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剛鈺股份有限公司函、欣萌國際有限公司承諾書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裁處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334號偵查卷一〈下稱第17334號偵卷一〉第2頁至第28頁、第36頁至第144頁、第162頁至第169頁、第180頁至第200頁;第17334號偵卷二第1頁至第44頁)。綜上所述,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㈡論罪科刑理由: 1.論罪之理由: ⑴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雖於103年6月6 日修正生效,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⑵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是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共10罪)。又其開立上揭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公司,幫助除了如附表編號1至9買方營業人公司名稱欄註記「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以外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而逃漏稅捐,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尚均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⑷被告與林源洋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先後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程智詮、徐瑄廷、葉日鉉、洪文豪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上開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罪,被告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依同條項但書規定雖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涉案程度,較充當登記負責人之程智詮、徐瑄廷、葉日鉉、洪文豪等人略深,爰均不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以免有失衡平。 ⑸罪數部分: ①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後,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應以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 ②被告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各該對象不同,然上開各申報期內之數次舉動,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其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交付予不同營業人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多家公司逃漏稅捐,除了虛開予如附表編號1至9買方營業人公司名稱欄註記「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部分,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無想像競合關係外,其餘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各申報期別之營業稅課稅期間所虛開之統一發票,既屬不同期別營業稅申報,各期別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科刑之理由: 刑法第57條科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鴻信公司與附表所示各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竟虛開並交付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此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甚為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誠實面對自己的錯誤而坦承全部犯行,及附表各申報期所開立不實發票之銷售額、逃漏稅額,併其犯罪動機、被告係從事會計人員,聽從老板林源洋之指示而為本件犯行,所參與本件犯行之程度較輕、所生之危害;暨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會計工作、已婚、家中無人賴其照顧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附110年3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附表各稅期中,以鴻信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翔盈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盈多公司)、優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卡公司)、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建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建園公司)、昀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昀悅公司)、裕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廉公司)、鑫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柏公司)、欣鴻翔有限公司(下稱欣鴻翔公司)、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科電公司)、建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易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易購公司)、藝森有限公司(下稱藝森公司)、宥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宥鑫公司)、匯楊有限公司(下稱匯楊公司)、全正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正陽公司)、育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育皇公司)、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瑞公司),由上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㈢前揭翔盈多公司、優卡公司、德旌公司、建園公司、昀悅公司、裕廉公司、鑫柏公司、欣鴻翔公司、大科電公司、建華公司、易購公司、藝森公司、宥鑫公司、匯楊公司、全正陽公司、育皇公司、寶瑞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4年2月3日電防二字第10478508810號函暨所附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虛設行號不實交易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見第17334號偵卷一第124頁至第144 頁),則上開營業人並無營業行為而實際銷貨之事實,非屬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自無逃漏稅捐,是被告雖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上開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有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陳伯青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5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營業稅 │買方營業人公司名│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核定稅額 │逃漏稅額 │對應起訴書│罪名及宣告刑 │ │號│申報期別│稱 ├───┬──┬─────┤(新臺幣) │(新臺幣) │附表編號 │ │ │ │ │ │開立年│張數│發票金額 │ │ │ │ │ │ │ │ │、月份│ │(新臺幣)│ │ │ │ │ ├─┼────┼────────┼───┼──┼─────┼───────┼──────┼─────┼──────────┤ │1 │101年5月│優卡實業有限公司│101年4│2 │287,150元 │14,358元 │0 │附表編號2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虛設行號) │月 │ │ │(折讓退回)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德旌工程有限公司│101年3│3 │1183,300元│59,165元 │0 │附表編號3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虛設行號) │、4月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裕廉工程有限公司│101年3│2 │329,560元 │16,478元 │0 │附表編號12│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2 │101年7月│德旌工程有限公司│101年5│2 │287,150元 │14,358元 │0 │附表編號3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虛設行號)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探索開發有限公司│101年5│5 │3,000,004 │150,002元 │150,002元 │附表編號4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6月 │ │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101年6│2 │268,500元 │13,425元 │13,425元 │附表編號11│ │ ├─┼────┼────────┼───┼──┼─────┼───────┼──────┼─────┼──────────┤ │3 │101年9月│翔盈多媒體企業有│101年7│4 │1,017,700 │50,885元 │0 │附表編號1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限公司 │、8月 │ │元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虛設行號) │ │ │ │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建園事業有限公司│101年7│4 │738,400元 │36,920元 │0 │附表編號9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虛設行號) │、8月 │ │ │ │ │ │日。 │ │ │ ├────────┼───┼──┼─────┼───────┼──────┼─────┤ │ │ │ │宥杰國際有限公司│101年7│2 │179,400元 │8,970元 │8,970元 │附表編號13│ │ │ │ │ │、8月 │ │ │ │ │ │ │ │ │ ├────────┼───┼──┼─────┼───────┼──────┼─────┤ │ │ │ │數碼電訊國際有限│101年7│2 │20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附表編號17│ │ │ │ │公司 │、8月 │ │ │ │ │ │ │ │ │ ├────────┼───┼──┼─────┼───────┼──────┼─────┤ │ │ │ │剛鈺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4 │777,300元 │38,865元 │38,865元 │附表編號18│ │ │ │ │ │、8月 │ │ │ │ │ │ │ │ │ ├────────┼───┼──┼─────┼───────┼──────┼─────┤ │ │ │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101年7│11 │1,000,000 │50,000元 │50,000元 │附表編號19│ │ │ │ │ │、8月 │ │元 │ │ │ │ │ │ │ ├────────┼───┼──┼─────┼───────┼──────┼─────┤ │ │ │ │欣鴻翔有限公司 │101年7│10 │2,536,250 │126,813元 │0 │附表編號21│ │ │ │ │(虛設行號) │、8月 │ │元 │ │ │ │ │ │ │ ├────────┼───┼──┼─────┼───────┼──────┼─────┤ │ │ │ │福德正開發實業股│101年7│5 │943,000元 │47,151元 │47,151元 │附表編號29│ │ │ │ │份有限公司 │、8月 │ │ │ │ │ │ │ ├─┼────┼────────┼───┼──┼─────┼───────┼──────┼─────┼──────────┤ │4 │101年11 │建園事業有限公司│101年9│1 │15,015元 │751元 │0 │附表編號9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月 │(虛設行號)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嘉誠電機有限公司│101年9│9 │2,000,000 │100,000元 │100,000元 │附表編號27│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月 │ │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易購貿易有限公司│101年9│3 │508,306元 │25,415元 │0 │附表編號30│ │ │ │ │(虛設行號) │月 │ │ │ │ │ │ │ │ │ ├────────┼───┼──┼─────┼───────┼──────┼─────┤ │ │ │ │藝森有限公司 │101年9│1 │382,200元 │19,110元 │0 │附表編號31│ │ │ │ │(虛設行號) │月(起│ │ │ │ │ │ │ │ │ │ │訴書誤│ │ │ │ │ │ │ │ │ │ │載為「│ │ │ │ │ │ │ │ │ │ │5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宥鑫開發建設股份│101年9│3 │699,000元 │34,950元 │0 │附表編號32│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5 │102年1月│建園事業有限公司│101年 │3 │834,000元 │41,700元 │0 │附表編號9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虛設行號) │11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101年 │3 │876,400元 │43,820元 │0 │附表編號1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虛設行號) │11月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宥鑫開發建設股份│101年 │1 │350,000元 │17,500元 │0 │附表編號32│ │ │ │ │有限公司 │11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101年 │1 │500,000元 │25,000元 │0 │附表編號40│ │ │ │ │公司 │11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6 │102年3月│品穎企業有限公司│102年1│5 │1,400,950 │70,048元 │70,048元 │附表編號8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月 │ │元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欣萌國際有限公司│102年1│2 │129,640元 │6,482(起訴書 │6,482(起訴 │附表編號2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誤載為「6,284 │誤載為「6,2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元 │4」)元 │ │日。 │ │ │ ├────────┼───┼──┼─────┼───────┼──────┼─────┤ │ │ │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102年1│7 │2,093,663 │104,683元 │104,683元 │附表編號25│ │ │ │ │公司 │月 │ │元 │ │ │ │ │ │ │ ├────────┼───┼──┼─────┼───────┼──────┼─────┤ │ │ │ │宥鑫開發建設股份│102年1│1 │220,000元 │11,000元 │0 │附表編號33│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102年2│6 │1,643,714 │82,186元 │82,186元 │附表編號37│ │ │ │ │ │月 │ │元 │ │ │ │ │ │ │ ├────────┼───┼──┼─────┼───────┼──────┼─────┤ │ │ │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102年1│1 │166800元 │8,340元 │0 │附表編號41│ │ │ │ │公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7 │102年5月│正凡盈有限公司 │102年3│1 │257,125元 │12,856元 │12,856元 │附表編號6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102年3│11 │3,372,144 │168,606元 │168,606元 │附表編號25│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公司 │月 │ │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匯楊有限公司 │102年3│1 │196,000元 │9,800元 │0 │附表編號34│ │ │ │ │(虛設行號) │月 │ │ │ │ │ │ │ │ │ ├────────┼───┼──┼─────┼───────┼──────┼─────┤ │ │ │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102年3│3 │958,349元 │47,917元 │0 │附表編號35│ │ │ │ │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102年3│4 │1,190,884 │59,545元 │0 │附表編號41│ │ │ │ │公司 │月 │ │元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8 │102年7月│正凡盈有限公 │102年5│2 │275,000元 │13,750元 │13,750元 │附表編號7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采赫企業有限公司│102年5│3 │461,500元 │23,075元 │23,075元 │附表編號14│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月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大科電科技有限公│102年6│1 │154,000元 │7,700元 │0 │附表編號22│ │ │ │ │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102年6│2 │1,058,700 │52,935元 │0 │附表編號24│ │ │ │ │(虛設行號) │月 │ │元 │ │ │ │ │ │ │ ├────────┼───┼──┼─────┼───────┼──────┼─────┤ │ │ │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102年6│2 │906,000元 │45,300元 │45,300元 │附表編號26│ │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 │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102年5│1 │137,500元 │6,875元 │0 │附表編號36│ │ │ │ │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102年6│3 │1,275,000 │63,750元 │63,750元 │附表編號38│ │ │ │ │ │月 │ │元 │ │ │ │ │ │ │ ├────────┼───┼──┼─────┼───────┼──────┼─────┤ │ │ │ │育皇實業有限公司│102年5│2 │79,500元 │3,975元 │0 │附表編號39│ │ │ │ │(虛設行號) │月 │ │ │ │ │ │ │ ├─┼────┼────────┼───┼──┼─────┼───────┼──────┼─────┼──────────┤ │9 │102年9月│采雅實業有限公司│102年7│1 │203,150元 │10,158元 │10,158元 │附表編號5 │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鑫柏實業有限公司│102年7│4 │1,503,300 │75,165元 │0 │附表編號15│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虛設行號) │、8月 │ │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典展企業有限公司│102年7│1 │390,500元 │19,525元 │19,525元 │附表編號16│ │ │ │ │ │月 │ │ │ │ │ │ │ │ │ ├────────┼───┼──┼─────┼───────┼──────┼─────┤ │ │ │ │御軒國際有限公司│102年8│1 │16,000元 │800元 │800元 │附表編號23│ │ │ │ │ │月 │ │ │ │ │ │ │ │ │ ├────────┼───┼──┼─────┼───────┼──────┼─────┤ │ │ │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102年7│1 │385,000元 │19,250元 │0 │附表編號36│ │ │ │ │司 │月 │ │ │ │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 ├────────┼───┼──┼─────┼───────┼──────┼─────┤ │ │ │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102年7│2 │766,600元 │38,330元 │38,330元 │附表編號38│ │ │ │ │ │月 │ │ │ │ │ │ │ ├─┼────┼────────┼───┼──┼─────┼───────┼──────┼─────┼──────────┤ │10│102年11 │嘉誠電機有限公司│102年9│2 │1140,360元│57,019元 │57,019元 │附表編號28│周欣宜共同犯商業會計│ │ │月 │ │、10月│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 │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