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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曾淑娟李俊彥葉逸如

原告
黃幼蘭
被告
何佑祥

上列被告何佑祥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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