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啟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253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啟東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吳啟東自民國108 年4 月19日起,擔任和麥有限公司(下稱和麥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街0 號,於108 年5 月17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道0 段000 號3 樓之1 )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和麥公司自108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竟於108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和麥公司名義,接續將和麥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所示之智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全公司)、華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公司)、光速火箭有限公司(下稱光速火箭公司)、勻開有限公司(下稱勻開公司)等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和麥公司統一發票內,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31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28 萬6,905 元(銷售對象、統一發票開立期間及號碼、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充作如附表所示各該營業人向和麥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而如附表所示各該營業人人員即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於各該營業稅申報期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86萬4,34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吳啟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啟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祁郴、安羅文政、劉峻銘於偵查中、證人林偉典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談話紀錄中、證人即智全公司股東林惠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談話紀錄中、證人即光速火箭公司採購人員陳冠愷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人陳祁郴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9 年11月12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090424572號書函暨檢送之和麥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欠稅查詢情形表、和麥公司變更登記表、108 年4 月19日、108 年5 月22日、108 年6 月5 日、108 年9 月3 日、108 年10月8 日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108 年4 月25日、108 年5 月24日、108 年6 月12日、108 年10月1 日、108 年10月17日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三重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書、租賃契約書、補發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證人劉金水109 年8 月21日說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和麥公司108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109 年4 月20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1090701903號書函暨檢送之智全公司存摺內頁影本、智全公司付款證明、智全公司採購單、和麥公司出貨單、和麥公司開立予智全公司之統一發票、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09 年8 月20日彰吉成字第1090000081號函暨檢送之華泰公司支票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9 年5 月18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44336號書函暨檢送之華泰公司採購合同、和麥公司出貨單、和麥公司開立予華泰公司之統一發票、華泰公司付款證明、支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10 年1 月7 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100450181號函暨檢送之和麥公司出貨單、商品訂購合約書、光速火箭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9 年5 月12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44081號書函暨檢送之勻開公司承諾書、和麥公司出貨單、和麥公司開立予勻開公司之統一發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偵緝字第1688號偵查卷第99頁、110 年度偵字第12534 號偵查卷第21至147 、181 、183 、191 至199 、207 、209 、219 至223 、229 、242 至262 、263 至271 、275 至316 、317 至331 、337 、339 、370 至376 、487 至489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之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㈡又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分別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6 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本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是和麥公司固有自108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向海之味有限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金額合計1,728 萬160 元,作為和麥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以此向稅捐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共計86萬4,009 元,惟和麥公司於同期間亦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1紙,金額合計1,728 萬 6,905 元,已如前述,不實銷項金額已大於進項金額,自難認和麥公司本身有何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起訴書犯罪事實亦未記載和麥公司本身有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所犯法條亦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6行所記載和麥公司於上述期間取得以海之味有限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和麥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僅係在敘述被告為沖銷銷項金額以掩飾其虛開發票犯行,而另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和麥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非另起訴此部分亦構成犯罪,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提供不實發票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尚非甚鉅,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需撫養母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之立法,使犯罪行為人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然而,苟無犯罪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並未實際取得報酬,且依現存證據,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依前開說明要旨,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號│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 │ │期間 │ │(新臺幣)│ │ │ │ ├─┼─────┼────┼──────┼─────┼────┼─────┼────┤ │1 │智全國際企│108 年9 │TL00000000 │741,500 │37,075 │741,500 │37,075 │ │ │業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 │ │108 年10│TL00000000 │536,720 │26,836 │536,720 │26,836 │ │ │ │月 ├──────┼─────┼────┼─────┼────┤ │ │ │ │TL00000000 │514,280 │25,714 │514,280 │25,714 │ │ │ │ ├──────┼─────┼────┼─────┼────┤ │ │ │ │TL00000000 │348,500 │17,425 │348,500 │17,425 │ │ │ │ ├──────┼─────┼────┼─────┼────┤ │ │ │ │TL00000000 │361,700 │18,085 │361,700 │18,085 │ │ │ │ ├──────┼─────┼────┼─────┼────┤ │ │ │ │TL00000000 │291,720 │14,586 │291,720 │14,586 │ │ │ │ ├──────┼─────┼────┼─────┼────┤ │ │ │ │TL00000000 │184,030 │9,202 │184,030 │9,202 │ │ │ │ ├──────┼─────┼────┼─────┼────┤ │ │ │ │TL00000000 │125,130 │6,257 │125,130 │6,257 │ ├─┼─────┼────┼──────┼─────┼────┼─────┼────┤ │2 │華泰國際企│108 年9 │TL00000000 │222,000 │11,100 │222,000 │11,100 │ │ │業有限公司│月 ├──────┼─────┼────┼─────┼────┤ │ │ │ │TL00000000 │427,400 │21,370 │427,400 │21,370 │ │ │ │ ├──────┼─────┼────┼─────┼────┤ │ │ │ │TL00000000 │418,500 │20,925 │418,500 │20,925 │ │ │ │ ├──────┼─────┼────┼─────┼────┤ │ │ │ │TL00000000 │622,500 │31,125 │622,500 │31,125 │ │ │ ├────┼──────┼─────┼────┼─────┼────┤ │ │ │108 年10│TL00000000 │638,250 │31,913 │638,250 │31,913 │ │ │ │月 ├──────┼─────┼────┼─────┼────┤ │ │ │ │TL00000000 │434,100 │21,705 │434,100 │21,705 │ │ │ │ ├──────┼─────┼────┼─────┼────┤ │ │ │ │TL00000000 │622,000 │31,100 │622,000 │31,100 │ │ │ │ ├──────┼─────┼────┼─────┼────┤ │ │ │ │TL00000000 │224,400 │11,220 │224,400 │11,220 │ │ │ │ ├──────┼─────┼────┼─────┼────┤ │ │ │ │TL00000000 │370,700 │18,535 │370,700 │18,535 │ │ │ │ ├──────┼─────┼────┼─────┼────┤ │ │ │ │TL00000000 │181,300 │9,065 │181,300 │9,065 │ │ │ │ ├──────┼─────┼────┼─────┼────┤ │ │ │ │TL00000000 │704,350 │35,218 │704,350 │35,218 │ │ │ │ ├──────┼─────┼────┼─────┼────┤ │ │ │ │TL00000000 │104,275 │5,214 │104,275 │5,214 │ ├─┼─────┼────┼──────┼─────┼────┼─────┼────┤ │3 │光速火箭有│108 年10│TL00000000 │1,536,000 │76,800 │1,536,000 │76,800 │ │ │限公司 │月 ├──────┼─────┼────┼─────┼────┤ │ │ │ │TL00000000 │1,856,000 │92,800 │1,856,000 │92,800 │ │ │ │ ├──────┼─────┼────┼─────┼────┤ │ │ │ │TL00000000 │432,000 │21,600 │432,000 │21,600 │ │ │ │ ├──────┼─────┼────┼─────┼────┤ │ │ │ │TL00000000 │775,000 │38,750 │775,000 │38,750 │ │ │ │ ├──────┼─────┼────┼─────┼────┤ │ │ │ │TL00000000 │300,000 │15,000 │300,000 │15,000 │ │ │ │ ├──────┼─────┼────┼─────┼────┤ │ │ │ │TL00000000 │1,470,000 │73,500 │1,470,000 │73,500 │ │ │ │ ├──────┼─────┼────┼─────┼────┤ │ │ │ │TL00000000 │712,000 │35,600 │712,000 │35,600 │ ├─┼─────┼────┼──────┼─────┼────┼─────┼────┤ │4 │勻開有限公│108 年10│TL00000000 │673,200 │33,660 │673,200 │33,660 │ │ │司 │月 ├──────┼─────┼────┼─────┼────┤ │ │ │ │TL00000000 │673,200 │33,660 │673,200 │33,660 │ │ │ │ ├──────┼─────┼────┼─────┼────┤ │ │ │ │TL00000000 │577,600 │28,880 │577,600 │28,880 │ │ │ │ ├──────┼─────┼────┼─────┼────┤ │ │ │ │TL00000000 │208,550 │10,428 │208,550 │10,428 │ ├─┴─────┴────┼──────┼─────┼────┼─────┼────┤ │合計 │共31張 │17,286,905│864,348 │17,286,905│864,3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